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11-審議事項-第5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經國特區第一期開發計畫)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11
案件id
DJtlP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2月26日第15屆第11次會及97年6月11日第15屆第1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7年11月28日府城規字第097040329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金鶚(召集人)、王委員秀娟、林委員秋綿、鄒委員克萬、黃委員德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8年3月3日、98年8月5日、98年12月09日及99年3月17日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經桃園縣政府99年5月7日府城規字第099017502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准照桃園縣政府99年5月7日府城規字第0990175023號函送計畫內容及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二、建議事項:為提升都市環境品質,有關本計畫區人行步道之劃設、鄰里公園之合理配置、南崁溪之污染防治等,並請桃園縣政府妥為處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9年3月17日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意見):
本「經國特區第一期開發計畫」案,範圍包括南崁都市計畫區工六、工七、工九等三處工業區及周邊土地,計畫面積約62公頃,因整體經濟環境變遷及部分土地未依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目前許多土地皆閒置,桃園縣政府為使都市土地資源得以合理有效利用,擬將上述工業區(面積約55.83公頃)及周邊住宅區、機關用地、綠地及道路用地,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個案變更,並以市地重劃、開發回饋等方式辦理開發,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部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案與「擴大八德都市計畫案」、「高速鐵路桃園站特定區計畫案」、「桃園航空城客運園區暨貨運園區特定區計畫案」、「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案」之競合關係,請補充說明納入計畫書。
- 二、本案為大規模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之開發案,影響層面甚廣,有關桃園縣工業發展政策及本案基地區位、開發構想、規模等,請補充說明納入計畫書。
- 三、本案雖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個案變更,惟實質變更內容廣泛,實不亞於一般通盤檢討之都市計畫案件,故宜比照通盤檢討案之製作針對以下之內容項目,重新補充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一)發展願景:研提本計畫案之發展願景、計畫目標、發展策略與構想、功能定位、課題分析與對策、都市發展模式與優先發展次序等資料。
(二)計畫人口及住宅供需分析:範圍應包括桃園市、蘆竹鄉及龜山鄉地區人口成長、人口成長推估分派及住宅供需狀況、人口成長推估分析方法、相關重大產業引進之居住人口,並檢討計畫人口數之推估過程資料,以檢視本計畫發展用地之面積合理性。
(三)現況調查及檢討分析(含工業住宅使用情形)。
(四)土地使用分區檢討與管制。
(五)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與檢討。
(六)都市交通計畫:1.交通行駛速率應依據道路特性分類,提出不同分析資料。2.春日路貨車數量大,之因應措施。3.有關推估開發後之交通量分析,應考量大眾運輸之部分,並補充分析資料。(含開發後之交通評估)。
(七)都市防災計畫,請針對地方特性、都市災害史、災害種類等詳予說明,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
(八)開發計畫(含市地重劃之可行性評估及開發回饋要點)。
- 四、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原經國特區分四期開發,因第三、四期開發計畫有其推動之困難,將納入通盤檢討中辦理;故僅本案及北側長榮貨櫃廠遷移再利用計畫(第二期開發計畫),具開發可行性,為確保第一、二期開發計畫之銜接與整體計畫完整性,應將第二期開發計畫納入整體考量。
- 五、本案規劃五十公尺計畫道路,請考量整體道路系統功能及目的,妥為修正。
- 六、本案之容積率檢討,同意照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之修正方案,變更後住宅區基準容積率為200%、商業區為274%。(即依本會第662次會報告案件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容積率計算基準核算)。
- 七、本案請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情形及本會第662次會報告案件第2案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決定事項辦理情形,逐項列表納入計畫書。
- 八、本案污水處理將影響整體南崁溪之水質生態,請縣政府對於污水處理及南崁溪整體生態維護因應措施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
- 九、本案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者,應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本案需擬定細部計畫,請桃園縣政府於完成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桃園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 十、本案以回饋方式辦理者,應請縣政府與土所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十一、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否則再提會討論。
十二、本計畫請縣政府針對本會專案小組歷次初步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以利提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