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6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段三小段666地號等34筆土地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住宅區為商業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61
案件id
rXg5eb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97年12月9日第58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8年1月8日府都規字第097078414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案經本會98年2月10日第70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請臺北市政府依委員所提意見及初審意見(如附件)(略)補充相關資料,交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臺北市政府98年5月19日府都規字第09832520300號函檢送相關資料到部,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王委員秀娟、顏委員秀吉、黃委員德治、羅委員光宗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案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8年6月16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臺北市政府98年8月26日府授都規字第09835216700號函說明二略以:「擬請同意撤案」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案經臺北市政府98年8月26日府授都規字第09835216700號函說明二略以:「案經本府檢討調整計畫內容及財務效益分析,重新評估暫不具急迫性,擬請同意撤案」到部,爰本案維持原計畫。
附件
- 【附錄】本會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案經臺北市政府依本會98年2月10日第700次會議決議,以98年5月19日府都規字第09832520300號函送計畫書及研提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府上開號函送計畫書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逕提本部都委會審議。惟因本次會議出席委員僅2人,其他專案小組委員如於接獲本建議意見1週內,提供具體修正意見者,則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一)變更計畫內容:
1、本案擬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部分,據市府列席代表表示將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已推動數年,且變更都市計畫有利於更新推動及帶動地區發展,請市府就變更都市計畫之急迫性及變更為商業區之市場需求等,補充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並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
2、至於其餘土地(擬變更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為商業區部分)因涉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且捷運環狀線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尚未成熟,建議維持原計畫,後續如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請市府併同鄰近地區發展整體規劃考量後,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二)後續辦理程序:本案擬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部分如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問題,建請臺北市政府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附件本會98年2月10日第700次會議審議本計畫案決議臺北市政府處理情形對照表(臺北市政府98年5月19日府都規字第09832520300號函)本會98年2月10日第700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臺北市政府回應說明一委員所提意見(一)本案土地擬設置捷運環狀線車站出入口,應直接劃設為適當用地,不宜利用法定空地及公園或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1.為促進安康市場周邊地區整體再發展,本計畫區北側地區(原第3種住宅區)將併同木柵路2段西側商一特地區劃為更新地區,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且因土地權屬多屬市有(74.08%),現由市府主導實施。
2.為利土地有效開發利用暨預為保留捷運設施用地,俾結合捷運設施創造木柵地區優質的捷運生活圈,有關捷運設施使用空間(包括捷運車站出入口、通風井等),因捷運環狀線南環段路線尚未奉核,目前先於主要計畫說明書內載明允許捷運場站相關設施設置,俾保留開發執行之彈性,後續如更新開發與捷運開發時程無法配合,將俟行政院核定捷運環狀線計畫後,由本府捷運工程局就全線用地需求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二)本案鄰近捷運車站,未來擬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為避免開發量體過大,建築容積應予總量管制。1.本計畫案為避免變更後造成地區環境負荷,已於計畫書拾、其他規定「變更後土地使用應維持原使用強度。」。
