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01-審議事項-第6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東區主要計畫(南台南站副都心地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01
案件id
q63rOM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委會97年6月12日第268次會議及97年7月3日第269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97年9月19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450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及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前委員美蓉、陳委員麗紅、張委員梅英、黃委員德治、孫前委員寶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賴前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復於97年10月21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惟臺南市政府逾6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提經本會98年5月5日第706次會議報告決定略以:「洽悉,並退請臺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略)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
- 七、案經臺南市政府98年7月28日南市都劃字第09816537630號函補充相關資料,因專案小組召集人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刪除:4梅英、陳委員麗紅、林委員秋綿、黃委員德治、羅委員光宗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張委員梅英擔任召集人。復經98年8月18日、98年10月9日召開第2、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因未出席專案小組委員無具體修正意見,無須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繼續聽取簡報,並經臺南市政府98年11月18日南市都劃字第0980126338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98年11月18日南市都劃字第0980126338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擬變更農業區為加油站用地(面積0.3公頃),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台糖公司)簽訂協議書(含回饋時機),納入計畫書規定;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變更為公園用地,並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
- 二、本案經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有關臺南縣市交界處,將依實際地籍測量定樁結果,核實調整計畫範圍縣及變更計畫內容,同意依照辦理,並請配合修正計畫書、圖相關內容。
- 三、本案應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臺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刪除:4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四、第二期主要計畫及區段徵收相關內容,除公共設施負擔比例儘可能與第一期區段徵收範圍一致外,其餘尚須臺南市政府與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等協商確定。有關第二期主要計畫請暫予保留,俟協商確定後(如涉及臺南市都委會決議修正者,請先提臺南市都委會審議),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或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刪除: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臺南市政府依2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該府98年9月22日南市都劃字第09816547940號函送計畫書、圖及研提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府上開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先行送請召集人確認後,檢送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逕提委員會議討論。惟因本次會議出席委員僅2人,其他專案小組委員如於接獲本建議意見一週內,提供具體修正意見者,則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一)變更計畫內容:本案配合鐵路地下化細部設計將分為兩期辦理區段徵收作業,除第二期區段徵收範圍屬第二期主要計畫範圍外,其餘土地屬第一期主要計畫範圍。
