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71-審議事項-第1案:林委員秋綿提案建議就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議報告案件第2案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之決定事項條文第二點,擬請釐清,提請大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71
案件id
AgxjP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會近來審議工業區變更案件均依第662次會議報告案件第2案紀錄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之決定事項條文辦理,該項條文共列七點,除於本會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為因應地方實際需要,增列但書規定(修正第四點)及部分作文辭修正(修正第五、六、七點)外,其餘第一、二、三點未作修正,即維持第662次會決定事項原內容(詳附表)。
- 二、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第二點條文內容:「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不得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惟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改採代金者,其代金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之規定,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不得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乙節,始意為以捐贈可建築用地為原則,折算繳納代金為例外,該捐贈之可建築用地將留供未來都市發展之需要,並可調節土地之使用,如作公共建設用途、預留機關、交通、公益設施用地、提供開放空間…等,以確保工業區變更後之都市環境品質。
惟邇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部審議之工業區變更案件,絕大部分均基於財政困難理由將該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全部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似乎本末倒置,並未就實際都市發展情形、個案基地條件、捐贈可建築用地面積大小、公共設施不足情形、交通及地區整體環境、甚且折算代金以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合理性等,作詳加考量,殊有不妥,亦有違本條文規定初衷。
建議事項:爾後工業區變更案件審議應以捐贈可建築用地為原則,折算繳納代金為例外,除非有特殊情形並詳述理由始得改採折算繳納代金,縱使改採代金者,其代金折算方式亦應詳加研議。
決議
- 決議:本案說明內容及建議事項,除供本會審查參據外,並另由本部函送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供日後辦理工業區檢討一併參照。
附件
- 附表:
本部都委會第662次會議決定事項條文本部都委會第675次會議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