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31-審議事項-第19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31
案件id
Qn9fD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6月28日第120次會及97年1月28日第12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以97年7月15日府城計字第0970104526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正庸(召集人)、顏委員秀吉、陳委員麗紅、林委員秋綿及黃委員德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業於98年1月15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
花蓮縣政府已於98年8月27日以府城計字第0980135071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後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配合樁位成果調整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變更低價值土地為高價值土地免回饋之理由,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八空軍醫院西側住宅區西北端農業區(0.01)住宅區(0.01)本地區業經地籍重測完竣,住宅區與農業區之分區界線,樁位圖與地籍分割相符,但與計畫圖不符,故依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樁位成果調整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變更低價值土地為高價值土地免回饋之理由,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九空軍醫院西側住宅區西南端農業區(0.08)住宅區(0.08)本地區業經地籍重測完竣,住宅區與農業區之分區界線,樁位圖與地籍分割相符,但與計畫圖不符,故依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樁位成果調整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變更低價值土地為高價值土地免回饋之理由,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十一號道路南段河川或水溝用地(0.11)道路用地(0.09)道路用地(0.11)河川或水溝用地(0.09)30公尺計畫道路之開闢路線與計畫圖不符,故依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開闢現況調整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機三北側住宅區住宅區(0.02)機關用地(0.02)本地區業經地籍重測完竣,住宅區與機關用地之分區界線,樁位圖與地籍分割相符,但與計畫圖不符,故依軍方產權範圍及使用現況調整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詳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1.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辦理。
2.為融入防災觀念與策略,並避免或降低災害發生之衝擊,宜增訂都市防(救)災計畫。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及歷史重大災害紀錄納入計畫書。
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計畫目標年之調整及本次檢討新劃設公共設施用地而予以修訂。請縣政府依決議後之計畫目標年酌予修正。
機場出口南側農業區農業區(0.56)道路用地(0.54)綠地(0.02)為紓解台九號省道機場附近之交通瓶頸,故沿機場圍牆西側劃設一條10公尺之計畫道路。為交通順暢,請於北側劃設槽化截角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南端農業區農業區(1.42)公園用地(1.42)配合現有老人會館公園開闢現況變更,且變更土地屬公有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8機二機關用地(指定供陸軍八○五醫院使用)(12.72)機關用地(撤銷指定用途)(12.72)機二北側現為陸軍八○五醫院使用,南側為陸軍北埔營區,因此撤銷原指定使用項目以符實際使用,並增加該機關用地使用彈性。修正為:機關用地(供國防設施使用),以符實際。
人8機二南側住宅區機關用地(0.09)住宅區(0.09)陸軍北埔營區南側圍牆已興建完成,圍牆外現為既有民宅,故將圍牆外變更為住宅區,已符實際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變更低價值土地為高價值土地免回饋之理由,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逾3社教機構用地社教機構用地(供山地女子習藝所使用)(4.40)社會福利專用區(4.40)附帶條件:
1.土地權利關係人於申請建照執照前繳交回饋金予縣政府後始得發照建築。
前述回饋金以申請面積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20%計算之。
2.應於本計畫函送內政部審議前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書,否則維持原計畫。1.該社教機構用地昔日係供山地女子習藝場所使用,因受時代劇變影響,已不符今日社會之需求。
2.為因應社會多元性之需求,擬建構一「全人照顧服務模式」,成立結合兒少年、老人及幼托等多業間的芥菜種會福利園區,連接公私部門資源,推展社會福利服務,以完成實踐服務人權與解決社會問題的社會公益使命,故調整變更為社會福利專用區。
3.本變更土地產權皆為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種會所有。本案如土地所有權人能提供變更範圍20%適當區位土地作為公園用地,並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則同意變更為社會福利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並請縣政府於核定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協議,否則維持原計畫。二十八逾4文小二東北側學校用地(0.09)住宅區(0.03)【變更地號:嘉平段1304-2地號原劃設為學校用地部分。】宗教專用區(宗三)(0.12)附帶條件:
1.土地權利關係人應具結提供變更範圍內20%土地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或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繳納。
2.應於本計畫函送內政部審議前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書,否則維持原計畫。1.嘉平段1304-2地號土地係由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種會於民國52年7月30日購置,並建有教堂乙座,供基督教會友聚會使用。
惟擬定都市計畫時劃設為部分住宅區部分學校用地。
2.現該地西面鄰接國小部分嘉里國小已就校地產權範圍興建圍牆,土地之界線極為明確,故將圍牆外之學校用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本案如土地所有權人能提供變更範圍20%適當區位土地作為公園或停車場用地,並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則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並請縣政府於核定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協議,否則維持原計畫。
