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11-審議事項-第15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11
案件id
TUIre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月7日第154次會及97年2月1日第15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97年10月1日屏府建都住字第0970200728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第4款及同辦法第37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案:本案基地現已建有房舍,係中華電信公司之中央辦公大樓及機房,土地產權為中華電信公司與國有各持分1/2,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該基地位處屏東縣政府計畫辦理都市更新之範圍內,配合周遭環境變更為商業區,並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已考量該地區區位條件及交通狀況,故同意恢復變更為商業區,惟有關回饋部分請比照本會98年1月20日第699次會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案例第三類型之規定辦理。
本案部分土地屬國有財產局所有,應請取得國有財產局之同意,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本案基地將來增建、改建時,應考量基地區位條件、交通狀況、公共開放空間及整體都市景觀…妥為規劃設計,並應提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基地地形狹長,夾雜於住宅區內,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目前僅提供行動基地台使用,使用率極低(建蔽率20%、容積率23%),本基地配合周遭環境變更為住宅區後,本業使用將配合開發計畫予以遷移。為提高都市土地之有效利用,故同意恢復變更為住宅區,惟有關(一)回饋部分請比照本會98年1月20日第699次會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案例第三類型之規定辦理。(二)屏東縣政府得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協商後,並納入計畫書,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六案:基地包括2處。
(一)作為建國機房使用部分,為符合實際,故修正為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免予回饋。
(二)另一處作為業務辦公大樓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變更為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惟有關1.回饋部分請比照本會98年1月20日第699次會審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案例第二類型之規定辦理。2.屏東縣政府應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四、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請屏東縣政府配合審議結果修正,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