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81-審議事項-第11案:內政部為「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配合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97-100年】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81
案件id
IGayiK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部為配合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執行行政院核定之「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97-100年)-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以及屏東縣政府辦理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縣管區排林邊地區排水系統及牛埔排水系統規劃」,以98年12月30日內授營都字第09808181372號函請屏東縣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99年3月29日城規字第099100070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9年1月8日至99年2月6日分別在屏東縣政府、東港鎮公所及林邊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99年1月18日上午10時及下午二時整,假東港鎮公所及林邊鄉崎峰村活動中心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99年1月16日起3日刊登於民眾日報。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生態溼地選址與劃設原則、整體規劃構想與功能,以及與污水處理廠、抽水站之關係等,請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至於計畫書面積誤繕部分(如計畫書第42頁),請配合修正。
- 二、變更計畫內容:
1、新計畫「生態溼地公園用地」請修正為「公園用地」,以符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
2、變更為河道用地部分,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3、變更公園用地為遊憩區部分是否涉及變更回饋,請補充說明。
- 三、本案除配合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97-100年】外,尚包括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計畫案名請配合修正。
-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陳情摘要規劃單位意見本會決議1屏東縣政府環灣道路三孔橋西端處「遊六」遊憩區(2.8562公頃)河道用地(2.8562公頃)依據本府委託黎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作之河道工程設計圖資,目前所提變更範圍(河道東側邊界部分)與該河道實際工程設計所劃定之邊界有所偏差,建議應予修正調整,以符合未來實際執行土地徵收作業之需要。原則同意。
理由:
1.據申請變更計畫機關(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表示,原變更範圍係按屏東縣政府所提供之河道規劃圖資套繪。
2.今縣政府既已完成該河道之工程設計,其河道實際需地範圍更為明確,故原則同意修正之。為避免災害發生,原則同意變更,惟後續核定之堤防預定線如與本變更範圍不同,請儘速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五、其他:
(一)本案變更後如有狹長不規則土地,請於該地區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妥為檢討規劃。
(二)本案人工溼地規劃開發時,應符合相關設計規範,如有違反環境影響評估結論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有關規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