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01-審議事項-第15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配合1-1及2-1號道路拓寬工程)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01
案件id
K4Ate5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經提本會98年7月14日第710次會審議決議: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府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本案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後,因修正內容已超出公開展覽範圍(公開展覽內容係單邊拓寬,縣都委會決議修正為道路兩側等邊拓寬),為維護人民權益,故請縣政府重新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變更範圍原計畫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本次變更為一般徵收方式或價購取得,請列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
-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依上開決議辦理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案件眾多,經該府98年10月26日府城規字第0980413376號函將計畫書、圖及陳情意見彙整等資料報部,爰提會討論。
- 三、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一、本案准照桃園縣政府98年10月26日府城規字第0980413376號函送計畫書、圖內容通過。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附表一、附表二),參採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同意照該府研析意見。
刪除:4附表一、98年7月23日至98年8月22日公展期間陳情意見表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1沈文田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6-6、46-4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號)2沈登旺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6-6、46-4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號)3沈阿春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6-6、46-4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號)4沈文慶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6-6、46-4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號)5沈志偉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6-6、46-4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號)第一部分關於「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配合1-1及2-1號道路拓寬工程」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案,本人特提出下列四點看法及建議:
- 一、「天無私覆,地無私載」,此乃亙古不變的真理,放諸四海皆準–公平睿智之審議結果,不容懷疑,應予全力支持、落實執行。
建議事項:
大有為睿智的政府,彙集四方精英高見,為政府殫精竭慮,為人民尋找公平合理的解決問題之道,令子民既感動又欽佩。攸關「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配合1-1及2-1號道路拓寬工程)案」,「經98年5月8日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5屆第27次會議及98年7月14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10次會議」審議通過在案,既孚眾望,又不失公允。雖然該路段之拓寬,造成所有地主蒙受損失,既心痛又不捨,然為促進地方繁榮,隱忍痛楚全力支持政府「伸張正義,利益均霑」的施政措施,亦為現代化國民應有的風度及作為。理性睿智者應明曉大義,捐棄成見,全力支持坑菓路1-1路段以原計畫道路中心樁向兩側等距拓寬闢建為30公尺寬道路;2-1路段南側以1-1道路之道路中心樁為基準,並沿原計畫道路線型拓寬為30公尺寬道路,平順銜接至崁下橋。
- 二、私心作祟、圖謀己利者,應予唾棄;其言其行殊為不智,實不足取–全力支持政府審議結果,共謀地方繁榮發展者,才是磊落、正義之士。
建議事項:
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配合1-1及2-1號道路拓寬工程)案,經98年5月8日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5屆第27次會議及98年7月14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10次會議審議通過內容:
(一)坑菓路1-1路段以原計畫道路中心樁向兩側等距拓寬闢建為30公尺寬道路;2-1路段南側以1-1道路之道路中心樁為基準,並沿原計畫道路線型本道路為因應地區整體發展需求,劃設為30公尺寬,建議維持98年7月14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10次會議審議通過計畫內容。
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6沈阿春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6-6、46-4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號)7沈慶龍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6-6、46-4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號)8沈志堅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6-6、46-4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號)9沈志堅、沈芷菱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6-6、46-4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號)拓寬為30公尺寬道路,平順銜接至崁下橋。
(二)為利崁下橋與拓寬之坑菓路順接,跨越南崁溪之道路用地寬度劃設為40公尺寬。
縱上觀之,坑菓路1-1路段以原計畫道路中心樁向兩側等距拓寬闢建為30公尺寬道路,是個有所本又公平合理的決定。以原計畫20公尺寬道路中心樁為基準,向兩側等距拓寬闢建為30公尺寬道路,是拓寬道路的基本法則,人人都應該屏棄私心作祟,以大局為出發點;若事事只圖謀己利,不以寬闊胸襟支持政府施政措施,還自以為義正辭嚴,試圖杯葛、攪亂,心中只有自己沒有別人、只顧私利而不顧大眾利益者,乃全民唾棄之對象,其所作所為、所言所行,已嚴重悖逆情理、正道,甚或有違法之嫌,實為不智之舉,殊不足取;全力支持政府審議結果,讓公平正義這股力量,足以矯正私心、安定社會,乃全民共同的冀盼。
- 三、以原都市計畫20公尺道路之中心樁為基準,等距向兩側拓寬,既公平合理,更保持原都市計畫縝密規劃之精神。
建議事項:
本都市計畫經專家學者再三會商、縝密思考、綿密規劃始定案;雖經幾次通盤檢討,仍以原規劃之思考為核心,不失原規劃之精神。規劃之初,對坑菓路位置之劃定,當然絕非草率從事;茲為改善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與機場捷運A11車站及坑口工業區之連通,拓寬道路編號1-1(20公尺)、2-1(15公尺)之坑菓路為30公尺寬道路,以原計畫道路中心樁向兩側等距拓寬闢建為30公尺寬道路,才不違背原來規劃本都市計畫之本意,我們全力支持98年5月8日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5屆第27次會議及98年7月14日內政部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10沈慶源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6-6、46-4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號)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10次會議審議之結果,確實落實執行,以利繁榮地方、改善交通;公平、公正、客觀、理性、專業的審議結果,不容有心人士胡謅亂語、顛倒是非;全力支持審議結果,並儘速落實執行,不僅給予是非不分者一個明確的警訓與教育,也是大有為政府永續施政、擄獲民心的最佳保證。
- 四、以原都市計畫20公尺道路中心樁為基準,向兩邊等距拓寬,是政府依法行政最公平、合理、合情的做法,立場最堅定,最不容懷疑,政府請勿自廢武功,貽禍萬年。
建議事項:
任何行政措施均非完美無缺,但只要立場堅定,堅守原則,必可杜攸攸之口。以此次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配合1–1及2–1號道路拓寬工程)為例,雖然該路段西側有些住戶反對拓寬,他們有其既定立場,但在公聽說明會中沒有任何人當眾提出「以原都市計畫20公尺道路中心樁為基準,向兩邊等距拓寬」是不對的,足證公理自在人心;他們明顯認為「以原都市計畫20公尺道路中心樁為基準,向兩邊等距拓寬」是應該接受的,他們要爭取的只是合理的補償費而已。政府若基於事實之需要,非拓寬該路段為30公尺寬,自當以原都市計畫20公尺道路中心樁為基準,向兩邊等距拓寬,將來在執行上,既合情又合法,必可排除萬難,達成公共建設之目標,並為此地區未來之開發樹立明確典範。
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第二部分關於「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配合1–1及2–1號道路拓寬工程案」,綜合民國98年4月11日大園鄉公所公聽說明會意見,本人特提出下列三點看法及建議:
- 一、與會縣府官員指出:「1–1及2–1號道路路段,將來有交通堵塞之虞」。其實根據整體都市計畫內容觀之,發生交通堵塞的機會微乎其微。
建議事項:
根據縣府所提「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配合1–1及2–1號道路拓寬工程」案計畫書所載,發生交通堵塞的機會微乎其微,原因如下:
1.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的計畫年期,是以民國100年為目標年,只要按既定進度,由政府積極進行市地重劃開發,四通八達的道路,構成完善的交通網,絕不會有堵塞問題。(民國70年公告實施至今已逾28年,始終未開發,已成地方繁榮枷鎖)2.本都市計畫區東邊沿南崁溪(蘆竹鄉界)轉北邊、西邊,已規劃一條貫穿全區40公尺寬道路,足夠紓解交通流量。
3.本都市計畫區主要道路共劃設9條,計畫寬度分別為20公尺、15公尺。次要道路寬度為12公尺與10公尺,出入道8公尺以下,另又有人行步道之規劃。
4.本都市計畫區以住宅區為主,受少子化人口結構變化之影響,預料未來人口密度不會太高。
5.未來機場捷運營運後,A11是中途站,菓林村民眾直接上台北的情況不多,況且A11站非本區民眾唯一對外出入口,不可能帶來大量人潮。
- 二、1-1及2-1號道路有一住戶以為:「若以原計畫道路中心樁向兩側等距拓寬為30公尺寬道路,會造成道路更彎曲。」其實98年5月8日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5屆第27次會議及98年7月14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10次會議審議通過內容並無此情形存在,其見解顯然錯誤了。
建議事項:
1.坑菓路1-1路段以原計畫道路中心樁向兩側等距拓寬闢建為30公尺寬道路;2-1路段南側以1-1道路之道路中心樁為基準,並沿原計畫道路線型拓寬為30公尺寬道路,平順銜接至崁下橋。
2.為利崁下橋與拓寬之坑菓路順接,跨越南崁溪之道路用地寬度劃設為40公尺寬。
3.諸位委員審議之用心,可以窺見一斑;不容任何人曲解、妄加推斷。
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建議:
苟如那位住戶所言,真需把該段道路修築得十分筆直,最好的辦法就是:只在坑菓路1-1路段、2-1路段西側單邊拓寬闢建為30公尺寬道路。這樣,該路段就如一把直尺了
- 三、1-1及2-1號道路西側有一住戶以為:「他們的住屋、土地很值錢,不應因拓寬馬路而拆除其屋、徵收其土地。」此一說法非常可笑,難道東側就沒有土地、住屋?就不值錢?建議事項:
1.1-1及2-1號道路東西兩側土地同屬一地段,地價應無差異;東西兩側也都有住家房屋,難道別人的住屋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2.「坑菓路1-1路段以原計畫道路中心樁向兩側等距拓寬闢建為30公尺寬道路;2-1路段南側以1-1道路之道路中心樁為基準,並沿原計畫道路線型拓寬為30公尺寬道路,平順銜接至崁下橋。」東側住屋也有七、八家要慘遭拆除,但這些住戶始終默默承受,因為他們知道98年5月8日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5屆第27次會議及98年7月14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10次會議審議是『大公無私』、『公平合理』之結果,沒有反對的理由。
11沈慶源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6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號)我們贊成此次說明會所公告之「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配合1-1及2-1道路拓寬工程」案」計畫)書、圖」。站在繁榮地方及公平合理的立場,這也是絕對公平之唯一可行之方案,如果此方案無法付諸實施,我們鄭重提出以下兩個方案。
建議事項:
1.如果依此次公告之內容,仍無法付諸實行,我們強烈建議則維持本都市計畫原先之規劃(亦即1-1道路部分20米,2-1道路部份15米)。這也是相對公平之方案。
2.站在繁榮地方及減少政策執行阻力,以及利益共享費用共同負擔的立場,則根本解決之道,應盡速以公辦市地重劃之方式開發本地區。這也是徹底且根本解決爭議之方案。同上。
12許莉娟等12人大園鄉菓林村崁下28鄰67-15、67-14、67-13、具陳情人等所有房屋座落於大園鄉山菓路旁之社區居民即門牌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67-15號等戶,緣因該山菓路原本都市計畫規劃為20米道路,具陳情人等亦取得合法使用執照及所有權狀,今因捷運系統欲規劃將山菓路拓寬為30米道路(菓林都市計畫1-1、2-1道路拓寬工程),該道路規劃影響陳情人等權益至鉅,其反對原因如下:本計畫建議維持98年7月14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10次會議審議通過等距拓寬為30公尺道路之計畫方案,相關理由說明如下:
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67-12、67-11、67-10號,大園鄉菓林村崁下27鄰67-8、67-7、67-6、67-1、67-2號一、該都市計畫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土地。
- 二、山菓路沿線另一旁(即本社區對面土地)目前並無建築物之土地,於情於理應該優先徵收才是。
- 三、規劃徵收之道路應截彎取直,以最不影響民眾之權益為優先考量,然本規劃確是截直取彎,強行拆屋,讓陳情人無家可歸,並浪費公帑,實在讓人無法接受。
