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81-審議事項-第6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配合水湳機場原址地區整體開發)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81
案件id
ZjQCzA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查本案前提經本會98年12月08日第720次會議決議依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略以:「本案…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臺中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嗣准臺中市政府99年3月30日府都計字第0990083732號函依前開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建議意見處理情形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採同期分區方式辦理。建議於將來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由本府加強與民眾溝通。
2.北側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文化商業專用區面積雖較南側為少,但如計入第一種經貿專用區(亦屬分配私人之商業性質土地),則商業區面積合計較南側多約3.46公頃。
3.區段徵收分區範圍劃設原則除參酌原都市計畫分區外,並考量南北兩側公設負擔比相當、範圍完整性、明顯界線及可提供足夠領回土地面積進行劃分,爰建議維持原分區範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成為最大的受益者,我們卻成為最大的受害者。外傳公51已有過半土地由特定人士所購買,內政部與中市政府是否為特定人士護航,才違法行事將南側農地規劃於北側呢?成為官員瀆職不法證明。
再逕3廖奇勳本開發案僑光路42巷45巷黎明路三段、廣福路、福星北路182巷、光明路部分地區住戶房屋密集而且每戶佔地面積大都只有三十坪左右,如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每戶地主只能分配到十幾坪未達最低基地標準,必遭徵收而建物拆除之命運!對該地區眾多小地主而言,透天厝領補償金買不到三十坪小公寓損失慘重,居民強烈反對誓死抗爭保衛家園,絕不搬遷。
該地區居民大多經高速公路徵收、環中路又一次徵收、六十七年光明路又一次徵收、光明路擴大、黎明路徵收一次、西苑高中、福星北路闢建徵地幾次、配合政府忍受財產被徵收之痛多次、本次如再以區段徵收勢必無家可歸、成為政府政策下的難民、情何以堪!該地區即成道路兩邊房屋建物密集、強行徵收、政1.該地區(約二十多公頃)不參與本次徵收開發案(如附圖)(水湳機場及附近農地面積很大、足夠開發)2.建請台中市政府配合本次開發案同時辦理該地區市地重劃建物件地原址保留。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依現行規定農業區變更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府須付龐大補償費地主也被徵收土地拆屋搬遷、家園不保之痛、成為雙輸局面、憲法規定政府有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責任、豈可強行徵收民地民宅!
- 二、關於本會第720次會議審議本案決議事項二:「對於本部空中勤務總隊…,請臺中市政府在不影響整體規劃及發展之原則下,協助於主要計畫中劃設機關用地,或於細部計畫中訂定適當之基地開發規模及允許公務機關使用之規定事項,以利供該總隊設置相關辦公設備使用。」乙節,同意照臺中市政府與本部空中勤務總隊於99年4月7日協商之下列各點辦理,並請臺中市政府將相關書面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一)為配合水湳經貿園區開發推動期程,空勤總隊同意配合儘量在民國101年6月底前完成現址搬遷。
(二)為配合水湳經貿園區整體規劃及發展,空勤總隊同意以作價方式參與區段徵收為原則…請空勤總隊在搬遷前於其他合適地點覓妥第二辦公空間興建位址,並由本府提供必要之協助。
【附錄一】臺中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相關資料壹、部小組聽取再次公開展覽期間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第1次會議(99年3月16日)採納個案說明
- 一、再1案:「變7案」道路規劃再次公開展覽人民陳情意見第1案,係針對變更內容綜理表第7案所提陳情意見。原公展草案內容為變更部分住宅區(0.21公頃)為道路用地(0.21公頃)(如圖1),經內政部專案小組審查後,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並兼顧交通系統之規劃,建議依據規劃單位於會上所提之替選方案通過,調整後計畫內容修正為變更部分住宅區(0.03公頃)為道路用地(0.03公頃)(如圖2)。
另外,配合變7案道路路口向西側微調,修正變1案30M-83號道路路線。變1案30M-83號道路配合變7案調整變更後計畫詳見圖3。有關個案之變更項目及面積詳見表1。
表1採納個案面積增減表變更案編號項目再公展草案增減面積(公頃)經部小組審查後變動面積(公頃)經部小組審查後增減面積(公頃)創新研發專用區+42.35-0.32+42.03文教區+23.65+0.52+24.17公園用地+59.92-0.19+59.73變1案道路用地+12.53-0.01+24.35住宅區-0.21+0.18-0.03變7案道路用地+0.21-0.18+0.03
