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01-審議事項-第7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供景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01
案件id
sKYFOC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4月1日第18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98年5月13日府建城字第098011160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張委員梅英、林委員秋綿、陳委員麗紅、王委員秀娟、高委員惠雪等,並由張委員梅英擔任召集人,於98年7月20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研獲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彰化縣政府98年10月29日府建城字第0980258303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彰化縣政府98年10月29日府建城字第0980258303號函送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及補充資料通過(詳附錄),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刪除:4【附錄】98年7月20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彰化縣政府98年10月29日府建城字第0980258303號函送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及補充資料。
本案建議除請彰化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等資料到部後,提委員會審議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處理情形查核表。
彰化縣政府98年6月16日府建城字第0980140990號函查核意見(以下簡稱查核意見)目次條文規定符合不符合補件備註98年7月20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彰化縣政府回應(98年10月29日府建城字第0980258303號函)一本原則適用對象,以其土地為原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而確無工業區可供擴建,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詳主要計畫書附件八(經濟部95年12月28日經授工字第9081號函)。
(一)經經濟部認定屬附加產值高或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資事業者。ˇ--(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為增設污染防治設備者。---(三)經經濟部認定屬設立營運總部者。---除請補充下列資料,以強化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須迅行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以配合經濟發展需要之理由外,其餘建議同意採納該府查核意見。
(一)擴建廠區之理由及必要性,包括:1.可創造多少就業機會?2.該公司在產業鏈之特殊性及其重要性為何?3.近年來該公司營運狀況是否良好?4.是否曾獲彰化縣政府優良廠商?5.請詳敘該公司主要營業項目及內容?等資料。
(二)該公司無法遷移到鄰近工業區之理由。
(三)計畫書第25頁內表六鄰近地區之工業區開闢使用現況表(94年)及計畫書附件一公司變更登記表(94年)等,應請更新為97年以後數據資料。遵照辦理。
- 一、景福公司擴建廠區之理由及必要性已予強化補充,詳補充資料第壹點說明。
- 二、景福公司無法遷移到鄰近工業區之理由已予補充,詳補充資料第貳點說明。
- 三、計畫書第25頁內表六鄰近地區之工業區開闢使用現況表已更新為最新資料,詳補充資料第貳點說明。
- 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已更新為最新資料,詳補充資料附件四。
刪除:4彰化縣政府98年6月16日府建城字第0980140990號函查核意見(以下簡稱查核意見)目次條文規定符合不符合補件備註98年7月20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彰化縣政府回應(98年10月29日府建城字第0980258303號函)二申請變更為工業區之毗鄰土地用途,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增設防治公害設備或相關環境保護設施。----(二)增闢必要之對外通路。----(三)增設營運總部之相關設施。----(四)有關之廠房、倉庫、倉儲設施、生產實驗室、單身員工宿舍或其他必要性附屬設施、道路、綠帶、公共停車場、廣場等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ˇ--詳主要計畫書附件七(擴建計畫書)。據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會中說明,申請變更為工業區之毗鄰土地用途作為擴建廠區使用,除補充說明下列各點,納入計畫書外,其餘建議同意採納該府查核意見。
(一)有關防災計畫部分,請補充說明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資料。
(二)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會中說明,鄰近地區主要仍為農業生產用地,建議採納該府農業單位建議:1.本基地緊鄰農業用地部分,應劃設至少2公尺以上寬度之隔離綠帶,並應自行維護及管理,以確保防災功能。2.變更使用後不得影響鄰近農業生產環境。3.廢污水應與農業灌溉設施採分流系統為原則。