1、第一期主要計畫:
(1)車站專用區位置因與行政院核定之「台南市鐵路地下化計畫綜合規劃報告」不符,經市府補充說明,擬將該專用區往南調整於生產路旁,同意依照辦理(變更後都市計畫示意圖詳附圖)。
(2)本案擬變更農業區為加油站用地(面積0.3公頃),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台糖公司)簽訂協議書(含回饋時機),納入計畫書規定;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變更為公園用地,並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
2、第二期主要計畫:第二期主要計畫及區段徵收相關內容,除公共設施負擔比例儘可能與第一期區段徵收範圍一致外,其餘尚須市府與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交通刪除:4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等協商確定。有關第二期主要計畫建議暫予保留,俟協商確定後(如涉及臺南市都委會決議修正者,請先提臺南市都委會審議),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或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二)計畫書應修正或補充事項:
1、因應本案第二期主要計畫內容將暫予保留,請配合修正計畫書第五章(規劃構想示意圖、既成巷道套繪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及第六章至第八章相關內容。
2、第六章變更計畫中變更內容明細表請分為第一期及第二期主要計畫變更內容,並將變更內容(區分為第一期及第二期)及變更後計畫內容(區分為第一期及第一、二期),分別以示意圖方式表示之,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後續執行。
3、變更內容明細表內部分變更內容(如編號一-9、三-1至三-7),如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請於計畫書補充說明其理由。
4、第七章實質計畫內容請以第一期主要計畫內容為主,並將交通衝擊分析改列於附件。
5、實施進度與經費章節內援引法令依據,如包括土地徵收條例等,請補充說明。另有關文教用地財務計畫之經費來源及適法性等,亦請補充說明。
(三)區段徵收:本案應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臺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刪除:4區段徵收,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四)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刪除:4機場用地機58國中(文中)國小(文小)機58中油--M-4-M機322-24-30M油(專)古26機32國小(文小)國中(文中)49公3--M機低中中商中3--2M中3-26-18M低中中商21商14公17中油郵-11-20M-2-0M-1-3M2-5-30M-5-30M3--2M-11-20M-1-M2-1-30M中變2機電6商16中商21商鐵國小(文小)中中公商商3--18M公生(專)低中公比例尺3-26-18M3-27-20M3-26-18M-27-20M3-26-18M商中中中中4-33-14M-26-M3-27-20M中中--M-33-14M-33-14M商-6-M油1變4-33-14M中變中3-26-18M中--M3-26-18M中國中(文中)公61公61100M300M200M0社62-5-30M中2-63-24M商E2商E2商E2商E2商E2商E2中中中國小(文小)車(專)公道-8M公道-8M公27公27鐵鐵中農業區保護區鐵鐵附圖「變更台南市東區主要計畫(南台站副都心)案」變更後都市計畫示意圖(第二期區段徵收範圍外)刪除:4附件「變更台南市東區主要計畫(南台南副都心地區)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臺南市政府98年9月22日南市都劃字第09816547940號函)內政部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台南市政府處理情形頁次(一)整體發展:有關臺南市東區規劃東台南及南台南兩大副都心、本案將規劃為台南市東區入口門戶意象,以及文教用地之規劃構想等,其規劃邏輯與整體發展構想,請詳予敘明,並補充該兩大副都心之使用機能差異,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1.南台南副都心位於三大運輸系統(包括鐵路運輸、公路運輸及航空運輸)之入口門戶,為三大運輸系統進入台南市的第一站,肩負塑造城市入口意象之重任,宜積極善用此區位優勢,配合相關重大建設,打造創新型態的都市格局與意象。
(詳計畫書第二章第四節)2.文教用地是以點、線、面、體的規劃理念,結合體育、休閒、藝文、展演空間規劃,將文教用地劃分為三大區塊,分別為複合式巨蛋區、多功能展演區及全民學習區,提供台南市民參與體育、休閒、藝文、展演之空間,形塑樂活健康城市。
