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61-審議事項-第13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莊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61
案件id
J3YOn2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係依據本會98年3月24日第703次會審議「變更新莊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決議:「略以…惟因本案部分變更案件案情內容繁複,又或涉及其他事業主管機關權責範疇,尚須再行審議以資妥適。故為使整體通盤檢討辦理時程不致延宕過久,影響市政推動」,准此,本案除已依本會第703次會決議通過案件外,其餘案件皆依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及本會決議納入第二階段,由縣政府繼續辦理研提書、圖到部後再行審議,案經臺北縣政府依照上開決議於98年11月16日北府城審字第098095222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到部。
- 二、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委員秀娟(召集人)、周委員志龍、張委員梅英、顏委員秀吉、羅委員光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9年1月12日及99年2月5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文高一用地部分仍維持原計畫,文高二用地同意依專案小組決議變更為公園用地使用。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不足,故變更為公園用地,並請縣政府積極辦理用地取得。
21--高中二用地高中用地(2.4367)公園用地(2.4367)(編號公二十四)高中二用地經作業單位洽教育部表示財政困難教育資源有限,縣階段不再增設國立高中,以及本府教育局表示財政困難,不擬再增設縣立高中,亦不變更劃為國中、國小用地。爰此,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規定檢討新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面積不足之項目,變更為公園用地。暫予保留,請教育主管機關確實檢討用地需求後,併第二階審議辦理。照案通過【縣都委364次會議決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積極辦理用地取得。
71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第703次決議縣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221變三西北側乙種工業區(0.2291)道路用地(0.2291)增加丹鳳住宅區與西盛工業區利用環河路對外連繫之便利性,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15公尺道路用地。本案拓寬將拆除部分建物,請再考量本案道路拓寬是否有急迫開闢之需求且本案未經公開展覽程序公告週知,故暫予保留,併第二階段或另以專案方式辦理。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仍依本會第703次會決議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住宅區(0.0009)道路用地(0.0009)23--新泰路瓊林路交口道路截角、中正路與塭仔圳計畫道路道路截角。工業區(0.0009)道路用地(0.0009)依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之標準截角規定,檢討6米以上計畫道路之道路截角。--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住宅區(0.0384)道路用地(0.0384)24--天祥街道路用地(0.0362)住宅區(0.0362)本案原為因計畫線與樁位線不符提列之道路重製疑義變更案,惟縣都委會審竣之案件內容屬細部計畫道路變更,又因天祥街為主要計畫道路,需提升至主要計畫進行變更,故補充提案。--照案通過。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25--副都心道路截角(副都心段一小段414地號)第二種商業區(0.0016)道路用地(0.0016)配合本府地政局辦理新莊副都市中心地區市地重劃,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8條規定,提請本府市地重劃委員會94年度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增設道路截角----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26--實施進度與經費--修訂實施進度與經費內容配合實際發展需求、相關法令規定,於以檢討修訂,以符實際並便於執行。
--照案通過。併變更明細表新編號第2.3.4.5.6案討論(即維持原計畫)。
變更新莊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建議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摘要本會第703次會決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逕3辜彥琮等人,文高二用地學校用地(2.4367)商業區(1.6245)公共設施用地(0.8122)62年新莊都市計畫編訂為高中用地至今已34年之久,在政府尚未規劃財源辦理徵收補償的情況下,建議由地主捐贈總面積1/3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2/3土地由土地領回,規劃為商業區,使土地有效開發作為商業發展中心,不但地方繁榮更是創造政府與民間雙贏的經濟奇蹟。
暫予保留,請教育主管機關確實檢討用地需求後,併第二階審議辦理。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21案。
2逕5新莊市公所,富國段、124-1等二筆依土地權屬調整變更範圍有關本所管轄座落新莊都市計畫內「機三用地」,新莊市富國段124、124-1等二筆地號土地範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惠請鈞府依本所實際權管使用「機關用地」範圍修正「變更新莊都市計劃(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34案計畫圖。
暫予保留,併第二階審議辦理。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8案。
3逕13柯大偉,福營段、、、等4筆及安帶段109-4乙筆地號加油站用地(0.1278)商業區(0.1278)1.基地為加油站用地,但距本基地約500公尺遠處已有優加力新樹站及中油輔大站兩處開闢完並以開始運之加油站,本用地是否仍需劃設為加油站實值得商榷。
