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71-審議事項-第2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蘆洲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71
案件id
1VKCcg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7月23日第38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北縣政府98年9月3日北府城審字第0980731957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42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第2案:計畫書所載之農業區、機關用地、捷運系統用地及道路廣場用地等面積與公開展覽書內容不符,請查明補正,並將更正原因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明確。
- 二、變更內容第6案:擬變更道路廣場用地為住宅區部分,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係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參酌樁位變更,應免予回饋,請將上述免回饋理由,詳予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 三、變更內容第7案:計畫書所載擬納入計畫範圍外土地變更為「道路廣場用地」部分,經查與計畫圖圖例所示變更為「道路用地」不符,請詳予查明並配合修正計畫書、圖。
- 四、本案擬將原比例尺1/3000都市計畫圖改以比例尺1/1000之都市計畫圖作為法定圖,惟查台北縣政府於辦理公開展覽時,仍以比例尺1/3000都市計畫圖作為公開展覽圖,為求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內容與核定內容一致,本案請另以比例尺1/1000之法定計畫圖及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五、本案都市計畫圖業重新製作完成並為本次通盤檢討作業之基本圖,本案核定後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規定,將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
-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臺北縣政府(臺北縣政府98年10月14日北府城審字第321號函)/市四用地西側「人行廣場用地」陳情土地於民國60年蘆洲都市計畫劃設為人行廣場用地,後於歷次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誤植為「人行步道用地」與原計畫意旨不符,且都市計畫圖圖例亦遺漏「人行廣場用地」乙項,前開疏漏建議於本次辦理重製通檢一併1.鑑於「人行廣場用地」與「道路廣場用地」其使用應有所不同,應於都計圖予以區別與載明。
2.前開「人行步道用地」應訂正為「人行廣場用地」。1.本案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依民國93年發布實施之「變更蘆洲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圖所示,蘆洲都市計畫區內共有三處人行廣場用地(如附圖),惟上開人行廣場用地部分路段業供車行使用,若維持人行廣場用地恐造成周邊出入不便,又依蘆洲都市計畫內容,人行廣場用地係屬道路廣場用地一部分,故建議將上開三處人行廣場用地視為道路廣場用地作為執行之依據。同意採納縣府意見辦理。
2.本案陳情事項經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修正後,業與98年10月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更正。14日臺北縣政府函送陳情內容不符,本次採納內容係依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之陳情意見,特予紀錄,以資明確。
3.考量人行廣場用地與道路廣場用地之使用性質仍屬不同,爰請將陳情內容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含原計畫、新計畫、變更面積、變更理由),並配合修正計畫書、圖相關內容,以資妥適。
93年發布實施之「變更蘆洲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人行廣場用地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