- 二、再13案:河南路北側原計畫機場用地、農業區範圍疑義再次公開展覽人民陳情意見第13案,經查陳情土地原規劃為農業區,於84年2月15日發布實施之本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並未調整變更,然因樁位測釘有誤,致使部分陳情土地於93年6月15日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時展繪為機場用地。擬依據原計畫意旨修正變更範圍、變更計畫圖及變更面積。案經內政部專案小組審查後建議酌予採納。原公展草案變更計畫詳圖4,修正後變更計畫詳圖5。有關個案之變更項目及面積詳見表2。
表2採納個案面積增減表變更案編號項目再公展草案現行計畫面積(公頃)經部小組審查後現行計畫增減面積(公頃)經部小組審查後現行計畫面積(公頃)農業區83.06+0.1583.21變1案機場用地146.84-0.13146.71計畫範圍253.39+0.02253.41
- 三、再22案:計畫區東側15M-222號道路(原水湳營區範圍內)再次公開展覽人民陳情意見第22案,係為保留水湳營區內具有歷史意涵之建築物再利用或活化的可能,由台中市政府提出之陳情意見,建議將15M-222號道路向東側調整,使道路境界線與欲保留之建物距離至少在10公尺以上。案經內政部專案小組審查後建議予以採納。原公展草案變更後計畫詳圖6,調整變更後計畫詳圖7。有關個案之變更項目及面積詳見表3。
表3採納個案面積增減表變更案編號項目再公展草案增減面積(公頃)經部小組審查後變動面積(公頃)經部小組審查後增減面積(公頃)創新研發專用區+42.35-0.54+41.81變1案文教區+23.65+0.54+24.19圖1變7案變更計畫示意圖(原公展草案)圖2變7案變更計畫示意圖(修正後方案)原方案:公開展覽草案修正後方案圖3變1案30M-83號道路配合變7案調整變更後計畫示意圖圖4河南路北側機場用地、農業區附近變更計畫示意圖(原公展草案)圖5河南路北側機場用地、農業區附近變更計畫示意圖(修正後方案)圖6變1案15M-222號道路變更後計畫示意圖(原公展草案)擬保留建物圖7變1案15M-222號道路配合營區建物調整變更後計畫示意圖(修正後方案)【附錄二】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請台中市政府依附表建議意見辦理及補充有關個案之變更範圍、項目、面積等相關圖說資料到署後,提請委員會討論。
附表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配合水湳機場原址地區整體開發)再次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建議意見再1曾慶和等12人西屯區下石碑段2001-8、2001-9、2001-13、2001-16、2001-17、2001-18、2001-20、2001-21、2001-27、2001-52地號[申請列席說明]1.有關「變7案」道路規劃,以「截彎取直」為由,將原水湳機場新闢之30公尺道路,重新修正河南路二段路線,必須拆除現有合法住宅。
2.「截彎取直」後的十字路口,四邊路寬分別為南北向30公尺新闢道路銜接25公尺河南路,東西向43公尺河南路銜接20公尺中平路,未考慮路寬不一造成交叉路口行車安全問題。例如目前河南路二段直角大轉彎連接文心路,禁止直行10公尺中平路,將車流導入25公尺的河南路以連接文心路;若採「變7案」,因中平路拓寬後僅20公尺,河南路將拓寬為43公尺,將來車流亦宜導向文心路,否則兩條道路寬度不一,拉直後造成的交通衝擊勢必更大。建議保留原路線規劃路幅,將30公尺之新闢道路往南移50公尺,以區隔四條路寬不一的道路,讓行車用路人行經時能有所區隔及警惕,亦可免除強行拆除合法民宅之困擾。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新劃設的30M-83號道路為本計畫最主要的南北向聯外道路,應以整體交通系統之順暢與安全性為優先;該道路與河南路交叉口部分,其所銜接的四條道路寬度雖不相同,但可透過標線規劃及槽化設計達到車輛直行的功能。故建議維持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1月11日第232次會議決議。為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並兼顧交通系統之規劃,本案建議酌予採納,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1.依據規劃單位於本次會議所提之替選方案(詳附圖一)通過。
2.請臺中市政府交通主管單位詳予檢視前開方案內容,若有其他不同意見者,請研擬替選方案併案提請委員會審議。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建議意見再2葉和昇、趙聰仁等6人西屯區下石碑段2001-24、2001-26、2001-27、2001-40、2001-52、地號[申請列席說明]1.河南路與中平路口「變7案」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之位置接近「南側區段徵收範圍」,應併入「南側區段徵收範圍」。
2.「變7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約三萬多元,併入「北側區段徵收範圍」,遭北側區段徵收範圍內地主反對。請將現河南路「變7案」土地納入「南側區段徵收範圍」內辦理。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變7案」土地現行計畫為住宅區,配合水湳經貿園區聯外道路系統需求始變更為道路用地,考量其與南側「公51」公園用地土地公告現值差異不大,倘納入南側範圍較難以保障其權益,因此仍建議納入北側區段徵收範圍辦理。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建議意見再3-1水湳地區整體開發案自救會會長廖奇勳等26人西屯區西屯段12、13、43、58、63、66、67、69、76、77、92、93、94、95、96、97、184、184-3、184-4、254-7、254-14、254-15、254-16、254-17地號[申請列席說明]1.僑光路、黎明路三段及僑光路42巷住戶房屋密集,且每戶占地約30坪,如以區段徵收辦理,每戶僅能分到十幾坪,必遭到拆遷,對小地主而言,透天厝領補償金也買不起30坪小公寓,損失慘重,居民強烈反對。
