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71-審議事項-第18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花蓮(舊火車站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71
案件id
hajzNO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5月22日第12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97年11月3日府城計字第0970166727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經提本會98年1月20日第699次會審議決議:
「本案花蓮縣政府所送變更計畫書內容過於簡略,故請參考會中委員所提下列各點意見詳予補充具體書面資料並重新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後,再行提會討論。」,花蓮縣政府依照上開決議於98年4月16日以府城計字第098006201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案經再提本會98年5月5日第706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及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七、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委員秀娟(召集人)、顏委員秀吉、張委員梅英、陳委員麗紅及羅委員光宗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8年6月26日、98年8月4日(赴現場勘查)及98年9月15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有關「歷史風貌專用區」將來之維護管理部分,採納花蓮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建議: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訂「區內建築之改建、拆除、修復,應經花蓮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及建築物容許作為藝術館、博物館、社教館、集會所及輕食餐飲、紀念品販售、零售等商業使用。」並請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併同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案據花蓮縣政府列席代表查稱因88年3月26日發布實施「變更花蓮(舊火車站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中,有關商業區及旅館區之容積率均為430%,由於辦理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期間,未將細部計畫內商業區及旅館區之容積率納入考量,而於91年1月9日發布實施「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第一種商業區及旅館區,訂定容積率分別為380%及300%,與細部計畫規定不一致,且該府辦理市地重劃抵費地標售及95年11月辦理完成「六期洄瀾之心鄉街改造計畫之都市設計案」其計畫開發強度,悉依細部計畫商業區及旅館區容積率430%辦理,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配合縣政府推動上述改造計畫及因應整體規劃設計之需要,故原則同意花蓮縣政府之核議意見【變更第一種商業區(容積率380%)為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430%)及旅館區(容積率300%)為第二種旅館區(容積率430%)】,惟請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詳予補充並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一)本細部計畫之土地重劃後標售、交換等相關資料。
(二)縣政府列席代表於專案小組會中所提:已於細部計畫內增設公兒用地1.4公頃,對周邊地區環境品質衝擊將可降低,請將本案變更之背景及緣由等補充敘明。
(三)本案迴瀾之心計畫其策略性開發計畫、發展願景、基地空間配置概要、開發強度及本案開發之必要性等分析資料。
- 二、變更第一種商業區(容積率380%)為第四種商業區(容積率430%)部分,該等街廓中現存有經花蓮縣政府登錄之臺鐵鐵路醫院舊址及鐵路局工務段與警務段等三座具有保存價值之歷史建築,與一般商業區土地使用性質並不相容,不宜劃設為商業區,故為符合實際並以尊重地區發展紋理與有效保存文化地景之需,有關花蓮縣政府98年9月10日府城計字第0980152781號函部分,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表:
【附表】「變更花蓮(舊火車站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回應表花蓮縣政府98年9月10日府城計字第0980152781號函回應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第一種商業區(面積0.71公頃)為歷史風貌專用區部分,請查明現況建築物之實際範圍訂定。
- 一、1.變更第一種商業區為歷史風貌專用區(史專一,舊鐵道醫院)範圍,目前提案範圍即依現況範圍劃設,面積0.32公頃;2.變更第一種商業區為歷史風貌專用區(史專二,台鐵工務段)範圍,依現況修建完竣之柵欄範圍劃設,面積0.29公頃;3.其餘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面積0.1公頃)。
- 二、歷史風貌專用區(史專一,舊鐵道醫院)依現況建築物估算(史專一0.32公頃、現況建築物基地0.12公頃、樓地板面積0.14公頃)建蔽率約為38%、容積率約為44%;歷史風貌專用區(史專二,台鐵工務段)依現況建築物估算(史專二0.29公頃、現況建築物基地及樓地板面積皆為0.04公頃)建蔽率約為14%、容積率約為14%,故建議歷史風貌專用區建蔽率定為40%、容積率定為60%。
- 一、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為顧及本案「歷史風貌專用區」將來之維護管理,故請花蓮縣政府與臺灣鐵路管理局妥為研商後,提出具體方案提會報告,以利執行。
- 二、配合建築現況使用並酌予預留發展空間,將歷史風貌專用區(史專一)之建蔽率修正為40%、容積率修正為60%;歷史風貌專用區(史專二)之建蔽率修正為20%、容積率修正為40%。
第1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並以尊重地區發展紋理與有效保存文化地景為前提」補充說明。
ㄧ、日據時期在市街計畫與相關交通建設配套下,如舊東線鐵道的設立、舊火車站及客運站帶動了周邊的發展,形塑了鄰近商業活動,在舊火車站、鐵道陸續轉移至西部地區,劃為六期重劃區後,在整體經濟趨勢及發展資源有限情況,於重劃後至今仍未有效再發展,而私人資本作用下的商業則轉移至金三角地區(中正、中山、中華路區域)為主;長期以來的國營企業資本投資(廠社、宿舍)為輔的都市地景,有關花蓮縣政府所補充「…並以尊重地區發展紋理與有效保存文化地景為前提」資料乙節,採納縣政府核議意見,並請將內容摘錄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花蓮縣政府98年9月10日府城計字第0980152781號函回應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仍點綴在舊市區中,在面對住宅服務需求日增的歷史過程中,也陸續面臨土地釋出,再發展與改建的課題。目前都市服務業及商業仍屬興盛;但因國營企業民營化的轉型,產生許多閒置空間,將是型塑本區未來發展的重要關鍵。
- 二、花蓮舊東線鐵道在整個台灣鐵道發展使中佔重要的位置,其主要的特色在於它是台灣唯一窄軌的、臨港的、客貨運同步之鐵道,非常稀有且具代表性,花蓮舊東線火車站雖已拆除,但其他僅存的遺址,包括:花蓮港出張所及後方之蒸汽機關車加水塔、鐵道醫院、處長宿舍及周邊完整宿舍區與大型防空洞、工務段結合鐵工房及警務段等,均是西部看不到且歷史價值甚高的鐵道遺址。
- 三、為促使本計畫區國營企業土地充分利用與保存文化地景,已公告之舊鐵道醫院、台鐵工務段等歷史建築劃設為歷史風貌專用區,餘劃設為第三種商業區,並於土管增訂「區內建築之改建、拆除、修復,應經花蓮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及建築物容許作為藝術館、博物館、社教館、集會所及輕食餐飲、紀念品販售、零售等商業使用。」,以確保有效保存文化地景。
第2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為符實際需求,本計畫於細部計畫中所劃設之「廣(停)用地」部分,建議花蓮縣政府修正為「廣場用地」。
遵照辦理,俟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細部計畫再提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修正「廣(停)用地」為「廣場用地」。併供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