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01-審議事項-第9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配合水湳機場原址地區整體開發)」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01
案件id
CvSrr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0月16日第231次會議及97年11月11日第23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97年12月8日府都計字第097029268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楊前委員重信、賴委員美蓉、顏委員秀吉、李委員正庸、王委員小璘、張委員佩智、羅委員光宗等,並由楊前委員重信擔任召集人,於98年1月13日、98年5月8日、98年5月22日、98年6月5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 七、嗣因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98年7月1日改聘,楊前委員重信、賴前委員碧瑩連續聘任4年屆滿卸任,故本案專案小組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除由顏委員秀吉、李委員正庸、王委員小璘、張委員佩智、羅委員光宗等5位委員組成外,再增列馮委員正民及林委員秋綿,並由顏委員秀吉擔任召集人,組成刪除:4專案小組於98年9月18日召開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台中市市政府98年11月9日府都計字第0980283969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98年11月9日府都計字第0980283969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廖繼上君等陳情將環中路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之私有土地(西屯區廣福段739-1、740-1地號等2筆土地)納入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範圍乙案,同意採納,請臺中市政府將上開土地併入本案變更範圍,納入本案北側區域區段徵收之範圍內,並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六)補辦公開展覽。
- 二、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三)對於本部空中勤務總隊建請劃設0.62公頃機關用地供該總隊設置相關辦公設備使用乙節,考量該單位未來於中部地區仍扮演重要之救災、救難、救護等重要任務需求,請臺中市政府在不影響整體規劃及發展之原則下,協助於主要計畫中劃設機關用地,或於細部計畫中訂定適當之基地開發規模及允許公務機關使用之規定事項,以利供該總隊設置相關辦公設備使用。
刪除:4
- 三、為考量本計畫區內農業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分配之權利及一致性,爰將南側區段徵收範圍內之農業區,調整納入北側區段徵收範圍內,以資妥適。
- 四、有關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五)區段徵收方式及建議意見(六)補辦公開展覽等節,請臺中市政府繼續辦理。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除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研提處理情形外,原則同意該府依本小組歷次會議建議意見所補充修正之相關資料,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及修正計畫書、圖報署後,提請委員會討論。
(一)有關臺中市政府於本(第5)次會議補充資料所提關於中央公園內建築構造物比例不得超過10%為原則乙節,考量本計畫案中央生態公園應以寧適、生態、景觀、滯洪、減災、減碳、淨化空氣及遊憩等功能為主,宜儘量減少多目標之使用,爰建議修正為「不得超過8%為原則」,未來臺中市政府若有其他公共設施之需求,再另案循法定程序檢討修正。
(二)有關廖繼上君等陳情將環中路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之私有土地(西屯區廣福段739-1、740-1地號等2筆土地)納入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範圍乙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第1案),基於下列因素尚無法獲致共識,爰建議提請委員會討論:
1.依據監察院98年5月22日(98)院台內字第0981900405號函示略以:「基於陳訴人選擇權之尊重及信賴利益之保護,台中市政府理宜依該府85年1月30日85府土字第011789號函意旨檢討後,提內政部併案妥處。」本小組建議將毗鄰刪除:4本計畫之臺中市環中路段納入本計畫範圍內,並將上開私有土地(西屯區廣福段739-1、740-1地號等2筆土地)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內(其餘環中路土地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同時應依建議意見(六)補辦公開展覽。