2.該地區為住宅區以區段徵收無正當性,政府又須付龐大補償金來徵收,對政府和居民而言,雙方均不利。
3.憲法規定:政府對人民的生命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豈可用土地法侵害人民財產,強行徵收民地。1.僑光路、僑光路42巷、僑光路45巷及黎明路現有房屋地主可申請建物及土地原地保留,其土地分配不足部分願依規定價購補足。
2.建議可選擇僑光路或僑光路42巷既有房屋較密集地區劃設一小面積住宅專區,讓現有小面積地主原地保留。
3.不同意參與本次區段徵收開發,本地區改採自辦市地重劃方1.第1.2.4.點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陳情事項非屬都市計畫範疇,擬於將來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依規酌辦。
2.第3點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依現行規定農業區變更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3.第5點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基地最小開發規模屬細部計畫範疇,建議在主要計畫審定後,於辦理細部計畫修正時一併檢討。本案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1.建議事項第1至第4點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2.建議事項第5點,因屬細部計畫範疇,依法係屬地方政府權責,爰未便採納,惟為維護人民權益,建議請臺中市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考量當地土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建議意見再3-2張阿和、張炳銘西屯區西屯段4、6、11、170、172、167地號1.僑光路、黎明路三段及僑光路45巷一帶人口密集區且為小坪數住戶又緊臨僑光大學舊大門,縱未拆除亦不影響市政府區段徵收之整體規劃,故此區域內之房舍應以不拆除為宜。
2.僑光路45巷臨黎明路三段,且道路有高低差,宜保留既有道路使用;若以黎明路三段為面臨路段,其路幅逾20米,臨路房舍應可予以保留,3.區段徵收固為市政府整頓市容之良策,然人民之權益亦應顧及方符政府照顧人民之責任與美德。此區域人民概為小市民,收入有限,一旦拆除委實難以另覓他處居住,敬請惠予保留。
再3-3廖松正西屯區西屯段261-3地號[申請列席說明]鍾火德等3人西屯區西屯段269地號[申請列席說明]1.本區之前配合西苑高中及福星北路開闢共徵收2次,今水湳經貿園區開發辦理區段徵收,讓地主損失慘重。
2.本地段於81年取得使用執照,經陳情人申請重劃路圖,未有公共設施。式辦理。
4.考量該地區地主曾被多次徵收之實情,針對該地區土地分配建議比照市地重劃標準,將土地分配率提高為50%至55%,而公園及綠地可酌減來配合。
5.最小基地面積由150平方公尺降為100平方公尺,以符地區實況。地使用現況、環境特性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研擬個別街廓不同最小開發規模之可行性。
再4廖碧如西屯區廣安段518、520地號陳情人土地及房子原為八張犂段181-6、181-8地號,因環中路開闢被徵收拆除,經市府核准就地整建一處房屋,現又面臨拆1.建議提高補償費。
2.由政府興建房屋供被徵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陳情事項非屬都市計畫範疇,擬於將來辦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建議意見除,已無居所可搬遷。收戶申請購買。理區段徵收作業時依規酌辦。
再5何葉美西屯區西屯段87地號1.陳情人之土地約27坪,若參與區段徵收分回40%,無法領地使用,可否不參與區段徵收,以保原有的權益。
2.大面積農地原已享有耕者有其田的優惠,現在又可參與區段徵收變更為建地,等於雙重利益,然持有小面積之地主若參與區段徵收,無法分配土地,變成全部落空。1.照原土地坪數分配發還土地。
2.請市政府照市價徵收。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陳情事項非屬都市計畫範疇,擬於將來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依規酌辦。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再6廖昱嘉西屯區西屯段72、84地號[申請列席說明]「公51」公園用地原不屬於本整體開發案,在地理位置上屬於另一個區域,市政府不應以財政困難無法徵收開闢為由,不顧公平原則,致開發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受損,只圖少數人利益。將「公51」公園用地剔除於整體開發範圍。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公51」公園用地因位於機場航道下,多年來未徵收開闢;如今公園周邊地區逐漸發展,公告地價上漲,概估「公51」用地徵收取得費用達20億元以上。為免增加未來財政負擔,故將「公51」用地納入本案變更及區段徵收範圍,除可協助市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外,未來可與水湳機場原址規劃之公園用地串連,透過整體規劃設計,強化中央公園規模與活動機能,同時增進「公51」周邊地區環境品質。此外,「公51」用地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亦已經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建議意見監察院詳予調查,爰建議維持依原範圍辦理。
