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91-審議事項-第2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莊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91
案件id
NATecb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新莊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再提會討論案,業經本會98年3月24日第703次會審議完竣,本會第703次會決議略為:「請縣政府查明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依上開本會第703次會決議,自民國98年6月10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於98年6月26日假新莊市公所舉辦說明會完竣,由於縣政府公開展覽期間接獲4件陳情意見,該府以98年10月22日北府城審字第0980890411號函送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及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暫予保留,並將辦理機制納入事業及財務計畫中規定,陳情人後續得依該規定辦理。
3元鼎加油站加氣站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段一小段158-1、158-2、266-1地號等3筆土地納入新莊都市計畫範圍1.陳情地點位於新莊市中山路(省道台一線)「知識經濟產業專用區」西側約400公尺處,為機場捷運線A4車站部分用地及周邊土地。
2.陳情土地案經由交通部於96年11月9日交路字第0960010557號函示同意納入捷運土地開發範圍,用地包含泰山鄉非都市土地與新莊都市計畫區內土地,面積共1.35公頃3.依大眾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就大眾捷運系統路、場、站土地及其毗不予採納。
理由:
經查陳請人所陳情土地大部分屬泰山鄉非都市土地,僅少部分位於新莊都市計畫範圍內,在考量地方發展整體性前提下,建議陳情地區與周邊土地未來視A4站發展需要另以整體開發方式進行規劃。
照縣都委會決議(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變更內容陳情摘要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90及391次會決議本會決議鄰地區,申請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4.陳情地點A4車站北側土地現雖為泰山鄉非都市之特定農業區,但現況多已不做農業使用,環境混亂景觀不佳,未來將與車站南側新莊副都心之開發。形成強烈對比5.依內政部營建署98年6月19日召開研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位於非都市土地未達2公頃之捷運車站及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案」會議討論決議三:「另變更新莊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臺北縣政府刻正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申請人亦可提陳情案,將本開發案納入前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範圍。」據此,提請本次陳情案。
4劉育伯、新莊市後港段700-1、702、704變更綠地用地為住宅區1.潭底溝未整治之前,陳情地段原為工業區,後因配合潭底溝截彎取直工程,縣府於78年發布實施變更新莊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將陳頃土地由工業區變更為溝渠用地不予採納。
理由:
(一)陳情位置於62年發布之新莊都市計畫中為即劃為綠地用地,應尊重其規劃原意。
(二)因該案位於溝渠轉折沖照縣都委會決議(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變更內容陳情摘要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90及391次會決議本會決議至今。
2.98.04.27時縣府水利局於新莊市公所召開塔寮坑溪及潭底溝防汛工程計劃說明會時,得知陳情土地已不在防汛計畫內。
3.今悉北縣府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03次會審議完竣前並未至現地實際勘察,即以陳情基地位於溝渠轉折沖刷地區為由認定應變更為綠地,試問該決定是否得當。刷處,水理影響層面甚廣,與會之水利主管機關人員亦無法定斷若其變更為可建地後未來建築結構上安全是否無虞。
(三)本案陳情變更位置尚有其他私人土地所有權人,其變更意願仍不明確。
(四)本案陳情變更位置於內政第703次會議時即因該基地位於溝渠轉折沖刷處之考量,已決議變更為綠地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