MOIO7161-審議事項-第11案:苗栗縣政府函為「擴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61
案件id
ioDW7R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委會95年12月25日第18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6年1月29日府商都字第096000700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2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歐陽前委員嶠暉、洪前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孫前委員寶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周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復於96年3月13日、6月21日、8月24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意見,並經苗栗縣政府96年11月22日府商都字第096017481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到部,提經本會96年12月11日第672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苗栗縣政府96年11月22日府商都字第096017481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有關計畫書內容請依下列各點修正:
(一)本案因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有關計畫書第十章『其他規定事項』,請縣府斟酌考量增列下列相關原則性規定,納入計畫書敘明。
1、建蔽率規定應儘量予以降低,以增加開放空間。
2、有關大規模開發(如增加計畫單元發展或簇群發展或最小基地規模限制等)建議增列適當之容積獎勵誘因,並訂定透水層最低限制。
3、請參考淡海新市鎮都市設計管制原則,妥為納入計畫書規定。
(二)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相關數據如有錯誤,請查明修正。
- 二、區段徵收:
(一)請苗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三、再次公開展覽:本案計畫內容已有重大改變,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四、其他: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 七、案經苗栗縣政府97年3月25日府商都字第0970043801號函檢送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提經本會97年4月1日第679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96年12月11日第672次會議決議文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摘要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1群創光電,園區事業專用區1.本案再次公開展覽所示「園區事業專用區」計約23公頃,本公司業已於96年12月10日提出投資意向書予縣府,表達本公司未來若有新建或擴建計畫,將願意以本案計畫之「園區事業專用區」為本公司優先設置基地。
2.惟考量本公司將來計畫7.5代或8.5代面板廠所需廠基地長約需700公尺,寬約需400公尺,且基地面積約需達30公頃為佳,爰陳請縣府層轉本公司意見予內政部,基於本公司有意在此設廠,重新考量本公司建場需求,調整「園區事業專用區」之規劃配置。1.本案「園區事業專用區」能否引入科學園區廠商進駐,對特定區未來發展與開發財務影響至為重大,群創光電既表達設廠意願,本府考量在儘量維持內政部都委會審定之配置模式、不違背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發展核心集中、農水路紋理保留等)且考量區段徵收配地可行下,儘可能將「園區事業專用區」予以集中配置調整為27.98公頃。
2.修正後配置圖、表如附件所示,提請審議。一、原則同意依縣政府處理情形辦理。
- 二、有關本會96年12月11日第672次會議決議通過之主要計畫書,必須配合檢討部分(如發展預測分析、公共設施及交通分析、計畫構想、計畫人口調降、實質計畫、實施進度與經費等),請調整修正。
- 三、東西向園道用地請於細部計畫妥為檢討規劃,維持其連貫性。
- 四、有關群創公司對於周邊環境改善及是否有相關回饋措施等,請縣府與該公司協調溝通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案計畫內容已有大幅修正,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八、復經苗栗縣政府97年6月30日府商都字第0970095478號函及97年7月14日府商都字第0970103441號函檢送第二次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件一)(略)、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二)(略)及派員共同核對計畫書圖後,提經本會97年7月29日第687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經相關陳情人與會列席說明後,仍有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地主權益保障及區段徵收疑義等意見,為使本計畫案能順利推動,請苗栗縣政府與第二次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內陳情人溝通協調後,檢具相關資料,再報部提會討論。」,經苗栗縣政府97年8月6日府商都字第0970116881號函送協調會議紀錄到部,再提經本會97年8月26日第689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苗栗縣政府97年7月14日府商都字第0970103441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經陳昭明君及陳文彬君代表等列席說明及委員充分討論後,苗栗縣劉政鴻縣長於會中承諾下列事項,惟未來如涉及本會決議修正者,請縣府補充相關資料,再提會討論。
(一)在法律允許下,同意以從優從寬方式補償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如仍有不足,縣府願意向相關企業公司募款協助。
(二)有關陳情人相關意見縣府同意以Q&A(問題與解答)方式,繼續向相關陳情人溝通協調。