再7大河里福德祠(管理人何世富)西屯區下石碑2284、2287地號[申請列席說明]1.本祠位於「公51」公園用地預定地內,創立於1901年,民國70年申設完成寺廟登記。面積合計1865平方公尺。
2.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8條、第9條規定,宗教團體所使用之土地不妨礙計畫,其面積得保留發還原地主。
3.本祠為里民信仰中心兼里民活動場所。
4.寺廟乃較清淨之處,毗鄰污水廠似有不妥之處。
5.本祠佇立於公園中心,出入動線會有問題。保留大河里福德祠並易地遷靠甘肅路。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依據「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福德祠不得於公園內設置,故易地保留之訴求不符相關法令規定。至於可否原地保留,依照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1月11日第232次會議決議,擬移請本府相關單位參採。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再8林進明西屯區西屯段246地號1.原公展草案內容,黎明路兩側皆為住三或住四,可作商業使用,但這次改變太大,請至少修改為住1-2或住2以上,可作商業使用。
2.區段徵收開始之前,應先將土地分配事宜清楚讓地主瞭解。1.黎明路兩側應容許作商業使用,至少規劃為住1-2或住2。
2.將來土地分配事宜應向原地主說清楚。1.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土地容許使用項目屬細部計畫範疇,建議在主要計畫審定後,於辦理細部計畫修正時一併檢討。
2.建議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加強與民眾溝通。本案涉及細部計畫範疇,依法係屬地方政府權責,爰未便採納,請臺中市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參酌人民陳情意見再予以整體考量,以資妥適。
再9何力位西屯區廣安段605地號1.土地開發方式可分為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市價購買等,何以選擇最不利人民的方式辦理,有待商榷。
2.估價方式竟「重南輕北」,北側概為私人土地,以農地為由1.市府應提出具體事證,極力向內政部爭取,改為市地重劃或市價收購。1.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依現行規定農業區變更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2.建議未便採納。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建議意見而低估,而南側機場用地及少數地主怎能以公設地高估?分配方式亦不合理。低價者分配住宅區,高價者分配商業區,負擔比例相同,分配價差大,顯有失公平原則。
3.「公51」涉先前交易,提高公告地價,以圖參與多分配之嫌,應查明公布,以昭政府誠信。
4.公告說明會及地點不應在「提出異議」進行中才知會當事人,並應提供細圖參覽,以符規定。2.既為同區開發,南北地價差異不能太大,更不可將高利用土地分配給預設對象,既然公平負擔比例,公平參與抽籤決定權屬才是。
3.前次說明會,群眾公開質問,議員議會亦盼查「公51」是否有弊端,事隔多月未獲市府重視,請鈞(監)院督查,以杜枉法之弊。
4.主辦單位依法循序辦理公聽會,但異議期間不應已過時月,民眾方知,如此作為顯有草率或故意便宜行「黑箱作業」之實。理由:
考量土地公告現值差異過大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0次會議依市府所提建議決議採同期分區方式辦理。建議於將來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由本府加強與民眾溝通。
3.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已經監察院詳予調查。
4.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本府已依相關法令程序辦理再次公開展覽,並透過郵件、網路、登報等管道公告週知,並無陳情人所言情事。
再10江櫻妹等15人西屯區廣明段86、87、88、1.本案再次公開展覽起自98年12月29日至99年1月27日止,合計30日,卻遲至99年1月15日始召開說明會,剝奪多數區內民眾瞭解及維護權1.請將公告截止日期順延15日,讓民眾有充份時間處理及反映。1.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本府已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持續接受民眾陳情意見。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建議意見231、232、233、251地號西屯區廣福段788、791、792、792-1、793、793-1、794、795、796、797、799、802、803、803-2、811、813、815、816、820、828、870、871、873、881地號益之時間,甚不合理。
