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11-審議事項-第18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案」【竹東鎮】。
會議紀錄id
MOIO721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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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委會93年9月23日第189次會議及93年10月28日第193次會議修正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93年11月22日府工都字第093014935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前委員啟東、歐陽前委員嶠暉、馮委員正民、楊前委員龍士、張前委員元旭(後由吳前委員萬順、孫前委員寶鉅接替)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洪前委員啟東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12月16日、94年3月4日、4月19日、6月17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經新竹縣政府94年7月29日府工都字第0940101404號函檢送相關替代方案優劣分析到部,提經本會94年9月6日第616次會議審決略以:「(一)本案前經新竹縣政府94年7月29日府工都字第0940101404號函送相關替代方案優劣分析(如下表),並建議將竹東鎮計畫區內坵塊圖上平均坡度40%以上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以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方式辦理。惟新竹縣鄭縣長永金列席說明,為順利推動本計畫案開發及一併解決原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問題,表達可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方案一(計畫範圍內全部土地原則得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方式或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徵收後開發)辦理之意見,故本案退請縣府考量本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重新研議適當之都市計畫方案後,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項目不納入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公展方案)納入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都市發展需要1.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於民國70年公布實施,民國80年7月發布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由於園區內產業高度集中發展,其快速增加之廠商數與引進之就業人口,遂造成園區內外與周圍環境產生交通壅塞、環保及住宅、商業、休閒空間供需失調等問題。本次通盤檢討即因應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產業發展需求,劃設各項土地使用分區支援產業發展所需各種土地使用機能。
2.區段徵收範圍面積約277.36公頃,劃設公共設施面積約95.02公頃,佔區段徵收總面積之34.26%。1.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於民國70年公布實施,民國80年7月發布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由於園區內產業高度集中發展,其快速增加之廠商數與引進之就業人口,遂造成園區內外與周圍環境產生交通壅塞、環保及住宅、商業、休閒空間供需失調等問題。本次通盤檢討即因應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產業發展需求,劃設各項土地使用分區支援產業發展所需各種土地使用機能。
2.區段徵收範圍面積約320.81公頃,劃設公共設施面積約142.88公頃,佔區段徵收總面積之44.54%。
公平性坡度40%以上之公園、綠地無法於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後一併取得,將產生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較不具公平性。可一次解決區內土地開發及公共設施取得問題,較具公平性。
財務計畫財務具可行性。
1.開發總成本約119.15億元~140.97億元。
2.平均土地成本介於38,942元/坪~39,877元/坪。在考量產專區4萬元/坪情況下,財務難達以自償。
1.開發總成本約146.31億元~171.51億元。
項目不納入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公展方案)納入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3.產專區4萬元/坪下,住商用地平均開發成本介於38,042元/坪~39724元/坪。
4.約可取得產專區55.01公頃及住商用地約43.77公頃~64.66公頃。2.平均土地成本介於57,940元/坪~65,604元/坪。
3.產專區4萬元/坪下,住商用地平均開發成本介於80,976元/坪~140,845元/坪。
4.約可取得產專區55.01公頃及住商用地約18.72公頃~42.84公頃。
實際執行可行性1.財務評估具可行性,未來採行引用民間資金挹注區段徵收開發,辦理招商作業較具可行性。
2.計畫區內坡度40%以上之公園、綠地範圍線有認定上之困難,恐引起紛爭導致執行上之阻礙,故區段徵收計畫實際執行範圍應以區段徵收實地測量結果為準。1.經財務計畫評估財務較難達自償,未來辦理招商作業過程,恐因廠商考量財務風險高而致招商不利,影響計畫執行。
2.全區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之認定不致影響地主權益,而造成執行障礙。
民眾權益1.計畫區內坡度40%以上之公園、綠地範圍線之認定造成民眾權益之差別。
2.將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排除,不於本次區段徵收中一併取得,有損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1.將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納入一併取得,對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較具保障。
2.若財務難以自償以致區段徵收難以執行,導致計畫區發展延宕,將造成全計畫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受損。
綜合評析1.本計畫區自70.05.20發布實施至今已超過20年,政府囿於財政因素遲未辦理徵收作業。經科學園區管理局89.3.16函示已無土地使用計畫並放棄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辦理徵收,同時對於本府擬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開發,科管局函示表示樂觀其成在案。
