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91-審議事項-第20案:內政部逕為「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91
案件id
WxusM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為加速辦理行政院核定之「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拓寬工程建設計畫」工程推動,並符合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內政部以98年9月18日台內中營字第09808090461號函准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規定辦理,經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並准桃園縣政府98年11月3日府城規字第0980434435號函稱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
(二)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第4項。
(三)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
- 三、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 四、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8年10月1日起至98年10月30日分別於桃園縣政府、中壢市公所、平鎮市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同年10月14日分別假中壢市公所、平鎮市公所舉辦說明會完竣。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增(修)訂條文第十六點請依附表一本會決議欄妥為修正外,其餘照案通過,並退請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表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增(修)訂條文原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決議第十六點:
農業區經縣政府審查核准,得設置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前項規定設施之申請,縣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審查。1.新增條文。
2.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第4項之規定辦理。
3.為配合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急迫性之需要且為減省工程用地,防止類此公共建設工程之配套臨時性設施長久嚴重影響當地發展;在不違背都市計畫整體發展架構下,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俾落實分區管制精神,加速國家公共建設推動時程,創造整體效益。本條文修正為:
第十六點:
農業區除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使用外,經縣政府審查核准,得設置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點:
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第十六點:
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1.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照案通過。
- 九、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