2.速公佈本區細部計畫,並再次召開說明會,以利瞭解全區之規劃,適時提出建議,更符合民眾需求與權益,不至令公開展覽流於形式。
3.「公51」係經貿園區外,台中市政府不應為便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將該地強納經貿園區之內,讓「公51」地主分配經貿園區內高價商業區土地,損及區內農民之權益至鉅,實不公平。應以剔除,不得納入此區分配。2.「公51」係多年來編為公共設施用地,本應以徵收方式取得,近年來台中市政府不斷將土地公告現值提高,以至高於經貿園區內農地之公告現值數倍,來換取高價商業區土地,並保障分配,捨原訂抽籤方式,其中是否涉及炒作土地,應予以查明。2.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公51」公園用地因位於機場航道下,多年來未徵收開闢;如今公園周邊地區逐漸發展,公告地價上漲,概估「公51」用地徵收取得費用達20億元以上。為免增加未來財政負擔,故將「公51」用地納入本案變更及區段徵收範圍,除可協助市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外,未來可與水湳機場原址規劃之公園用地串連,透過整體規劃設計,強化中央公園規模與活動機能,同時增進「公51」周邊地區環境品質。此外,「公51」用地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亦已經監察院詳予調查,爰建議維持依原範圍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建議意見再11-1楊麗雲等4人西屯區廣明段311地號[申請列席說明]廖怡禎西屯區廣福段841-1、855、855-3、857、858、889地號西屯區廣明段292-1、293-2、295、297-2、335-2、336-2地號張立伸、張鑫達西屯區廣順段592地號李介陽世月開發股份(限)公司等4人西屯區廣明段248、361、362、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2月8日第724次會議審查意見,將區段徵收分區辦理範圍分為南、北兩區,顯有違法圖利中央政府和「公51」公園預定地地主,並造成跨越兩區多數土地所權人無法達到最小領回土地面積,嚴重影響人民權利以及社會公平原則。建議將區段徵收南北兩區合為一區辦理。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考量土地公告現值差異過大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0次會議依市府所提建議決議採同期分區方式辦理。建議於將來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由本府加強與民眾溝通。
(2)北側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文化商業專用區面積雖較南側為少,但如計入第一種經貿專用區(亦屬分配私人之商業性質土地),則商業區面積合計較南側多約3.46公頃。
(3)區段徵收分區範圍劃設原則除參酌原都市計畫分區外,並考量南北兩側公設負擔比相當、範圍完整性、明顯界線及可提供足夠領回土地面積進行劃分,爰建議維持原分區範圍。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建議意見363、375地號江秋森等10人西屯區廣福段896、898地號、廣明段415、415-1地號再11-2廖光海等4人西屯區廣福段863地號[申請列席說明]1.本案係屬整體開發區,計畫範圍內私人地主將來分配土地應公開公平領回土地。此次公展計畫案卻貿然分為南、北兩側配地,造成北側私人地主多,能選擇配地的範圍少;南側可供配地面積範圍大,卻獨厚「公51」納入區段徵收的地主。
2.「公51」土地公告現值太高,而機場北側農業區土地公告現值則太低,造成分配土地不公平問題,現已透過98年度公告現值調整拉近差距,原土地分配不公之問題應已消除,不必再將本案分為南、北兩區辦理。
3.同一開發案,卻限制南、北側地主分開辦理區段徵收,造成地主領地範圍的困擾,更形成保障「公51」地主取得特定精華地段及土地炒作之嫌疑,有失公平。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建議意見再11-3張行雄(莊清原代理)西屯區西屯段90、91地號1.因分區辦理區段徵收而致使南北均有土地之地主將來領地無法集中,甚有小地主因無法達到最小開發面積而無法領地,而形成被政府強制徵收,使其權益受損。
2.分開辦理區段徵收作業,將造成保障南側地主領得高使用強度之土地比例上升,變相圖利南側地主;北側區段徵收範圍之土地,多為私有土地,私有地能領得高使用強度之土地比例則降低。
3.土地容積率高低應在土地分配率上有所差別。
再12吳明樹、張莉蘭西屯區廣明段574-2、574-3地號1.陳情土地配合開闢福星北路68巷、文華路時,已被徵收過一次,現又以區段徵收辦理,土地越劃越小,有失公允。反對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強烈建議以重劃方式辦理。
2.住宅區規劃在80米環中路與高速公路旁且曾是墳墓用地,不適宜規劃居住使用。1.建議採重劃方式辦理,增加地主分配比例。
