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51-審議事項-第1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社頭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51
案件id
3qJNJV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2月27日第17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97年11月17日府建城字第0970238041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顏委員秀吉、王委員小璘、陳委員麗紅、鄒委員克萬及黃委員德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於98年4月14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彰化縣政府99年1月19日府建城字第0990015702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彰化縣政府99年1月19日府建城字第0990015702號函送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二、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1彰化縣政府為利受理民眾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第3項規定於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案件之審查與管理。建議於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4點中增列本計畫區依前開規定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甲種及乙種工業區公共服務與公用事業暨一般商業設施管理作業要點」辦理。一、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府刻正辦理有關該縣工業區申請設置非工業使用之相關事宜中,因尚未有結論,本案建請先行撤案,以資周延。
- 二、本案同意採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意見辦理,即未便採納。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到署後,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
(一)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
1、請補充本計畫區發展構想及示意圖,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構想、交通運輸系統路網(含道路交通服務水準、大眾運輸系統等)、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建設計畫(含交通建設計畫)及示意圖、以及本計畫區與員林、田中鎮等周邊鄉鎮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2、本案自辦理公開展覽迄今已逾數年,建議再行檢視所提計畫願景、目標是否符合本計畫之特色及未來發展之需要,並適切調整相關內容。
(二)課題及對策:
1、請配合計畫願景,研提相關發展課題、對策及發展策略,並請說明計畫區內基礎設施應如何因應。
2、請研議高鐵彰化站設站後對社頭鄉未來發展之衝擊,並預為研提因應對策。
3、有關人口課題之說明,本案人口成長推估以歷年人口變化趨勢探討較以平均增加率說明為佳,建請妥為修正。
(三)公共設施用地: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30,000人核算,停車場面積不足3.06公頃,又公園用地(3.15公頃)、體育場所(5.67公頃)、廣場(0.54公頃)、綠地(3.28公頃)及兒童遊樂場(3.21公頃)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486.67公頃)約3.26%,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計畫區內無適當公有地可補充,同意俟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時,再配合調整補充。
(四)都市防災計畫:請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自然或人為災害狀況、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及災害潛勢分析等資料,並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執行之依據。
(五)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
(七)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詳附表二,另請於各條文之備註欄加註修正說明(例如:維持原條文,或條次修正等),以資明確。
(八)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
1、有關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之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後續開發實施情形及執行課題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2、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針對計畫地區內之既成道路,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3、請參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補充本計畫區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產業結構及發展等基本環境調查及現況分析,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
4、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以利委員會審議。
(九)後續應辦事項:本案擬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經本部都委會審決後,應請縣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准予通過;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內容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一計畫年期調整民國85年民國100年1.為配合實際需要調整。
2.依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年期調整。建議配合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修正計畫目標年至民國110年。
變三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據本計畫實質發展內容研擬防災計畫供當地居民緊急避難參考。併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
變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配合發展現況及納入再發展區獎勵及改善停車問題等規定。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
住宅區(0.01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人八本計畫公兒一東側部分住宅區及四公尺人行步道用地道路用地(0.01公頃)住宅區(0.01公頃)配合實際需要予以調整變更,變更後不影響他人權益。1.原四米人行步道南側移至東興段163地號與164地號交界處,並與之平行,詳附件。
2.人行步道調整變更為住宅區面積約為71.09m2,住宅區調整變更為人行步道面積約為71.95m2。
3.東興段436地號之私有土地尚未取得同意書。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依各土地所有權人分別臚列其權屬範圍內之土地變更情形,涉及回饋部分,請依縣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並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2.如無須回饋,請於計畫書敘明具體理由,以利查考。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內容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小組一-十乙種工業區(一)西側加油站用地(0.12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12公頃)1.配合公用事業民營化政策予以變更。
2.依96.05.30社鄉建字第0960006884號函,該加油站用地為民國66年11月以價購方式取得,故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增訂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之規定本案除變更後無法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相關增訂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容應請刪除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小組二-三一號道路(含現有綠帶)道路用地(5.95公頃)綠地(2.76公頃)綠園道用地(8.71公頃)為提昇居住環境品質及增加都市綠地開放空間。增訂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之規定本案除請於計畫書補充相關之綠化、植栽計畫或道路設計斷面圖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新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第二十二條及該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第二十二條及該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修訂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180%。二、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180%。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80%,容積率不得超過240%。三、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80%,容積率不得超過240%。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乙種工業區係為促進乙種工業區發展,提供居民就業機會而劃設,其管制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乙種工業區之管制,而其建蔽率不得超過70%,容積率不得超過210%。四、乙種工業區係為促進乙種工業區發展,提供居民就業機會而劃設,其管制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乙種工業區之管制,而其建蔽率不得超過70%,容積率不得超過210%。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加油站專用區為促進加油站事業之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容許使用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之加油站平面及立體多目標使用之規定。
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40%,容積率不得超過80%。增訂查加油站專用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本案建議除「加油站專用區為促進……之加油站平面及立體多目標使用之規定。」乙節應請刪除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機關用地內土地,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250%。六、機關用地內土地,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250%。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七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一)基地有一面臨寬度在8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在五分之一以上者。
(二)基地面積在第一種及第二種商業區為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在住宅區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七、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修訂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經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 七、依第六點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左列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20%:
△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1.商業區:
I=2.89√S/A-1.02.住宅區、機關用地I=2.04√S/A-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刪除)1.刪除2.已併入新條文第七點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依第六點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20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第一種及第二種商業區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為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十八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125%。(刪除)1.刪除2.已併入新條文第七點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學校用地內土地,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150%。八、學校用地內土地,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150%。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市場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240%,並依「臺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有關規定辦理。
- 九、市場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240%。修訂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綠園道用地計畫寬度30公尺,其中綠化面積不得小於增訂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綠園道總面積三分之一,以提昇居住環境品質及增加都市綠地開放空間。
十一、(一)為考量都市發展,訂定退縮標準如下。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1.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乙種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線1.5公尺範圍內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退縮建築後免再留設法定騎樓。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線1.5公尺範圍內應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
2.前款以外地區,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二)為考量都市發展,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下,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1.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增訂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該縣都市計畫均訂有退縮建築之規定爰增訂之,請將上開說明納入備註欄敘明,以資明確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設置1部251-400平方公尺設置2部401-550平方公尺設置3部以下類推---2.前款以外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十一、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十二、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綠美化。修訂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十三、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