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31-審議事項-第6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配合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31
案件id
Las8Yo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經提本會98年7月14日第710次會審議決議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98年6月29日府城規字第0980241598號函送計畫書、圖內容及專案小組98年6月2日初步建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其中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三、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依上開決議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案件眾多,經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0月28日第15屆第33次會議審議後,該府以98年11月18日府城規字第0980448085號函送修正之計畫書、圖及陳情意見彙整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同意縣政府所提意見劃設計畫道路寬度為20公尺。理由如下:
(1)改善橫向交通聯繫,建構完整道路系統。
a.計畫區橫向交通聯繫以大興西路、文中北路為主,為疏解車流、減輕道路負擔,有必要增設橫向道路。
b.經本府交通處評估,增設20公尺橫向道路與慈文路銜接,可改善計畫區橫向聯繫道路之不足,並建構完整道路系統。
(2)確保交通安全性。
本案銜接慈文路之計畫道路寬度採12公尺規劃時,因其道路無法順接,日後將產生道路瓶頸,雖道路交叉口可藉由交通工程加以處理,惟本案道路尚未開闢,基於未來長遠之公共安全考量,仍以20公尺方案較為妥適。
(3)確保開發後道路服務水準。
a.慈文路延伸道路採20公尺寬度規劃時,經評估其道路服務水準可維持A~B級。
b.若採12公尺寬度規劃時,道路服務水準降至C~D級。
(4)形塑新開發地區之都市景觀,提供舒適人行空間。
(5)徵收補償與妥適安置計畫。
a.地上物拆遷補償:依「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規定,合法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以重建價格查估認定,不予折舊亦不因地區、地段之不同而有所差異。
b.保障合法建築拆遷者生活權益,規劃5處安置街廓予以安置住戶。
c.於公告徵收後本府將儘速連通安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之版本劃設,這些方案均能確保本人權益。置街廓之維生系統,以優先配回供既成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興建使用,前開過渡期間,另發放房屋租金津貼補助,以供暫時租用房屋補貼之用。
2.本縣都委會98.10.28.第15屆第33次會議決議:
(1)本案仍應以20公尺寬對街慈文路劃設計畫道路。
(2)本案前經內政部都委會審決,報請內政部提會討論。
5~8陳雙全(桃園市永安路475號)1.都市計畫原是要整合規劃農業區,慈文路打通計畫早在民國61年都市計畫時,已預留20米的道路用地(地號248、249、252)、且緊鄰的地號:
247、250、251、260、261皆為農業區,一線之隔258、259往南均為合法的住宅區,即永安路475、473號及471巷2、4、6、8號皆為合法住宅區。
此次的都市計畫卻突變,犠牲住宅區住戶,道路用地農業區剔除區段徵收變更為住宅區,享有特權成為受益第三者,合法住宅區強制徵收搬遷,於情、理、法均不合理。
2.現有慈文路為12米寬,延伸慈文路為20米寬,由4車道縮減為2車道,無助疏解交通。而慈文路往南300公尺已有30米文中北路、往北700公尺有60米大興西路,慈文路非主要道路如此大費公帑,是否意圖圖利第三人不法利益構成圖利罪。
3.龍安街銜接大興西路,力行路銜接文中北路,道路偏移錯置更大,皆可不影響行車安全,慈文路銜接無論是12公尺或20公尺往農業區延伸都小於龍安街銜接大興西路、力行路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同人陳編號1~4。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銜接文中北路,縣府卻說道路偏移錯置,影響行車安全,住宅住戶無法接受。