(三)本案北側緊鄰彰草路(路寬15公尺),建議補充說明交通系統資料包括:1.本基地及周邊地區較大範圍之交通系統圖。2.擴建廠區衍生交通量是否對周邊造成影響。3.因擴建廠區所衍生之員工停車空間及卸貨空間之供需情況,並研提將停車需求內部化以減少交通衝擊之相關因應措施。4.擴建廠區後,其周邊道路之交通服務水準為何?等資料。遵照辦理。
- 一、有關本計畫之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資料原已於配合本案擬定之細部計畫書說明,詳補充資料第參點說明。
- 二、本計畫交通系統資料已予補充,詳補充資料第肆點說明。
刪除:4彰化縣政府98年6月16日府建城字第0980140990號函查核意見(以下簡稱查核意見)目次條文規定符合不符合補件備註98年7月20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彰化縣政府回應(98年10月29日府建城字第0980258303號函)三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規定:----(一)申請人應先提具擴建計畫經經濟部核准。ˇ--詳主要計畫書附件八(經濟部95年12月28日經授工字第9081號函)。建議同意採納該府查核意見。
-(二)申請人每次申請變更毗鄰之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並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三年後,始得再依本原則規定申請增加工業區毗鄰土地擴建使用。
但經經濟部同意者,不在此限。ˇ--本案申請範圍面積共計0.2670公頃,同時係申請人首次申請增加工業區毗鄰土地擴建使用。建議同意採納該府查核意見。
-(三)申請人原有廠地應為自有,確已無法再擴充者。但以承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申請擴建者,申請人仍應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申請變更土地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同意書;如申請擴建之土地屬公有者,應取得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同意書或同意開發證明文件。ˇ--原有廠地為自有。擴建部分已取得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詳主要計畫書附件六)。建議同意採納該府查核意見。
-刪除:4彰化縣政府98年6月16日府建城字第0980140990號函查核意見(以下簡稱查核意見)目次條文規定符合不符合補件備註98年7月20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彰化縣政府回應(98年10月29日府建城字第0980258303號函)四申請變更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變更之土地,必須與原有工業區廠地相毗鄰,地形完整銜接,且無破壞水土保持之虞,以利整體規劃、開發。但為合併計算寬度不超過十公尺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既成道路或水路分隔,且可與原廠地合併供一生產單元完整使用者,不在此限。ˇ--詳主要計畫書圖二(變更範圍示意圖)。建議同意採納該府查核意見。
-(二)申請變更之毗鄰土地,應由申請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經公證或認證之合法買賣契約或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並應出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ˇ詳主要計畫書附件六(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但尚未經公證或認證。本案如經大會審決通過,應將經公證或認證之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之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遵照辦理。
本案擬將經公證或認證之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納入計畫書。
刪除:4彰化縣政府98年6月16日府建城字第0980140990號函查核意見(以下簡稱查核意見)目次條文規定符合不符合補件備註98年7月20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彰化縣政府回應(98年10月29日府建城字第0980258303號函)(三)重要水庫集水區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軍事禁限建範圍及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之土地,不得申請變更。ˇ--詳主要計畫書附件九(非位於重要水庫集水區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軍事禁限建範圍及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之土地證明文件)。建議同意採納該府查核意見。
-(四)申請變更之毗鄰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及綠地等設施使用;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平均坡度未達百分之三十者,始得作為建築基地。ˇ--本案申請變更之毗鄰土地非位於山坡地。建議同意採納該府查核意見。