(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二節)2.東台南副都心之機能主要提供商業及居住機能,南台南副都心則提供商業會展、體育休息、文化藝術、休閒購物及交通居住等機能,為一複合機能園區。
(詳計畫書第二章第一節)2-175-5~5-62-5(二)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1.本案文教會展用地擬供大學設置、商業設施及展覽場等使用,已修正為「文教用地」,經請市府徵詢相關大學之意見,確定由市府與國立臺南大學合作開發,有關文教用地之事業及財務計畫,請參酌計畫書附錄開發計畫內容,於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章節內摘要敘明。有關文教用地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已參酌「南台南站副都心開發計畫案」報告書,並於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章節內摘要敘明。
(詳計畫書第八章)8-9~8-112.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及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後,如有不足,請儘可能於細部計畫檢討時補足或研提具體應因應措施。1.本案規劃已儘可能增設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但因學校用地及停車場用地不足之面積較大,無法於本案一次補足。
2.不足之部份則於東區辦理通盤檢討時進行檢討並儘可能補足。
(詳計畫書第七章第三節)7-3(三)交通運輸:本案交通分析資料應以市府98年8月18日於會中分送資料為準,有關下列意見請補充說明,並請市府交通處認可後,檢送完整交通分析資料,先行送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確認,納入計畫書敘明。本案交通運輸分析資料業於98年9月9日經本府交通處審閱通過,並於98年9月16日經交通部運研所審閱確認後,納入計畫書敘明(詳計畫書第七章第四節)。7-12~7-281.有關目標年交通量分析中,對公車使用率之假設,應研提目標年如何提高大眾運輸使用率之具體措施,讓該假設與具體措施能互相配合。至於計畫書周邊兩條公車路網及停靠點、如何鼓勵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工具及提升公車接駁功能等,請補充說明。1.提高大眾運輸使用率有助於減輕交通擁塞問題,具體改善措施包括:
(1)增加地鐵車站的公車接駁系統。
(2)配合輕軌路線佈設公車接駁系統。
(3)鼓勵民間自有巴士贊助接駁服務。
2.完善的公車網路及品質始能吸引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提升公車接駁功能的措施如下:
(1)改善公車品質並建全公車網路。
(2)配合交通管制行為,減少私人運具進入。
(詳計畫書第七章第四節)7-23刪除:4內政部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台南市政府處理情形頁次2.依交通分析結果,大同路與生產路口為交通瓶頸所在,惟鐵路地下化後新設車站及本地區新增開發行為將衍生新的交通需求,請再補充說明該路口目標年交通分析。基地開發後,因鐵路地下化工程完工,鐵路平交道影響因素消失,故目標年大同路與生產路口服務水準經評估計算後,路口平均服務水準將能維持在C級以上。
(詳計畫書第七章第四節)7-21~7-223.本案擬於大型展場周圍規劃商店街,無法紓解周邊交通擁擠情形,並非適當改善措施,請予以刪除。已配合刪除。
(詳計畫書第四章第二節)4-64.表5-6文教用地內多功能藝文展演區之活動人口預估,不宜以平均每日人次為計算依據,應以舉辦活動人次計算。其次,表5-8文教用地平日及假日僅計算全民學習區及教職員之活動人口,可能低估衍生交通量,應再包括多功能藝文展演區及多功能體育區,請再檢討。1.文教用地內衍生活動人次(旅次)已重新計算,包括全民學習區、多功能藝文展演區、多功能體育區及教職員生活動人口,並分列平日及活動日之最大活動人口次。
(詳計畫書第七章第四節)2.文教用地活動舉辦日之交通衝擊影響說明詳計畫書第七章第四節7-14。
7-19~7-205.本計畫區停車需求分析,以及鐵路地下化後有關車站專用區衍生之轉運與停車供需,請補充說明。至於交通分析資料內相關表格(如表18)如有錯誤,請配合修正。1.計畫區停車需求依據「台北市不同土地使用停車產生率計算調查研究」計算,本計畫區公共停車需求量為590輛。
2.未來大眾運輸的停車轉乘設施需求量大,停車空間的需求初期會隨著站區的開發活動大增,但隨著週邊大眾運輸的整合逐漸完善,開車到達的旅次數將穩定下降,故應針對臨停空間之需求進行規劃。
7-24~7-257-28(四)都市防災:本案雖已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惟仍請就近幾年地區災害歷史、地區防災計畫及防災滯洪設施規劃等,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1.已將地區災害歷史納入計畫書,依災害歷史統計結果,東區相對於台南市其他行政區而言,災害發生次數較少。
(詳計畫書第三章第七節)2.地區防災計畫摘錄台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草案)有關都市防災規劃之章節。