2.開發方式方面,前經行政院原則同意引進民間廠商與資金辦理區段徵收及開發,並將依法處理剩餘抵價地全部或部份可讓售方式由該參與開發廠商承受,抵付其投入之開發成本並自負盈虧。
3.區段徵收計畫範圍之選定,經本府地政局就計畫區辦理區段徵收財務進行評估,如產業專用區以4萬元/坪估算,則坡度40%以上之公園、綠地納入辦理區段徵收,財務難達平衡,經本局與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協商結果,該局礙於財政考量無法承接55公頃產業專用區及負擔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之徵收費用,因此以剔除坡度40%以上之公園、綠地為區段徵收計畫範圍。
4.考量通盤檢討目的及財務可行性等因素,本府建議維持原公展及縣都委審議通過內容,不納入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範圍。坡度40%以上公園、綠地部分,未來將以一般徵收、容積移轉或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辦理。
(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中有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一詞,請修正為『政策評估』。
(三)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決議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4年8月18日園建字第0940022734號函建議園區三路以南中山高速公路以西部分土地,位於民國72年11月12日發布實施之「擬定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第一期發展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修正主要計畫」案範圍,其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然並未依法辦理徵收並開發使用,為使開發與現況相符,以應本局土地管理之需,擬將上開土地由工業區變更為保護區(詳擬變更工業區為保護區示意圖),請惠予納入新竹縣政府所提「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寶山鄉】案」處理。併決議文一辦理。
」。
- 七、案經新竹縣政府95年3月15日府工都字第0950038096號函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由本會專案小組95年4月4日召開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5年5月2日第632次會議審決略以: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其中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本案經本專案小組審查後之計畫內容,與縣府93年11月22日府工都字第0930149354號函報部核定之計畫內容,已有相當差異,建議應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依修正後計畫內容通過;如公開展期間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再提委員會議討論。」,經新竹縣政府95年12月13日府工都字第0950170268號函送重新公開展覽期間陳情意見到部,經本會專案小組95年12月29日、96年4月30日、8月21日、12月11日(因其中2位委員任期屆滿卸任,為審慎起見,經簽奉核可,再增加楊前委員重信、黃委員德治參與該專案小組)、97年1月2日、97年4月1日、97年6月19日(含現場勘查)再召開7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提經本會97年7月15日第686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替選方案選定:有關新竹縣政府研提3個替選方案及1個備用方案(新竹縣政府97年7月9日府工都字第0970089300號函及97年7月11日府工都字第0970094189號函送),經竹東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相關公民、環保團體及新竹縣轄竹東鎮園區三期徵收促進會列席表達意見,以及委員充分討論後,基於維護農業生產及希望整體開發地主之權益、尊重環境保護之新價值觀及兼顧保育與開發等因素,原則同意依縣府所提第3方案,即折衷方案(如以下圖表)規劃,並將『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列入區段徵收範圍內。
- 二、後續規劃事項:
(一)本案後續規劃涉及現有地景生態(如湧泉、地塹)、農作紋理、農水路規劃、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名稱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可能衍生適法性問題等,經評估如必須修正前開折衷方案計畫內容者,請縣府研提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二)至於前開『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實際範圍及面積,應於辦理細部計畫及區段徵收時,確定相關地主領回該專用區之意願而定,如涉及主要計畫調整者,應再提會討論。
- 三、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請縣府以97年6月6日府工都字第097007786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為基礎,依前開決議文及下列各點意見修正計畫內容。
(一)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在抵價地發還比例尚未確定前,新竹縣政府即已完成招商程序,基於避免衍生圖利廠商及影響民眾權益等,經縣府參考該縣轄已辦理區段徵收案例,確定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最低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區段徵收總面積)為43%。
(二)有關斷層帶鄰近之土地使用計畫及污水處理場位置,請於細部計畫再進一步檢討分析,如涉及主要計畫調整者,應再提會討論。
(三)計畫書、圖變更編號建請以大區塊方式重新編號,以資明確。另計畫圖錯誤部分(如研究專用區),請配合修正。
(四)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縣府參考相關案例、研擬不同領取抵價地比例之方案及考量開發成本合理性,據以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經新竹縣府地政局認可後,先行送請本部地政司確認。
(五)本案請檢附產業專用區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以確保本特定區能順利開發及引進人口與產業。