-刪除:4彰化縣政府98年6月16日府建城字第0980140990號函查核意見(以下簡稱查核意見)目次條文規定符合不符合補件備註98年7月20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彰化縣政府回應(98年10月29日府建城字第0980258303號函)五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時,應由申請人出具切結書,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及其所提擴建計畫限期開發,並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簽定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納入計畫書規定:ˇ--詳主要計畫書附件十(切結書)、附件十一(捐贈回饋協議書)。建議同意採納該府查核意見。
-(一)應提供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其中周邊隔離緩衝綠帶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五,並應自行管理、維護;且於公共設施用地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用地應完成分割移轉贈與地方政府後,其餘變更後之工業區土地始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ˇ--詳主要計畫書附件十一(捐贈回饋協議書)。一、據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會中說明,本案於細部計畫中擬將申請總面積(面積2670㎡)之30.07%之土地(面積803㎡)作為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面積803㎡包括綠地用地(面積178㎡)、綠地用地(隔離綠帶)(面積426㎡)及廣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面積199㎡)】,其中周邊隔離緩衝綠帶不得少於15.95%(面積426㎡),為避免增加該府後續管理維護之負擔,免捐贈土地,改採折算捐贈代金方式(以變更後當期公告現值加40%計算)繳納,惟該土地仍應維持綠地用地(面積178㎡)、綠地用地(隔離綠帶)(面積426㎡)及廣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面積199㎡)之使用,產權仍屬景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並應由該公司自行管理及維護。
- 二、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採納該府核議意見,並納入計畫書,以利執行。
(一)請補充說明改以捐贈代金繳納之理由及代金計算公式(含附近土地公告現值情況)。
(二)本案綠地用地(面積178㎡)、綠地用地(隔離綠帶)(面積426㎡)及廣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面積199㎡),不得計入開發建築基地範圍。
(三)建議前揭細部計畫之綠地用地(面積178㎡)及廣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面積199㎡)應集中劃設,並且開放供公眾使用。遵照辦理。
- 一、本計畫改以捐贈代金繳納之理由及代金計算公式已予補充,詳補充資料第伍點說明。
- 二、本案細部計畫綠地、廣停用地擬依原位置劃設,原因如下:
1.該綠地、廣停用地係配合景福公司實際使用現況及廠房位置予以劃設。
2.本案細部計畫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98年4月1日第182次會議審議通過。
另,景福公司願開放前述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
刪除:4彰化縣政府98年6月16日府建城字第0980140990號函查核意見(以下簡稱查核意見)目次條文規定符合不符合補件備註98年7月20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彰化縣政府回應(98年10月29日府建城字第0980258303號函)(二)前款應贈與地方政府之土地,其屬國有土地或經申請人提出申請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得同意改以變更後當期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之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於申請建築執照前折算繳納,但因情形特殊,經申請人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報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得採分期方式繳納;其所提供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於主要計畫使用分區仍為工業區。ˇ--本案同意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詳主要計畫書附件十一(捐贈回饋協議書)。同五-(一)。
-(三)應由申請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如道路、綠帶、公共停車場、廣場、消防、上下水道及相關環保設施等,並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所有開發經費;其細部計畫得與主要計畫同時辦理擬定及審議,並於主要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定發布實施。ˇ--本案申請人已自行擬具細部計畫書,並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98年4月1日第182次會議審議通過。除請補充說明該公司相關製造生產過程中無須增設污水處理設施之理由,並納入計畫書外,其餘建議同意採納該府查核意見。二、依本案前向經濟部申請擴廠之擴建計畫書所附之擴展工業計畫污防說明書(經濟部95年12月28日經授工字第09520419081號函核准同意在案),因生產製程中並無廢水產生,故免增設污水處理設施,詳補充資料第陸點說明。