(詳計畫書第三章第八節)3.防災滯洪設施納入細部計畫書敘明。
(詳細部計畫書第五章第六節)3-24~3-263-27~3-32細部計畫書P.5-31(五)計畫書應補充事項:
1.本案計畫人口、住宅及商業需求,係以臺南市東區整體發展趨勢予以推估,建議再就本案重要發展核心(如南台南車站、台糖總公司及台糖試驗所、巴克禮公園)所衍生之人口、住宅及商業發展需求,加強補充說明。1.本案將衍生之就業人口數為7,646人,換算為居住人口則為13,727人,住宅需求量為39.22公頃。
2.考量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及各項公共設施之需求,將住宅區劃設為32.18公頃,計畫人口則為11,263人。
(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三節)5-242.本案未來鐵路地下化後,擬設置南台南車站與區段徵收之時程,能否互相配合,請補充說明。至於鐵路地下化後,車站站體、出入口位置及轉運功能等,於細部計畫檢討規劃時,請市府與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等妥為處理協商確定。未來南台南車站將規劃為地下車站,依「台南市鐵路地下化計畫綜合規劃報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98年5月),南台南車站為地下化車站,屬「軌道工程-通勤站」之工程項目,須配合鐵路地下化計畫期程進行開發,故列入區段徵收第二期開發。
(詳計畫書第八章)8-33.本案請將必須保留之現有水文、綠色空間、特殊地景、既成道路等,套疊於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上,以瞭解其與土地使用計畫之關係。1.本計畫區內水系經整體考量後,保留巴克禮公園內水系主要源頭。
2.保留烏樹林及俱觀賞價值之相思樹林。
3.區內既成道路皆予以保留並劃為計畫道路。
(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二節)5-9~5-13刪除:4內政部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台南市政府處理情形頁次4.本案擬變更機關用地為古蹟保存區部分,請補充說明該古蹟保存區之劃設緣由,並加強變更理由之說明。鑑於「機32」機關用地部份土地介於生產路及「古26」古蹟保存區間,不利於土地使用,故考量古蹟保存區完整性及出入交通需求,併入「古26」古蹟保存區。
(詳計畫書第六章第二節)6-55.依計畫書第5-5頁臺南市東區尚有352公頃之住宅區需求,請補充其詳細計算過程。至於計畫書第5-6頁本案商業區劃設已超過法定上限,應如何處理,請補充說明。原提送之計畫書部份數據有誤,在此提出修正。
1.依東區計畫人口推算,住宅區尚有143公頃(樓地板面積)之需求。
2.東區商業區經法規檢討後,尚有40.8公頃之劃設空間,故本案劃設20.85公頃之商業區未超過法定上限。
(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三節)5-155-166.有關商業設施需求推估之目標商圈,似與鄰近都市計畫內商業區之目標商圈重疊,請補充說明其合理性。鄰近2個商業區,其目標商圈必然會有部份重疊之情形,但每個商業區推估亦不可能假設該商業區佔有全部商圈,例如本案在主要商圈評估佔有40%,次要商圈降為8%,三次則為6%,亦即距離越遠,佔有率越低,故商圈之佔有不可能出現100%的情形,即商圈內之消費人口不可能僅選擇單一商業區進行消費行為。
(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三節)5-207.本案劃設14.92公頃之文教用地,有關其規模需求推估,仍請具體補充說明。依據台南大學將引進之人口數進行推估,台南大學將引進教職員生2,000人,並加計烏樹林及停車場等開放性設施,故文教用地之規模至少為14.83公頃,本案劃設文教用地14.92公頃,已符合需求。
(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三節)5-228.請配合國立臺南大學所提文化軸線與文教用地之規劃構想,酌予修正計畫書第5-16頁規劃構想示意圖。參酌「南台南站副都心地區文教用地開發計畫書」,將規劃構想於計畫書中摘要說明。
(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二節)5-5~5-69.本案配合鐵路地下化將分兩期辦理區段徵收作業,請分別以第一期及第二期為範圍,將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示意圖及計畫圖等重新整理及調整編號,以利未來分階段核定主要計畫。依區段徵收分期分列,第一期為第一類,第二期為第二類,另非區段徵收範圍內之變更案則列為第三類。
(詳計畫書第六章第二節)6-110.本案鐵路地下化後,該鐵路土地地下供鐵路使用,地面為其他使用,建請於該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增列得供鐵路使用之相關規定。增設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5條:
「鐵路地下化路線所經之公園道用地、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地面為該分區允許之使用,地下則供鐵路使用。」(詳細部計畫書第五章第六節)本案細部計畫5-3111.本案原計畫大部分為農業區,請於細部計畫檢討時,妥為考量規劃適當之滯洪設施。增設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6條:
「公18」公園應配合現有之巴克禮公園進行整體規劃,並設置適當之滯洪設施。
(詳細部計畫書第五章第六節)本案細部計畫5-31(七)區段徵收:
1.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請依修正後土地使用計畫,補充臺南市政府地政處認可之2期區段徵收範圍可行性評估報告(含市府與台糖公司協調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至於本案抵價地比例,因影響地主權益,建請以2期區段徵收範圍,補充其敏感度分析,以瞭解財務可行性,並請確定抵價地比例。1.有關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內容詳計畫書附件一。
2.有關區段徵收敏感度分析詳計畫書附件一。
3.第一期抵價地比例為40.45%;另第二期開發期限則須配合鐵路地下化工程,故抵價地比例須於鐵路地下化完成後再與地主協商訂定之。
(詳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一刪除:4內政部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台南市政府處理情形頁次2.本案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臺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區段徵收作業遵照相關規定辦理。
(八)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1.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1條其他開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二十一、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不含已完成公共設施或整地者),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位於海埔地。
(四)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五)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
(六)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
2.依上述規定本案未屬於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項目,故現階段不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刪除:4附件「變更台南市東區主要計畫(南台南副都心地區)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臺南市政府98年9月22日南市都劃字第09816547940號函)內政部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台南市政府處理情形頁次(一)空間發展定位:本案應從台南市、台南市東區到本計畫區等空間尺度,探討其發展定位,並提供能滿足完整生活機能之服務設施,敘明與周邊地區及鄰近重大建設計畫之發展關係,明確界定本計畫區之功能定位。1.本計畫區定位為「南台南副都心」,配合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的推動,將本地區發展成為一包含體育休憩、商業會展、文化藝術、休閒購物、交通居住之複合性園區。
(詳見第五章第一節)2.配合鄰近周邊重大建設的推動,包括「東西向快速公路台南-關廟線(台86)」、「鐵路地下化-台南計畫」、「台南都會公園開發計畫」及「台鐵台南沙崙支線計畫」等,交通運輸的優勢及生活環境品質的提升,快速帶動本地區之發展。
(詳見第二章第二節)5-1~5-22-7~2-12(二)人口及產業發展:本案請綜合考量台南市主要計畫人口分派、細部計畫可容納人口、現況人口發展趨勢,以及計畫區內重要發展核心(如南台南車站、台糖總公司及台糖試驗所、巴克禮公園)等因素,訂定適當之計畫人口、活動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等相關資料,據以檢討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1.依現行主要計畫內容,東區佔全市主要計畫人口分派比例約20.16%,但目前計畫人口達成率已達85.73%,遠高於全市計畫人口達成率68.4%;另依現行細部計畫之住宅區容積進行推估,現況人口已達細部計畫可容納人口之90.94%,均顯示東區發展漸趨飽和。
2.再分析近十年人口統計資料,東區不僅為全市人口主要聚集地,亦為新增人口主要遷移地區,惟近年人口年增率下降甚速,推測應與東區發展漸趨飽和有關。
