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11-審議事項-第2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平溪都市計畫(部分學校用地『文小二』為學校用地『文小二兼供文教社教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11
案件id
lgn65u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9月24日第39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北縣政府98年11月18日北府城審字第0980964651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菁桐國小面臨道路寬度皆不足10公尺,未能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學校用地平面多目標使用之規定,惟因該校地處偏遠,變更後尚不致影響當地交通,爰本案同意變更。
- 二、本案變更後之學校用地(文小二兼供文教社教使用),其中使用項目「(三)社區營造服務機構」,非屬「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列舉之公共設施用地範疇,故請修正為「民眾活動中心」,以資適法。
- 三、請參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學校用地平面多目標使用規定,增列「除作學校使用外,作其他各項使用之面積不得超過學校用地面積之50%。」,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確保原教學之空間機能。
- 四、計畫書審核摘要表中登報日期漏載部分,請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