6.都市計畫開發請以農業區為主,一為農業區、一為合法住宅區,且早已規劃在案,請採原已規劃的道路用地及農業區打通慈文路,無需浪費公帑以節省政府經費及減少民眾傷害損失。
7.原有20M道路用地,若一定要偏移往合法住宅區開路,因僅二戶(258、259、257、256)原就三面臨路轉角合法店面,請合理優先安置於永安路慈文路口,保障合法住宅區原始權益,此20M道路用地違章不合法本應強制徵收搬遷為道路,又足夠安置原永安路二合法店面,堅決反對受益給第三者使得公平。(原二住宅依據原規劃農業區延伸20M開路,開不開路都位於20M三面臨路店面,合理堅決拒絶以抽籤方式參加20M以下道路非十字路口旁的安置街廓)。
8.住宅內設備上百萬均為個人研發高科技TI64鈦合金創紀綠及研究發明專利(獲得多項專利慧財產權)的重機械工作母機,一旦搬動將毀損機器精準度,導致工作停擺,損失慘重難以估計,非一般拆遷賠償。拆遷賠償300萬研發打造高科技鈦合金創紀錄(無頭飛車)重機械工作母機。
、24羅麗靜等16人(桃園市中山路425巷7號)1.本區原屬零星工業區(零工二),申請地下1層地上3層10幢16棟RC建築物,用途為廠房、停車空間、守衛室、員工福利設施、管委會空間、消防機房、發電機房、水箱、1.調整道路系統,建議不予採納。
(1)內政部都委會98.7.14.第710次會決議,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維持20公尺寬計畫道路與慈文路銜接之線形,不予調整。理由如下: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台電受電室等使用,並於96年4月16日取得建造執照(96桃縣工建執照字第會桃00643號)目前已興建完成。
2.依98年9月3日重新公展草案,本基地東南側將有2戶面臨拆除,因本建案為全面性開挖地下室一樓之建築,經建築師評估結果,若局部拆除將造成建物結構呈不均勻沈陷狀態,且所有機電、消防、弱電、監控等系統屬整體性規劃、局部拆除將導致系統整體功能全部癱瘓,其拆除重建所付出之代價甚鉅,非僅地表面2戶部分建築結體之拆遷補償,有關二戶之拆除及復原工程費用預估約為1.3億元。
3.貴府辦理區段徵收開發需時較為冗長,如仍依重新公展草案內容,本建案即將進駐之2家企業無從安定,影響業務之推展甚鉅。
4.本建築基地原有之進出道路已規劃為住宅區,將造成本基地無法進出情形。
5.為避免拆除二戶合法建物,影響本建案之整體性與部分企業之營運,以及減少貴辦理區段徵收開發拆遷補償費之成本支出,請局部徵調南移南側20公尺計畫道路。
6.增設8公尺出入道路,以利本基地進出。a.維持橫向20公尺計畫道路平順曲線,避免道路彎曲,影響行車順暢。
b.20公尺計畫道路與慈文路平順銜接,以避免新增彎道。
(2)本縣都委會98.10.28.第15屆第33次會議決議,本案前經內政部都委會審決,報請內政部提會討論。
(3)陳情調整之路段,緊臨30公尺園道與20公尺道路主要路口,若採用過於彎曲之道路設計,將影響未來行車及學生上下學之安全。
(4)本案基地已鄰接20公尺計畫道路可供聯外進出使用,無增設8公尺計畫道路之必要。
(5)地上物拆遷補償依「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2.為避免該零星工業區日後違規使用,建議變更為住宅區,理由如下:
(1)本案零工(二)申請廠房建築,惟實際建築型態將作住宅使用。
(2)本縣都委會98.10.28.第15屆第33次會議決議,本案零星工業區(零工二)緊鄰住宅區及國中用地,考量維護本地區之環境品質及計畫公平性,該零星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除配合道路系統留設土地應納入區段徵收開發外,其餘住宅區剔除區段徵收範圍,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以繳交代金方式辦理回饋,並須於本計畫案再報請內政部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
10黃慶安(桃園市廈門街12號)1.廈門街為合法建築謂之改善景觀(又是改善長期淹水,及水患)真是冠冕堂皇說詞!我們偉大政府不知如何改善淹水問題,卻要以拆除單邊合法建物,把整條街當成二等公民又類似小林村的災民一般,真建議不予採納。
1.本縣都委會96.5.22.第15屆第7次會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為因應未來開發後之交通需求,廈門街(廈門街2~40號路段)仍宜維持20公尺。
(2)若依道路中心雙邊拓寬時,除增加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懷疑政府保障老百姓什麼碗粿,堅決反對拆除單邊建物方案。