表二變更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理由:修正法源依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二、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三、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社會福利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理由:增訂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十七案。
- 四、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五、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
理由:修正分區名稱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六、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理由:調整條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訂】
- 七、電力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除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案將「電力事業專用區」修正為「電力事業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訂】
- 八、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社教機構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刪除。
理由:配合分區變更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十七案。
- 七、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理由:調整條次。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國(中)(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專科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十、國(中)(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私立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理由:調整條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十一、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理由:調整條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訂】十二、停車場用地平面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立體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變更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十、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二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一)基地有一面臨街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度長五分之一以上者。
(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及農會專用區為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十一、依第十一點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ΔFA)按左列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Δ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1.商業區:
I=2.89√(S/A)-1.02.住宅區、機關用地:
I=2.04√(S/A)-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十三、設置公共開放空間及公益性設施獎勵規定:
(一)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將原條文十、十一、十二合併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變更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二、依第十一點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及農會專用區為二○○○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ΔFA)得依第十二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二五。
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增訂】十四、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下列規定退縮建築,(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規定應依下表辦理:
分區使用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旅館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1.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使用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旅館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增訂】十五、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如下: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一部超過250平方公尺至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超過400平方公尺至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二)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十六、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理由:調整條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理由:調整條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陳真諭、羅青松等六人華富街二號以北農業區現有大理石工廠;嘉北段186、187、189、428、428-1、429、429-1、433-1、433、430、431、426、422、421、419地號。