3.承上,為促進東區再發展,應規劃新興發展區以滿足地區發展需求,進而提升整體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詳見第三章第三節)4.依引進之就業人口推估,本計畫區居住人口需求為13,727人,但考量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及各項公共設施之需求,將住宅區劃設為32.18公頃,故本計畫區約可容納11,263人,故計畫人口訂為11,263人。(詳見第五章第三節)3-6~3-85-24(三)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3.本案擬規劃之各種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應增列其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等原則性說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土地使用分區用地管制要點已於本案細部計畫說明書中敘明,主要計畫說明書中則僅列出原則性說明及法令參考之依據,各分區之允許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則不再重複說明。
(詳見第七章第六節)7-334.本案土地使用計畫請考量現有水文、綠色空間、特殊地景、既成道路及現有聚落紋理等,重新思考檢討規劃,並以示意圖表明其與土地使用計畫之關係。1.針對計畫區內植栽及水系,保留地方居民使用率較高之烏樹林及巴克禮公園內竹溪水源之水系,並以生態工法方式進行開發,儘量避免破壞原有功能。
(詳見第三章第二節)2.本案規劃方案配合周邊聚落之發展,儘量與周邊現況道路完整銜接,避免路衝及畸零土地之產生。
(詳見第三章第五節)3-3~3-43-16~3-175.本案住宅區、商業區與文教會展用地之規模需求推估,請補充說明。至於文教會展用地擬供大學設置、商業設施及展覽場等使用,建議修正為「文教用地」,請市府徵詢相關大學(如成功大學、台南大學)之意見,瞭解其實際發展需求,並研擬「文教用地」之事業及財務計畫。1.住宅區需求推估須考量台南市現況居住型態,以透天厝為主之平均家戶住宅面積,據以推估住宅需求量。
2.商業區需求則依法規規定之劃設上限劃設,經統整全台南市已劃設之商業區及正辦理擬定、變更或通盤檢討之都市計畫案將新增之商業區,本市仍有約128公頃之商業區劃設空間。
3.依據台南大學引進之人口數推估文教用地規模,5-155-165-22~5-23刪除:4內政部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台南市政府處理情形頁次文教用地至少需劃設14.83公頃,而本案劃設14.92公頃,恰可符合需求(以上詳見第五章第三節)。
4.文教用地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已將台南大學98年1月相關開發計畫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詳見第八章)。
8-96.本案請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及參照「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劃足符合上開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並將規模較大之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提升為主要計畫層級。至於本計畫區活動人口可能衍生之公共設施需求,請併同檢討規劃。1.計畫區開放空間面積已可滿足法規規定之下限10%。
2.檢討本案變更後東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除公園用地及公(兒)用地足夠外,其餘仍為不足。
3.本案已儘可能劃設相應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且公共設施比例已接近50%。
4.除「公(兒)E61」用地、「停1」用地及2處廣(停)用地仍為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外,其餘皆為主要計畫層級(詳見第七章第三節)7-2~7-3(四)交通運輸:有關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提下列意見,請補充說明,並請市府先行送請該所確認。
6.請補充基地現況周邊道路詳盡圖示(請標示路名),俾利瞭解計畫區域周邊道路整體路網銜接情形。周邊道路圖示已修正。
(詳見第三章第六節)3-197.本案未來規劃道路由圖四-2中無法詳確了解,同一條路寬窄不一,尤其對外銜接之道路路寬似過窄,疑有影響進出之安全疑慮,請考量以上安全問題,重新加以規劃;公園道之佈設斷面如何,亦請說明。1.本案鄰近地區均為建成區,為避免新規劃之分區道路對周邊既成社區交通衝擊太大,故配合現況道路寬度並考量未來計畫區內通行需求,而造成寬度不一之情形。
2.公園道斷面情形已補充。
(詳見第七章第四節)7-4~7-87-68.現況年之交通量採民國89年台灣省市區道路交通特性分析之數據,資料過舊,請更新現況交通量調查資料。已於97年12月13日~20日進行現況交通流量調查。
(詳見第三章第六節)3-219.本案缺乏說明商業區之未來開發屬性與強度,亦未說明成功大學與台南大學引進學院之學生數與展覽吸引之旅次預估量,請補充相關數據、假設及推算基礎。1.商業區開發屬性與強度詳見第五章第二節。
2.本案已將台南大學引進學院之學生數與展覽吸引之旅次預估量列為參考依據及推算基礎。
(詳見第七章第四節)5-87-14~7-2010.請列表現況與目標年各周邊道路路寬與容量,及現況與目標年預測交通量(請包含商業區、成功大學與台南大學引進學院之衍生交通量,此項請列明計算過程)並分別評估現況與目標年各道路服務水準。1.計畫區開發後生產路將拓寬為30米,其餘周邊道路則維持現況寬度,經推估後,計畫區內部份道路服務水準將降至D級,已達可容受範圍之臨界點,須配合擬定交通改善策略。
2.現況道路服務水準詳見第三章第六節。