2.本人建議提出合理性、公正性,拆除補償若違背民意法理不容。拆遷戶數外,未來廈門街2~40號之建築基地深度不足,不利建築使用,故採單邊拓寬。
(3)為保障原有住宅區之權益,一併納入本次區段徵收開發,並於鄰近20公尺道路旁,規劃安置街廓予以安置。
(4)忠二路拓寬部分,考量道路二側建物密集無法拓寬為10-12公尺,但基於建物密集區之都市防災安全考慮,新增規劃6公尺道路。
(5)未來新闢20公尺道路將留設舒適之人行徒步空間,並透過植栽綠化方式改善道路景觀。
2.本案經內政部都委會98.7.14.第710次會決議,同意縣府所提之計畫內容。
3.本縣都委會98.10.28.第15屆第33次會議決議,本案前經本縣都委會審決,維持20公尺寬計畫道路劃設,報請內政部提會討論。
4.本案經本府交通處重新評估,採20公尺寬度開闢時,民國120年道路服務水準可維持B級;若未拓寬(維持12公尺)則道路服務水準降至C~D級。故基於未來交通需求,宜維持20公尺寬之計畫道路。
、12陳如雄等21人(桃園市廈門街2號)1.開闢忠二路、忠五路8m單行道後,預估分開舊區車流後,廈門街未來10、20、30年車流量重新推估執行。
2.城鄉局說有一條20米大馬路改善車潮流動解釋不合邏輯。
(1)文中北路開通後往市區之車流有效向永安路方向分攤目前廈門街車流已較2004年前,無文中北路前有效減少60%,道路擴寬之必要性低。
(2)都市計劃小組實際統計車流量狀況及車流方向確定65-70%向民安路、中山北路舊社區方向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同人陳編號10。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流動(上下班、回家);交通流量等級D尚可接受(舊社區無馬路開通居民『借道廈門街』之狀況)。
(3)馬路設計概念,是讓人民有效運用,不是讓居民有更大之馬路來縣政府辦公(洽公車潮有限28),主要考量如何有效紓解上下班回家車流,提昇並平衡新舊地區發展。
(4)廈門街以現狀車流量,各時段完全不塞車,計算未來車流量,基本參考車流量完全以規劃公司惟一方案考量,不加入民眾建議方式的預估與回覆,不合理無法說服人民。
3.前面忠二路斜插路口、後面廈門街斜插路口(12m斜插20m新路),相關道路設計更顯突兀對車流之增加更無幫助,會造成後續之車流阻塞及車禍頻傳之高風險設計。
4.拆除房屋背面之住宅仍然為『40年以上之老舊住宅』房子的背面相關更新規劃對景觀對都市計劃仍然需加以考量並非只是剔除一排房子畫出一條20米道路這麼簡單之狀況且最終束縮之車道更顯處頭蛇尾之道路規劃格局。
5.都市計畫建議規劃方式(1)將文中路向下延伸8m單行道至忠二路、民安路口,原忠二路(12米路)雙向車道銜接接中山北路,引導車流人氣入舊社區。
(2)將法治路向下延伸至忠二路,做住宅區格局之方格化規劃。
(3)忠五路農地新增單行道至文中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北路。
(4)文中北路向下延伸至省道:
A.方案擴寬正光街成主要道路至銜接中山路(省道)。
B.方案加強規劃法治路成主要道路至銜接中山路(省道)。
6.相關機關陳述緣由完全不合現狀,全數居民反對拓寬馬路之必要性,居民並自力做整體都市居民車流轉彎方向分析,發現車流60%為廈門街轉向民安路永安路等向市中心(三民路、中正路)等方向流動,車流30%(上下班)穿越縣府路逕向省道移動,僅低於10%少許車流向縣政府、市政府方向流動;分析完並提出有效提升桃園市都市計畫繁榮性之其他馬路些微調整方案及其他相關各項質疑及建議案,相關機關持續不做「正式」溝通協調或路段拓寬有效性之原因分析說明,採取便宜行事方式,僅止於召集居民開會說明,說明「收到」相關意見,卻單方面一直重複性宣達原始規劃案之起草緣由,及後續徵收土地房屋之法令原則;併強制預計單側拓寬馬路之不公平性,亦全由政府利益方向考量,罔顧居民之權益。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新增)超秦企業(股)公司(桃園市永安路1063號)1.本公司係政府奬勵設置合法工廠,年營業額達22億,員工人數321人,上下游配合廠商達500家,率爾遷廠將響本公司與協力廠商眾多員工生計,衍生社會問題,亦不利經濟發展與政府拼經濟政策。
2.減輕區段徵收開發經費鉅額負擔(含建物補償費、機器搬遷費用、營業及停業損失等達數億元)與保障合法設廠完成權益與民眾權益。
3.現有區內加油站保留未具公平性,本公司所有台亞永安路加油站未獲保留,經查永安路(縣道110線)為主要聯外道路,仍需保留該加油站之設立,用以服務過往用路人。
4.將陳情置土地列為剔除區,併鄰近使用分區(零星工業區),免予辦理區段徵收,以避免拆除合法建物,並減輕區段徵收財務鉅額負擔。