2.本地段雖被劃設為加油站用地,但多年以來政府卻未徵收,又即便政府將其開發為加油站後,在鄰近已有兩處加油站共同競爭的情況下,未來在營運上是否有經濟效益可言也令人懷疑。此外,對地主來說目前亦難進行任何開發行為,僅能閒置本地任其荒廢,不僅使人民權益受損,也破壞了當地的都市景觀。
3.本地段緊鄰輔仁大學,毗鄰土地雖同為工業區,但在周邊建國一路及中正路旁沿街面實際上卻早已開滿便利商店、餐飲店、生活雜貨店等零售商業,其實際土地使用情況早已悖離都市計畫甚遠。因此為順應地方現況需求,應將其變更為商業區,以期能服務鄉里住民,繁榮地方經濟。併主要計畫第二階段審議—暫予保留(原編號)第16案討論。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7案。
4逕14黃文娟,現況福營路農業區(0.3296)工業區(0.0829)道路用地(0.4125)考量福營路為通行多年具公共地役權之現況道路,確有規劃為計畫道路之需求,建議惠予考量將福營路由現況道路變更為都市計畫道路。請臺北縣政府納入第二階段妥為研議。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6案。
【附表三】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2陳情人:新莊福營橋頭仔福德宮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游茂林陳情位置:安和段115及116地號一:本土地公廟門牌座落新莊市福營路262號,土地座落新莊市安和段115及116地號,土地公的存在時代久遠,依香爐及石碑紀錄以及耆老陳述已歷百多年。
二:本土地公廟土地原似乎未編列地號,後編列為安和段115及116地號,屬國有財產局土地據聞國有財產局已批交馥華生活科技公司(建設公司)辦理都市更新,批准擬由該公司之徐陳坤、林秋香二人私人名義辦理承買並併購。
三:本土地公廟昔日所管轄農地跨越泰山鄉貴和及新莊市民安、福營;丹鳳、後港等地區之廣大農地,現在大部分已蓋有工廠及房舍,信徒頗眾,香火鼎盛。
請勿核准馥華生活科技公司徐陳坤、林秋香或他人併購本土地,以免使得福德正神土地公無處安身,並提出承租或承購申請。本案已於民國97年12月4日召開協調會議(北府城規字第0970918594號函),並確定未來福德宮設施保留項目如下:主廟體、金亭、牌樓、樂捐芳名錄石碑、廟主體正後方老樹。相關設計未來於都市設計審議時配合圍牆拆除後之設計方案集中規劃設計。
(保留設施示意圖納入都市設計書中敘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錄一】【變更新莊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5、16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03次會議紀錄(98年3月24日)
附件
-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案經提本會98年3月24日第703次會審議時,考量本案部分變更案件案情繁複,且部分案件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仍未審議完竣。因涉及變更內容案情複雜,為免延宕審議時效,影響市政之推動,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建議分兩階段進行辦理,除尚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及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暫予保留部分納入第二階段請縣政府繼續辦理製作書、圖到部後,再行審議外,其餘部分納入第一階段先依程序審議…,惟臺北縣政府除依照上開決議修正計畫書外,尚增加變更內容納入第二階段審議案件,故請縣政府將其原因補充敘明並納入計畫,以利查考。
- 二、本次報部審議部分案件之變更內容與公開展覽內容甚多差異,如經本會同意採納、修正者或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三、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表二。
【附表二】變更新莊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第703次決議縣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保留頭前區二省道以北、二重疏洪道以西、新五路以東之農業區農業區(37.0093)配合相關捷運系統建設計畫調整其使用分區1.該處農業區為捷運環狀線與機場捷運線交會處,並於其中設站,該二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已於93年3月間核定,具有優越之交通條件。
2.依臺北縣政府委託規劃之「捷運系統環狀線沿線都市發展策略研究暨用地變更建議計畫研議」之建議,該地區可配合新莊副都心及重新地區工商綜合生產中心整體發展,可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作為世貿展示、商務(辦公及旅館)等使用。
3.該地區北側為五股工業區、南側為係專供工商服務及展覽設施、辦公室、媒體製作場所、文化事業及文化媒體相關產業、購物中心設施等辦公空間及大型商業設施使用,考量新莊為大漢溪北側地區主要行政、生產、居住、商業機能之領導都市,並為生產性服務業之重點地區,配合優越交通條件,有助於與首要資訊發送都市臺北市與臺北縣淡水河西岸人口密集地區之連繫,重大之連繫,可變更為特定專用區,朝向知識密集型產業發展,以供個人知識、經驗來謀生之職業等產業進駐,並配合其使用特性進行都市規劃。
4.由於捷運環狀線與機場捷運線尚未進行實質建設,建議暫予保留,後續配合該建設進度辦理。暫予保留,並併第二階段審議辦理。刪除通盤檢討提案。
理由:
業已另案採以主要計畫個案變更併同擬定細部計畫,並於98.4.10辦理公開展覽,刻正提送縣都委會小組審議中。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即本案刪除)。
62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第703次決議縣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保留捷運新莊線頭前庄站毗鄰工業區(思源路西側)乙種工業區(8.4776)商業區(8.4776)1.計畫區縣行商業區均集中於副都心地區,鄰里性商業區偏低,縣有商業行為多沿主要道路兩側住宅區發展。
2.捷運系統引入後,地區發展重心將改以捷運車站周圍為主,故於捷運車站周邊增設商業區。
3.有關增設商業區之區位選擇及範圍劃設符合檢討變更原則中捷運車站鄰近商業區之規定。
暫予保留,並併第二階段審議辦理。修正後通過。
修正事項:
考量本案非實質內容變更,後續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規定辦理,爰本案暫予保留案刪除。
申請辦理機制如下:
1.各站毗鄰地區最小申請開發規模如下表:
位置規模頭前庄站5000㎡新莊站2000㎡輔大站全街廓丹鳳站2000㎡2.相關回饋規定依臺北縣「都市土地變更為商業區審議原則」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
3.申請變更時須檢附相關申請書件如下:
(1)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套繪圖及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註明擬變更用途)。
(2)變更主要計畫書、圖。
(3)擬定細部計畫書、圖。
(4)協議書草案。
(5)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
(6)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7)遷廠或停工計畫(若存有工廠時)。
(8)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應檢具之書件。
1.本案變更內容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即本案刪除)。
2.本案係縣政府為配合捷運新莊線,考量大眾運輸導向發展之規劃,擬於頭前庄、新莊、輔大及丹鳳四站毗鄰地區劃設適當範圍,訂定辦理變更機制並納入實施進度及經費後,由土地權利關係人申請變更為商業區或特定專用區乙節,維持原計畫,惟為因應新莊都市發展策略,請縣政府就下列各點原則補充資料並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
1.考量都市環境容受力及不增加使用強度原則之條件下,因應都市空間結構改變調整使用分區並研訂有關劃設範圍、變更原則、理由,又辦理變更時如與審議規範或原則不符時之處理機制。
2.新莊線輔大站週邊部分範圍係配合輔仁大學,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與其他地區配合捷運生活圈之商業區發展定位有異,請研提如何發展並帶動文創產業之相關策略與鼓勵措施。
63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第703次決議縣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保留捷運新莊線新莊站毗鄰住宅區住宅區(4.2986)商業區(4.2986)同第2案。同第2案。同第2案。併變更明細表新編號第2案討論。
4保留4捷運新莊線丹鳳站毗鄰工業區(中正路南側,民安路西側)乙種工業區(2.5481)商業區(2.5481)同第2案。同第2案。同第2案。併變更明細表新編號第2案討論。
5保留5捷運新莊線輔仁大學站毗鄰工業區乙種工業區(2.5481)商業區(2.5481)同第2案。同第2案。同第2案。併變更明細表新編號第2案討論。
64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第703次決議縣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保留7輔仁大學周邊地區乙種工業區(21.9632)產業專用區(21.9632)促進計畫區產業發展並提升輔仁大學周邊地區環境品質。
暫予保留,並併第二階段審議辦理。修正後通過。
【理由:
申請辦理機制參酌原縣都委會第338次會決議內容及本次專案小組意見調整修正,另原338次決議中有關必要性公共設施留設條文內容,縣依北縣工業區變更一致性回饋標準於本次會議進行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為促進計畫區產業發展並提升輔仁大學周邊地區環境品質,私立輔仁大學用地周邊之乙種工業區(以實施進度與經費章節內容標示範圍為準)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並符合下規定者,得由土地權利關係人申請變更為產業專用區:
(一)產業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1.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要件者。
2.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訂定之文化創意產業。
3.一般零售業、餐飲業、一般服務業及金融分支機構(以上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
- 一、二層及地下一層)及住宅,並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的五分之一。
4.其他經臺北縣政府核准之相關設施。
(二)申請變更者應同意於領取使用執照前依下列規定辦理回饋,並應與臺北縣政府簽定協議書:
1.規劃一般零售業樓地板面積五百至一萬平方公尺者,為該使用樓地板面積以基準容積反推土地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為百分之十五。
併變更明細表新編號第2案討論。
65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第703次決議縣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規劃住宅者,為該使用樓地板面積以基準容積反推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十土地。
3.前述應捐贈土地得以公告縣值加四成折算代金繳納。
4.其他使用則不予規定。
(三)扣除自願捐贈土地後,剩餘部分其中百分之三十土地應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且無償捐獻予縣府。
(四)其餘未規定事項依臺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案協議書範本內容辦理。
(五)土地權利關係人申請變更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臺北縣政府提出申請:
1.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套繪圖及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註明擬變更用途)。
2.變更主要計畫書、圖。
3.擬定細部計畫書、圖。
4.協議書草案。
5.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
6.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
7.遷廠或停工計畫(若存有工廠時)。】7保留文小二東側農業區(2.2793)公園用地(1.3624)溝渠用地(0.9169)1.為增加計畫區公共設施供給並提升居住環境品質。
2.新莊市公所有明確事業及財務計畫。
暫予保留,並併第二階段審議辦理。
刪除通盤檢討提案。
理由:新莊市公所原提案於西盛地區農業區以徵收方式設置公園用地,惟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縣都委會第349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