2.臺中市政府所提之研析意見,考量該市其他類似土地皆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基於政策一致性與公平性,該府建議不宜納入本計畫區段徵收範圍。請臺中市政府補充說明上開土地無法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之具體理由,及後續如何補償及保障陳情人權益之處理方式,一併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
(三)有關本部空中勤務總隊建請劃設0.62公頃機關用地供該總隊設置相關辦公設備使用乙節,請台中市政府與空中勤務總隊就不影響整體規劃及發展之原則下,先行協商後,提請委員會確認。
(四)區段徵收財務計畫部分:
1.原則同意臺中市政府於本(第5)次小組會議所提出本案區段徵收採同期、分區辦理開發之方式;上開辦理方式,若有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調整之需要,請補充相關圖說資料,提請委員會確認。
2.依據臺中市政府於本(第5)次小組會議提出之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評估補正資料,顯示本計畫區內若國有地參與區段徵收全數領地之情境下,內部報酬率將為負數,是否合理,請臺中市政府查明修正。
3.有關本計畫區國有地參與區段徵收部分領地或作價之比例乙節,係後續辦理區段徵收作業事項,非屬都市計畫應表明事項,爰請臺中市政府與國有財產局、國防部就上開事宜先刪除:4行協商,以利將來區段徵收作業之進行。
4.有關「公51」公園用地納入本案整體開發範圍乙節,原則同意臺中市政府於本(第5)次會議所補充之說明理由及相關因應對策,請將上開說明資料適度納中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五)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如經委員會審決通過,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臺中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中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六)本案計畫經本會審定後,如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臺中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七)有關臺中市政府於本(第5)次會議臨時提出擬將部分「經貿專用區」調整修正為「轉運站用地」(面積約3.35公頃)、「經貿展研用地」(面積約11.20公頃),以及部分「創新研發專用刪除:4區」調整修正為「社教用地」(面積約7.33公頃)乙案,因擬將上開使用分區調整為公共設施用地對於後續區段徵收作業及該地區整體發展之影響甚鉅,請臺中市政府再予以審慎評估,若確有調正修正之必要,則請補充說明具體理由及相關因應對策等圖說資料報署後,再由本專案小組召開會議討論,否則維持原公開展覽草案內容。
(八)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1水湳機場原址北側及南側農業區農業區(83.06公頃)水岸住宅專用區(28.42公頃)經貿專用區(21.99公頃)文化商業專用區(1.75公頃)文教區(0.07公頃)文教區(供私立大專院校使用)(0.56公頃)創新研發專用區(3.77公頃)公園用地(14.72公頃)公園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6公頃)機關用地(3.92公頃)園道用地(1.25公頃)排水道用地(0.17公頃)道路用地(5.23公頃)道路用地兼供經貿服務設施使用(1.15公頃)1.配合中部國際機場設置,水湳機場遷建清泉崗機場,騰空後的水湳機場原址土地將配合都市發展需求重新規劃,以適度解決目前台中市所面臨如知識經濟產業用地有限、大型公共設施不足等都市發展瓶頸問題。
2.解決鄰近中部科學園區、西屯逢甲大學生活圈、北屯中清交流道地區都市發展帶來之發展壓力,考量周邊地區道路系統之完整性,整體規劃合理之土地使用與交通系統,藉此縫合長期因機場設置而阻斷的都市紋理。
3.因應全球化、兩岸經貿發展前景及中台區塊未來發展需求,規劃具國際門戶意象的經貿園區,以及三個不同的特色分區(大學城、文化商業特區、河岸生活特區),並由近70公頃蜿蜒的中央公園-GatewayPark整合為一完整的都市活動系統。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刪除:4水湳機場原址機場用地(146.84公頃)經貿專用區(0.13公頃)文化商業專用區(22.75公頃)文教區(供私立大專院校使用)(19.81公頃)文教區(供中小學使用)(2.15公頃)創新研發專用區(38.58公頃)機關用地(0.87公頃)公園用地(44.34公頃)公園用地兼供道路使用(3.70公頃)園道用地(2.52公頃)道路用地(11.99公頃)4.中央公園為全區開發主軸,蜿蜒的型式不僅可增加與建築用地接壤的機會,完整且大規模的開放空間,將成為調節都市環境的「都市之肺」;公園規劃以復育及延伸水文系統,同時部分保留舊機場的歷史記憶,多目標設置巨蛋體育館、城市文化館等設施,道路或建築物穿越公園部分應採立體化設計,以保留人行動線暢通及開放空間系統的連續。