5.保留陳情位置內台亞永安路加油站址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6.請於土管內容增列「畜產倉儲物流運銷」項目。建議酌予採納。
1.本縣都委會98.10.28.第15屆第33次會決議,酌予採納。理由如下:
(1)現有台亞永安路加油站址於97.8.20.取得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目前營運中。配合該加油站使用現況劃設加油站專用區,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繳交差額地價。
(2)該工廠係作家禽電動屠宰場使用,非屬無污染性之工業使用,不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1條劃設零星工業區之規定。
(3)變電所用地調整於零工南側,該廠土地改以畜產專用區劃設,以符合土地使用用途,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繳交差額地價。理由如下:
a.該廠於97.11.26.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為登記合法之工廠,調整為畜產專用區。
b.行政院為防治禽流感疫情,公告99.4.1.起實施傳統市場禁止活禽販售及屠宰措施,並鼓勵輔導設置家禽屠宰場,本案屠宰場保留符合中央推動家禽電宰之政策。
c.該廠建築物及屠宰設備拆遷補償費用龐大,為避免拆遷補償影響區段徵收財務。
d.於變電所、零工、國中用地及住宅區間提供綠地緩衝空間。
2.本府將另於細部計畫增列適宜之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以符土地使用之管制。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部分新增)許簡春蓮(桃園市吉安街198號)1.查貴府因中路地區都市計畫需要,擬徵收陳情人所有座落桃園市埔子段埔子小段1425-69、1425-78、1425-76地號土地,然上開土地依法核准設立大吉及大利加油站營業中,依貴府計畫內容擬拆除上開二加油站,使陳情人蒙受損失。
2.自南桃園交流道下大興西路是桃園市模範道路、重要門面。大興西路往市區方向至大有路止,只有本加油站如廢掉,想必造成觀光客的不便,對桃園市產生負面觀感。
3.考量本人維持加油站營運需求,除配合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60公尺園道之劃設外,其餘土地劃設為加油站專用區,繼續維持加油站使用;如已徵收土地造成加油站無法設立,請在加油站二側補已徵收之土地面積。建議不予採納。
1.本案經內政部都委會98.7.14.第710次會決議,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大興西路為連繫南桃園交流道之主要道路,亦為桃園市重要之門戶,進出車流龐大。故本計畫藉由60公尺園道之規劃,以二側各留設9m寬開放空間方式,以形塑都市新意象。
(2)本計畫於60公尺園道二旁,係以規劃住宅區使用為主,並未規劃加油站專用區可供原地繼續使用。
2.本縣都委會98.10.28.第15屆第33次會議決議,本案前經內政部都委會審決,報請內政部提會討論。
3.大吉及大利加油站剩餘面積,依規定退縮6公尺後,大吉加油站可供使用面積為39㎡、大利加油站可供使用面積為259㎡,無法繼續營運使用。
4.為形塑都市入口意象,本計畫區60公尺園道二側規劃大街廓之住宅區,並訂定最小建築開發規模,以形塑都市整體景觀意象,故不宜劃設加油站專用區。
(部分新增)桃園中路地區重劃自救會(桃園市文中路40號)1.請依平均地權條例56條第三項,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邀地主代表參與規劃檢討變更計畫內容及增列市地重劃項目。
2.地主自救會對於本次公展內容提出如下意見,請審查單位予以接納及改善,遵循土地法規以保障人民權利。
(1)公共設施太高(應調整為40%以內),容積率太低。建議不予採納。
1.本案經內政部都委會98.7.14.第710次會決議,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內政部92.1.14台內營字第0920084077號函,農業區變更政府已有整體開發者,以區段徵收開發為原則。
(2)本案係屬本府重大施政所辦理之整體開發計畫,依上開規定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2)抵價地發回比率應達50%以上;另廈門街合法住宅區,縣府同意於土地分配時加倍返還面積,是否事實?(3)大興西路路幅寬窄不一,香腸式規劃。