- 四、公開展覽:有關『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轄(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竹東鎮部分】已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為避免執行疑義,建請再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如涉及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者,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其餘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轉請縣府參處。
- 五、區段徵收: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使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新竹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新竹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六、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決議1竹東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97年7月6日972(異)第42號依法異議書陳情「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倘仍強行准予違法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全體將此違法之行政處分,集體依法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必要時,將一併追究一切法律責任乙案。本案涉及都市計畫部分,均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於涉及區段徵收部分,轉請縣府參處。
- 七、其他:
(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列席代表建議有關高速鐵路兩側毗鄰地區限建事宜,請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 八、建議事項:
(一)未來辦理細部計畫及區段徵收工程時,建議儘量以生態規劃及生態工法處理,以維護原有地景風貌。
(二)本案計畫案名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案』【竹東鎮】,因該計畫範圍內土地未來可能不適用「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計畫案名是否應作適當之修正,請新竹縣政府斟酌考量。
(三)本案是否有陳情人所陳涉及利益輸送或其他不法行為之情事,非屬本會權責,請相關陳情人檢具具體資料,送交相關檢調單位依法究辦。」。
- 八、經新竹縣政府98年9月3日府工都字第09801399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因案情複雜,且專案小組召集人及部分委員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李委員正庸、張委員梅英、黃委員德治、羅委員光宗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復經98年9月25日、11月23日召開第13、1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新竹縣政府98年12月2日府工都字第098019084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辦理選配農專區意願調查,並參酌民眾陳情意見後,劃設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之面積約4公頃,基於尊重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選配農專區之意願及行政程序一致性原則下,建議仍維持本案劃設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之面積約4公頃。
- 二、本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係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5條規定辦理,因本計畫案屬新市區建設且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故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案原「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前經本府94年11月29日府授環發字第09401557842號函公告審查結論在案,惟因本案計畫人口經內政部都委會審查修正調降為26,000人(原核定環境影響說明書主要計畫之人口32000人),爰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本府98年4月3日府授環發字第0980103007號函)。本案依前開規定重新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並將民眾及相關機關意見處理回應,編制於說明書,並於完成環境影響說明書後,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2規定,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本案因涉及本會第686次會議審決內容,陳情人仍有不同意見,建議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8年9月25日第13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新竹縣政府98年10月30日府工都字第0980174876號函)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98年9月25日第13次初步建議意見縣府處理情形本案經新竹縣政府依本會97年7月15日第686次會議決議,以98年9月3日府工都字第09801399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到部,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府上開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計畫書1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第14次會議。遵照辦理。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
1.編號第42案(擬變更為零星工業區)、第43案(擬變更為研究專用區)不納區段徵收範圍,是否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或無需回饋,請補充說明。遵照辦理,縣府已補提98年10月15日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3次大會確認,修正後變更內容,詳變更內容綜理表第8-4及8-5案(計畫書P4-14)。
2.編號第49案(擬變更為灌溉設施專用區)範圍內土地包括以區段徵收及其他方式開發,請分案列出變更內容。遵照辦理,已分案列出變更內容,詳變更內容明細表第8-1、10-1及12-2案(計畫書P4-13~P4-16)。
