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11-審議事項-第7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苗栗主要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11
案件id
oSFIcw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3月6日第190次會、97年4月3日第201次會、97年9月12日第207次會及98年8月13日第21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8年12月10日府商都字第0980210964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第4款及同辦法第37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
(一)變更「電信事業用地」及「郵政事業用地」為「電信專用區(電信一)」部分:該基地現況為苗栗服務中心使用,確屬經營或發展電信事業所需之必要或相關設施,又考量毗鄰商業發展,可促進商業活動,故同意變更為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
(二)變更「電信事業用地」為「住宅區」部分:
1.因產權為私人所有,考量使用現況與居民意願,且需地機關無用地需求,故同意併相鄰土地使用分區予以變更,惟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
2.私人土地部分面積狹小,請於計畫圖上另放大比例標示,以資明確。
- 二、有關涉及回饋部分,應依縣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並由縣府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土地所有權人分別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三、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內公告徵求意見日期誤植及公開展覽登報資料闕漏,請補正。
- 四、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請苗栗縣政府配合修正,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
- 五、本案應回饋部分如擬折算代金抵繳,則應參照本會第699次會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相關決議,應優先使用於改善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並請將該代金運用方式,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