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11-審議事項-第13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恆春都市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11
案件id
GnHxP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月7日第154次會及97年2月1日第15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97年10月1日屏府建都住字第0970200728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第4款及同辦法第37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一案:基地現況係供服務中心及機房使用,因考量附近商業活動之延續性,故同意變更為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惟有關(一)回饋部分請比照本會98年1月20日第699次會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案例第二類型之規定辦理。(二)屏東縣政府應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案:基地現況係恆春線路中心,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本基地原擬作線路中心使用,為因應國家民營化政策,調整房地運用計畫,地上建物完工迄今,皆未作本業使用,故同意恢復變更為住宅區,惟有關(一)回饋部分請比照本會98年1月20日第699次會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案例第三類型之規定辦理。(二)屏東縣政府得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協商後,納入計畫書,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案:本變更案土地上現為郵局及閒置之中華電信恆春服務中心辦公廳舍,土地產權係屬中華電信公司及郵局所共有,持分各為二分之一,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本基地已未作本業使用,中華郵政公司則提供郵務服務使用,基地位處恆春鎮鬧區,毗鄰商業區,商業活動頻繁,並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已考量該地區區位條件及交通狀況,故同意恢復變更為商業區,惟有關(一)回饋部分請比照本會98年1月20日第699次會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案例第三類型之規定辦理。(二)屏東縣政府得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郵政公司共同協商後,納入計畫書,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四、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請屏東縣政府配合審議結果修正,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