(4)住宅再發展區並未提供公設,規劃上卻將公設緊鄰住宅再發展區,公平否?(5)區內於永安路工業區旁亦有合法房屋聚落,為何未納入住宅再發展區。
(6)區內文小1、文中2,可刪除或改編為學校公園用地。
(7)區內零工係本案檢討後申請(豪宅),縣府先納入變更後又排除,有否圖利?(8)大興西路開發面積規定太大,地主無法分配,縣府強取豪奪。
(9)區內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小地主,黃色區塊規定面寬七米才能開發,地主僅能領取現金。
(10)區內多處變更完成案,縣府不僅無法辦理重劃,也不准百姓辦理,發布行政命令(桃園縣政府政策白皮書),凌駕中央政策規定,獨攬大權,一味堅持區段徵收,壓榨農民地主,暴政猛於虎。
(11)依據變更審議規範應劃設百分之五代用地,本次公告並未標示?(12)公設如不降低,請規劃工商綜合區10%,提升容積率為240-380%,以獎勵開發。發。
2.本縣都委會98.10.28.第15屆第33次會議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行政院91.12.06院台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同意內政部提報「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變更、保護區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之處理原則。
(2)內政部92.1.14台內營字第0920084077號函,農業區變更政府已有整體開發者,以區段徵收開發為原則。
(3)本案係屬本府重大施政所辦理之整體開發計畫,依上開規定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4)本案前經內政部都委會審決,報請內政部提會討論。
3.陳情意見本府回應說明如下:
(1)為提供優質居住環境,細部計畫劃設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為42.04%,經評估區段徵收財務得以自償。為維護計畫區之生活環境品質及考量土地開發效益,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修正臨60公尺園道二側住宅區容積率為230%、臨30公尺園道二側住宅區容積率為210%、其餘住宅區容積率為200%。
(2)抵價地發回比例及領回面積,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
(3)本計畫60公尺園道以中央佈設主車道(寬27公尺)與區外30公尺大興西路順接;而主車道二側則佈設混合車道,供機慢車及右轉車輛使用,以維主車流之順暢。道路外側二旁則各留設9公尺寬開放空間,以形塑都市景觀意象及提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供步道、自行車道使用。
(4)住宅區(再發展區)屬建築密集地區為避免增加拆遷費用,影響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並調降該容積率為150%,以維開發公平性。再發展區係依地籍範圍劃設,而部分與住宅區緊鄰之土地,因狹小、畸零不利建築使用,故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提高土地有效利用。
(5)非屬既有住宅使用之建築,且不符合住宅區(再發展區)劃設規定。
(6)為配合社區未來發展及避免學校密度與地區發展失衡,經本府教育處重新檢討,本案仍需劃設國小用地2所、文中用地2所。
(7)本縣都委會98.10.28.第15屆第33次會議決議,本案零星工業區(零工二)緊鄰住宅區及國中用地,考量維護本地區之環境品質及計畫公平性,該零星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除配合道路系統留設土地應納入區段徵收開發外,其餘住宅區剔除區段徵收範圍,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以繳交代金方式辦理回饋,並須於本計畫案再報請內政部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
(8)為形塑都市入口意象,將計畫區內大興西路規劃為60公尺園道,二側住宅區則以大街廓規劃,並訂定最小建築開發規模,藉以形塑都市整體景觀意象。
(9)本縣都委會98.10.28.第15屆第33次會議決議,為利區段徵收之執行,修正土地使用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分區管制要點「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第5項,建築基地臨計畫道路面寬應≧7m,修正為應≧5m。
