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81-審議事項-第2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淡水都市計畫(部分旅館區、保護區、公園用地及綠地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為公園用地及部分住宅區、綠地用地為遊憩區)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81
案件id
ma86ri
概要說明
- 說明:一、依據臺北縣政府98年11月2日北府城審字第0980931711號函辦理。
- 二、變更淡水都市計畫(部分旅館區、保護區、公園用地及綠地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為公園用地及部分住宅區、綠地用地為遊憩區)案,前經本會98年7月28日第711次審議完竣,決議略以:「……本案因部分超出公展範圍,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在案。
- 三、案經臺北縣政府依本會第711次會決議,於98年9月16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於98年9月25日假淡水鎮公所召開說明會,據該府承辦人員98年11月5日電話稱,公開展覽期間並無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
- 四、惟臺北縣政府考量後續用地取得之彈性,及變更範圍地號與面積有所調整,為避免日後執行滋生疑義,延宕執行進度,故建議將本會第711次會審竣部分內容酌予調整修正,並檢送相關修正計畫圖說報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詳附表本會決議欄,並退請臺北縣政府併本會第711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修正內容明細表修正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內政部都委會711次會議審議通過內容)新計畫(臺北縣政府建議修正內容)修正理由本會決議1計畫書之「實施進度及經費(變三部分)」變更範圍涵蓋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其中公有土地變更為遊憩區部分以國有土地為主,原多屬於列管之國宅用地,惟現已解編,另有部分臺北縣有土地及淡水鎮有土地,皆採公地撥用方式取得,並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辦理,以作為後續遊憩區開發與招商之標的。而私有土地變更為遊憩區部分,則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開發使用。變更範圍皆為公有土地,並以國有土地為主,該國有土地原屬列管之國宅用地,現已解編,另有部分臺北縣有土地及淡水鎮有土地,採公地撥用、合作開發‧‧‧等方式取得,以作為後續遊憩區開發與招商之標的。
1.為維後續開發之彈性,建議予以酌修文字。
2.「合作開發」係指依土地所有權人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國有財產法」第47條…等規定,以委託、合作等方式辦理。
除將「採公地撥用、合作開發‧‧‧等方式取得」乙節修正為「採公地撥用或合作開發方式取得」,以資明確外,其餘照臺北縣政府建議修正內容通過。
2土地權屬分布表土地權屬(另詳臺北縣政府98年6月18日北府城審字第0980484792號函送計畫書)土地權屬分布統計表土地所有權人面積(m2)百分比(%)中華民國26,336.4888.39臺北縣2,109.647.08淡水鎮800.712.68公有土地小計29,246.8398.15未登錄地552.481.85私有土地0.000.00合計29,799.31100.001.北側範圍線地籍尚未逕為分割,故重新套繪計畫圖確認變更範圍地號與面積。
2.剔除私有土地後,南緣係未登錄地(砲台埔小段9014-2地號土地及2小段交界無法重合處),故於計畫書示意圖重新標繪圖例及丈量面積。
3.都市計畫圖之實際變更範圍並未變更。
照臺北縣政府建議修正內容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