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71-審議事項-第2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另案辦理』編號第20案(原工14)」。
會議紀錄id
MOIO7271
案件id
8rLnQi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3月13日第375次審議通過,並准臺北縣政府97年5月6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25794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周委員志龍、張委員金鶚、賴前委員碧瑩、陳委員麗紅及黃委員德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於97年6月26、97年12月26日、98年5月26日及98年9月1日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北縣政府99年1月29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089923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請臺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詳予補充資料後,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擬於基地範圍內留設12公尺計畫道路乙節,建議參考周邊連接之道路寬度及實際交通需要,酌予調整為10公尺,減少之道路面積則改增於公兒用地,較為妥適。
- 二、本案基地北臨五重溪,因該河川用地範圍線尚未依法公告,為確保本案計畫執行及住宅社區之安全,有關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擬依現行都市計畫河川區邊界線退縮20公尺建築且退縮部分地下不予開挖乙節,請將該規劃內容送請水利主管機關以正式公函認可後,再行檢附該證明文件送由委員會審議參考。
- 三、有關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仍擬改以代金抵繳乙節,考量折算代金方式有待斟酌,且保留土地具有因應未來都市發展需要之儲備價值,爰建議仍宜保留可建築用地,並將擬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位置以示意圖表示,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