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1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樹林市柑園二橋新建工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11
案件id
Nz9GQk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9月24日第39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北縣政府98年11月9日北府城審字第0980947389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附表本會決議外,其餘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蘇財利、蘇科銘、蘇聖中/樹林市新興段156、166-3、165-2、1974-2、196等地號)1.本案從陳情人所有土地中央徵收32公尺寬作為道路用地,至東、西兩側僅剩餘約10尺土地,造成無法開發畸零地,違背土地開發之基本原則。
2.環河路、八德路之兩條15公尺道路相1.懇請檢討斟酌是否微作調整偏向徵收,集中使用東側或西側之土地,而非從土地中央徵收2.如仍須從土地中央徵收,則斟酌縮減道路範圍1.本工程於環河路設置平交路口並採喇叭口處理,若路線偏移(向東或向西),皆需增加建物拆除面積。
2.環河路配合路口抬高約2.7公尺,路側現有建物地面與環河路路面具有高差,故需要保留一段距離設置引道降低高程,以維持其出入功能。若路線偏移,則因無足夠距離調降高差,將造成既有建物無法進出使用。
3.目前路線經過之位置係尚無建物之空地,考量減少建物拆除數量及降低對既有建物使用本案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同意將原於橋樑坡趾外緣兩邊各保留3公尺部分取消,以增進土地之使用,惟為處理橋面與現有地面高差所需空間,兩邊各留設1.3公尺邊坡,另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南側部分,因涉及擋土牆無法移位,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隔僅百餘公尺,規劃路權範圍內設置公尺機車道及3公尺人行道兼自行車道,顯非適當,請臺北縣政府予以縮減3公尺人行道兼自行車道或是僅留設人行道。能儘量少於30m寬。
影響,故將路線配置於現有空地中央。
4.本工程道路寬度23.4公尺,各車道寬度皆以規範容許之最小值配置;另由於八德街至環河路間路面與現有地面具有0~0.8公尺之高差,考量自然邊坡穩定所需寬度及未來道路維護所需空間,兩側路權寬度係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4.3.3節規定「匝道結構與建築物之側向淨空不得小於3公尺」於坡趾外緣訂定3公尺,路權寬度總計為32公尺。亦有保留之必要,爰本案酌予採納陳情意見,將路權範圍由32公尺,部分改為26公尺(如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
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