3.編號第51案(河川區(排水使用)及河川區(排水使用)兼供道路使用)之開發方式,經與會代表充分討論後,同意依經濟部水利署意見(詳附表編號2)改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惟請經濟部水利署就柯子湖溪具體治理及徵收時程提出說明。1.配合辦理,詳變更內容綜理表第7-2案、8-6案、10-2案(計畫書P4-13~P4-16)。
2.本次檢討後之河川區(排水使用)及河川區(排水使用)兼供道路使用,請准予先行辦理核定。
4.有關編號第42案內部分土地,經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依縣都委會審決內容意旨,應由工業區變更為綠地,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請配合修正相關內容。遵照辦理,縣府已補提98年10月15日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3次大會確認,修正後變更內容,詳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0-1案(計畫書P4-15~P4-16)。
(二)交通分析:有關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及委員所提下列意見,請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並請縣府先行送請該所確認。遵照辦理。本府已先行簽會工務處土木科及警察局交通隊表示意見及修正後,再以98年10月19日府工都字第0980169705號函送交通部運研所表示意見,並已依運研所98年10月29日意見(1.大眾運輸接駁路線營運情形;2.其他交通改善策略實施後聯外道路服務水準)修正,詳計畫書P附錄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98年9月25日第13次初步建議意見縣府處理情形10-8、10-11、10-12。
1.計畫書第3-62~65頁說明縣道120線、鄉道竹48線、明興路及光明路為本計畫區周邊重要道路,惟後續之現況路段及路口服務水準分析未對以上道路進行分析,請補充。遵照辦理,已補充縣道120線、鄉道竹48線、明星路及光明路現況交通服務水準,詳計畫書P3-69~P3-71。
2.計畫書尚未對基地開發後目標年周邊重要道路進行交通量預測與服務水準評估,請先對基地開發內容進行量體分析,並計算衍生之產生與吸引交通量,進而提出交通量預測與服務水準評估。遵照辦理,已補充基地開發後目標年周邊重要道路進行交通量預測與服務水準評估、基地交通衍生量、開發後服務水準評估以及交通改善對策,詳計畫書附錄十。
3.現況年部分道路與路口服務水準已達D級,若基地開發後目標年周邊重要道路服務水準不佳,請提出交通改善方案。遵照辦理,已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改善對策,詳計畫書附錄十。
4.計畫書第3-77頁之大眾運輸系統部分,請補充基地如何接駁至臺鐵及高鐵場站,並說明接駁時間;另請說明各客運營運路線轉運、班次數及到達主要場站之時間。遵照辦理,已補充大眾運輸系統接駁路線、場站、時間、班次等相關說明,詳計畫書附錄十。
5.簡報第73頁交通系統計畫內容敘及預留匝道位置以銜接國道3號,請補充說明該預留匝道位置與前後兩處交流道距離,並請說明該案之構想。遵照辦理,已補充該預留匝道位置與前後兩處交流道距離、設置構想等說明,詳計畫書附錄九。
6.計畫書第4-3頁自行車系統路線為何,請補充說明。遵照辦理,補充說明內容詳計畫書P4-3、P4-7。
7.計畫書與細部計畫之停車場面積不同,且計畫書停車場位置僅1處,是否妥適,請說明;另請補充說明基地之停車供需分析,供給若不足應付需求,請提出改善構想。遵照辦理。
1.本計畫係屬主要計畫性質,故主要計畫停車場用地係以服務層級較高之停車場為主,至於鄰里性服務性質或產業專用區服務性質之停車場則於細部計畫時再予以劃設,以區分其服務等級及功能,故本案主要計畫停車場面積為0.9508公頃,而細部計畫停車場面積為1.9570公頃,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1條,停車場用地面積不得低於商業區面積之10%(1.7437公頃)之規定。
2.有關計畫區停車供需分析已補充說明,詳計畫書附錄十。
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98年9月25日第13次初步建議意見縣府處理情形8.基地內20M-5道路為基地主要道路,惟其寬度前後不一,恐導致未來交通壅塞,請說明如何避免以上情形。遵照辦理,20M-5號道路西側銜接40M-2號道路部分,係規劃20~23M之道路,且透過車道及標線規劃,使其與東側20M及西側40M道路均能順街,不致產生交通壅塞情形,詳計畫書附錄十。
9.本案40公尺寬計畫道路向東往商業區連結20公尺寬計畫道路路口,以及計畫區北側中興路路寬(20-25公尺)不一,可能會產生交通瓶頸,如何改善,請補充說明。遵照辦理。
1.本計畫40M-2銜接20M-5之交叉路口,因係由雙向六車道變化為雙向四車道,雙向車道數不對等,惟透過道路幾何設計(利用道路中央分隔島寬度變化而使車道對正,以利車輛通行順暢)與未來的交通管制設施可消弭衝突點,以維交通安全,詳計畫書附錄十。
2.北側中興路路寬(20-25公尺)不一部分,說明如后:中興路於本計畫區計畫寬度為15公尺,於北側「頭重、二重、三重都市計畫區」之計畫寬度為10公尺,總計畫寬度為25公尺,惟其現況路寬為僅20公尺,且西側新竹市部分,及計畫區東側往竹東市區部分均為20公尺。若僅計畫區拓寬為15公尺將無助於交通改善,且中興路沿線大部分為密集之沿街住宅或商業使用,拓寬涉及拆遷大量房舍,引發抗爭,故本次檢討將本計畫區中興路計畫寬度部分路段由15公尺調整為10公尺,其餘路段雖維持15公尺,惟其現況均已為臨近分區開闢使用,故實際上不會有20-25公尺道路路寬不依之情形,詳計畫書附錄十。
(三)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1.本案商業區與產業專用區之功能定位與是否產生競爭關係,以及臨接都市計畫區之發展現況與計畫內容等,請補充說明。遵照辦理,有關臨接都市計畫區之發展現況與計畫內容之補充說明內容詳計畫書P2-4~P2-7;有關商業區與產業專用區之功能定位與是否產生競爭關係之補充說明內容詳計畫書P4-2。
2.本案國中及國小用地劃設之面積,如目標年已符合使用需求,請補充新竹縣政府教育處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其餘公共設施用地如有不足,請於細部計畫擬定時予以補足。遵照辦理。
詳計畫書P5-13、P8-1及附錄十二。
3.計畫書第1-4頁,有關本特定區計畫涉及寶山鄉部分涉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乙節,似有錯誤,請依實際情形修正。遵照辦理,修正內容詳計畫書P1-4。
4.計畫書第5-3頁,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遵照辦理,補充說明內容詳計畫書P5-3。
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98年9月25日第13次初步建議意見縣府處理情形有關陳情人申請面積及採納陳情意見之面積,請補充說明。
5.計畫書第5-8、5-9、8-1頁,河川區(排水使用)及河川區(排水使用)兼供道路使用因非屬公共設施用地,請改列於土地使用分區。遵照辦理,修正內容詳計畫書P5-4、P5-5及P8-1。
6.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及其示意圖,請以大區塊及不同開發方式之原則重新編號,以利查考。遵照辦理,修正內容詳計畫書P4-12~P4-21。