- 四、陳情人等堅決反對拆屋,同意維持原本都市計畫規劃20米計畫道路或維持98年4月13日第一次說明會決策屢行。
規劃道路之徵收,原為政府美意,然規劃內容,已經嚴重影響民眾生活、權益上之損害及民等人對本規劃實行之合理性,陳情人等懇請維持原本都市計畫規劃20米計畫道路或維持98年4月13日第一次說明會決策屢行,特依法提出陳情反對,請會予調處,並斟酌修訂計畫書。1.桃園航空城交通運輸規劃,建構三環(內、中、外環)及軸輻道路系統,以連絡桃園航空城內各發展區主要幹道。本案道路係為連結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之機場相容產業區、生活機能地區及自由貿易港區,未來將因航空城發展,相關產業進駐而帶動土地開發及經濟發展,衍生大量交通需求。
2.本案坑果路為機場捷運線A11車站與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區之銜接道路,機場捷運配合102年完工通車,需拓寬坑果路為30公尺寬,以因應未來地區開發需求。
3.本道路位於「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該通盤檢討案刻正於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議中。依該通檢案計畫內容,為因應桃園航空城發展,擬有條件變更29.05公頃農業區為產業發展區,並於本道路兩側增加0.49公頃商業區,考兩地區整體發展及因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應商業區發展需求,建議坑果路維持劃設為30公尺寬。
13許莉娟等14人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1地號(大園鄉菓林村19鄰崁下67-15號1-4樓)本人許莉娟未曾收到通知單及告之徵收房屋事議,懷疑縣政府太草率,不尊重我們的權利。應該公開、公正、公平的做事,而不是圖利他人的做法。請別浪費人民的血汗錢,請把錢用在刀口上,而不是拆房屋再補償在搬遷再整頓再協調,給我們能安居樂業的地。
建議事項:
1.請實際勘查土地、建築物等測量。
2.道路勘查測量。
3.請尊重蘆竹地政事務所給于建物測量及土地測量核發人的辛苦。
4.請給我們一個合理的答案。
5.請維持原來都市計畫20米道路。同上。
14徐茂森等5人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2地號(大園鄉果林村28鄰67-14號1-4樓)陳請人土生土長於果林村,將畢生積蓄全投注於此房屋,只求三餐溫飽及年老後,能有一棲身之處,今政府美意施政帶給本村繁榮與安定的生活,但如今因都市計畫道路不當變更,要強徵我的家園,以致我民宅不堪居住,危害個人權益及財產,迫使本人同其他住戶將走上街頭抗爭抵制。
建議事項:
1.應依當地地勢地形、天然環境、房屋及道路使用狀況、地上是否有建築物等若干因素,來訂定符合都市計畫之需要的政策。
2.政府選定的範圍應力求完整,即成社區建物密集地區於規劃通路時,應以不影響都市計畫的前提下,應盡量予以保留。
3.本五福社區當初依照都市計畫所規劃建造,合法取得使用執照。
4.請貴府依照98年4月13日決議實行。(向東側拓寬10公尺,目前東側為空地無建築物。)5.若無法順利拓寬道路30米,請依照原都市計畫拓寬道路20米來實施。同上。
15徐永壽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3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13號1-4樓)1.西側五福地原為82年依都市計畫後而開放興建之房屋,目前於98年,已有16年之房屋,而東側未有開發興建的新住宅。
2.坑果路1-1、2-1道路,此道路屬於鄉間型道路,無須將道路拓寬30米。
3.本人畢生積蓄投入買此棟房屋不足,尚有350餘萬元貸款未清,請相關單位體諒住戶之苦。
建議事項:同上。
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1.依最初都市計畫20米道路拓寬為第一優先考量。
2.如果不行,就保留現況,不要拓寬也沒關係。
16呂麗秋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5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67-11號1-4樓)1-1及2-1坑果路變更都市計畫拓寬案由原20公尺及15公尺變更為30公尺。若屬都市計畫需要,應以原4月13日計劃向東面田地拓寬10公尺,不應因東面地主陳情,而未知會西面住家,向東、西兩面拓寬5公尺,造成西面10幾戶住家房屋不堪居住、無家可歸。
是否有圖利東面地主,危害西面住戶權益的黑箱作業,我們表達堅決反對之立場。
建議事項:
1.坑果路1-1及2-1道路拓寬工程應以4月13日於大園鄉公所說明會所述之有關單邊拓寬之理由,才符合截彎取直。如兩邊徵收,在橋後會產生大S彎道,易發生車禍。政府修築馬路時,應以民眾生命安全為第一考量。
2.東面沒有任何住家,為田地。應向東面徵收10公尺,不可以狹義的公平向兩邊徵收,造成西面十幾戶住家原地坪只有12公尺,還要向屋裡拓寬5公尺,只剩下7公尺。造成靠近馬路一邊的房間,只剩下一間廁所,幾乎不堪居住。導致住戶無家可歸,請相關官員實地勘查。
3.原計畫東面有三分之一是機關用地,所以要以機關用地優先徵收。政府不應與民爭地,更不應只憑東面的陳情,而損失西面十幾戶住戶的權益。
4.若無法按照4月13日單邊向東面拓寬,請維持原計畫(1-1:20公尺;2-1:15公尺),政府施政應以民意為依歸,以民利為取向,不應因黑箱作業而圖利個人。我們表達堅決反對之立場。同上。
17孫炎華等9人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6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路67之10號1-4樓1.房屋本有騎樓,被拆5米後開門即是馬路,出入危險。
2.房屋被拆五米,主結構受到破壞,地震天然災害來臨之危害,誰由誆負責。
3.房屋被拆五米,將不堪居住,此房屋現居住10人該何去何從,嚴重危害個人權益及財產。
如要強制徵收,將迫使本人及其他住戶將走上街頭,抗爭抵制。
建議事項:
請貴府依照98年4月30日之決議實行。
若無法順利拓寬道路30米,請照原都市計畫拓寬道路20米來實施。
並請都委會委員們於98年8月11日前,來本五福社區勘查,但願都委會代給家住戶之望。同上。
18沈紹框等61.西側五福地區為82年依都市計畫後而開放興建之同上。
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人竹圍段崁下小段房屋,至目前於98年已有16年之房屋,而東側道路而未有開發興建的新住宅。
2.坑果1-1、2-1道路,此地屬於鄉間型道路,此無須將道路拓寬為30米道路需要,由於政府規劃興建機場修護廠為考量;但真的開通後,即時人民需撘車到機場修護廠及搭乘飛機上班的人民,等種種因素;交通流量也不會因為拓寬30米道路而車流量變多。
建議事項:
1.依最初以20米之道路計劃拓寬為第一優先考量。
2.若執意要拓寬30米道路,請依經濟效益考量以及不擾人民為優先,依98年4月13日說明會時依東側加寬10公尺,為都市計畫之結果。
19沈俊澤等5人竹圍段崁下小段259-9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7號1-4樓)1.對本道路拓寬案係經專家學者依據現行地形、地勢等因素所做決策,使原本彎曲道路截彎取直,使交通更順暢,事故降低。但經變更後東西兩側均要拓寬5公尺,如此道路變得更彎曲,也造成西側住戶困擾。
2.西側住戶將畢生積蓄及心血所購得的房屋,經政府二次計畫結果拆除,那房屋結構性、安全性遭受破壞,如此,半毀房屋,能居住嗎?建議事項:
1.希望都委會長官們能秉持專業,前往本地區執行現場會勘。
2.要求建議再連繫東西兩側住戶舉辦說明會,以達共識。
3.建議能維持原都市計畫案(道路為20米)。同上。
20沈振雄等4人竹圍段崁下小段259-9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6號1-4樓)1.本拓寬案係經專家學者依據現行地勢、天然環境所評估規劃的交通路線圖,但經二次變更都市計畫後,更使得道路更彎曲,如此交通更不順暢,事故性增高,那也否定了專家學者的專業性。
2.本住戶將畢生積蓄所購得房屋,如被拆除,那如此,結構、安全全被破壞的房屋能居住嗎?建議事項:
1.建議都委會委員能秉持專業,至本地區勘查。
2.建議舉辦說明會,以達共識。
3.建議維持原都市計畫案(道路為20米)。同上。