5.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將來全區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為原則。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水湳機場民用航空站民用航空站用地(0.83公頃)經貿專用區(0.30公頃)文化商業專用區(0.28公頃)公園用地(0.03公頃)園道用地(0.15公頃)道路用地(0.07公頃)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港尾溪排水道用地(0.60公頃)排水道用地兼供經貿服務設施使用(0.35公頃)道路用地(0.24公頃)道路用地兼供經貿服務設施使用(0.01公頃)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西北側「油專25」加油站專用區(0.56公頃)水岸住宅專用區(0.15公頃)公園用地(0.35公頃)道路用地(0.06公頃)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刪除:4中科東向聯外道路60M-6號道路、水湳機場原址北側20M-157號道路、港尾溪北側15M-77號道路、僑光技術學院西側15M-78號道路、逢甲大學東側25M-35號道路、原台中航空站東側30M-79號道路等道路用地(5.06公頃)水岸住宅專用區(0.45公頃)經貿專用區(0.50公頃)文教區(供私立大專院校使用)(0.87公頃)文教區(供中小學使用)(0.19公頃)公園用地(0.48公頃)機關用地(0.13公頃)廣場用地(0.16公頃)綠地用地(1.08公頃)園道用地(0.67公頃)排水道用地(0.02公頃)道路用地兼供經貿服務設施使用(0.51公頃)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2港尾溪(黎明路與25M-17道路交叉口附近)排水道用地(0.07公頃)道路用地(0.07公頃)配合將25M-17號道路結合本案開發拓寬為30M計畫道路,以作為水湳開發區東側南北向主要聯外道路,其中將道路跨港尾溪部分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符實際。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3中山科學研究院西南側範圍界機關用地(0.04公頃)文教區(0.04公頃)中山科學研究院西南側與僑光技術學院交界範圍,因地權範圍與計畫範圍不符,依實際地權範圍調整變更。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刪除:44漢翔公司廠區西側航空事業專用區(0.04公頃)機關用地(0.10公頃)機關用地(0.04公頃)創新研發專用區(0.10公頃)1.配合中山科學研究院出入口使用現況,將漢翔公司西側範圍與20M道路所夾之隙長航空事業專用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供中山科學研究院使用。
2.漢翔公司西南側機關用地原為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依現況使用由農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航發中心使用,現為漢翔公司),因該範圍現況非漢翔公司廠區,地權亦為私人所有,故依該土地原使用性質納入本案區段徵收開發;其中20M道路東側土地參酌使用現況變更為創新研發專用區,西側維持機關用地,以利整體利用。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航空事業專用區(1.23公頃)航空事業專用區兼供道路使用(1.23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兼停159)(0.24公頃)航空事業專用區(0.24公頃)水湳機場原址西側航空事業專用區(漢翔公司)及附近地區道路用地(0.35公頃)航空事業專用區(0.35公頃)1.為改善長期以來受機場阻隔的東西向道路系統,延伸30M-41號道路穿越漢翔公司,銜接至水湳園區內東西向園道。
2.30M-41號道路延伸段穿越漢翔公司路段,未來應以地下化施作為原則,以促進土地利用效率,且其有關道路工程施作方式應由開發單位於設計施工前與漢翔公司先行協調。
3.配合廢除漢翔公司南側廠區內之計畫道路及廣兼停用地,以利廠區整體規劃利用;但為利廠區外南北向8M道路迴車使用,於廠區內留設迴車道,以確保無礙消防車救災及提供足夠的迴車空間。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6「公51」公園用地公園用地(6.18公頃)公園用地兼供水資源回收設施使用(5.91公頃)道路用地(0.27公頃)1.民國89年規劃之台中市污水下水道系統未考量本規劃區未來發展所需之污水處理設施;依本規劃區未來計畫人口及活動人口數,以及整體開發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刪除:4地區單元八之計畫人口進行推估,約需3.6公頃之水資源回收設施用地。
2.考量水資源回收設施用地應位於規劃區相對位置之最低處,故以「公51」公園用地多目標使用方式設置;未來興闢時應以生態工法進行規劃設計。
3.甘肅路臨接公園用地部分,利用部分公園用地將該路段拓寬為30公尺計畫道路,以利於水湳經貿園區南側入口意象的塑造。