2.建議住宅區調整至公園旁與創研或文化商業區對調,才符合生態住宅區之目的。1.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依現行規定農業區變更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2.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以國際競圖方式提出以中央公園整合四個新興特區的分區發展架構,爾後土地使用計畫亦經審慎規劃、討論,並經台中市都委會專案小組10次會議審查確定,建議維持原計畫內容。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再13廖文鎮等5人西屯區上石碑段849-1、1.陳情土地為市府於97年10月16日逕為分割並編訂為機場用地。
2.陳情人土地已使用將近半世紀,為何機場遷移多年,卻在建議將本筆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與毗鄰土地相當。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經查陳情土地原規劃為農業區,於84年2月15日發布實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建議意見853-1地號97年10月16日將陳情人土地編訂為機場用地,甚不合理。
因機場用地公告現值7000元毗鄰土地公告現值17000元。施之本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並未調整變更,然因樁位測釘有誤,致使部分陳情土地於93年6月15日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時展繪為機場用地。擬依據原計畫意旨修正變更範圍、變更計畫圖及變更面積。
(2)有關公告現值調整事宜建議移請本府相關主管單位研商處理。
再14何啟元、張萬成西屯區廣福段892地號[申請列席說明]1.反對以「同期分區」開發方式,圖利「公51」之土地炒作集團。
2.反對「變7案」納入北側區段徵收範圍。
3.反對「變9案」納入北側區段徵收範圍。1.建議提高農業區土地公告現值,並增加北側區段徵收範圍可分配之商業區土地比例。
2.「變7案」之住宅區既是已開發區應與「公51」同樣納入南側。
3.「變9案」與水湳經貿園區開發無關,應請檢調與監察院深入調查。1.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北側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文化商業專用區面積雖較南側為少,但如計入第一種經貿專用區(亦屬分配私人之商業性質土地),則商業區面積合計較南側多約3.46公頃。
(2)區段徵收分區範圍劃設原則除參酌原都市計畫分區外,並考量南北兩側公設負擔比相當、範圍完整性、明顯界線及可提供足夠領回土地面積進行劃分,爰建議維持原分區範圍。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建議意見2.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變7案」土地現行計畫為住宅區,配合水湳經貿園區聯外道路系統需求始變更為道路用地,考量其與南側「公51」公園用地土地公告現值差異不大,倘納入南側範圍較難以保障其權益,因此仍建議納入北側區段徵收範圍辦理。
3.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監察院已詳予調查。
再15黃玉珍等5人西屯區廣安段130、518、520、521、554、555、556、568、569、607地號[申請列席說明]1.既然區段徵收要分南側與北側,是否可將住宅區部分單獨辦理區段徵收,這樣公設比就不超過50%。
2.規劃小坪數住宅,以安置原有居民。
3.位於福星路、黎明路及廣福路的房屋給予保留,土地不足分配的部分依規定購足。1.建議將住宅區單獨實施區段徵收,讓公設比不超過50%。
2.建議依照十二期重劃區規劃一區可供原有住戶分配之區域,每人面積約100平方公尺,不足分配部分依規定購足。
3.建議原地分配土地。1.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全區開發應有相同之負擔比例。
2.3.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陳情事項非屬都市計畫範疇,擬於將來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依規酌辦。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再16台灣糖業公司台中查本公司所有西屯區廣順段846-3地號等1筆土地位於港尾請將廣順段846-3地號納入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建議意見區處西屯區廣順段846-3地號溪內,港尾溪用地範圍不列入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致使本公司對土地已無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犧牲財產上之收益。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因港尾溪為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管理之區域排水,該局刻正辦理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規劃工作,故本案僅將跨港尾溪的橋樑工程納入區段徵收開發費用負擔,未就用地部分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見辦理。