21沈石信等2人竹圍段崁下小段259-9地號(大園鄉菓林村1.本道路在專家學者評估下所規劃,如此交通路線圖非常順暢且可降低交通事故,但在二次變更都市計畫後,使得原本順暢道路變得更彎曲,如此,是否違背政府的美意及專家學者的專業性?2.西側住戶將畢生積蓄及心血所購得房屋,如被拆除,那如此半毀的房屋能居住嗎?同上。
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27鄰67-1號1-4樓)建議事項:
1.希望都委會委員們能秉持專業性,前往本地區執行現場勘查,並傾聽住戶心聲。
2.建議再舉辦說明會,促使兩側住戶達成共識。
3.建議能維持原都市計畫案(道路為20米)。
22呂文聰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5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67-11號)1-1及2-1坑果路變更都市計畫拓寬案由原20公尺及15公尺變更為30公尺,連接台4線此一用意是要配合「桃園都會區捷運路網計畫」捷運A11車站之車流,但菓林地區之百分之八十人口都分佈於台四線之西面及西南面,而1-1及2-1連接台4線最綢密的地方剛號是一個T字路口,又連著兩個紅綠燈,車流在此易打結,況且通往菓林人口綢密地區最近的路只有8公尺以及南面的5公尺,如何能舒解車流?理應善用2-2及1-3來做分流,讓車流從北面之20米路進入菓林接,除了可以有效紓解車流,1-1維持20公尺更可排除所有反對聲浪。
建議事項:
1.坑果路1-1及2-1道路拓寬工程應以4月13日於大園鄉公所說明會所述之有關單邊拓寬之理由,才符合截彎取直。如兩邊徵收,在橋後會產生大S彎道,易發生車禍。政府修築馬路時,應以民眾生命安全為第一考量,以及當地地勢、地形、天然環境、使用現況,原計畫東面有三分之ㄧ是機關用地,所以要以機關用地優先徵收。政府不應與民爭地,更不應只憑東面一小塊地的地主陳情,而損失西面十幾戶住戶的權益,況且住戶當初是以1250萬元的高價向建商購入。
2.東面沒有任何住家,為田地。應向東面徵收10公尺,不可以狹義的公平向兩邊徵收,造成西面十幾戶住家原地坪只有12公尺,還要向屋裡拓寬5公尺,只剩下7公尺。造成靠近馬路一邊的房間,只剩下一間廁所,幾乎不堪居住,相關官員已於8月4日實地勘查應知。
3.若無法按照4月13日單邊向東面拓寬,強烈建議維持原都市計畫1-1的20公尺,若怕日後人口成長導致塞車,可將1-3及2-2貫穿(原菓林都市計畫就有)至台4線,接20公尺菓林街,將車輛有效分流出去,要進入菓林地區的主要人口集中區也更方便,才不致於全塞在T字路口,和擠在8公尺和5公尺的小巷道中。
同上。
23沈金福竹圍段崁下坑果路1-1號及2-1號道路拓寬工程:原計畫1-1號向東側加寬10公尺,又再變更都市計畫,道路兩側各同上。
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小段259-1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2號)加寬5公尺,致使原計畫道路20公尺予留外之房屋要拆除,影響居住,無屋可住。
建議事項:
1.維持原都市計畫道路20公尺。
2.辦理市地重劃,道路及公共設施建立即可解決。
24沈坤茂竹圍段崁下小段259-6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2號)坑果路1-1號及2-1號道路拓寬工程:原計畫1-1號向東側加寬10公尺即為30公尺,後來又再變更計畫道路兩側各加寬5公尺,致使原計畫道路20公尺予留外之房屋要拆除,影響居住,無屋可住。
建議事項:
1.維持原都市計畫道路20公尺。
2.辦理市地重劃,道路及公共設施建立,即可解決。同上。
25黃金全等6人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4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67-12號1-4樓針對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1-1及2-1號道路拓寬工程乙案陳情由。敦請查勘懇請重勘其原因如下:
- 一、本房子於菓林都市計畫後所建設,當初本建築物一切照都市計畫內容所規劃建造,一切合法並擁有合法商業住宅執照。
- 二、陳情本人是將一生所有積蓄,加上與親朋好友借貸及銀行之貸款才勉強購得此屋,而本屋才購入五年,借貸至今尚未還清,縣府一旦徵收本人經濟能力無法負擔(修補房屋及修補過程之租屋的龐大費用),且徵收後實在嚴重影響闔家居住空間。
- 三、第一次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1-1及2-1號,道路拓寬工程乙案公聽會,本弄住戶皆到場臨聽,當時公告道路拓寬線與現今公告拓寬路線完全不同,在這過程縣府都未派專人通知,也未見縣府派專業人員到現地場勘,而現今公告拓寬路線之徵收地區,將嚴重影響本弄居民之居住空間。
建議事項:
維持原有都市計畫20米寬道路。同上。
26黃金全、陳麗霞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4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67-12號1-4樓照原都市計畫道路20米拓寬。同上。
逾1許莉娟等12人大園鄉菓林第一次都市計畫書一定是眾學者們根據專業評估下作最好的決定,所規劃的交通路線圖非常順暢,將原本曲折不順道路規劃拉直,增加道路使用地及便利性,同上。
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村崁下28鄰67-15號等12戶可降低交通事故!從地理資訊所知的徵收定義應依當地,地勢地形、天然環境、房屋及道路使用狀況、地上是否有建築物等若干因素,力求完整,既成社區建物和密集地區規劃道路時,應以不影響都市計畫,盡量予以保留,來訂定都市計畫之政策!然西側則為整排房屋,在專家學者專業判斷及一般常理下,原本就規劃徵收東側土地【目前為無建築物之空地】才會達到經濟效益,不是徵收拆除既有的民宅,浪費公帑!政府並不能根據少數居民,因為不滿自家土地被政府徵收而提出陳情抗爭,不顧變更計畫之於正確性與專業性,不顧西側住戶之心聲!本五福社區平均購入金額為壹千多萬,皆花盡畢生積蓄且仍須繳貸款所購得的房屋,部分住戶家仍有正值求學中的孩子,教育費用支出龐大,如今大都數住戶已面臨退休年紀,目前經濟不景氣,年過半百的西側住戶想再奮力賺錢另購房屋也沒機會,希望政府能體恤老百姓生活不容易,不要強制剝奪住戶們安定的權益!若政府強制執行拆除西側房屋,西側整排房屋將不堪居住,其已破壞房屋結構,若西側住戶們因經濟考量而勉強入住半毀的房屋,如果發生地震、颱風等天然災害時,住戶們的生命安全及財產不就完全沒獲保障?政府理當要帶給百姓繁榮及安定的生活,但本社區遭遇不平等的對待,住戶們並【未蒙其利卻深受其害】,日後對政府做事態度感到灰心,希望政府能秉持著公平、公開、公正最佳的解決方案,而非強制徵地拆屋而造成住戶們憤怒難平,迫使住戶們最終採取強烈抵制。
建議事項:
請貴府依照98年4月13日決議實行,或依照原都市計畫20米道路。
刪除:4附表二、98年9月10日至98年10月9日公展期間陳情意見表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A001林添丁竹圍段崁下小段0470號A002李添丁竹圍段崁下小段0471-0015地號A003柳乾隆竹圍段崁下小段470地號A004邱金龍竹圍段崁下小段470地號A005徐木欽竹圍段崁下小段253-8地號A006邱垂章竹圍段崁下小段253-8地號A007莊文正竹圍段崁下小段253-3地號A008莊銘宏竹圍段崁下小段253-4地號A009簡麗秋竹圍段崁下小段253-5地號A010陳佑霖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2地號A011徐新財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6-6地號A012徐陳草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6-6地號A013徐茂永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6-6地號A014徐游金蓮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6-6地號A015徐偉勳竹圍段崁下小段253-19地號A016吳淑敏竹圍段崁下小段253-19地號A017徐偉賢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6-4地號A018歐怡萍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6-4地號A019何文秀竹圍段崁下小段271-5地號A020鄭明池竹圍段崁下小段271-5地號A021劉禮源竹圍段崁下小段271-5地號A022呂炘達竹圍段崁下小段271-5地號A023陳淑珍竹圍段崁下小段271-5地號A024呂學益竹圍段崁下小段271-5地號A025呂鳳娥竹圍段崁下小段271-5地號坑菓路1-1及2-1道路拓寬工程變更菓林都市計劃由原20公尺變更為30公尺,連接台4線至菓林市區,但菓林地區百分之80人口分佈台4線西面和西南面(連接台4線的巷道只有5公尺寬),而1-1連接台4線剛好是一個T字路口,又連續兩個紅綠燈,車流在此易打結壅塞,連接桃5線的車道現在只有4公尺寬(都市計畫是8公尺),如何能舒解車潮。在無法解決會壅塞的瓶頸下,貿然把20公尺計畫道路改成30公尺的迎賓大道,除了拆屋引民怨外,在政府財政如此困難之下,花那麼多的公帑蓋一個迎賓大道,身為社會精英的公務人員,如何面對我們這些繳稅的小老百姓。