- 二、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苗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非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三、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 四、第二次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苗栗縣政府於會中分送處理情形,經決議如下表(略)」。
- 九、案經苗栗縣政府98年8月25日府商都字第0980141505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經查核後,有關本會97年8月26日第689次會議決議文一與縣府處理情形(如附件一)是否相符尚有疑義,提經本會98年9月22日第715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經擴大竹科竹南基地周邊特定區自救會及立法院康世儒委員列席說明,表達暫停徵收作業、維持本會第672次會議決議計畫內容、區段徵收財務計畫評估不實、領回抵價地應向農民說明、提高補償費、合法建築物面臨拆除問題、與民眾繼續溝通後再定案,以及其他有關區段徵收問題等意見,經縣府補充說明及與會委員討論後,針對都市計畫方案(本會第672次會議或第689次會議決議計畫內容)及從優從寬補償認定等,仍難取得共識,先予緩議,下次會議再行討論。」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修正者,請縣府補充相關資料,再提會討論。1.在法律允許下,同意以從優從寬方式補償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如仍有不足,縣府願意向相關企業公司募款協助。
遵照辦理。
1.在法律允許下,以從優從寬方式補償相關土地所有權人:
(1)本區目前核定之發還比例(農地重劃區為46%、非農地重劃區為41%)均較優惠。(其他案例:92年雲林高鐵車站特定區、92年雲林朱丹灣區段徵收、92年南投縣草屯行政區區段徵收、新竹縣政府目前約有8案、98年桃園縣八德區段徵收等案發還比例均為農地重劃區為45%、非農地重劃區為40%)。
(2)本區段徵收案於98年4月14日由內政部地政司核准辦理,本府自5月4日至6月3日公告30天,在公告期間內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並於5月18日至7月2日地上物補償複估作業期間,只要民眾提出異議,皆全力配合民眾要求,進行複估認定,以維護其權益,期間接到423件疑義處理及複估案件,其中334件經實地複估後,補償費共提高4,787萬0,773元(其中農作物部分1,389萬9,347元、建築物部分3,397萬1,426元),平均每件補償費約提高14萬3,326元。
(3)本府辦理查估補償作業係依據97年12月31日修訂之「苗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及96年1月16日訂定之「苗栗縣辦理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及畜禽查估補償自治條例」辦理,該等法令皆針對各項標的之補償查估價格予以調整,以更符合目前市場價格。
(4)本府為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於97年底在竹南召開的協議價購及區段徵收說明會上,對未提出合法建物證明,而屬於程序違建部分者,已再三宣導,請民眾儘速向建管單位辦理補照。同時本府於98年5月25日縣務會議審議通過准予辦理補照。
2.縣府向相關企業公司募款協助:據本府主計單位表示,按「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且本案若以募款所得款項仍屬公款,應依預算程序辦理,而補償費之發放亦須依本縣相關補償自治條例之標準執行。故確有法令窒礙難行之處,縱以募款所得亦須依本縣自治條例發放。
3.補償經費是否不足:據本府地政單位表示,本案辦理經費係本府向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貸款,並編入98年度本縣平均地權基金預算,以支付徵收補償費用及相關區段徵收作業費用,且已於98年7月9日完成發放作業,目前並無不足支應之狀況,故不須向相關企業公司募款協助。
編號項目本會決議處理情形4.綜上,本府均依法行政辦理發放補償費及相關區段徵收作業,在維護地主權益上,本府已盡最大努力並展現最大誠意,一切依本縣相關自治條例及縣長於內政部689次都委會現場承諾事項辦理,並無違誤。
2.有關陳情人相關意見縣府同意以Q&A(問題與解答)方式,繼續向相關陳情人溝通協調。遵照辦理。
有關陳情人相關意見主要係針對區段徵收及查估補償之問題,本府於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同時提供內政部編訂之區段徵收五十問小冊子供民眾索取,解答民眾疑問,且於98年5月18日至7月2日辦理地上物補償複估作業,只要民眾提出異議,皆全力配合民眾要求,進行複估認定,以維護其權益,並由林參議茂景率查估專案小組(含都市計畫、地政、農業等相關單位組成)逐一拜訪地主訪查,解答地主的疑問,保障地主權益,期間接到423件疑義處理及複估案件,其中334件經實地複估後,補償費共提高4,787萬0,773元(其中農作物部分1,389萬9,347元、建築物部分3,397萬1,426元),平均每件補償費約提高14萬3,326元,在保護地主權益上本府已盡最大努力並展現最大誠意。
1.請苗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遵照辦理。
二區段徵收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遵照辦理。
三其他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遵照辦理。
附件二苗栗縣政府98年10月6日從優從寬方式辦理補充說明依法令從優從寬◎農地重劃區為46%、非農地重劃區為41%◎抵價地發還比例較鄰近縣市政府為高兼顧合理及優惠之土地改良物複估作業◎成立複估作業8人專案小組訪視2個月,有異議者皆逐戶逐項查估◎期間接到423件異議處理,395件實際複估後補償費共提高5,110萬餘元,每件約14萬元。
提高地上物補償1、每戶發放18個月房租津貼(8000元/戶/月)2、發放自動拆遷獎勵金:合法建物五成、非合法建物三成發放拆遷救濟金:非合法建物五成3、本府為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屬於程序違建部分者准予辦理補照:
延長違建補照,截至9月底計11處建物通過補照,其中8位補償費核算計增加591.1萬元4、公告徵收期滿(98.6.3)後,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仍繼續受理土地改良物複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