7河南路與中平路交叉路口附近住宅區住宅區(0.21公頃)道路用地(0.21公頃)1.考量本規劃區東側南北向30M-83號道路銜接河南路路段為主要聯外道路之一,30M-83號道路與河南路銜接路口應直線銜接,以兼顧交通系統順暢與安全性。
2.配合往北單側拓寬中平路為20公尺,以利採雙向車道與河南路銜接,並擴大河南路與中平路路口為20公尺特殊截角;故變更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以確保交通運輸之順暢及車行安全。
3.變更範圍納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8逢甲大學西側文華路附近文教區(文教12)(0.03公頃)道路用地(0.03公頃)配合水湳機場原址地區整體規劃,將逢甲大學西側部分文教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使逢甲路至文華路間之8M道路拓寬為12M,以改善逢甲大學校門口附近交通瓶頸問題。建議除依照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六)辦理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建議意見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逕1廖繼上、廖述棋西屯區廣福段739-1、1.坐落於台中市西屯區廣福段739-1及740-1地號等兩筆土地為陳情人所有,自民國60年取得至今已逾38年,於民國82請將廣福段739-1及740-1地號等兩筆土地納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本陳情意見於本計畫公開展覽期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刪除: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建議意見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740-1地號(內政部營建署98.4.14營署都字第號文交下)年間配合行政院重大建設興闢中彰高架快速道路,而由原來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
2.民國84年間台中市政府以地方財政困難為由,請求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先行提供土地供政府開闢道路使用,待將來納入重劃或區段徵收時再參加土地分配。
3.目前市府配合水湳機場遷往清泉崗,開始進行「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配合水湳機場原址地區整體開發)案」,由於環中路其他出具同意書的土地已逐次分別納入毗連地區整體開發範圍內,因此陳情人認為市府在規劃水湳地區整體開發範圍時,不應單獨缺漏這個路段不納入。
4.如不將本路段納入水湳地區整體開發範圍,而以發放徵收補償費的方式處理,陳情人認為就84年徵求地主出具同意書的行政作為,以及91年間被告的訴訟答辯理由狀(堅持出具同意書的地主無法發放徵收補償費),政府是否涉嫌背信?如果市政府今年度以一般徵收報核編列預算發放徵收補償,則自84年至98年的損害賠償,陳情人該如何請求?入水湳機場原址地區整體開發範圍。間提出(陳情案編號第15案),並於97年11月11日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32次會議決議:「未便採納。其理由如下:(1)環中路原鄰農業區路段,於本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即未劃為整體開發地區範圍,故不宜納入本次開發範圍。
(2)請建設處納入下一期「農業區道路工程出具土地先行使用同意書之道路用地價購計畫」辦理用地徵收。」2.本府已於98年3月18日以府建土字第0980057614號函告陳情人辦理價購,並考量整體公平性及合理性,將以出具同意書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價購,並加付92年度以後之利息。
刪除:4【附錄】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配合水湳機場原址地區整體開發)案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2次至第4次會議建議事項回應情形對照表專案小組第2次至第4次會議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回應情形(一)本計畫之發展定位建議依臺中市政府於專案小組歷次會議所補充之內容修正為「經貿生態園區」,使用機能依實際規劃內容界定為「國際經貿園區」、「創新研究園區」、「生態住宅社區」、「文化商業區」、「中央生態公園」等五大類,並請台中市政府考量就各使用機能主要活動項目予以適度之整合。遵照辦理。擬俟本案經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竣全面修訂書圖後,提部大會審議。
(二)本計畫區國中、國小用地需求部分,因應人口少子化,並考量周邊已規劃多處國中、國小;未來由區內規劃之文教區(供中小學使用)以及周邊鄰近學校提供服務,不再劃設國中、國小用地。遵照辦理。
(三)交通運輸系統部分:
1.依台中市政府於會中提出本計畫大眾運輸構想,本計畫區短期擬引入BRT系統;長期擬依據「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路網規劃」引入捷運系統,屬捷運橘線(水湳經貿園區-台中火車站-霧峰),採地下化方式興建,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2.配合捷運路線自25M-10號道路轉入本計畫區之轉彎半徑設計,建議於細部計畫調整部分文化商業區為公園用地。
3.考量地下化捷運系統建置之不確定性,將來若改採高架化興建,其可能衍生之景觀衝擊、沿線土地使用之規劃與管制、車站區位之選定、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之規劃等項目,仍應預為1.遵照辦理。擬俟本案經部都委專案小組審竣全面修訂書圖後,提部大會審議。
2.遵照辦理。將於本案經部都委會審決後,依照主要計畫決議事項修訂細部計畫後,提請本市都委會審議。
3.依據「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路網檢討(草案)」,捷運橘線於本計畫區擬設置於台中林蔭大道。
考量台中林蔭大道將塑造為國際精品商街,且計畫區北側經貿專用區將以人工地盤串聯會展中心、購物中心及轉運站,捷運系統如改採高架化勢必對精品商街整體意象及道路工程整合方面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建議本路段仍應以地下化方式設置。未來捷運車站將於道路下方設刪除:4專案小組第2次至第4次會議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回應情形評估及提出因應對策。
4.本計畫區開發衍生之聯外交通問題,包括環中路與中科東向聯外道路交叉路口之交會方式、中山高速公路中清交流道附近交通改善計畫等,請台中市政府針對地區性交通改善研擬具體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
5.台中市政府於第二次小組會議補充資料p9-12所述台中市轉運中心與水湳轉運站國道客運路線整合規劃內容過於簡略,請再適度補充說明。置,且為預留車站出入口、通風口所需空間,將於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捷運路線兩側之文化商業專用區建築物退縮建築部分,應限制地下開挖,並俟將來捷運計畫核定後,配合都市計畫變更作業規定捷運場站與兩側建築基地以地下通廊方式連通之規定。
4.遵照辦理,詳補充資料第壹項「地區交通改善措施」內容。
5.遵照辦理,詳補充資料第壹項第二點「台中市轉運中心與水湳轉運站國道客運路線整合規劃補充說明」。
(四)因應發展定位修正為「經貿生態園區」,對於生態目標如何落實,請台中市政府參考以下建議方向研擬生態環境營造原則後,提下次會討論。
1.中央公園生態化(1)中央生態公園應以寧適、生態、景觀、滯洪、減災、減碳、淨化空氣及遊憩等功能為主,建議儘量減少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
(2)建議針對中央生態公園內之不透水層面積比例上限進行管制,例如訂定不透水層比率、構造物比率,以維持公園之自然性。
(3)檢討本計畫區開發衍生之地表逕流,建議採25年以上洪水頻率推估洪峰流量,並訂定洪峰滯留比率,以滯洪池需求,於公園內設置,並以生態景觀池與水道串連,整合滯洪與自然排水功能。
2.綠基礎設施(GreenInfrastructure)建置(1)計畫區內污水處理系統應妥善規遵照辦理。詳補充資料第貳項「生態環境營造原則」內容。
刪除:4專案小組第2次至第4次會議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回應情形劃,並與區域外幹管銜接;未來興闢時應以生態工法進行規劃設計。
(2)考量近年暴雨發生頻率偏高,本計畫區內防洪排水規劃應提高標準,並建議本計畫區開發所增加之地表逕流應盡量內部化處理。
(3)計畫區內道路寬度在15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共同管溝,全面地下化,並將電信、電力、瓦斯等管線一併整合至共同管溝。
3.人本交通概念之落實(1)請補充人行步道系統、自行車道系統,及落實人本交通之原則。
(2)計畫區內具景觀功能之道路(或園道)配置構想應納入計畫書敘明,以作為未來道路工程設計之指導。
(五)本案係屬主要計畫,請於計畫書以「其他」章節增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之相關內容,並納入前述生態環境營造原則,俾作為指導後續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訂定及後續計畫執行之準則。遵照辦理。詳補充資料第參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內容。
(六)區段徵收財務計畫部分:
1.依據台中市政府第三次小組會議提出之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評估補正資料,顯示本計畫區內兩種經貿專用區之標售單價不同,請補充說明理由。
2.就目前財務評估結果顯示,本案財務分析結果相當樂觀,然而本案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預定為40%,建議依據區段徵收當年土地所有權人領取土地補償金、地上物補償費、增加生態功能衍生之工程成本以及合理之標售年期等因素重新評估,以為抵價地比例訂遵照辦理。