(四)區段徵收: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使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新竹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新竹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新竹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遵照辦理。已載明於計畫書P8-2。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及相關機關建議:
詳附表。詳附表「縣府第二次研析意見」欄。
(六)其他及建議事項:
1.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最低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區段徵收總面積)仍應維持本會第686次會議決議訂為43%,如縣府有不同意見,請敘明理由,逕提委員會議討論。1.遵照辦理,納入計畫書載明,詳計畫書P8-1。
2.本案目前細部計畫方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區段徵收總面積之比例為43.19%。
2.本會第686次會議審決及新修正主要計畫內容,建請於示意圖表明主要修正理由及修正位置,以利後續討論。遵照辦理,詳本處理情形對照表P8~P24。
3.本案商業區建議於細部計畫規劃時,劃遵照辦理,納入細部計畫考量。
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98年9月25日第13次初步建議意見縣府處理情形設適當之廣場用地或開放空間,以利商業發展。
附件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86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對照表(新竹縣政府98年9月3日府工都字第0980139900號函)內政部都委會第686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替選方案選定:有關新竹縣政府研提3個替選方案及1個備用方案(新竹縣政府97年7月9日府工都字第0970089300號函及97年7月11日府工都字第0970094189號函送),經竹東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相關公民、環保團體及新竹縣轄竹東鎮園區三期徵收促進會列席表達意見,以及委員充分討論後,基於維護農業生產及希望整體開發地主之權益、尊重環境保護之新價值觀及兼顧保育與開發等因素,原則同意依縣府所提第3方案,即折衷方案(如以下圖表)規劃,並將「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列入區段徵收範圍內。一、內政部都委會第686次會議決議第3方案圖表詳表1圖1所示。
- 二、本計畫經考量下列因素修正內政部都委會第686次會議決議第3方案(一)配合現有地景生態(如湧泉、地塹)、農作紋理、農水路規劃予以調整。
(二)配合「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領回意願調查結果予以調整。
(三)配合斷層帶調查結果予以調整。
(四)考量用地需求規模、工程可行性及人民陳情意見調整污水處理場位置。
(五)配合少子化趨勢調整文小用地區位及規模。
(六)配合商業發展型態刪除市場用地。
(七)配合經濟部公告之「柯子湖溪排水設施範圍」及「柯子湖溪排水治理計畫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予以調整。
(八)配合各事業單位所需用地予以調整。
(九)配合道路工程可行性予以調整。
(十)為保存文化資源(包括伯公廟、老樹、廟宇等)予以調整。
(十一)為塑造商業發展軸帶及營造計畫區商業地標予以調整商業區區位及規模。
(十二)配合現況及陳情意見予以調整農業區。
(十三)除前述考量因素外,並配合其他整體規劃因素予以調整。
- 三、修正後方案圖表詳表2及圖2所示,並業經98年8月17日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2次會議審議通過。
修正內容詳計畫書第四章第四節變更內容(P4-11~4-23)、第五章實質計畫(P5-2~5-14)。
- 二、後續規劃事項:
(一)本案後續規劃涉及現有地景生態(如湧泉、地塹)、農作紋理、農水路規劃、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客家農業休閒專一、現有地景生態(如湧泉、地塹)、農作紋理、農水路規劃部分本計畫已研提「地塹、湧泉、灌溉水路調查暨改道規劃報告」函請農田水利會表示意內政部都委會第686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用區」名稱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可能衍生適法性問題等,經評估如必須修正前開折衷方案計畫內容者,請縣府研提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見,並經臺灣省新竹農田水利會98年8月13日竹農水管字第0980004039號函,原則同意在案。
修正內容詳計畫書P3-25~3-41、附錄二。
- 二、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將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2次會議決議內容,研擬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並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併同區段徵收範圍報核資料先行檢送予內政部地政司。
- 三、「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名稱修正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可能衍生適法性問題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之名稱並無修正,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2次會議決議如下:
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以供農業生產、休閒農場、客家田園住宅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20%,容積率不得大於30%,且均不得適用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相關規定。
另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仍屬低開發強度之可建築用地,故得納入區段徵收供地主配地。
- 四、經評估如必須修正前開折衷方案計畫內容者,請縣府研提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經評估須修正前開折衷方案計畫內容,故研提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交由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二)至於前開「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實際範圍及面積,應於辦理細部計畫及區段徵收時,確定相關地主領回該專用區之意願而定,如涉及主要計畫調整者,應再提會討論。一、辦理說明(一)縣府於民國97年9月24日府地測字第0970129886號函送達各地主,『為科學工業園區新竹縣轄竹東鎮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分配時,同意將全部土地選配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請於97年10月15日前親至或郵寄本府地政處提出「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選配申請書暨預告登記同意書』。