2.本計畫案北側地區劃為更新地區部分,依據本府捷運工程局97年10月完成本計畫區內都市更新案可行性評估報告推估,目前粗估可得更新獎勵約為基準容積之40%。
3.為有效管控建築容積及符合大眾運輸導向(TOD)精神,將於細部計畫增列本地區不適用「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以及「依本計畫及其他規定得增加容積部分,其增加容積之總和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50%。」。
(三)本案既有地形地貌坡度較陡部分,應規劃為開放空間,並重新檢討修正過於簡略之都市防災計畫。1.有關區內地形地貌坡度較陡部分,經查目前為雜草樹木叢生之小土丘,並非為山坡地管制範圍,且因多位於北側更新基地,不利整體空間佈設,故有關規劃為開放空間1節,為利整體空間配置及系統性開放空間集中留設,將於細部計畫都市設計原則規範公共開放空間系統時整體考量。
2.本計畫案已針對避難場所疏散逃生動線、救災動線及消防救援系統及計畫區內防災規劃原則作說明(如計畫書第15頁)。
(四)現行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變更都市計畫後,相關公共設施是否足夠,以及如何維持原有功能,請補充說明。1.本計畫案於計畫書拾、其他規定「本計畫區內應留設足夠之公共設施空間以滿足地區停車及相關公共設施之需求。」,且於回饋原則內要求「因本計畫案屬都市土地活化再利用之公共投資,應維持公共服務機能,未來開發仍須提供一定面積之樓地板作為公益性設施或公共設施。」。
2.本計畫內安康市場原為傳統市場,因無法滿足民眾生活習慣及作息,於95年12月15日停止使用。為因應消費型態漸轉型為超級市場或量販店等較無時間限制、購物環境良好且商品種類多元之賣場購物,變更為商業區後應可滿足原市場用地所提供之市場服務機能之需求,並能提供更多元化之商業服務。
3.另查計畫區內公有停車場目前可提供93個小汽車停車位,使用率約6~8成,為確保本地區停車功能,於計畫書拾、其他增列「未來開發後除應滿足目前停車場用地提供之停車服務機能外,並需將商業區衍生之停車需求內部化」(詳計畫書第17頁)。
4.至有關道路用地係配合商業區劃設之完整性而予廢除,後續將於細部計畫時配合周邊道路系統調整動線。
(五)本案應就未來捷運環狀線及商業區開發後所衍生之交通需求,補充更詳細之交通衝擊(含停車需求)評估分析。1.有關捷運環狀線衍生之交通需求及衝擊,經查捷運環狀線行經本計畫區,區內設立Y3車站依據設計目標年民國120年上午尖峰小時旅客進出量(進站2700人/小時,出站1000人/小時)暨運具分配再根據各運具承載率推估,Y3車站轉乘設施需求包括:公車停靠彎2部、接轉乘停車位4部、機車停車位108部、腳踏車停車位86部,由於本站屬中間車站,為鼓勵使用大眾運具,故未規劃小汽車停車位。目前木柵路2段(興隆路4段至秀明路1段止)道路兩側路邊設有小汽車停車位30部,機車85部;規劃沿木柵路2段兩側劃設公車停靠彎2部,接轉乘停車位4部,另配合站體北側未來出入口與通風口用地將採以聯合開發方式辦理,亦會於該基地內佈設相關之轉乘設施以滿足需求。
2.有關變更為商業區開發後可能衍生之交通衝擊,依據本府財政局委託辦理「臺北市文山區安康社區整體開發利用規劃案」內分析,補充說明如下:
(1)停車供需影響評估:原停車場用地(即安康平面停車場)目前提供93個停車位供附近居民使用,未來全區變更為商業區後(含商業使用、住宅使用及公共服務使用),尖峰停車需求推估小客車約583部,機車約842部,法定停車位小客車約436,機車約1215部,故該研究建議設置小客車686部,機車1253部,應已可滿足目前停車場用地所提供之服務,並將商業區衍生之停車需求內部化。惟實際設置之數量,當於後續都市設計審議時,依停車需求內部化原則要求滿足當地需求。
(2)交通影響評估:若本計畫區未來朝向調整為商業區使用,營運期間經分析(以102年完工啟用)平日道路服務水準約在B~D之間,假日尖峰時間則約在C~D之間,皆尚在可接受範圍內。且目前本府捷運工程局刻規劃之捷運環狀線南環線,預計行經本計畫範圍,並於本計畫範圍內設置車站出入口,可降低營運尖峰時段交通影響程度,並可相對提高可及性。
二初審意見(一)有關本計畫區與臺北市文山區之空間發展關係,請補充說明,並以示意圖載明於計畫書。本計畫範圍位屬木柵生活圈,依「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之生活圈構想,係以發展地區型複合型商圈、居住、休閒功能為主(詳計畫書第11頁整體發展構想)。
(二)本案土地權屬包括公有及私有,擬採整體開發,其具體開發方式,請補充說明。1.為提昇土地開發效益,配合用地特性,本計畫區採整體開發為原則,以利整體設施之設置及環境之塑造,並透過集中留設廣場式開放空間及指定帶狀式開放空間,提供民眾使用,以維護地區環境品質。但為保留開發執行之彈性,得採分期分區方式開發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方式辦理。
2.本計畫範圍北側原第三種住宅區(公私有面積共計5,751平方公尺)除依前開原則變更為商特區,另為配合未來捷運環狀線南環線路線經過本計畫區,後續亦得以聯合開發或更新開發方式辦理。
(三)本案擬由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有關整體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項目及開發強度增加情形1.本計畫整體開發計畫如初審意見(二)說明,其土地使用及開發強度係在維持原使用強度下規劃提供地區複合型商業消費空間及多樣化生活服務機能,擬變更為商三(特),相關交通及公共設施影響分析如審查意見說明(四)及(五)。
、相關影響分析(如交通、環境與公共設施),以及應提供公共設施比例等,請補充說明。2.前開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依「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案」之規定辦理回饋。另原停車場用地、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等公共設施,因本計畫案屬都市土地活化再利用之公共投資,除應維持公共服務機能,未來開發仍需提供一定面積之樓地板面積作為公益性設施或公共設施,該面積大小另於細部計畫書內規範。
3.為維護本計畫區良好之環境品質,將於細部計畫訂定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以加強實施建築管理,未來本計畫區之開發建築須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核發建造執照。
(四)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