再17張珠香西屯區上石碑段830地號[申請列席說明]目前台中市公辦或自辦重劃處處可見,台中市唯一黃金寶地「水湳機場」更緊臨台中市十二期重劃區、逢甲商圈,卻採區段徵收。為免民怨,請採市地重劃(原地分配)方式辦理開發,若無法以原地分配方式辦理,請將陳情土地剔除水湳經貿園區區段徵收範圍外。建議採市地重劃(原地分配)方式辦理,如不採納,請將陳情土地剔除水湳經貿園區區段徵收範圍外。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依現行規定農業區變更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開發範圍應考量都市整體發展需要及空間結構的完整性予以劃定,不宜零星剔除。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再18鄭炎宏西屯區廣明段451-2、451-3、453-1地號1.應就細部計畫內容再次舉行公開展覽說明會,否則民眾無法瞭解整體規劃與民眾權益為何。
2.最小開發面積應再下修,由150㎡調為90㎡以下。
3.僑光路42巷、45巷享有之權利,應適用於全區小面積之地主,不可有差別待遇。1.重新召開公開展覽說明會,並公布細部計畫內容。
2.抵價地比例調高至50%,最小開發面積調降為90㎡。
3.僑光路42巷、45巷享有之權利,應適用於全區小面積之地主。1.俟主要計畫審定,將配合修正細部計畫,並針對細部計畫內容再次辦理公開展覽。
2..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有關抵價地比例調整事宜,因非屬都市計畫範疇,擬於將來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依規酌辦;有關調整最小開發面積事宜,屬細部計畫範疇,建議在主要計畫審定後,於辦理細部計畫修正時一併檢討。
3.建議不予討論。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建議意見理由:
陳情事項非屬都市計畫範疇,擬於將來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依規酌辦。
再19全國水湳加油站西屯區廣明段355地號1.水湳加油站位處於本計畫區北側區段徵收範圍內,主要服務對象為西屯區20餘萬人口,將來徵收後除了減少當地公用事業服務外,另需負擔土地補償費用、拆遷費用及營業損失等,對於當地居民、市府財政及本公司三方皆不利。
2.公用事業服務除提供加油站、停車場外,未來供應電動車充電站、電池更換等服務,皆為車輛相關公用事業服務。本案未規劃公用事業設置區域,應考量民眾對公用事業的使用需求。建請將水湳加油站(廣明段355地號)變更為「公用事業服務區」,並允許增加營業項目,以保留本加油站。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土地位於生態住宅專用區,考量地區環境品質營造及居住安全,所在區位不適合作加油站使用。
(2)本案土地使用計畫已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2月8日決議,建議維持原計畫內容。本案建議除將市府研析意見理由(2)之內容予以刪除外,其餘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再20私立麥田幼稚園陳勝枝計畫區全區1.由於本案細部計畫未同時公布,地主無法針對開發計畫深入探討。
2.921地震後,由於建築物結構安全標準提高,新建房舍成本亦高出許多,但拆遷補償費標準並未反映差異,實不合理。
3.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抵價地比例以50%為原則,但不得少於40%;然經過兩次公開展覽,仍未採納民意。農地與建地購買時之成本有明顯差異,且建地地主須繳納地價稅,農地則免,但公告現值卻相同,明顯不符合市場機制。
4.合法建物如申請原位置保1.儘速公告本案之細部計畫內容及具體開發時程。
2.提高拆遷補償標準。
3.抵價地比例提高至50%以上,並請提高建地目之公告現值。
4.協助合法既成建物保留及降低基地最小開發規模。1.俟主要計畫審定,將配合修正細部計畫,並針對細部計畫內容再次辦理公開展覽。
2.3.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陳情事項非屬都市計畫範疇,擬於將來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依規酌辦。
4.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基地最小開發規模屬細部計畫範疇,建議在主要計畫審定後,於辦理細部計畫修正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建議意見留,相關差額地價繳納作業程序須和地主解釋清楚;另外,應降低基地最小開發以協助合法既成建物保留,面積不足最小開發規模的地主應享有優先承購權,購買金額應以開發前公告現值為準。
5.10M-410號道路應往西南延伸和十二期重劃區的上墩路銜接,可作為黎明路之替代道路,能有效將車流疏解到中清路。
6.南北兩側區段徵收範圍面積相差不大,90%以上的私人地主集中在北側區段徵收範圍內,但能分配的商業區面積卻比南側少了近4公頃,應合理相等分配,以避免爭議。
7.縮小公園綠地面積比例,增加停車場及捷運站用地及主要道路之寬度。
8.捷運橘線應將中部科學園區及都會公園納入路網。中部國際機場應納入藍線路網支線,使橘線和藍線支線在東大路和中科路交會形成捷運路網。
9.台灣塔功能性不足,應多增加商業型態之使用,提升效益。
10.本計畫變6、7、8、9等案,皆為水湳經貿園區範圍外,按例應以一般徵收的方式辦理,但均納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市府辦理中科特定區開發時應秉持相同理念。5.建議將10M-410號道路往西南延伸銜接十二期重劃區的上墩路。
6.南、北側區段徵收範圍可分配之商業區面積應相等。
7.縮減公園綠地面積,增加停車場、捷運站預定地及主要道路寬度。
8.應將都會公園納入捷運長期路網規劃。