建議事項強烈建議應維持原都市計劃1-1的20公尺,若怕日後人口成長導致塞車,可將1-3和2-2貫穿(原菓林都市計劃部分)至台4線,接20公尺菓林街,將車輛有效分流出去,要進入菓林地區的主要人口集中區也更方便,才不致於全塞在T字路口,和擠在8公尺和5公尺的小巷道中。本計畫建議維持98年7月14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10次會議審議通過等距拓寬為30公尺道路之計畫方案,相關理由說明如下:
1.桃園航空城交通運輸規劃,建構三環(內、中、外環)及軸輻道路系統,以連絡桃園航空城內各發展區主要幹道。本案坑果路為內環台4線連結至軸輻道路台4平行線之重要道路,並連結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之機場相容產業區、生活機能地區及自由貿易港區,其運輸機能並非貫穿1-3和2-2號道路即可取代。為因應未來航空城發展,相關產業進駐而帶動土地開發及經濟發展,衍生大量交通需求,故須配合進行坑果路之拓寬,強化道路服務水準。
2.本案坑果路為機場捷運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A026范坤宏竹圍段崁下小段271-5地號A027呂思喬竹圍段崁下小段271-5地號A028湯曉薇竹圍段崁下小段273-1地號A029呂文忠竹圍段崁下小段273-1地號A030徐宏興竹圍段崁下小段273-1地號A031呂秀鑾竹圍段崁下小段273-1地號A032徐信基竹圍段崁下小段273-1地號A033林輝峰竹圍段崁下小段273-1地號A034林德修竹圍段崁下小段273-1地號A035呂世尚竹圍段崁下小段273-1地號A036李俊鴻竹圍段崁下小段274-2地號A037李俊杰竹圍段崁下小段274-2地號A038許錫坤竹圍段崁下小段274-2地號A039蕭金蓮竹圍段崁下小段274-2地號A040蕭雯心竹圍段崁下小段274-2地號A041徐健翔竹圍段崁下小段274-2地號A042徐嬿琳竹圍段崁下小段274-2地號A043呂文聰竹圍段崁下小段274-7地號A044簡麗卿竹圍段崁下小段274-7地號A045簡麗秋竹圍段崁下小段274-7地號A046陳雨媗竹圍段崁下小段274-7地號A047陳文德竹圍段崁下小段274-7地號A048江月滿竹圍段崁下小段274-7地號A049范明梁竹圍段崁下小段274-7地號A050邱美香竹圍段崁下小段274-7地號A051劉金蘭竹圍段崁下小段470地號A052徐鴻森竹圍段崁下小段470地號線A11車站與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區之銜接道路,機場捷運配合102年完工通車,需拓寬坑果路為30公尺寬,以因應未來地區開發需求。
3.本案坑果路位於「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該通盤檢討案刻正於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議中。依該通檢案計畫內容,為因應桃園航空城發展,擬有條件變更29.05公頃農業區為產業發展區,並於本道路兩側增加0.49公頃商業區,考兩地區整體發展及因應商業區發展需求,建議坑果路維持劃設為30公尺寬。
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A053呂美淑竹圍段崁下小段470地號A054游淑卿竹圍段崁下小段470地號A055程憲忠竹圍段崁下小段470地號A056陳宏全竹圍段崁下小段470地號A057簡淑芬竹圍段崁下小段470地號A058蕭明德竹圍段崁下小段470地號A059游淑雲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3地號A060唐朝國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3地號A061許金城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3地號A062賴麗華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3地號A063柯財旺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3地號A064呂福安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3地號A065柯義發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3地號A066吳聲煌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1地號A067林益寬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1地號A068林顯貞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1地號A069潘豊茂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1地號A070梁幼朱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1地號A071陳德利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1地號A072陳烱禎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1地號A073游天生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1地號A074潘升銘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1地號A075邱創智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1地號A076陳阿雲竹圍段崁下小段469-3地號A077李德華竹圍段崁下小段469-3地號A078鄭正旺竹圍段崁下小段469-3地號A079李德明竹圍段崁下小段469-3地號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A080陳盈錡竹圍段崁下小段469-3地號A081黃來有竹圍段崁下小段469-3地號A082黃玉惠竹圍段崁下小段469-3地號A083吳宜蓉竹圍段崁下小段469-3地號A084李俊雄竹圍段崁下小段274-2地號A085徐舒珀竹圍段崁下小段469-3地號A086呂振興竹圍段崁下小段469-3地號A087黃棉花竹圍段崁下小段469-3地號A088呂阿雲竹圍段崁下小段459地號A089楊聰城竹圍段崁下小段459地號A090曾素麗竹圍段崁下小段459地號A091張圓森竹圍段崁下小段459地號A092曾振仁竹圍段崁下小段459地號A093吳展源竹圍段崁下小段459地號A094吳友珍竹圍段崁下小段459地號A095管美苑竹圍段崁下小段459地號A096連美惠竹圍段崁下小段459地號A097莊水金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5地號A098江月珍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5地號A099呂宏明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5地號A100陳香菓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5地