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01-審議事項-["第11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部分第一種旅館區、農業區、保護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為道路使用,部分道路用地為第一種旅館區、保護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01
案件id
SUqWm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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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8月5日第21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8年8月20日府商都字第098014150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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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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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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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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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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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顏委員秀吉、王委員小璘、王委員秀娟、蔡委員玲儀、黃委員德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顏委員秀吉擔任召集人,復於98年9月18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苗栗縣政府98年10月19日府商都字第098018105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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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苗栗縣政府98年10月19日函送之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刪除:4【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請苗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及修正計畫書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有關變更理由及需求部分,依計畫書第11頁及苗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道路拓寬後可作為126縣道分流疏解交通量之用途,惟考量道路拓寬後,行經苗16線之車流最終亦將引導通過新建鋼構橋樑至北岸126縣道,其疏解交通量之功能並不顯著,爰建議加強說明道路拓寬後之環湖功能性,以強化本案變更理由。
(二)依「變更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道路用地、部分水庫專用區為水庫專用區兼供道路使用)案」計畫書第21頁橋樑引道平面及斷面圖,橋樑二端引道連接北岸126線及南岸苗16線之坡度過於陡峭,與都市計畫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設計規範之相關規定不符,請於該案之工程改善計畫提出後,若有需要,請一併配合調整本案拓寬道路與引道連接之道路設計,並增加限制轉向之交通管制,以確保車輛行駛之安全。
(三)有關尖峰小時交通量之預測部分,依苗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計畫書第11頁推估回歸算式之自變數X為「年」,爰依前開自變數推估之交通量數值將隨時間增加而以倍數方式增加,與實際發展之交通量應有落差,建議以交通部公路總局之歷年交通量報告為基礎,推算交通量之年平均成長率,依該年平均成長率推估未來尖峰小時交通量,應較符合實際發展。
(四)經濟部水利署書面意見:經濟部業以96年2月16日經授水字第09620201350號函公告明德水庫管理機關、蓄水範圍及刪除:4其申請許可管理事項在案,故涉及該水庫蓄水範圍內設施建造物、變更地形地貌…等相關使用等行為時,行為人應向苗栗水利會申請許可,若涉施設建造物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等建請納入都計實施時之參考。另明德水庫因供應自來水源,亦已劃設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亦應納入該特定計畫實施之參照。
(五)明德水庫特定區內之觀光發展計畫應以生態旅遊為考量,建議將旅遊型態定位為以現有道路系統搭配自行車道及人行步道系統之環湖旅遊為主,於適當地點規劃配置停車場,並訂定相關交通管制計畫以限制小客車及遊覽車等車輛之進出,以避免對生態及綠帶之延續性造成衝擊。
(六)本計畫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刪除:498.9.18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紀錄回覆表項次會議紀錄回覆內容1有關變更理由及需求部分,依計畫書第11頁及苗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道路拓寬後可作為126縣道分流疏解交通量之用途,惟考量道路拓寬後,行經苗16線之車流最終亦將引導通過新建鋼構橋樑至北岸126縣道,其疏解交通量之功能並不顯著,爰建議加強說明道路拓寬後之環湖功能性,以強化本案變更理由。已於計畫書第19頁修正。