刪除:4彰化縣政府98年6月16日府建城字第0980140990號函查核意見(以下簡稱查核意見)目次條文規定符合不符合補件備註98年7月20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彰化縣政府回應(98年10月29日府建城字第0980258303號函)(四)申請人應依核准擴建計畫所訂開發期間內完成擴建,未能依限完成擴建或擴建計畫已有變更,不需繼續作工業使用者,內政部同意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由該管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迅即辦理通盤檢討,確實查明限於六個月內依法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之使用分區。ˇ--詳主要計畫書附件十一(捐贈回饋協議書)。建議同意採納該府查核意見。
-(五)未依核准擴建計畫所訂開發期限內完成擴建者,申請變更之毗鄰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建築用地。ˇ--詳主要計畫書附件十一(捐贈回饋協議書)。建議同意採納該府查核意見。
-(六)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
ˇ--本案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據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會中說明,該府環保單位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已認定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請將相關認定文件,納入計畫書。遵照辦理。
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都市土地工業區之開發,申請開發面積5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2.5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案申請擴大面積0.2670公頃,依上開規定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另,本案業經簽會本府環保局亦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本案擬將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
刪除:4彰化縣政府98年6月16日府建城字第0980140990號函查核意見(以下簡稱查核意見)目次條文規定符合不符合補件備註98年7月20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彰化縣政府回應(98年10月29日府建城字第0980258303號函)(七)申請變更之工業區內扣除留設相關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之可建築基地,最大建蔽率、容積率分別為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二百一十。
ˇ--詳細部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議同意採納該府查核意見。
-(二)專案小組其他建議事項:
98年7月20日專案小組建議彰化縣政府回應(98年10月29日府建城字第0980258303號函)(二)建議請彰化縣政府於本地區辨理通盤檢討時,研訂本計畫區零星工業區整體發展願景、目標及構想、產業發展內容及工業區總量管制,並規劃劃設適當之工業區,引導零星工業區有擴建需求之廠商前往設廠,以利集中劃設必要性公共設施(如污水處理設施等),確保都市健全發展。本府已於刻正辦理中之「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研擬本計畫區之工業區發展策略,詳補充資料附件五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草案)工業區發展策略。
(三)據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會中說明,本案農業區變更為零星工業區現況已完成興建,且無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使用之情事,尚符合本部69.3.4台內營字第2583號函及本部80.11.8台內營字第8078964號函示;致有關現況涉及違規使用部分,建議該府依據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辦理。本府已於98年10月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對本案申請人處以罰鍰。
(三)彰化縣政府98年10月29日府建城字第0980258303號函送補充資料:
壹、景福公司擴建廠區之理由及必要性
- 一、可創造之就業機會景福公司原有職員工計35人,本案擴建後職員工計83人,新增48個就業機會。
刪除:4
- 二、景福公司主要營業項目及在產業鏈之特殊性及其重要性景福公司主要係生產多功能LED燈鏡、鏡具、熱敏電子保溫架,其LED燈鏡取得中、日、德等多國專利,符合歐盟RoHS環保法規,廣受歐美國家歡迎。該公司位於產業鏈的頂端,並有數百家衛星工廠與其配合。
該公司生產產品獲得多國多項技術專利權及榮譽肯定,如中華民國專利證書:民國93年5月取得專利權之一體式鏡框結構改良(新型第219457號)、民國94年6月取得專利權之壁式開關感應式開關結構(新型第M267793號)等,日本実用新案登録証:2005年6月之照明器具コントロール構造(登録第3112415号)等(詳附件一)。
- 三、景福公司近年營運狀況景福公司95年度營業淨利為96,471,693元、資產負債淨值總額為27,619,799元,96年度營業淨利為65,789,382元、資產負債淨值總額為28,166,966元,97年度營業淨利為72,010,000元、資產負債淨值總額為27,545,909元(詳附件二),營運狀況穩定良好。
- 四、是否曾獲彰化縣政府優良廠商景福公司曾榮獲彰化縣政府95年度頒發之彰化縣優良廠商(詳附件三)。
