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61-審議事項-第6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配合鹽水溪北岸支流排水系統─海尾寮排水整治工程〉」復議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61
案件id
r8EIdT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經98年4月7日本會704次會議決議:
「本案據經濟部水利署98年4月2日經水字第09851071720號函說明該排水之堤防預定(用地範圍)線由該署第六河川局依該規劃報告劃設,並經該署98年1月21日初審完畢,目前該局已依該次會議意見修正中,尚未完成核定作業。為同步進行審查,以縮短行政作業時程,本案應請臺南市政府詳予查核本案變更範圍,如確與經濟部水利署98年1月21日審核堤防預定(用地範圍)線相符者,則本案同意依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將水利署同意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應再提會討論。」,並經內政部98年6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80109213號函核定及請臺南市政府依法發布實施,並將發布日期、文號送部備查在案。
- 二、按臺南市政府98年7月10日南市都劃字第09816533150號函到部署略以:「...查本次變更範圍中涉有部分農村集舍之建築使用,其中包括安北段445-147、445-144地號領有97南工造字第0897建造執照,目前正施工中;安北段455-58、445-26、445-84地號業已完工,領有97南工造字第1076建造執照;以及安北段445-149地號領有97南工造字第866建造執照,目前已申報開工,此節於公展草案擬定時,並未詳加考量評估,爰為避免影響該區民眾權益,同時考量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工程進度,旨案將暫緩不公告發布實施,俟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釐清治理範圍後,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
- 三、嗣經本部98年7月27日內授營都字第0980133316號函示略以:「按都市計畫法第82條規定略以:『...縣(市)(局)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如有申請覆議之必要時,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並以一次為限。』,本案建議請貴府先行釐清貴府前開號函內容意旨,是否係擬提出復議之申請,如是,則請貴府補充申請復議之具體理由及相關說資明資料35份,以利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如否,則請貴府仍應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1條規定將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後,再另案辦理變更作業。」。
- 四、茲准臺南市政府98年9月2日南市都劃字第09816537420號函略以:「...經查旨案本次變更範圍中涉有部分農村集舍之建築使用,此節於公展草案擬定時,並未詳加考量評估,爰為避免影響該區民眾權益,同時考量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工程進度,旨案範圍已由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與本府公共工程處重新檢討並調整堤防預定線,在不影響通洪斷面下縮小用地範圍,原明渠或溝渠範圍亦不受影響,爰依都市計畫法第82條於期限內申請復議。
」,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凡納入「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者,其「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仍應報請經濟部水利署審查核定後,始得據以辦理後續執行事宜,據經濟部水利署98年9月24日經水河字第09851245840號函復到本部營建署略以:後續將依98年8月6日臺南市政府及該署第六河川局所提內容修正該排水堤防預定(用地範圍)線,並辦理後續相關作業;本案俟經濟部水利署就臺南市政府所提修正「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該排水堤防預定(用地範圍)線完成核定作業後,以該署核定排水堤防預定(用地範圍)線修正計畫書圖且將該署核定公文納入計畫書內,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