3.目標年道路服務水準詳見第七章第四節。7-13~7-193-217-1911.本案部份路段現況年道路服務水準已達D~E級,請補充計畫周邊範圍相關交通改善或交通減輕計畫。1.現況道路服務水準重新調查修正後,部份道路服務水準達D級。
(詳見第三章第六節)2.周邊道路交通改善策略詳第七章第四節。3-217-22刪除:4內政部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台南市政府處理情形頁次12.本案對停車供需分析意見如後:
(1)本計畫書說明東區停車空間已不足28公頃,宜於主要計畫中規劃明確說明停車場設置之位址,並說明提供之空間大小。
(2)停車需求僅止於商業區,似過於低估,應補充成功大學與台南大學引進學院之學生數與展覽吸引旅次之停車需求分析。該文教會展用地之停車空間是否能因應成功大學與台南大學引進學院之學生數與展覽吸引旅次之停車需求,請補充說明。
(3)若供給無法因應需求,請提出改善構想。1.目前計畫區內留設之停車空間為2.4公頃,包括2處「廣(停)用地」及「文教用地」內留設之停車空間。
2.依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規定,文教用地內至少需設置汽車530格,機車790格,即應至少留設之停車空間為1.82公頃,本案已預留1.62公頃之戶外停車空間,再加計建築物地下停車空間,足已符合需求。
3.為因應大型活動期間大量增加之停車需求,故提出停車改善策略,以期活動期間可減輕周邊住宅及商業區之停車問題。
(詳見第七章第四節)7-24~7-28(五)都市防災:本案應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1.本案已於細部計畫說明書中詳述都市防災計畫。
2.另主要計畫說明書亦於第七章第五節中概述都市防災計畫。7-29~7-32(六)計畫書應補充事項:
12.本計畫案之發展課題與對策、計畫目標及實質計畫等,請補充說明,並應相互配合。1.發展課題與對策詳見第四章第二節。
2.計畫目標詳見第五章第一節。
3.實質計畫內容詳見第七章。4-35-17-113.台南市大眾運輸較不發達,有關活動人口如何進出本計畫區,請補充說明。台南市公車系統近年已大幅改善,同時配合市內各觀光景點規劃路線,目前公車使用率亦已提升,未來除於計畫區內規劃完善公車路線外,亦須配合南台南站復站,台鐵地下捷運化後提供短程運輸,以利本計畫區活動人口進出。─14.本案開發方式包括區段徵收、一般徵收、無償撥用及變更回饋等,請補充說明其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本案土地大部份皆屬臺灣糖業公司所有,其中除臺灣糖業公司現已使用之「機32」機關用地、「古26」古蹟保存區(台糖總部)、「生(專)1」生物技術及研發專用區外,其餘將採一般徵收、無償撥用、變更回饋及區段徵收等方式開發。
(詳見第八章)8-115.有關自行車系統及雨水回收再利用(包括:中水道、提高透水率、綠覆率)等,如何納入本計畫區整體規劃,請補充說明。1.有關自行車系統已於細部計畫都市設計規範中規定。
2.有關雨水回收再利用部份,本案已規劃多處公園、公(兒)及綠地等,提升計畫區內綠覆率,將有助雨水回收再利用,相關工程將納入區段徵收工程作業中辦理。─16.有關市府於會中建議修正內容(如部分商業區縮減、分期分區發展範圍調整)及計畫內容錯誤部分(如計畫書第26頁體4用地)等,請查明修正。計畫內容錯誤部份已查明修正。
─(七)區段徵收: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除應於計畫書以示意圖明確標繪其範圍,以及補充台南市政府地政處認可之2期區段徵收範圍可行性評估報告,納入計畫書敘明外,並應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具體可行。
刪除:4內政部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台南市政府處理情形頁次3.請台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已納入計畫書。
(詳附件一)附件一4.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區段徵收作業遵照相關規定辦理。
─(八)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1.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1條其他開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二十一、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不含已完成公共設施或整地者),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位於海埔地。
(四)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五)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
(六)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
2.依上述規定本案未屬於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項目,故現階段不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刪除: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