(10)「桃園縣市地重劃政策白皮書」係本府針對市地重劃開發所訂之公辦及民間自辦之處理原則;而本案依規定應以區段徵收開發,非屬市地重劃開發。
(11)本計畫案係本府辦理之整體開發計畫,不適用「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須劃設5%代用地之規定。
(12)本計畫為縫合都市發展、提供居住空間,為避免與桃園火車站前舊商業核心及藝文園區新商業核心產生發展關係之競合,故不劃設商業區;且住宅區可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足以提供日常所需之商業活動使用。
(新增)鄭黃寶蓮(桃園市忠二路202巷15弄2號)現有的永安宮土地公廟規劃位置離鄰近的民安路土地公廟太靠近,位置上互相重疊性高造成不便,建議移往現規劃停10的位置。建議酌予採納。理由如下:
本案經本縣都委會98.10.28.第15屆第33次會決議,為尊重地方宗教信仰及實際需求,調整原規劃之宗教專用區至停10用地之北側。
(新增)游文章(桃園市文中路60號)1.本人居住之建物為合法申請之農舍,如今政府於規劃中路地區開發計劃時,大筆一揮就從本人現有之房屋開一條15米道路,此路一開,建築物勢必難逃拆除的命運,家中三代十餘人該何去何從?2.何以左右鄰地已建築之房屋都能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之外,而本人所有之合法建物就必須接受政府徵收?3.本人希望能變更15米道路設計,並將本人房屋座落土地(中段448地號)剔除於區段建議不予採納。
本案經本縣都委會98.10.28.第15屆第33次會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本計畫配合周邊現有道路系統,佈設20、15公尺寬之橫向及縱向主要計畫道路系統,供計畫區對外連繫。
2.陳情之15公尺道路係本計畫區往南銜接30公尺文中路之主要道路,考量15公尺道路南端路口須與文中路正交,及與區外對向之8公尺道路中心樁對接。
3.該陳情建物不符合住宅區(再發展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徵收範圍外。區)之劃設原則,維持原計畫留設15公尺計畫道路,並納入區段徵收辦理。
18~(新增)游盛淵、游正照、游曜禎、游莊悅馨、游曜綾(桃園市民生路67巷22號)1.應重新檢討區內建蔽率與容積率,以增加土地使用強度。
2.以該區的交通便利性,部分土地使用可規劃為商業區,以帶動區域發展。
3.保留一個中型公園即可,住宅密集地區另劃設小型公園綠地,符合政府規劃的低密度景觀住宅。
4.社會少子化現象,各增加1個小學和中學已足夠區內學童就讀。
5.以市地重劃開發較有彈性,土地所有權人有自由選擇參加與否。建議不予採納。
本案經本縣都委會98.10.28.第15屆第33次會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為維護計畫區之生活環境品質及考量土地開發效益,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修正臨60公尺園道二側住宅區容積率為230%、臨30公尺園道二側住宅區容積率為210%、其餘住宅區容積率為200%。
2.本計畫係為縫合都市發展、提供優質居住空間,為避免與桃園火車站前舊商業核心及藝文園區新商業核心產生發展關係之競合,故不劃設商業區。且住宅區可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足以提供日常所需之商業活動使用。
3.本計於主要計畫劃設2處大型公園,另細部計畫亦劃設1處小型公園及5處兒童遊樂場,可提供民眾遊憩需求。
4.為配合社區未來發展及避免學校密度與地區發展失衡,經本府教育處重新檢討,本案仍需劃設國小用地2所、文中用地2所。
5.「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係屬政府既定之土地政策。故本計畫依規定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新增)陳瑞雄、陳瑞垚(桃園市民生路362號)建議文中1北側劃設為住或商業區,可分發給鄰永安路的地主。建議不予採納。
本案經本縣都委會98.10.28.第15屆第33次會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本案細部計畫內容已規劃5處安置街廓(其中1處鄰永安路),可供拆遷安置戶安置。
2.本計畫文中1用地北側鄰永安路部分若劃設為住宅區,將造成文中用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地不足最小面積2.5公頃之規定。