號A101江純慧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5地號A102鄭冬竹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5地號A103黃吉正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5地號A104陳愷林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5地號A105沈品蒨竹圍段崁下小段271-1地號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A106沈振傑竹圍段崁下小段259-9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7號)A106沈振傑竹圍段崁下小段259-9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崁下67-7號)A107吳淑玲竹圍段崁下小段259-9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崁下67-7號)A108沈俊澤竹圍段崁下小段259-9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崁下67-7號)A109沈俊迪竹圍段崁下小段259-9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崁下67-7號)A110沈俊和竹圍段崁下小段259-9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崁下67-7號)A111沈曹有竹圍段崁下小段259-1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崁下路67-1號)A112沈石信竹圍段崁下小段259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路67-1號)A113李寶珠竹圍段崁下小段259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路67-1號)A114李沈寶蓮竹圍段崁下小段257-22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路67-43)號A115李詩德竹圍段崁下小段257-22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路67-43號)A116李詩億竹圍段崁下小段257-22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路67-43號)A117李詩華竹圍段崁下小段257-22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路67-43號)A118盧秋雲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7、257-8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8號)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A119沈紹柜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7、259-8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8號)A120沈筱晴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7、259-8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8號)A121沈靜怡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7、0259-0008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8號)A122沈振明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7、259-8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8號)A123沈彥儒竹圍段崁下小段259-10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6號)A124沈彥屏竹圍段崁下小段259-10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67-6號)A125徐美圓竹圍段崁下小段0259-0010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崁下67-6號)A126沈振雄竹圍段崁下小段0259-0010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崁下67-6號)A127李欣怡A128王淑娟A129徐茂森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2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67-14號)A130杜月秀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2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67-14號)A131徐宇萱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2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67-14號)A132徐瑞聯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2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67-14號)A133郭美惠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1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67-15號)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A134郭駿騰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1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67-15號)A135郭春太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1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67-15號)A136郭駿霆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1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67-15號)A137林美玲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1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67-15號)A138郭鼎均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1(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67-15號)A139許莉娟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1(大園鄉果林村28鄰崁下67-15號)A140郭金成竹圍崁下小段257-31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67-15號_A141詹雪琴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1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