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91-審議事項-["第8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竹南頭份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道路兼高速公路使用、部分綠地用地為道路用地及部分電路鐵
會議紀錄id
MOIO7191
案件id
qa5yyz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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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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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3月19日第21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8年5月15日府商都字第0980080048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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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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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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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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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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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本會98年6月30日第709次會議決議:「本案因尚涉及交通運輸、環境影響評估、建設經費及生活圈道路等,案情複雜,仍請縣政府補充具體書面資料,並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顏委員秀吉(召集人)、周委員志龍、張委員梅英、鄒委員克萬及黃委員德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98年8月13日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苗栗縣政府98年10月19日府商都字第0980176412號函送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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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苗栗縣政府98年10月19日府商都字第0980176412號函送計畫書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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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係苗栗縣政府為提供三灣、南庒鄉鎮便利通往頭份、竹南觀光旅遊,縮短城鄉差距,並促進地方發展,計畫興辦東西向聯絡道路。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案開發行為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依據縣政府列席代表稱有關「永貞路至中港溪橋沿河道路環境影響說明」,擬於98年8月下旬提縣政府保護局審查,請縣政府詳予補充辦理情形及進度。二、本案第一期係頭份至中港溪段,部分路段屬非都市計畫區內,第二期係中港溪至南庒路段,請縣政府查明環境影響評估辦理情形,一併納入計畫書敍明。三、交通系統:
(一)請補充說明本計畫區頭份與三灣、南庒交通運系統之連結情形,並繪製示意圖說明本計畫區週邊之交通運輸系統現況。
(二)有關苗124甲線道路與本案計畫道路成平行設計,以依交通旅次、交通運輸量而言,本案是否有其必要性、其分散車流之效益為何?四、請縣政府補充敘明交通流量及交通旅次之預測資料,包括調查時間及可信度資料。五、部分路段採河堤共構,其安全性如何?是否與水利署協調取得共識,請縣政府詳予說明納入計畫書。六、地質資料調查:變更路線地質資料請詳予調查分析,預作防範措施,納入計畫書。七、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竹南頭份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綠地用地及電路鐵塔用地為道路用地,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及高速公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案」,以資明確。八、本案請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後再提請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