3.有關地價補償費用、建物拆遷補償費用、營業損失等,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
(新增)利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永安路1001號)1.原屬零星工業區土地座落埔子小段1323-2、-8、-15、-17、-25、-32地號及廠房(建號1036)屬利達機械工業所有,另租用1323-9、-45、-10、-7、-46等地號,應編定為零星工業區,倘變更為學校用地或停車場用地,遷廠費用、機械損壞、遣散費、停工損失、另覓地點重建,恐須數億元都無法達成。
2.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就發展趨勢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重新編定分區,以維民權益。建議不予採納。
本案經本縣都委會98.10.28.第15屆第33次會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經查該陳情土地現行土地使用分區係為農業區,非屬零星工業區。
2.除埔子小段1323-8、-15、-25等地號屬原合法登記之工廠外,其餘土地非屬原合法登記之工廠。
3.該原有合法工廠未鄰接零星工業區,該工廠若保留將影響周邊土地整體規劃利用,建議仍一併納入本計畫整體開發。
附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逾1吳郭惠香(台北市仁愛路二段15巷11號1樓)1.若要拆除廈門街合法建物前,先去拆除中路地區全部不合法的違建。
2.叡智幼稚園臨廈門街部分未依規定退縮,且部分建物違章加蓋。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區段徵收範圍內既有建物原則一律拆除,但為避免增加建物拆遷補償費用,確保區段徵收財務之可行,計畫區內既有之合法建物其聚集規模達1200㎡以上者,劃定為再發展區,不予拆除。而零星之合法建物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規定者,得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不予拆除。
2.有關叡智幼稚園之設置及建築管理等問題,已請本府教育處及工務處卓處。
逾2蔡翠琴等6人(桃園市永安路677號)1.勿將民等數十年領有合法建照店舖拆除。
2.依公告現值加四成徵收,無法買到現在同地段同樣的房屋。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經查陳情土地位於大興西路與永安路交叉口,為形塑都市景觀意象,大興西路將以60公尺寬園道劃設,臨接大興西路之街廓另規定其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2,500㎡。考量整體開發效益及形塑都市意象,陳情土地應配合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拆遷補償。
2.為保障合法建築拆遷者生活權益,本案徵收補償與安置計畫如下:
(1)地上物拆遷補償:依「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規定,合法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以重建價格查估認定,不予折舊亦不因地區、地段之不同而有所差異。
(2)保障合法建築拆遷者生活權益,規劃5處安置街廓予以安置住戶。
(3)於公告徵收後本府將儘速連通安置街廓之維生系統,以優先配回供既成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興建使用,前開過渡期間,另發放房屋租金津貼補助,供暫時租用房屋補貼。
(4)考量陳情人權益及需求,將於細部計畫檢討新增安置街廓,以就近安置。
逾3黃博友(桃園市永安路615巷12號)1.本人土地及新建之合法建物((95)桃縣工建使字第01617號),座落桃園市永安段18、94及中路段344地號,本次規劃之10公尺道路似未考慮該房屋之位置,只需道路往左側偏移些許即可避免拆除本人之合法房屋,既可節省公帑又免民怨。
2.建議該10公尺道路往西南方向略做修正,避免拆除賠償本人的合法房屋既可節公帑又可消弭民怨。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依該建物95年8月14日使用執照所載,係申請容許作農業資材室之使用,核准地上一層(面積93.48㎡),經現場勘查該建物違規增建為地上二層,並違規作住宅使用。