(二)案經縣府彙總各地主申請之結果,願意選配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之面積為17450.22㎡,詳民國98年3月5日府地測字第內政部都委會第686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0980032887號函所示。
(三)本計畫已參酌前述選配結果及陳情意見,劃設為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面積約3.3636公頃。
修正內容詳計畫書第四章第四節變更內容之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5案(P4-15)、第五章實質計畫(P5-2~5-6)及附錄四。
- 二、如涉及主要計畫調整者,應再提會討論遵照辦理。經縣府確定相關地主領回該專用區之意願並參酌陳情意見後,本計畫所劃設之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涉及調整內政部都委會第686次會議審決之主要計畫,故應再提會討論。
- 三、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請縣府以97年6月6日府工都字第097007786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為基礎,依前開決議文及下列各點意見修正計畫內容。遵照辦理。
(一)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在抵價地發還比例尚未確定前,新竹縣政府即已完成招商程序,基於避免衍生圖利廠商及影響民眾權益等,經縣府參考該縣轄已辦理區段徵收案例,確定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最低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區段徵收總面積)為43%。一、遵照辦理,本計畫之細部計畫區段徵收總面積為329.8457公頃,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143.9746公頃,佔區段徵收總面積43.65%。
並業經98年8月17日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2次會議審議通過,其面積詳表3所示。
- 二、參酌陳情意見,柯子湖溪屬私有地部分納入區段徵收辦理,惟其性質應屬公共設施,故計入公共設施計算。
- 三、將於主要計畫書載明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最低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含柯子湖溪私有地)/區段徵收總面積(含柯子湖溪私有地)】為43%,以為執行依據。
修正內容詳計畫書第八章(P8-1)。
(二)有關斷層帶鄰近之土地使用計畫及污水處理場位置,請於細部計畫再進一步檢討分析,如涉及主要計畫調整者,應再提會討論。一、斷層帶鄰近之土地使用計畫調整(一)本計畫經委託專業學者調查及分析,新城斷層之區位及線型與內政部都委會第686次會議審竣之主要計畫所標示之區位有差異。故需配合斷層帶調查成果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調整內政部都委會第686次會議審竣主要計畫於斷層帶附近之土地使用計內政部都委會第686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畫內容,並業經98年8月17日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2次會議審議通過。
(二)內政部都委會第686次會議審竣斷層帶附近主要計畫詳圖5所示。調整後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詳圖3及圖4所示。
- 二、污水處理廠位置調整內政部都委會第686次會議審竣之主要計畫,其污水處理廠用地區位位於本計畫區西南側,原污水廠用地扣除必要道路用地及陡坡後污水廠用剩約1.5公頃(需求面積3.23公頃);且主要道路因需銜接竹科力行路,道路與本廠址高差10公尺以上,詳圖5所示。
為避免影響周圍地區之發展及減少抗爭,於工程可行、處理功能及規模均可行原則下,擬調整至產業專用區北側、零星工業區六南側,且四周均以公園用地予以隔離,並建議調整為水資源回收處理中心用地,詳圖6所示。
修正內容詳計畫書第五章(P5-2~5-6)。
(三)計畫書、圖變更編號建請以大區塊方式重新編號,以資明確。另計畫圖錯誤部分(如研究專用區),請配合修正。遵照辦理,修正計畫書圖變更編號。
修正內容詳計畫書第四章第四節(P4-11~4-22)。
(四)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縣府參考相關案例、研擬不同領取抵價地比例之方案及考量開發成本合理性,據以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經新竹縣府地政局認可後,先行送請本部地政司確認。將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42次會議決議內容,研擬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並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併同區段徵收範圍報核資料先行檢送予內政部地政司。
(五)本案請檢附產業專用區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以確保本特定區能順利開發及引進人口與產業。遵照辦理,納入主要計畫書予以載明。
修正內容詳計畫書第七章(P7-1~7-5)。
- 四、公開展覽:有關「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轄(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竹東鎮部分】已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為避免執行疑一、遵照辦理,業經新竹縣政府於民國98年5月20日至98年6月19日止辦理公開展覽,並於98年6月7日辦理公開說明會。
- 二、至於涉及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者,列於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再提委員會審議討論。
內政部都委會第686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義,建請再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如涉及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者,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其餘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轉請縣府參處。修正內容詳計畫書第四章第四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0、42案。
