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71-審議事項-第18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花蓮(舊火車站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71
案件id
ZbZsvW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5月22日第12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97年11月3日府城計字第0970166727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經提本會98年1月20日第699次會審議決議:
「本案花蓮縣政府所送變更計畫書內容過於簡略,故請參考會中委員所提下列各點意見詳予補充具體書面資料並重新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後,再行提會討論。」,花蓮縣政府依照上開決議於98年4月16日以府城計字第098006201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案經再提本會98年5月5日第706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及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七、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委員秀娟(召集人)、顏委員秀吉、張委員梅英、陳委員麗紅及羅委員光宗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8年6月26日、98年8月4日(赴現場勘查)及98年9月15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有關「歷史風貌專用區」將來之維護管理部分,採納花蓮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建議: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訂「區內建築之改建、拆除、修復,應經花蓮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及建築物容許作為藝術館、博物館、社教館、集會所及輕食餐飲、紀念品販售、零售等商業使用。」並請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併同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