2.本案細部計畫劃設之10公尺道路,若往西南調整將造成文小1用地面積不足2公頃,且影響道路系統之銜接。
逾4~7卓元陽、卓暄苡、卓昭德、卓昭銓(桃園市吉安街49號)1.桃園市吉安街49號為合法建物,若納入區段徵收將被拆除。
2.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規定,如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既成建築物基地,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依應領之抵價地面積繳納差額地價。
3.建議將桃園市吉安街49號,申請原位置保留,並依應領之抵價地面積繳納差額地價。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經查該建築物位於本計畫之文小用地,無法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須配合拆遷。
2.為保障合法建築拆遷者生活權益,本案徵收補償與安置計畫如下:
a.地上物拆遷補償:依「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規定,合法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以重建價格查估認定,不予折舊亦不因地區、地段不同而有差異。
b.保障合法建築拆遷者生活權益,規劃5處安置街廓予以安置住戶。
c.於公告徵收後本府將儘速連通安置街廓之維生系統,以優先配回供既成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興建使用,前開過渡期間,另發放房屋租金津貼補助,供暫時租用房屋補貼之用。
d.考量陳情人權益及需求,將於細部計畫檢討新增安置街廓,以就近安置。
逾8鄭名凡(桃園市溫州街52巷33號)1.目前桃園市中正路永和市場與中正三街果菜市場,因交通、衛生、市區商圈整體發展等多方面因素考量,已有迫切遷移必要,並且力行路市場與南平路市場亦面臨相同問題,必須儘速妥善處置。
2.中路計畫區享有南桃園交流道之交通便捷,應建立本縣境內農漁畜牧禽果菜產業在地自產自銷供應中心,扶植本縣在地特殊農副食品之供應銷售。
3.建議於中路計畫區設置畜禽農漁果菜綜合批發處理專區,取代舊市場部分功能。並請一併規劃大型貨車、中小型汽車與機車停車場與連接周邊道路。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1.經查距本計畫區西側約2公里之桃農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為桃園縣農會所有,距離南桃園交流道約1.5公里。該市場於85年3月25日經核准設立,提供農畜產品運銷拍賣、批發銷售等所需之使用,目前位處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之農業區,面積約4.7公頃。
2.本計畫區因應桃園市未來成長需求,檢討規劃都市發展用地,提供優質居住空間。且鄰近地區已有桃農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足供農畜產品銷售需求,故本案無劃設之必要。
逾9黃鳳玉(桃園市宏昌五街1-1號六樓)1.埔子段埔子小段1285-121地號,因區段徵收後變為畸零地、裏地,無法使用及進出。
2.請徵收單位將上述土地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建議予採納。理由如下:
經查陳情人土地於本案細部計畫劃設為住宅區(再發展區),惟與西側土地及既有建物非屬同一所有人,不利整體建築使用,故建議調整為毗鄰之宗教專用區,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逾10羅麗靜等15人(桃園市中山路425巷7號)1.請調整文中二北側之計畫道路及將陳情位置土地列為剔除區(維持原零工用地),免辦理區段徵收,以避免拆除合法建物及巨額補償費,減輕區段徵收財務負擔。
2.增設8公尺出入道路,以利本基地進出。
3.為保障建物98.12.31.合法取得使用執照權利及節省區段徵收開發費用,若「不拆除建物與增設8公尺出入計畫道路」,則陳情人同意將本案零星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以繳納回饋金方式,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外,共創公私雙贏。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同人陳編號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