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91-審議事項-第3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農業區及機關用地為文化專用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91
案件id
up8ouK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8月20日第39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北縣政府98年10月16日北府城審字第0980871905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本案案名,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係因本案經核准辦理個案變更後,復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將園區名稱修正為「景美人權文化園區」,故案名配合酌予修正,爰同意依照該府修正案名辦理,並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 二、請將本案周邊地區之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含相關位置示意圖)、交通運輸及道路系統(含道路交通服務水準、大眾運輸系統、停車供需狀況等)、未來文化專用區辦理活動期間衍生之活動人口、交通量及停車需求,相關交通疏導或管制措施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請將本案文化專用區之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土地使用分區計畫、配置示意圖、交通動線規劃、環境景觀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及該專用區之使用性質、內容、使用強度等原則性規範納入計畫書,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參據。
- 四、本案變更面積達1公頃以上,建議參照「都市計畫法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於細部計畫中劃設不低於變更總面積10%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以維護地區環境及公共設施服務品質。
- 五、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變更後文化專用區屬私人土地部分,因細部計畫係劃設為綠地用地,故仍擬以徵收方式取得,爰請於計畫書備註敘明該私有土地係屬細部計畫之綠地用地,以資明確;另實施進度與經費表所載面積與計畫書22頁土地權屬分析表所載面積不符,請查明補正。
- 六、計畫書內各變更內容示意圖所匡之變更範圍請剔除國防部汽修大隊使用部分,以符實際。
- 七、本案係變更農業區及機關用地為可建築用地,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係辦理文化事業無須提供回饋,爰同意依照辦理,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八、為避免本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應俟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