貳、景福公司無法遷移到鄰近工業區之理由說明
- 一、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鄰近地區之工業區開發已趨飽和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鄰近地區之工業區包括都市計畫區內之彰化市、彰化交流道、和美、秀水、花壇、鹿港福興等六處都市計畫工業區,本案變更範圍所在之彰化交流道特定區工業區使用率已達90.83%;都市計畫區外之牛稠子、全興、彰濱、福興等四處編定工業區,除彰濱工業區外,餘使用率皆已達100%。詳表一所示。
刪除:4表一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鄰近地區工業區使用現況表都市計畫工業區編定工業區項目地區名稱面積(公頃)使用面積(公頃)使用率(%)名稱面積(公頃)使用面積(公頃)使用率(%)彰化市72.4513.2318.26牛稠子6767100.00彰化市彰化交流道137.91125.2790.83----和美鎮和美30.5414.6547.97全興124124100.00秀水鄉秀水43.7530.8770.56----花壇鄉花壇31.3121.0767.29----鹿港鎮鹿港福興36.6413.2436.14彰濱(設廠用地)20731513.2973.00福興鄉----福興433581.40資料來源:
都市計畫工業區:彰化市、秀水、鹿港福興: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發展綱要計畫/彰化縣政府(94年)彰化交流道: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書(94年3月)和美: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94年11月)花壇:變更花壇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94年2月)編定工業區:牛綢子、全興: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發展綱要計畫(94年)彰濱:彰化縣西南地區產業用地規劃之發展定位分析/逢甲大學都市計畫與空間資訊研究所(民國97年)、經濟部工業局彰化濱海工業區服務中心(98年8月)福興:98年度工業區用地供給服務交流平台建置計畫/經濟部工業局(98年8月)
- 二、本案毗鄰原廠地擴建具必要性與急迫性(一)依前述本計畫所在之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工業區使用率已達90.83%,而該特定區之工業區使用率又明顯高於鄰近地區之彰化、和美、秀水、花壇等地之工業區使用率。
因此,除已難於該特定區內另覓土地遷廠外,該特定區良好之交通條件及明顯之產業群聚現象,均顯示本案毗鄰原廠地擴建之必要性。
(二)本案之擴建計畫已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檢送擴建計畫書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擴建申請,該局認申請單位所生產之多功能LED燈鏡、鏡具、熱敏電子保溫架等產品每公頃平均年產值達2億元以上,係一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業經經濟部95年12月28日經授工字第09520419081號函核准同意擴建在案。
(三)申請單位現因不斷研發系列新產品、生產新增加產品及與日俱增之訂單,原有廠地面積太小,無法因應市場需求大量生產,故有擴廠之必要性與急迫性。
刪除:4參、本計畫防災計畫說明本案廠房已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室內消防栓、滅火、警報及避難逃生等防救災設備。以下分消防安全區劃、救災疏散動線及防災避難場所等說明本計畫區之防災避難計畫(詳圖一所示)。
- 一、消防安全區劃:本案以隔離綠帶、原廠房與他間工廠間之道路作為火災延燒防止地帶,以有效阻隔廠房區與他家工廠間之火災延燒。
- 二、救災疏散動線:本案救災疏散動線配合道路之規劃,以廠區車輛出入通路作為救災疏散動線。
- 三、防災避難場所:本案以基地北側之植栽休憩區、廣停用地及鄰近地區之開放空間作為防災避難場所。
肆、本計畫交通系統說明
- 一、本基地及周邊地區交通系統圖一計畫區防災規劃示意圖防災疏散動線消防安全區劃防災避難場所刪除:4本案基地北側為路寬15公尺之縣139甲號彰草路,往西可達和美鎮、鹿港鎮等地;往東可抵彰化市區,或經省道台一丙線金馬路向北至台中,亦或經縣134甲線東路向南銜接彰化交流道上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向北銜接和美交流道上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本基地及周邊地區較大範圍之交通系統詳圖二所示),上述車程均於10至20分鐘內可抵達。
- 二、擴建廠區衍生之交通量及停車需求(一)擴建廠區衍生交通量是否對周邊造成影響本基地於民國96年前已建築使用,依交通部公路總局97年度公路平均每日交通量調查,該調查之交通量即已包含本基地擴圖二本基地及周邊地區較大範圍之交通系統示意圖02505001000m資料來源:ttp://tw.maps.yahoo.com本案基地往彰化交流道往彰化市區往和美、鹿港往和美交流道往台中刪除:4建廠區後所衍生之交通量。
依該調查,彰草路於10k+530處(基地西側)設有一港墘一號橋調查站,其南向(往彰化市區)尖峰時段為下午5時至6時,尖峰小時交通量為390pcu/時,道路服務水準為C級;西向(往鹿港)尖峰時段為下午5時至6時,尖峰小時交通量為374pcu/時,道路服務水準為B級。
又本計畫因擴建廠區於下午5時至6時東向所衍生之交通量為14pcu,西向所衍生之交通量為9pcu,據以推估擴建廠區前之道路服務水準,東向由B級(V/C=0.40)略降為C級(V/C=0.41),西向則維持為B級水準。是以,本案擴建廠區所衍生之交通量對周邊造成之影響極微小。
表二擴建廠區後彰和路交通量及服務水準統計表車道佈設尖峰小時路名道路等級路型佈設地形方向(往)快車道混合車道慢車道流量總計(pcu)道路容量(pcu/hr)交通量(pcu)時段V/C服務水準等級東-1-440395039017-180.41C彰草路縣139甲號道路標線分向平原區西-1-500095037417-180.39B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97年度公路平均每日交通量調查、2001年台灣地區公路容量手冊及本計畫彙整。
