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21-審議事項-第3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殯葬設施專用區)細部計畫(部分殯葬設施專用區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暨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為殯葬設施專用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21
案件id
d3Ih9G
概要說明
- 說明:原計畫協議書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總面積共約2.6公頃,本次變更除公一、公二、公三仍維持捐贈外,其餘廣(停)
- 一、廣(停)二及B-13道路用地原應捐贈之公設面積0.65公頃,應以本次變更後之道路用地(約0.18公頃)及部分廣(停)三用地(約0.47公頃)以等面積捐贈,重新與台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
殯葬設施專用區範圍0.47ha0.18ha殯葬設施專用區範圍原計畫協議書承諾應捐贈之公設用地,配合本次變更將重新與台北縣政府簽訂,捐贈面積維持不變。
變更細部計畫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使用分區(公頃)新計畫使用分區(公頃)備註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3)道路用地(0.10)變一林口工十二工業區北側殯葬設施專用區(0.00)綠園道用地(0.23)約37㎡變一林口工十二工業區北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29)殯葬設施專用區(0.29)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4)變三林口工十二工業區北側殯葬設施專用區(0.14)道路用地(0.18)道路用地(0.38)變四林口工十二工業區北側殯葬設施專用區(0.15)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53)註:表內各項用地面積於實施時,應依據核定圖實施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變更位置示意圖變更示意圖變更細部計畫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原計畫新計畫使用分區項目計畫面積(公頃)百分比(%)本次變更增減面積(公頃)計畫面積(公頃)百分比(%)備註工業區65.1149.15%065.1149.15%停車場用地1.401.06%01.401.06%污水處理廠用地0.320.24%00.320.24%綠地51.3038.73%051.3038.73%道路用地7.135.38%-0.306.835.16%廣場兼停車場用地1.270.96%+0.071.341.01%殯葬設施專用區3.993.01%03.993.01%公園用地1.951.47%01.951.47%綠園道00+0.230.230.17%總面積132.47100.000132.47100.00含殯葬設施專用區總面積5.04公頃註:表內各項用地面積於實施時,應依據核定圖實施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內容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同意照臺北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之修正方案(詳後附錄)通過。
- 二、查本案位於「林口特定區計畫(工十二工業區第一期)細部計畫」範圍內,爰計畫名稱併同配合第一點決議事項修正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十二工業區第一期)細部計畫(配合殯葬設施專用區整體規劃)案」,以符實際。
- 三、查本案變更內容部分公共設施用地,涉及臺北縣政府於98年1月23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十二工業區第一期)細部計畫(部分工業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社教用地、道路用地為殯葬設施專用區、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案,規定應捐贈予台北縣政府,並由申請變更單位負責開闢、管理維護及開放供大眾使用,以及與臺北縣政府簽訂協議證明文件。請將上開規定事項之辦理情形,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四、有關本案調整變更後之公共設施用地應提供捐贈予臺北縣政府部分,依原計畫協議書內容所訂應捐贈之同等面積辦理,並由申請變更單位負責開闢、管理維護及開放供大眾使用。申請開發單位(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與台北縣政府簽訂協議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五、本案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錄】臺北縣政府於本會中所提之修正方案變更前後對照圖變更前-原計畫示意圖變更後-計畫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