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61-審議事項-第3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莊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安和段117地號等22筆土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61
案件id
31Nzd9
概要說明
- 說明:(一)計算式V2∕V1=LP2∕LP1╳100(二)說明1.V2:工業區變更後之發展價值(單位:
以臺幣元計算)2.V1:工業區變更前之發展價值(單位:
以臺幣元計算)3.LP2: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單位檢核情形說明(元∕M2)*面積(M2)4.LP1:申請變更工業區土地近三年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M2)*面積(M2)(二)前款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應提供適當之公益設施,其面積由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決。
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予計算容積外,地方主管機關不得再依同項第五款規定給予容積獎勵。臺北縣政府地政局及城鄉局本計畫非實施都市更新區域。
(三)第一款通盤檢討變更基地面積過於狹小情形特殊者,其應提供公益設施比例或繳交代金金額,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之。臺北縣政府地政局及城鄉局本計畫未有左列情形。
- 七、開發方式(一)區段徵收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者,應先會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自願捐贈土地1.按本規範許可條件所訂自願捐贈土地比例,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為原則。
2.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土地所有權得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
前揭公共設施用地,如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時,以供作非營業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項目並應於都市計畫書中敘明。
3.申請人同意不以申請開發範圍內公有土地抵充及優先指配依本規範規定提供之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用地,以及確實依本規範所訂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臺北縣政府地政局及城鄉局1.本計畫擬依(三)自願捐贈代金方式,其代金金額計算及繳納時程另訂於協議書內。
2.申請人除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於自行興闢完成後捐贈於臺北縣政府外,另需負責該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15年。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單位檢核情形說明(三)自願捐獻代金1.依附表自願捐贈之可供建築用地,得經當地地方政府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以利整體規劃使用。
2.依附表自願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但現況確無法捐贈者,得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3.前二目自願捐獻代金,應按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但當地地方政府已另訂代金捐獻相關規定,且其捐獻數額不低於上述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另行訂定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成立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四)其他依本規範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者,除各該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已訂有設置管理辦法、審核要點或審議規範,從其規定辦理者外,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狀況審決之。
- 八、配合措施(一)自願捐獻之可供建築用地,應為完整可供建築之土地。臺北縣政府城鄉局所留設之自願捐贈可建築用地,申請單位將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二)計畫容納人口應依每人五十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每四人為一戶之計算標準,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用地。臺北縣政府城鄉局本計畫留設計畫區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30%=(10%-7%)+27%】),其中規劃公園用地佔計畫區面積23.47%,符合通檢辦法有關開放空間面積不得少於計畫區面積10%之規定。
(三)依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計算未來計畫區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二倍,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臺北縣政府城鄉局已於計畫書規定載明。
(四)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或特定專用區者,應配合地區需要,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臺北縣政府城鄉局業留設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五)變更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該管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有關規定,核實調整地價。臺北縣政府地政局--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單位檢核情形說明
- 九、遷廠計畫書格式,工業區遷廠計畫書之格式,由經濟部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 十、工業主管機關意見申請人申請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除應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交由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徵詢該管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審議之參考:
(一)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並註明擬變更用途)。
(二)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圖。
(三)未來之開發使用計畫。
(四)工廠登記證影本。
(五)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或註銷意願書。
未開發之工業區或已完成遷廠或停止生產並已註銷工廠登記之工業區申請變更者,無需檢送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書件。臺北縣政府城鄉局及建設局本計畫已檢具整體開發計畫書及變更主要計畫書、擬定細部計畫等書圖文件,供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審議之參考。
(一)詳見申請書附件五。
(二)詳見申請書附件一至附件四。
(三)詳見開發計畫書書第六章實質發展計畫內容。
(四)(五)本計畫區內無合法工廠。
十一、其他本規範規定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若仍有未規定事項,仍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 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陳情人:
新莊市公所陳情位置:一、本案專案小組建議事項考量福營路乃新莊市東西向重要道路,擬將該既成道路納入新莊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內研議變更為計畫道路,並以本案變更回饋代金(約1億9百多萬元)作為福營路土地徵收費用之財源乙節。
- 二、福營路全長1.6公里現況已供人車通行之既成道路,若將福營路劃設為計畫道路,將產生拆遷、徵收等問題(概估用地徵收及開闢費用高達6億本案回饋金將不敷支應),且本道路縣府已認定屬現有巷道,礙於地方政府財源困難並考量地方發展實際需求,現階段暫無將福營路優先徵收開闢之迫切性。
爲利市政建設之推動及考量未來都市發展情形,本所建議本案回饋代金供地方統籌運用彈性空間,不應侷限用於福營路之徵收,以利地方整體發展需求。併小組意見二-(四)、三-(二)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2陳情人:新莊福營橋頭仔福德宮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游茂林陳情位置:
安和段115及116地號一:本土地公廟門牌座落新莊市福營路262號,土地座落新莊市安和段115及116地號,土地公的存在時代久遠,依香爐及石碑紀錄以及耆老陳述已歷百多年。
二:本土地公廟土地原似乎未編列地號,後編列為安和段115及116地號,屬國有財產局土地據聞國有財產局已批交馥華生活科技公司(建設公司)辦理都市更新,批准擬由該公司之徐陳坤、林秋香二人私人名義辦理承買並併購。
三:本土地公廟昔日所管轄農地跨越泰山鄉貴和及新莊市民安、福營;丹鳳、後港等地區之廣大農地,現在大部分已蓋有工廠及房舍,信徒頗眾,香火鼎盛。
請勿核准馥華生活科技公司徐陳坤、林秋香或他人併購本土地,以免使得福德正神土地公無處安身,並提出承租或承購申請。有關基地南側福營橋頭仔福德宮現況佔有問題,請在宮廟主體原地保留原則下,由臺北縣政府儘速召集廟方及土地開發業者妥為協商解決,並俟獲致具體結論後,再報請大會討論決定。
決議
- 決議:考量變更基地與周邊土地使用及道路系統之合理規劃,以健全都市整體發展,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品質,本案請臺北縣政府納入目前辦理中之「變更新莊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妥為研議。
初審意見:
- 一、本案業經本會專案小組(召集人:彭前委員光輝)分別於97年5月1日、97年6月26日及97年8月6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後,案經提本會97年10月21日第693次會審議決議:「本案退請臺北縣政府參照會中委員所提意見,補充調查、分析變更基地南側塔寮坑溪至北側中正路之整體街廓目前發展現況、土地使用、交通路網、公共設施種類、面積及辦理都市更新可行性等資料並提出整體規劃構想方案與回饋代金處理方式機制,交由原專案小組妥為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二、案再經本會原專案小組於97年11月25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二),建議除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第2案,請臺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提請大會討論決定外,其餘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臺北縣政府98年1月9日北城規字第0980008455號函送計畫書內容通過。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2陳情人:新莊福營橋頭仔福德宮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游茂林陳情位置:安和段115及116地號一:本土地公廟門牌座落新莊市福營路262號,土地座落新莊市安和段115及116地號,土地公的存在時代久遠,依香爐及石碑紀錄以及耆老陳述已歷百多年。
二:本土地公廟土地原似乎未編列地號,後編列為安和段115及116地號,屬國有財產局土地據聞國有財產局已批交馥華生活科技公司(建設公司)辦理都市更新,批准擬由該公司之徐陳坤、林秋香二人私人名義辦理承買並併購。
三:本土地公廟昔日所管轄農地跨越泰山鄉貴和及新莊市民安、福營;丹鳳、後港等地區之廣大農地,現在大部分已蓋有工廠及房舍,信徒頗眾,香火鼎盛。
請勿核准馥華生活科技公司徐陳坤、林秋香或他人併購本土地,以免使得福德正神土地公無處安身,並提出承租或承購申請。有關基地南側福營橋頭仔福德宮現況佔有問題,請在宮廟主體原地保留原則下,由臺北縣政府儘速召集廟方及土地開發業者妥為協商解決,並俟獲致具體結論後,再報請大會討論決定。
附件
- 【附錄二】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係臺北縣政府據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為配合新莊捷運系統丹鳳站及周邊地區未來開發建設,以促進本計畫工業區土地利用與地方發展,藉以改善市容景觀,提供優質住宅環境,創造都市新的發展契機,故辦理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面積:
18563.66平方公尺)為住宅區(面積:12994.56平方公尺)、公園用地(面積:4344.82平方公尺)及道路用地(面積:
1224.28平方公尺),建議除下各點外,其餘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表使用項目面積(㎡)比例(%)備註地主自有11,695.1163.00原地主取得之建築用地住宅區繳納代金取回1,856.3610.00應捐贈之建築用地(本案擬以代金買回)且其自願捐贈代金應用於配合當地公共建設,如丹鳳捷運站附近地區等環境之改善。土地使用分區小計13,551.3773.00公園用地3,794.0620.44道路用地1,218.136.56公共設施用地小計5,012.1927.001.住宅區應規劃之停車位將於建築物中提供。
2.公共設施用地以市地重劃方式移轉登記為臺北縣政府,並由開發單位負維護管理之責。
合計18,563.66100.00
- 附表一:原審查檢核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單位檢核情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