1.藉由明德水庫南岸的苗16線鄉道、北岸的126縣道、公一、公二公園及日新島吊橋等設施可構成一處完整的綠色道路,提供騎乘自行車及賞景活動使用。
2.苗16線本段拓寬工程完成後將與鄰近之126線結合成完整之交通網絡,藉由快捷舒適之連絡道路,為明德水庫建構環湖路線網,規劃明德水庫自行車道及整體景觀設計。
2依「變更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道路用地、部分水庫專用區為水庫專用區兼供道路使用)案」計畫書第21頁橋樑引道平面及斷面圖,橋樑二端引道連接北岸126線及南岸苗16線之坡度過於陡峭,與都市計畫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設計規範之相關規定不符,請於該案之工程改善計畫提出後,若有需要,請一併配合調整本案拓寬道路與引道連接之道路設計並增加限制轉向之交通管制,以確保車輛行駛之安全。已於計畫書第19頁修正。
本案將配合該案於橋樑二端引道上下橋處增設限制轉向之交通管制,確保車輛行駛之安全。
3有關尖峰小時交通量之預測部分,依苗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計畫書第11頁推估回歸算式之自變數X為「年」,爰依前開自變數推估之交通量數值將隨時間增加而以倍數方式增加,與實際發展之交通量應有落差,建議以交通部公路總局之歷年交通量報告為基礎,推算交通量之年平均成長率,依該年平均成長率推估未來尖峰小時交通量,應較符合實際發展。已於計畫書第10頁至第13頁修正。
1.本計畫採郊區公路雙向車道設計,車道淨寬3.0公尺(無機車道)經換算尖峰小時承載量為2100/0.9*3.0/3.75≒1867CPU,推算於10年後即2018年苗16線與126線尚可維持服務水準D級以上,符合容量手冊之建議值,故本計畫經檢討拓寬路段包括車道及路肩總寬8m。
2.惟為配合當地天然景觀發展生態旅遊,於初期常時車流量尚低故採用單混合車道,再配兩側分別設置景觀步道與自行刪除:4車道如圖六標準橫斷面圖。日後若交通量成長至一定程度再俟實際需求重新劃分車道。
4經濟部水利署書面意見:經濟部業以96年2月16日經授水字第09620201350號函公告明德水庫管理機關、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管理事項在案,故涉及該水庫蓄水範圍內設施建造物、變更地形地貌…等相關使用等行為時,行為人應向苗栗水利會申請許可,若涉施設建造物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等建請納入都計實施時之參考。另明德水庫因供應自來水源,亦已劃設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亦應納入該特定計畫實施之參照。1.後續工程與施工若涉及該水庫蓄水範圍內設施建造物、變更地形地貌…等相關使用等行為時,將向苗栗水利會申請許可,若涉施設建造物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等建將納入都計實施時之參考。
2.將依照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7條:計畫區內之各類開發行為均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水利法及自來水法等相關規定。」規定辦理。
5明德水庫特定區內之觀光發展計畫應以生態旅遊為考量,建議將旅遊型態定位為以現有道路系統搭配自行車道及人行步道系統之環湖旅遊為主,於適當地點規劃配置停車場,並訂定相關交通管制計畫以限制小客車及遊覽車等車輛之進出,以避免對生態及綠帶之延續性造成衝擊。遵照辦理。已於計畫書第14、19、20頁修正。
1.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未來以發展觀光旅遊為定位,惟為兼顧生態、鼓勵大眾運輸及響應環保節能趨勢,已於北岸設置大型停車場為主要遊憩停車需求之重要供給區域,其餘各駐足景點,短期擬推動自行車、長期推動接駁巴士方式,以減少外來車輛對本區生態環境之衝擊。
2.本案規劃係以現有道路系統搭配自行車道及人行步道系統之環湖生態旅遊為主,同時規劃配置廣停(七)於適當地點,可供接駁巴士停靠站以及輔助北岸停車不足之需求。同時應於連續彎道且坡度較陡路段之前後適當位置增設交通刪除:4管制設施(如:交通警告標誌、道路緩速鋪面…等),實施交通管制,以限制小客車及遊覽車等車輛之進出,維持行車交通安全及避免對生態造成過度衝擊。
6本計畫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本案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送審。
98.9.25苗農水財字第0981004572號函說明回覆內容1明德水庫南岸道路(苗16)和北岸道路(苗126縣道)暨跨越水庫專用區鋼橋施作,本案業經本會於98年6月23日苗農水財字第0981002734號函文苗栗縣政府,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下,本會原則同意苗栗縣政府辦理變更,惟本案所屬土地為水庫蓄水入流量取入口,基於水庫營運管理及水庫安全,變更後不得要求撥用在案。所提意見無涉本案,將於「變更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道路用地、部分水庫專用區為水庫專用區兼供道路使用)案」參照苗栗農田水利會所提意見不得辦理撥用。
2跨越水庫專用區鋼橋施作,應做好相關保護措施,避免造成豪大雨沖刷影響水庫淤積等問題。所提意見無涉本案,將於「變更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道路用地、部分水庫專用區為水庫專用區兼供道路使用)案」工程施作時參照苗栗農田水利會所提意見辦理。
3南岸道路(苗16)水頭伯公廟往東至126縣道處,前段係屬陡峭之山坡地,北側下方面臨水庫,南側係林務局所屬土地,地質脆弱,對環境衝擊甚大,應順乎自然,維持現況,此部分對水庫淤積將會造成嚴重影響,本會建請維持原貌,以減輕日後水庫淤積,延長水庫營運壽命。南岸道路(苗16)水頭伯公廟往東至126縣道處,本案將維持原有4M道路變更,以供當地居民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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