(二)擴建廠區所衍生之員工停車空間及裝卸貨空間之供需情況1.停車需求(1)設廠停車空間檢討依本案細部計畫規定,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在150㎡(含)以下,應設置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滿150㎡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本案依上開規定應設置27部停車空間。
(2)裝卸貨空間本案擴建廠區前後之裝卸貨空間皆利用原廠區(零工四一)西側及本案基地西側空地處,載貨車輛均為3.5噸以下之小型貨車,其配合原料進廠及成品出廠,為機動、非常態性時段,不因擴建廠區而需新增裝卸貨空間。
2.停車空間規劃目前員工交通工具皆停置於本案基地內東側空地及西北側刪除:4之廣停用地,本案於上開區位規劃540㎡之停車空間,以供員工停放。是以,本計畫擴建廠區前後之停車需求皆內部化,並未外溢(詳圖三本案停車及裝卸貨空間位置示意圖)3.減少交通衝擊之相關因應措施本案將在原廠區於彰草路之進出道路路口處,於上下班時段以警衞現場進行交通指揮方式,疏導此處所產生之交通衝擊,以保持彰草路行車順暢。
圖三本案停車及裝卸貨空間位置示意圖原廠區範圍停車空間擴建廠區範圍往彰化市區往鹿港停車空間裝卸貨空間刪除:4伍、本計畫改以捐贈代金繳納之理由說明
- 一、本計畫改採捐贈代金繳納理由(一)本案申請變更面積2,670㎡,目前提供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30.07%土地作為公共設施,面積僅803㎡,其因面積狹小且鄰近地區皆為農業區土地,並無公共設施不足之迫切性及未具提供公共設施之效益。
(二)景福公司為促進原廠地與毗鄰土地之整體有效利用與管理。
(三)為避免增加地方政府後續管理維護負擔,且比照本縣目前依相同處理原則辦理且已核定之案件回饋方式(民國93年8月25日發布實施之伸港都市計畫區-彰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案、民國96年1月22日發布實施之花壇都市計畫區-正昇印製罐股份有限公司案)。
- 二、捐贈代金試算(含附近土地公告現值情況)本案捐贈代金試算說明如下:
(一)本案基地(彰化市西門口段183-8地號等5筆土地)面積計2,670㎡,原計畫為農業區,民國9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2,900~4,843元/㎡間。
(二)本案原廠房所在為零星工業區(零工四一),計有二家工廠使用。
原廠地(彰化市西門口段183-19、183-20地號土地)面積499㎡;原廠地西側之他間工廠(彰化市西門口段183-4、183-5地號土地)面積505㎡,民國9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皆為5,500元/㎡。
表三本案基地及附近土地公告現值表鄉鎮市地段地號土地使用分區面積(㎡)9801公告土地現值(元/㎡)備註183-19零星工業區251.005,500本案原廠地(零工四一)183-20零星工業區248.005,500本案原廠地(零工四一)183-4零星工業區251.005,500零工四一西側他間工廠183-5零星工業區254.005,500零工四一西側他間工廠183-3農業區604.004,834本案基地183-8農業區579.002,900本案基地183-23農業區89.002,900本案基地183-24農業區1276.003,748本案基地彰化市西門口段183-25農業區687.002,900本案基地刪除:4(四)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五點(二)規定略以:「應贈與地方政府之土地…以變更後當期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之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於申請建築執照前折算繳納,…。」,是以,本案以原廠地所在之零工四一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基礎,捐贈代金為6,183,100元,計算式如下:
應捐贈代金=803㎡×(5,500元/㎡×1.4)=6,183,100元陸、本案無須增設污水處理設施之理由說明本計畫案開發僅供擴建廠房及增加機械動力設備,並未產生事業廢污水,僅包括一般生活污水及地表逕流水,未來除部份回收作為景觀用水並可提供植栽之澆灌使用之外,將收集至基地排水溝再對外排放至本基地北側之彰草路南緣路邊溝排放,其未排放至農灌排水路系統,無污染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虞。
再依本案前向經濟部申請擴廠之擴建計劃書所附之擴展工業計畫污防說明書(經濟部95年12月28日經授工字第09520419081號函核准同意在案),因生產製程中並無廢水產生,故免增設污水處理設施,茲節錄該說明書內容如下:
(一)每日排放廢水量:1m3/日(二)前處理方式及流程:
1.前處理方式:生產製程中並無廢水產生,僅有員工之生活污水,經由合併式處理設施處理後排放。
2.前處理流程:生活污水合併式處理設施排放(三)排放水質:生化需氧量:40mg/L化學需氧量:60mg/L懸浮固體:40mg/L(四)廢水排放方式:排入公共排水路(本基地北側彰草路南緣之路邊溝)。
刪除:4
附件
- 附件一中華民國專利證書:一體式鏡框結構改良(新型第219457號)、壁式開關感應式開關結構(新型第M267793號),日本実用新案登録証:2005年6月之照明器具コントロール構造(登録第3112415号)刪除:4刪除:4刪除:4附件二景福公司95~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刪除:4刪除:4刪除:4刪除:4刪除:4刪除:4刪除:4附件四景福公司近年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97年10月)刪除:4刪除: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