- 五、區段徵收: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使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新竹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新竹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遵照辦理。
- 六、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決議1竹東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97年7月6日972(異)第42號依法異議書陳情「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倘仍強行准予違法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全體將此違法之行政處分,集體依法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必要時,將一併追究一切法律責任乙案。本案涉及都市計畫部分,均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於涉及區段徵收部分,轉請縣府參處。
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86次會議決議辦理。
- 七、其他:
(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列席代表建議有關高速鐵路兩側擬將上述決議載明於主要計畫書。
修正內容詳計畫書第八章(P8-1)。
內政部都委會第686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毗鄰地區限建事宜,請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擬將上述決議載明於主要計畫書。
修正內容詳計畫書第八章(P8-1)。
- 八、建議事項:
(一)未來辦理細部計畫及區段徵收工程時,建議儘量以生態規劃及生態工法處理,以維護原有地景風貌。擬將上述決議載明於主要計畫書。
修正內容詳計畫書第八章(P8-2)。
(二)本案計畫案名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案」【竹東鎮】,因該計畫範圍內土地未來可能不適用「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計畫案名是否應作適當之修正,請新竹縣政府斟酌考量。為利後續執行單位辨識,建議主要計畫名稱調整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竹東鎮)案」,細部計畫名稱訂為「擬定竹東鎮(工研院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
(三)本案是否有陳情人所陳涉及利益輸送或其他不法行為之情事,非屬本會權責,請相關陳情人檢具具體資料,送交相關檢調單位依法究辦。敬悉。
附件與新竹縣政府97年6月6日府工都字第0970077860號函報部計畫書圖差異說明對照表(新竹縣政府98年9月3日府工都字第0980139900號函)項目頁次修正說明第一章緒論第一節計畫緣起與目的P1-1將文字內容提及之公文新增置於附錄一。
第二節法令依據與計畫範圍P1-4因應主要計畫將寶山及竹東分案辦理,修正計畫範圍文字敘述內容,並補充計畫範圍區位及範圍示意圖。
第二章上位及相關重大計畫、現行都市計畫概要第一節上位計畫與相關重大建設P2-2因應主要計畫將寶山及竹東分案辦理,刪除寶山鄉之發展定位之內容。
第二節本次通盤檢討前都市計畫概要P2-7~2-12新竹縣政府97年6月6日府工都字第0970077860號函報部計畫書圖之歷次個案變更歷程部分漏列,予以補充修正。
第三節重製檢討P2-13~2-15因應「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轄(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書【竹東鎮部分】」已於96年12月7日府工都字第0960168870B號函公告發布實施在案,配合其面積計算經度為小數點以下四位,修正重製檢討後計畫面積。
第四節現行都市計畫概要P2-16~2-18因應本計畫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86次會議後,先行抽案發布實施之「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竹東鎮)(變更住宅區為機關用地)」案,調整現行都市計畫內容,更新現行計畫面積及計畫圖。
第三章發展現況背景與預測第一節區域環境分析
- 一、地形、地勢與坡度P3-1~3-31.因應主要計畫將寶山及竹東分案辦理,刪除寶山鄉地形、地勢與坡度之內容。
2.依據新測地形圖(地測),予以修正地形、地勢與坡度之文字及圖表內容。
- 二、地質構造與斷層P3-4~3-233.因應主要計畫將寶山及竹東分案辦理,刪除寶山鄉地質構造與斷層之內容。
4.依本計畫重新委託區域地質調查及斷層調查之成果,予以修正地質構造與斷層之文字及圖表內容。
- 三、氣象及空氣品質P3-24~3-255.將歷年新竹氣象站氣候統計分析表更新至96年。
6.本計畫重新進行空氣品質監測,依此進行空氣品質分析,並將文字內容更新。
項目頁次修正說明
- 四、水資源P3-25~417.因應主要計畫將寶山及竹東分案辦理,刪除寶山鄉之水資源相關文字內容。
8.配合內政部都委會第686次會議部分決議,重新調查現有地景生態(如湧泉、地塹)、農作紋理、農水路等,依調查結果修正相關文字及圖表內容。
- 五、生態資源P3-42~3-489.本計畫重新調查計畫區及鄰近地區之生態環境,依調查成果修正相關文字及圖表內容。
第二節人口發展分析與預測
- 一、現況人口分析
- 二、計畫人口預測P3-49~3-521.因應主要計畫將寶山及竹東分案辦理,刪除寶山鄉人口發展與預測之內容。
2.現況人口分析部分,配合近期人口發展將人口成長、人口遷移及人口年齡結構等資料更新至97年。
3.計畫人口預測部分,配合本計畫區劃設住宅區面積,及參考鄰近都市計畫居住密度(150人/公頃至400人/公頃),重新推估可容納人口數;另配合本計畫區劃設產業專用區面積,重新以格林勞萊模式推估引入人口數。
第三節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分析
- 一、土地使用(一)發展現況(三)商業區及產業專用區預測分析P3-53~3-571.因應主要計畫將寶山及竹東分案辦理,刪除寶山鄉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分析之內容。
2.土地使用:
(1)配合計畫區近期發展更新土地使用發展現況內容。
(2)商業區面積需求分析部分,依據「都定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9條增列商業區總面積不得超出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10%之檢討標準。
- 二、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一)發展現況(二)發展預測P3-57~3-593.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1)配合計畫區近期發展更新公共設施發展現況內容。
(2)公共設施檢討表部分項目誤植,予以修正。
(3)另依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檢視學校用地需求面積。
