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81-審議事項-第5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十分風景特定區計畫(配合設置縣定瀑布公園)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81
案件id
J6xIVw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旨揭新劃設之步道坡度陡峭施工困難(如附件步道示意圖)(略),且緊鄰鐵路,施工時將影響火車的行車安全。
- 二、前項為提供十分公司保留之遊樂區建築時所需建築線而劃設之步道,建議與鐵路南側之六公尺步道合併規劃,在現有瀑布入口增設北向分支步道,該處地勢平坦,適合興建人行陸橋跨越鐵道。
- 三、本項步道係以高架橋方式設計,地形變化不致影響工程之施作。
- 四、附件之示意圖係以地政事務所步道需求之地籍分割建議圖套疊台北縣政府委託測繪之航測地形圖及都市計劃圖所製作,實際位置應檢討都計圖與地籍圖之誤差方能確認。一、本府採納相關土地所有權人陳情意見,僅依法價購鐵路南側本府所需範圍,其餘土地維持原計畫不予徵購,所陳人行步道係位於維持原計畫範圍內。
- 二、鐵路南側人行步道係規劃連接瀑布公園中央觀瀑台,為到達觀瀑台之主要路徑,可改善目前遊客冒險跨越鐵道觀賞瀑布情形。該人行步道將依本府實際需求及相關規定,以棧道方式配合地形高程變化設計,減少開發強度,保護自然生態,並確保與鐵路間安全距離。依縣府研析意見辦理。
- 三、其餘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需縣府進一步處理事項,請縣府配合辦理。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縣政府99年3月23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24527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一條內容,請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條次修正。至於條文修正部分,請劃線,以資明確。
- 二、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臺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十分大瀑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克彥)98年10月14日十分平字第行98000100801號函陳情駁回臺北縣政府提報「變更十分風景特定區計畫(配合設置縣定瀑布公園)案」,以維法益乙案。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係臺北縣政府基於十分瀑布為自然資產具公共財性質,應提供公眾使用及保障民眾可及性,且已編列相關預算,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案經該府依2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以98年9月7日北府城審字第0980732369號函送計畫書、圖及研提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府上開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逕提委員會議討論。
(一)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1、有關縣定瀑布公園之獨特性與需求性,以及公園用地規模之調整過程與理由,請於計畫書加強說明。
2、計畫書第15頁有關「以設施可容受遊客人數推估」一節,與「以設施劃設規模」推估似有重複,建議予以刪除。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1、本案係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變更,應以配合設置縣定瀑布公園為原則,其餘管制內容應納入該地區通盤檢討案內整體考量,經縣府依上述原則於會中分送重新修正條文(詳附表一)後,除修訂後條文第二條「縣定瀑布公園」乙詞,因本特定區無其他公園用地,建議予以刪除外,其餘同意依縣府所提修正條文辦理。
2、未來辦理本風景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時,對於各分區或用地之高度限制,應有適當之管制內容,以避免對本風景特定區景觀產生衝擊。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並經縣府於會中補充說明及相關陳情人列席說明,相關陳情人如仍有不同意見請逕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四)其他:本案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水利法、建築法及發展觀光條例者,或必須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開發者,非屬本會審議權責,請另案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建議事項:本特定區計畫案自民國81年2月發布實施至今已17年,尚未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建請縣府儘速依法辦理。
附表一變更十分風景特定區計畫(配合設置縣定瀑布公園)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增)訂對照表(臺北縣政府於98年10月6日專案小組會議中分送)依據表三變更案四,其相關變更內容如下:
現行計畫條文修(增)訂後條文理由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特定區本計畫內各分區與用地使用管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