67-15號)A142郭驊逸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1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67-15號)A143郭驊儀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1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67-15號)A144郭金獅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1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67-15號)A145蔡仲勳竹圍段坎下小段470號A146蔡秀琴竹圍段坎下小段470號A147丁雪花竹圍段坎下小段470號A148蔡秀琴竹圍段坎下小段470號A149陳明慧竹圍段坎下小段470號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A150陳榮蘭竹圍段坎下小段470號A151陳朝琳竹圍段坎下小段470號A152呂麗秋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7-13號A153林月娥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9-20號A154李瑞峰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9-20號A155陳仁英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9-20號A156林欣韻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9-20地號A157蘇俊豪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9-23地號A158吳國財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9-23地號A159吳東翰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9-23地號A160吳羽庭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9-23地號A161吳宇軒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9-23地號A162童素梅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9-23地號A163吳泰託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9-9地號A164戴棒迎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9-9地號A165陳美玉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9-9地號A166葉甘妹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9-9地號A167吳美蓮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9-9地號A168呂怡萱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6-4地號A169徐秋妹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6-4地號A170洪寶桂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6-4地號A171王國泰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6-4地號A172林美娘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6-4地號A173吳惠靜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7-14地號A174林志賢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7-14地號A175黃美華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7-14地號A176鍾淑芬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7-14地號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A177沈金福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7-14地號A178林西芸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7-14地號A179張夆羽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8-16地號A180邱來春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8-16地號A181鄭素玲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8-16地號A182沈素蘭竹圍段拔子林小段48-16地號A183蕭秀真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3地號A184蔡春美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3地號A185馬慶燕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3地號A186廖冠璘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3地號A187黃華珍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3地號A188黃美惠竹圍段崁下小段471-13地號A189潘欣如竹圍段崁下小段254地號A190莊春霞竹圍段崁下小段250-1地號A191卓雪靜竹圍段崁下小段250-2地號A192蔡寶琴竹圍段崁下小段251地號A193沈駿達竹圍段崁下小段271-2地號A194游文清竹圍段崁下小段271-16地號A195沈庭宇竹圍段崁下小段271-17地號A196沈坤茂竹圍段崁下小段271-18地號A197沈巧宜竹圍段崁下小段253-10地號A198沈麗禎竹圍段崁下小段253-9地號A199沈華俐竹圍段崁下小段253-8地號A200陳伶吟竹圍段崁下小段253-7地號A201李和芳竹圍段崁下小段253-6地號A202陳麗梅竹圍段崁下小段253-5地號A203張祥義竹圍段崁下小段253-4地號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A204王興華竹圍段崁下小段253-2地號A205余寶琴竹圍段崁下小段253-1地號A206蔡曉涵竹圍段崁下小段253-53地號(桃園縣大園鄉菓林村28鄰67之12號)A207楊竣凱竹圍段崁下小段253-53地號A208楊明智竹圍段崁下小段253-53地號A209黃千宴竹圍段崁下小段253-2地號A210蔡長育竹圍段崁下小段253-2地號A211蔡阿發竹圍段崁下小段253-2地號A212陳淑琪竹圍段崁下小段253-11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67之12號)A213蔡長旗竹圍段崁下小段253-1地號A214陳淑芬竹圍段崁下小段253-1地號A215許增雯竹圍段崁下小段253-6地號A216楊竣為竹圍段崁下小段253-6地號A217溫美紅竹圍段崁下小段253-7地號A218鄭泰昌竹圍段崁下小段253-7地號A219黃逸中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4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67之12號)A220黃玉瑜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