- 三、公有土地分布狀況P3-60~3-614.因應主要計畫將寶山及竹東分案辦理,刪除寶山鄉之公有土地分布狀況文字敘述及圖表內容。
5.原面積誤植,予以修正。
第四節交通運輸系統分析P3-623-811.因應主要計畫將寶山及竹東分案辦理,刪除寶山鄉交通運輸系統分析之內容。
2.本計畫重新調查計畫區交通系統現況,依調查成果修正交通運輸系統現況內容。
第五節土地利用適宜性分析P3-823-891.因應主要計畫將寶山及竹東分案辦理,刪除寶山鄉之土地利用適宜性分析。
2.本計畫配合新測地形圖(地測)、斷層帶調查、區域地質環境調查等結果,重新修正土地適宜性分析內容。
第四章規劃構想與變更原則第二節規劃構想
- 一、土地使用發展構想
- 二、交通運輸系統計畫P4-8~4-91.本計畫配合內政部都委會第686次會議決議,辦理現有地景(湧泉、地塹)、斷層帶、農水路、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選配意願調查,並考量工程可行性等依調查成果調整整體土地使用、交通運輸、都市設計等構想。
2.配合引進產業類型及活動類型,以及考量區段徵收工程對環項目頁次修正說明構想
- 三、都市設計構想
- 四、污染防治計畫構想境之影響,修正污染防治計畫構想內容。
第三節變更原則P4-10依據內政部都委會第686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細部計畫作業,涉及修正內政部都委會第686次會議決議審竣之主計內容,配合修正變更原則。
第四節變更內容P4-11~4-23依據前述各項修正內容,修正並重新研提變更內容。
第五章實質計畫第一節計畫範圍、計畫年期、計畫人口與密度P5-1刪除公開展覽期間民眾陳情意見。
理由:
本計畫各次公開展覽民眾陳情意見,均依法定程序提請都委會審議,並納入會議紀錄,涉及計畫書圖修正部分亦已納入計畫書圖修正。
第二節土地使用暨公共設施計畫第三節交通系統計畫第四節都市防災計畫第五節上下水道計畫P5-2~5-36依據前述各項修正內容,修正並重新研提土地使用暨公共設施計畫、交通系統計畫、都市防災計畫及上下水道計畫內容。
第六章實施進度及經費P6-1~P6-101.開發方式除區段徵收外,增列其他未納入區段徵收地區之開發方式說明。
2.區段徵收實施經費,依據調整後區段徵收範圍及土地使用計畫內容更新。
第七章產業專用區事業及財務計畫P7-1~P7-5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86次會議決議第三點(五)新增產業專用區事業及財務計畫。
第八章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P8-1~P8-2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86次會議部分決議,涉及擬定細部計畫之指導原則或後續執行事項,新增第八章載明相關事項,以茲妥適。
註:表內修正內容於計畫書內以劃底線方式載明。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經新竹縣政府依本會97年7月15日第686次會議決議及專案小組第13次會議建議意見,以該府98年10月30日府工都字第0980174876號函送計畫書、圖及研提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府上開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主要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逕提委員會議討論。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8-4案(擬變更為零星工業區)及第8-5案(擬變更為研究專用區)因涉及回饋事項,請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二)計畫書應修正事項:查「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國民中小學之檢討規定已修正,有關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請配合調整。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及相關機關建議:詳附表。
(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未涉及區段徵收部分: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新竹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新竹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2、涉及區段徵收部分: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使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新竹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新竹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新竹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五)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六)建議事項:本案商業區建議於細部計畫規劃時,劃設適當之廣場用地或開放空間,以利商業發展。
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及相關機關建議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范石銘君98年9月18日98(陳)002號陳情「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新竹縣轄(竹東鎮)都市計畫區段徵收有關「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所劃設面積3.3公頃,為達有效經濟規模考量,懇請都委會委員能重視此問題,依據申請人所申請變更劃設乙案。經洽陳情人說明其陳情意見後,其所謂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之有效經濟規模約5~6公頃,針對陳情人意見說明如后:
(1)有關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劃設面積,除考量有效經濟規模外,仍應依地主選配意願及考量區段徵收負擔。
(2)目前劃設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規模為3.3636公頃,應已達農作耕種之經濟規模。本案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規模經縣府列席代表同意擴大至4公頃,陳情人陳情意見已部分採納,並請配合修正計畫書、圖相關內容。
2經濟部水利署98年9月22日經水地字第09817000900號函基於違反區段徵收範圍勘選原則、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及缺乏整體計畫考量人民生命財產受威脅等由,反對將中央管區域排水柯子湖溪治理計畫範圍納入新竹縣政府規劃之區段徵收開發範圍乙案。1.有關柯子湖溪開發方式,縣府及縣都委會係考量人民陳情希冀柯子湖溪一併納入區段徵收,且柯子湖溪治理期程又尚未確定,造成私有地主同一筆土地部分納入區徵部分一般徵收之情境,產生人民陳情與異議,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