9.台灣塔規劃建議參考ToweroftheAmericas(美洲之塔)案例。
10.請市府取得中科特定區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時,應比照水湳案處理方式納入整體開發。時一併檢討。
5.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0M-410號道路屬地區之進出道路,與黎明路間僅以港尾溪相隔,該地區可以黎明路與十二期重劃區相連,並無延伸10M-410號道路至十二期重劃區之必要。
6.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北側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文化商業專用區面積雖較南側為少,但如計入第一種經貿專用區(亦屬分配私人之商業性質土地),則商業區面積合計較南側多約3.46公頃。
(2)區段徵收分區範圍劃設原則除參酌原都市計畫分區外,並考量南北兩側公設負擔比相當、範圍完整性、明顯界線及可提供足夠領回土地面積進行劃分,爰建議維持原分區範圍。
7.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本計畫定位為生態經貿園區,並以中央公園生態化、綠色基礎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建議意見建設及人本交通作為環境營造目標。因此公園綠地面積不宜再縮減,且在綠色交通功能需求下,已充分規劃主要道路寬度;再者本計畫已配合台中都會區捷運系統草案,預留捷運地下化路線與場站用地需求。
8.9.10.提供本府相關單位參考。
再21廖秋河台中市西屯區廣福路3號1.過去道路拓寬已徵收過一,這次又再次徵收,對於地主造成多次傷害,且本次以區段徵收方式僅領回40%土地面積,權益遭受極大損害。
2.依照領回抵價地之面積大小作為分配土地座落之依據,實不合理。1.建議提高土地分配比例至50%。
2.建議以原位置分配。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陳情事項非屬都市計畫範疇,擬於將來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依規酌辦。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再22台中市政府計畫區東南側15M-222號道路1.由於計畫區東南側之水湳營區原屬軍事管制區域,在都市計畫規劃階段無法針對管制區內之環境資源進行詳盡調查。隨著機場遷建及營區資產移交代管,本府於98年底針對水湳營區進行地形補測並套繪都市計畫圖後,發現15M-222號道路開闢將影響營區內日治時期興建之指揮官辦公室與宿舍,且須移植道路沿線成長良好之行道樹。
2.為保留水湳營區內具有歷史意涵之建築物再利用或活化的可能,並透過局部路段保留建議將15M-222號道路向東側調整,使道路境界線與欲保留之建物距離至少在10公尺以上。建議予以採納。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同意變更。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建議意見維繫營區歷史紋理與記憶,建議透過調整都市計畫道路,避免拆遷區內具有歷史價值之建物。
再23翁吳摘西屯區廣順段840地號陳情人所有之房地於此次開發案中並未開闢道路或作為公設使用,不影響前期施工作業,請同意於施工初期續住原地,將配合工程進度遷出,不妨礙工期。請市府同意於施工初期繼續於原地使用。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陳情事項非屬都市計畫範疇,擬於將來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依規酌辦。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附件
- 附表一):
【附表一】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配合水湳機場原址地區整體開發)案(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720次會議決議再公展)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再廖金木1.陳情人係本案南側正河1.南北分區區段建議未便採納。照臺中市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逕1(內政部營建署99.3.19營署都字第號文交下)南路的農地地主,部分土地在(公51)內,以現在規劃公51日後配地(公51)是在南側配地,而河南路上農地卻配至北側土地,造成兩側地主權益受損2.南北側現在公告現值差異大,南側為每平方公尺17000元,北側為14000元,南側現值高於北側每坪壹萬元之大,日後配地南側多北側配地面積,如此將造成北側權益受損,實為不公平。徵收,配地,是我們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規劃,希望我官員自訂遊戲規則,官員更應好好遵守執行,南側北側分區徵收、開發、配地,而不應該分為兩區,做到最後配地又變成南側配地至北側,又變成同一區地,造成南側北側地主權益皆受損。
2.內政部自訂規劃與執行已嚴重錯誤並損害地主權益,盼官員們能知錯能改,使南側農地能保留南側配地,官員們若依然不更正,使我們權益受損,我們只好前往監察院,法務部陳情並公之媒體以保權益。理由:
1.考量土地公告現值差異過大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0次會議依市府所提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