4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67之12號)A221陳麗霞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4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67之12號)A222黃金全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4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67之12號)A223洪淑玲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3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67-13號1-4樓)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A224徐啟彬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3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67-13號1-4樓)A225徐陳美秀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3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67-13號1-4樓)A226徐永壽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3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67-13號1-4樓)A227孫炎華等6人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6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崁下67-10號)A228沈瑋婷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7,259-8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7鄰崁下67-8號)A229沈石信台四線30m交通號誌100秒,坑菓路30秒。台四線是國際機場貨運路線重要道路才30m為何坑菓路30m,建議維持20m方案。同上。
A230陳麗霞、黃金全(大園鄉菓林村崁下67-12號)是否因某些政客的政見、政績,指凝官商勾結、圖利特定人士。拿我們這些老百姓來墊底,是否考慮清楚,捷運的載客量,及坑菓路的交通流量呢?ㄧ味的過度開發道路,真的對經濟及老百姓的生活有利嗎?看來只是對某些開發及承包工程公司有利吧!以後如果捷運載客量,交通流量不如預期ㄧ切虧損是否又要全民買單呢?那又為什麼把我門的身家財產,拿來當實驗品呢?建議事項建議維持原都市計畫坑菓路寬20米,才是最好抉擇一意孤行,引來民怨及抗爭。
同上。
A231孫炎華維持原計畫20公尺,不要把血汗錢拿到腳下踩,請政府替我們著想請馬總統苦民之苦,了解百姓的需求。
請政府能將原計畫20米道路實行,將要拓寬30米,全體住戶以生命相拼。同上。
A232呂麗秋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5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67-11號)1.坑菓路1-1及2-1道路拓寬工程變更菓林都市計劃由原20公尺變更為30公尺,連接台4線至菓林市區,菓林地區80%人口分佈台4線西面和西南面而1-1及同上。
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1-2連接台4線剛好是一個T字路口,又連續兩個紅綠燈,車流在此易打結壅塞,連接桃5線的車道現在只有4公尺寬(都市計畫是8公尺),如何能舒解車潮?2.在無法解決會壅塞的瓶頸下,貿然把20公尺計畫道路改成30公尺的無車道路,除了拆屋引民怨外,在政府財政如此困難之下,為了要花光已撥下的預算,如此浪費公帑,叫繳稅的老百姓如何接受?若預算過多建議將此多餘經費,轉作八八水災重建款項,不要在此勞民傷財。
建議事項強烈建議應維持原都市計劃1-1的20公尺計畫道路(此路段目前是5公尺,自開通15年來未曾塞車過),日後人口成長導致塞車,可將1-3和2-2貫穿(原菓林都市計劃部分)至台4線,接20公尺菓林街,將車輛有效分流出去,才是解決方法。
A233黃金全、陳麗霞等人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4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67-12號)保持原都市計畫拓寬20米道路寬之計畫。
所以建議,維持原計畫20米道路提敦請查勘懇請重勘其原因如下:ㄧ、本房子於菓林都市計劃後所建設,當初本建築物一切照都市計劃內容所規劃建造,一切合法並擁有合法商業住宅執照。
- 二、陳情本人是將ㄧ生所有積蓄,加上與親朋好友借貸及銀行之貸款才免強購得此屋,而本屋才購入五年,借貸至今尚未還清,縣府ㄧ但徵收本人經濟能力無法承擔(補修房屋及修補過程之租屋的龐大費用),且徵收後實在嚴重影響闔家居住空間。
- 三、說什麼:人權、財產權,法律前人人平等,要求公平,也許什麼叫做民法第幾條例,我們是不懂得,但講法理也須顧及情理吧!本弄房子是於菓林都市計劃後合法所建築,當初規劃到路為20米,本弄房子ㄧ切照規定來建,20米道路都沒開發,如今要開發為30米,那當初就不要發建照讓建商來蓋本弄房子嗎?如今這一切卻要本弄住戶來承擔一切損失。同上。
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 四、現在我也要求人權,財產權及居住權、生存權、和所謂的公平,本弄房子對面(東側)為空地,空地之五米和本弄4層樓的建築空間五米,成本代價、財產、人、居住權那來公平可言。本次公告本弄住戶是(非常不公平及非常沒人性情ㄧ面)已經帶給我們心理,心靈上非常大的傷害及創傷了。
- 五、一次又一次的公告,第二次及第三次公告內容都ㄧ樣,那我們上次陳情有用嗎?我們要生存,要平靜的生活,為了生活我們都要動,努力的工作,一次又一次公告說明會,不到又怕權益傷害,到場又是時間與金錢受損,我們為了住這房子,ㄧ直都很努力的過生活,但這次道路拓寬一案計劃公告,打亂了我們平靜生活,直覺讓我們ㄧ輩子的努力白費了,也失去繼續努力奮鬥的動力與目標。
- 六、公告對於貴府而言只是作業上得必需過程如果不是有人告知,我們只是ㄧ般市井小民,平時除了工作就是休息,哪有時間去上貴府的網站(有人連上網都不會)所以尊請貴府也把我們是台灣人民的一份子可以嗎也尊重ㄧ下我們人權……..居住權。及生存的空間,不要一次又一次的傷害我們,讓我們心中有受欺的感覺充滿無力感,人生過程跌到谷底,心中有份感覺小蝦米對大鯨魚。
- 七、本次八八水災是天災,如果我們房子被拆了我們將走投無路,(對我來說那又是什麼災)請問?跟那些災民ㄧ樣,房子不甚居住,代貸款一堆,小孩就學中下ㄧ步怎麼走,難道ㄧ定得逼我(一家)無路可走嗎?
- 八、沒錯現在大家提倡大眾交通工具,今日捷運是為了便民的交通工具,為什麼為了捷運道路一條一條開(與人爭居住空間呢?)坑菓路又不是主要交通要道?原都市計劃中20米就很寬,為什麼一定必須30米呢?食、衣、住、行,人民需要安定居住,才來談行的方便吧!捷運站旁除了坑菓路還刪除:4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有其他替代道路,可分流交通的運輸量。
建議事項對大家都公平的決定請貴府嚴慎考慮抉擇,ㄧ意孤行,引來民怨及抗爭。
A234徐茂森竹圍段崁下小段257-32地號(大園鄉菓林村28鄰67-14號1-4樓)陳情人花一輩子辛苦存下積蓄,購買一間屬於自己安身立命的房屋,但今縣府若執意要拆除,擁有合法之建築物,其作法讓人起疑竇,是否有人投資東側之土地圖利他人,是否有不平等黑箱作業……建議事項於理兩邊同等擴寬是合情合理,但本社區是合法建築物,縣府理應了解取捨,不是只有紙上談兵…..也不是為了麻煩省事而閉門造車,浪費公帑!坑菓路1-1及1-2連接台四線既是ㄧ大T路口〈469〉〈469-4〉,車流在此易打結雍塞,縣府理應規劃如何舒解車潮,而不是強把20公尺計劃道路改成30公尺,執意強爭地拆屋惹民怨!強烈建議維持原都市計畫1-1的20公尺,也可遇房屋處則讓過。
使道路成大S狀讓用路人小心駕駛。同上。
刪除: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