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81-審議事項-第8案:臺南市政府函為「擬定台南市安南區副都心(『商60』及其北側住宅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81
案件id
VZ3ks3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委會97年5月22日第26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97年7月4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3095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23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案經本會97年8月12日第688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請臺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研提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 一、本案住宅區原計畫為農業區,有關都市計畫審議過程、背景及不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理由,請補充說明,並請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劃設不得低於申請變更使用總面積40%之公共設施,再於細部計畫檢討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二、本案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至於本案開發需求及是否有其他可行之開發方式(如區段徵收),請一併檢討評估。
- 三、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以及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是否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一)請臺南市政府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辦理擬定細部計畫先期作業。
2、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 七、復經臺南市政府98年10月12日南市都劃字第09816551360號函檢送「擬定台南市安南區副都心(北側低密度住宅區部分)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計畫書(內含回覆情形對照表)到部,提經本會98年11月10日第718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必要時赴現場勘查),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八、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鄒委員克萬、林委員秋綿、顏委員秀吉、黃委員德治、羅委員光宗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鄒委員克萬擔任召集人,復於98年12月22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臺南市政府99年3月24日南市都劃字第0991651189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99年3月24日南市都劃字第0991651189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地籍分布現況如有錯誤,請查明修正。
- 二、案經市府列席代表說明,因商60商業區已維持原計畫,計畫書變更理由擬作適當之修正乙節,同意依照辦理。
- 三、本案經市府建議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臺南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98年10月12日南市都劃字第09816551360號函送計畫書通過,並請市府依照修正後,檢送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逕提委員會議討論。
(一)本案住宅區原係農業區變更,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精神,本案應劃設及提供之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用地,其面積合計不得低於變更總面積之40%。
(二)有關安南區住宅發展狀況與供需情形、本案開發前後周邊主要聯外道路之道路交通服務水準,以及市府於會中簡報資料等,請儘可能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三)本案法令依據如屬配合臺南市興建之重大設施,請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如無法認定符合上開條款規定,請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1項」。
(四)計畫書表6-1計畫案名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
(五)本案經市府建議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如經本會審議通過,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臺南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六)本案「商60」商業區後續應如何處理乙節,經市府列席代表建議維持原計畫,同意依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