註:嘉北段186、189、429、429-1、430、431、419等七筆土地為非都市土地。一、華富街二號以北現有六家大理石工廠,均為民國六十三年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之前,已取得合法登記之既有工廠,於今仍在經營中,惟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將部分現有工廠納入都市計畫內規劃為農業區,大部分土地仍為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致使以上六家工廠無法整體規劃使用,極不合理,影響地發整體發展。
- 二、未實施都市計畫前,整個地區地形(地籍分割)為田字型既整齊又美觀,都市計畫規劃為農業區後,地形畸零又不符現有道路之地貌。
建議將現有工廠用地劃出都市計畫範圍,恢復為原非都市土地編定。請縣政府詳為查明產權、工廠設立情形,並提出具體可行之變更方案,提請大會討論。
2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種會社教機構用地;嘉南段683地號1.該社教機構用地昔日係供山地女子習藝場所使用,因受時代劇變影響,已不符今日社會之需求。
2.為因應社會多元性之需求,擬建構一「全人照顧服務模式」,成立結合兒少年、老人及幼托等多業間的芥菜種會福利園區,連接公私部門資源,推展社會福利服務,以完成實踐服務人權與解決社會問題的社會公益使命,故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變更為社會福利專用區,惟須提供變更範圍內20%土地,本會秉持社會公益與使命,懇請免回饋。建議免回饋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十七案。
劉錫合林水車嘉北段1195地號(面積1.3032公頃)、嘉平段1315地號(面積0.8634公頃)該土地坐落於新城台九線蘇花公路與花蓮航空站出口交接處,為促進觀光發展需要,往來旅客旅館需求,並促進地盡其利,請將農業區變更為商業區。1.變更農業區為商業區。
2.同意無償提供變更範圍25%土地與地方政府作公園綠地。考量計畫之定位、功能及都市未來發展需要,故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新城鄉公所新城鄉佳林段247地號本所於95年間及行規劃該區同地段247、248、249、250地號四筆土地辦理含淨化污水功能之生態公園,經函請管理機關國有財產局同意撥用,並循序辦理中,因案地佳林段247地號土地屬都市計畫區土地,因使用分區不符,故辦理分區變更。建議農業區、住宅區為公園用地,以利公園計畫整體規劃。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提出具體明確及完整之變更土地使用方案,提請大會討論。
5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新城鄉嘉平段1305地號)為促進土地利用。建議農業區為住宅區無整體規劃,不宜零星變更,故未便採納。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查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於民國63年發布實施,期間辦理3次通盤檢討、第三次通盤檢討於84年發布實施,計畫面積202.36公頃,本次為第四次通盤檢討及為(二)土地及建築物除做居住使用及建築物第一層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土地使用分區規定。
(三)原有建築物之建蔽率已超過第一款規定者,得就地修建。但改建、增建或拆除後新建,不得違反第一款之規定。」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種會社教機構用地;嘉南段683地號請免回饋。1.該社教機構用地昔日係供山地女子習藝場所使用,因受時代劇變影響,已不符今日社會之需求。
2.為因應社會多元性之需求,擬建構一「全人照顧服務模式」,成立結合兒少年、老人及幼托等多業間的芥菜種會福利園區,連接公私部門資源,推展社會福利服務,以完成實踐服務人權與解決社會問題的社會公益使命,故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變更為社會福利專用區,惟須提供變更範圍內20%土地,本會秉持社會公益與使命,懇請免回饋。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十七案併本案。
- 二、本案同意變更為社會福利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惟有關回饋部分,請縣政府考量該會服務社會公益事項、土地使用性質、公共開放空間之留設等,與土地所有權人,妥為協調檢討訂定,納入計畫書規定。
提高計畫之精確度辦理計畫圖之重製。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20,000人核算,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1.07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2.3,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百分之10之規定,惟因尚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 二、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
- 三、本計畫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四、本次通盤檢討用圖係採新測繪地形圖,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重製後重新丈量各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互有增減,請詳予敘明原因及處理原則,納入計畫書,如有涉及分區之變更,應補充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
- 五、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 六、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縣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七、花蓮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八、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九、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表一。
- 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表二。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表三。
表一變更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計畫目標年民國八十五年民國一○○年原計畫目標年已屆滿,故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計畫目標年調整。參酌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將計畫年期調整為110年。
學校用地(0.12)兒童遊樂場用地(0.12)學校用地(0.11)兒童遊樂場用地(0.02)機關用地(0.01)道路用地(0.14)學校用地(-)農業區(-)二大漢技術學院及北側兒農業區(-)學校用地(-)1.依現有四公尺既成道路,沿大漢技術學院側圍牆北側劃設一條八公尺計畫道路,以連接區外道路。
2.配合大漢技術學院產權範圍調整變更,其中非屬學校用地之土地併鄰近分區變更。
【備註:
1.變更學校用地為農業區地號為大漢段471-2、531-1、532-12.變更農業區為學校用地地號為大漢段472-1、473-1、486-1、487-1】本案變更學校用地為農業區及變更農業區為學校用地部分,因變更面積甚小,請縣政府查明如係地籍測量誤差範圍內,則毋需明列變更內容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機六機關用地(0.21)電力事業專用區(0.21)該機關用地係供台灣電力公司使用,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需要,故予變更,以符實際。
【附帶條件:土地權利關係人應具結提供變更範圍內30%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繳納予縣政府。土地權利關係人應簽署回饋同意書,如不同意繳納回饋金,則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將變更機關用地為「電力事業專用區」部分修正為「電力事業用地」,並將附帶條件刪除。
四保存區保存區(0.05)宗教專用區(宗一)(0.05)現行計畫保存區係供福聖宮使用,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之分區性質相混淆,故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實際。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補充福聖宮歷史背景、存在年期及主祀神明等資料納入計畫書。
停車場用地(0.94)機關用地(0.94)空軍醫院東側及北側停車場機關用地(1.02)停車場用地(1.02)本停車場用地係第二次通盤檢討時,於空軍醫院北側機關用地變更劃設,因該停車場用地上建有醫院房舍,停車場之興闢勢必將拆除部分建物,故配合空軍醫院範圍調整停車場之區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一變更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鄉公所西北側中油加油站加油站用地(0.12)加油站專用區(0.12)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調整變更。
【備註:
附帶條件: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之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使用應回饋比例為捐贈30%土地或代金。惟作為上開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加油站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1/3。土地權利關係人應與縣政府簽署回饋同意書,如不同意繳納回饋金,則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空軍醫院東側綠地綠地(0.62)公園用地(0.62)該綠地已開闢完成,惟本計畫區公園用地不足2.46公頃,故將該綠地調整變更,以補公園用地面積之不足。就本計畫區位及功能作綠地使用較適宜,故維持原計畫。
八機五北側農業區農業區(0.14)機場用地(0.14)【變更範圍以嘉平段1314-3及部分1431、1432地號為準。】本變更土地位於花蓮機場內,現為空軍國防設施使用,屬國有土地,國有財產局已同意撥用,故配合使用現況變更。除將「機場用地」修正為「機關用地(供花蓮機場使用)」,以符實際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機七南北側農業區農業區(0.54)機場用地(0.54)【變更範圍以嘉新段620、620-1、620-2地號為準。
】本變更土地位於花蓮機場主跑道南端,為飛機起落緩衝地帶,屬國有土地,現國有財產局已同意撥用,故配合使用現況變更。除將「機場用地」修正為「機關用地(供花蓮機場使用)」,以符實際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部分機三及西側住宅區機關用地(0.24)住宅區(0.02)公園用地(0.26)1.該變更土地原屬軍方土地,現軍方不再使用,並已將土地歸還國有財產局。
2.目前該區土地閒置荒蕪,亟須綠美化以改善環境,故將軍方未使用之國有土地部分調整變更,以補公園用地面積之不足。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一變更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一一六號道路西側保安宮住宅區(0.45)農業區(0.40)宗教專用區(宗二)(0.85)保安宮建廟於民國前二十年,為登記有案寺廟,且為地方信仰中心,故依其產權範圍調整變更,以符實際。
【備註: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應簽具提供農業區變更範圍內40%土地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或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
2.停車場留設位置需經地方政府同意。
3.土地權利關係人應簽署回饋同意書,否則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
2.變更範圍以嘉平段1583、1583-1、1588、1590、1595、1596、1597、1610、1610-1、1614、1615、1616、1617、1618、1619、1620、1622、1623、1623-1、1624、1643、1644、1625地號等23筆地號及部分1583-2地號為準。】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因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故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補充保安宮歷史背景、存在年期及主祀神明等資料納入計畫書。
三機三北側住宅區住宅區(附帶條件內容: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住宅區【附帶條件內容:本案無需另擬細部計畫,惟本附帶條件範圍全部地主於申請開發建築時,應繳納回饋代金(以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30%換算捐贈代金繳納),並簽署回饋同意書。】本處住宅區係第三次通盤檢討時,配合須美基溪整治後之河川浮覆地依現況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為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案經鄉公所自行擬定細部計畫後發現,因該區屬地形狹長之畸零土地,確有擬定細部計畫之困難,故變更附帶條件內容,以利該區土地之利用。本案如土地所有權人能提供變更範圍30%適當區位土地作為公園用地,並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則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取消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之規定,並請縣政府於核定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協議,否則維持原計畫。
住宅區(0.47)道路用地(0.31)鐵路用地(0.15)農業區(0.01)商業區(0.06)道路用地(0.05)鐵路用地(0.01)農業區(0.05)鐵路用地(0.05)鐵路用地(0.12)道路用地(0.12)五鐵路東側八公尺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51)住宅區(0.10)鐵路用地(0.37)農業區(0.04)本地區業經地籍重測完竣,八公尺道路樁位成果與地籍分割相符,但與計畫圖不符,故依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