(1)第二種經貿專用區為本府擬保留以BOT等方式開發做為國際會展中心、轉運站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在使用性質上較接近公共性質;第一種經貿專用區則主要標售予民間機構開發大型商業設施使用,其土地價值不同。此外,文教區及第一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將提供教育、創新研發產業使用為主。為反映實際土地處分及使用性質,配合修正標售單價,詳補充資料第肆項「區段徵收財務計畫(修正補充說明)」刪除:4專案小組第2次至第4次會議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回應情形定之參考依據。
3.關於黃金豐君向監察院陳訴,「公51」公園用地納入本案整體開發範圍,因其土地公告現值較農業區土地公告現值為高,致影響農業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分配權利;以及關於區內國有土地現值之估計作業及區段徵收範圍內公有土地領回面積之估算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擬訂分期分區開發計畫之需要等問題。依據監察院98年5月22日(98)院台內字第0981900405號函檢附之調查意見,對於本計畫區有無擬訂分期分區開發計畫之需要、區段徵收有無以全部範圍作為一區或分成數區之需要,請台中市政府就財務規劃之可行性、公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公平性及合理性等檢討,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提下次會討論。
4.請台中市政府再詳予審慎評估「公51」公園用地是否納入本案區段徵收範圍,亦或以其他開發方式解決該公園用地取得之問題。內容。
(2)詳補充資料第伍項「區段徵收財務計畫(修正補充說明)」內容。
(3)有關區內國有土地現值之估計作業及區段徵收範圍內公有土地領回面積之估算是否符合規定等問題,經本府妥予檢討後,已於98年7月17日以府都計字第0980174351號函復監察院及內政部,詳附件二「台中市政府函復監察院資料」內容。
(4)依據本府98年6月16日召開「水湳經貿園區開發推動小組」第二次會議結論:「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已經本市都委會審議通過並核准在案,仍應依原範圍辦理;中央主管單位如有其他決議,本府將配合辦理。」(詳附件一)(七)有關廖繼上君等陳情將環中路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之私有土地(西屯區廣福段739-1、740-1地號等2筆土地)納入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範圍乙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第1案),依據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為顧及政策公平性,建議不宜納入區段徵收範圍,本專案小組原則上予以尊重。然依據監察院98年5月22日(98)院台內字第0981900405號函示,「基於陳訴人選擇權之尊重及信賴利益之保護,台中市政府理宜依該府85年1月30日85府土字第011789號函意旨檢討後,提內政部併案妥處。」故請台遵照辦理。
(1)依據本府98年6月16日召開「水湳經貿園區開發推動小組」第二次會議結論:「本案既經本市都委會審查獲得具體決議,仍須依市都委會決議辦理;且考量全市一致性及公平性原則,仍應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請建設處再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詳附件一)(2)有關85年1月30日85府土字第011789號函意旨及土地使用同意書協議內容經本府妥予檢討後,已於98年7月17日以府都計字第刪除:4專案小組第2次至第4次會議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回應情形中市政府補充將其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之可行性及具體理由,並研議後續如何補償及保障陳情人權益之處理方式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0980174351號函復監察院及內政部,詳附件二「台中市政府函復監察院資料」內容。
(八)有關本部空中勤務總隊擬於原位置興建隊史館乙節,請空中勤務總隊提出實際使用需求面積,並由台中市政府與空中勤務總隊就用地需求進行協商後,再提會討論。依據本府98年6月16日召開「水湳經貿園區開發推動小組」第二次會議結論:「空勤隊於水湳機場搬遷之協商過程均以搬遷為前提,且經行政院93年10月22日院台交字第0930046335號函示意見於清泉崗機場籌建空勤隊第二大隊辦公廳舍、飛機棚廠及停機坪等設施,請空勤隊依協商承諾搬遷。」(詳附件一)(九)建議本計畫區內超過10億元之重大建設,台中市政府應參照經建會頒訂之「公共建設計畫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作業手冊」辦理先期規劃及可行性評估,評估可行者再進行下階段之實質規劃與設計。擬請本府相關建設單位參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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