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21-審議事項-第6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溪頭森林遊樂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21
案件id
jnQeO7
概要說明
- 說明:現行計畫圖中規劃有綠帶用地(位於停三西側),然於計畫書中漏植綠帶之規劃內容。
對策:在實質發展計畫中,增加綠帶用地之規劃內容。
- 四、交通系統課題一:主要聯外道路每遇假日常有交通雍塞情形。
說明一:主要聯外道路(縣151,計畫寬度15公尺)目前開闢寬度約8公尺至10公尺。每遇假日常有塞車情形,影響遊憩品質,以及觀光事業發展。
說明二:經由停車設施可容納遊客數分析(表3-10)可知,全年可容納遊客數1,322,103人,雖然近年來平均遊客數1,068,609人,然在假日常有交通擁塞情形,原因可歸納為(1)國人使用小汽車習慣不易改變,鮮少搭乘公眾運輸;(2)大型車、小汽車之乘載率低,並且假日時以小汽車為主要交通工具,導致交通擁塞。
對策一:建議南投縣政府有關單位,完全開闢縣151道路。
對策二:在假日時進行交通管制。
(1)在計畫區北側(和平橋處)之農業區設置管制站、停車場、接駁設施等;(2)進行高承載管制。依「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規定風景自然區承載率標準(大型車25人、小汽車3人、機車2人)進行管制,未達標準者,則強制搭乘接駁車;(3)核發當地居民通行證,保障假日居民的通行權;(4)假日期間提高溪頭森林遊樂區之停車費,含停一、停四、園區外圍之路邊停車。
課題二:興產路、和雅路之交叉路口過於狹礙,影響遊覽車進出便利。
說明一:興產路(二-1)、和雅路(三-12)之交叉路口過於狹礙,影響遊覽車(大型車)通行便利性,導致塞車。
說明二:鹿谷鄉公所已提出擴寬該路口之計畫,並且經費已經籌備完成。
對策:配合鹿谷鄉公所提出擴寬計畫內容辦理。
肆、變更原則為促進計畫區在合理的狀況下發展,依循以上分析結果,整理出下列變更原則,作為實質計畫之擬定依據。
- 一、整體發展計畫年期配合「都市計畫法」第5條規定,預期未來25年發展情形。故民國95年為基期,預測至民國120年之發展情形。
為促進計畫區內環境敏感地區之使用安全性,在斷層帶附近地區在進行開發時,應依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公布之最新斷層帶位置圖,進行安全事宜考量。同時,在實質計畫中,增加都市防災規劃,以健全計畫區之防災系統。
為促進溪頭森林遊樂區之土地使用彈性,取消原細部計畫區並納入主要計畫範疇,依台大實驗林管理處提出範圍劃定為自然教育專區,並依照現行管制精神訂定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內容。
- 二、土地使用
- 一、配合土地所有權人之開發意願,以及土地使用之整體性,調整整體開發地區之分區、附帶條件內容。
- 二、依循第二次通盤檢討對變三案之核定精神,依地籍資料調整計畫區北側旅館區之位置。
- 三、公共設施鑑於機二用地未與主要聯外道路(縣151)、居住聚落鄰接,不宜做村里活動中心使用;並且,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計畫區已無再行興建小學需要,故配合公地公用原則,將村里活動中心用地調整至文小一。
另外,配合自來水事業單位使用調整自來水用地為專用區。為促進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之目的,將廣停二前之林業區調整為道路用地。將漏植之綠帶用地,納入實質規劃內容,以確保規劃目的。
- 四、交通系統為促進計畫道路二-1與三-12之交叉路口通行便利,故採納鹿谷鄉公所提出之擴寬計畫。配合細部計畫區取消,並考量自然生態維護需求,取消細部計區外之三-5、三-7、三-8、三-9等計畫道路。
附件二台大實驗林審查意見三:
本計畫草案有關擬劃設「自然教育專區」部分:
1.請南投縣政府先行洽詢該地區土地管理單位(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就現行都市計畫之體制與法令規定範圍內,以符合該單位未來經營管理之目標及實際需求之前提下,配合環境限制條件及土地適宜性,妥予檢討及劃設上開土地範圍之土地使用分區、允許使用項目及相關管制事項;初步建議不予劃設原草案大面積之「自然教育專區」。
2.至於南投縣政府於本(第2次)會議所補充關於「自然教育專區」自然環境條件之坡度分析圖,請依一般案例修正該示意圖之圖例顏色,以避免混淆。
壹、台大實驗林意見依審查意見,台大實驗林自願取消「自然教育專區」(變12案)自然教育專區部份)。改以縮小旅遊服務中心東側道路為8公尺。並且,由道路變更為非道路使用部份,改以廣場或綠地等非建築用地。
因溪頭森林園區內尚有私有土地,故台大實驗林自願取消變14案內容。
貳、坡度分析示意圖污機三植旅遊服務中心旅丙二廣停二油廣一人行廣場自停一站二廣三休一水青年活動中心區廣二停四旅乙一旅甲廣四植旅乙二旅甲旅丙一停三站一休二附件三增設停車場、交通系統、計畫旅遊人口分析、改善交通雍塞情形分析審查意見五:
交通系統部分:
1.本計畫主要聯外道路(縣151)於假日或大型活動時,因大量車流導致壅塞,並造成計畫區內大量之停車需求,惟因本地區腹地有限,不適宜劃設大量之停車供給,建議請南投縣政府於本計畫區外尋覓適當之位置作為停車場,同時以交通管理手段適當限制車輛進入園區,以確保本森林遊樂之品質及避免對周遭環境之破壞。
2.建議請南投縣政府針對旅次成長及預估數量,推算尖峰時刻之道路服務水準及停車需求,並兼顧旅遊品質之前提下,妥予檢討研擬本計畫區之交通改善措施與管理策略,必要時,並適度配合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與管制內容。
壹、增設停車場分析本計畫在縣府第一次專案小組審議時(96.7.4),要求應進行現場勘查以增設停車場用地。然細部計畫區內除住宅區、道路用地外,其餘大宗土地皆為台大實驗林持有。在96.8.14進行現勘,與會人員有縣府人員、鹿谷鄉公所人員、台大實驗林人員、地方代表等,然因台大實驗對於提供廣停二北側之林業區土地(地勢較為平坦)意願不高,故無法達成共識。
貳、縣151之服務水準分析
- 一、使用現況投151線為計畫區主要聯外道路(初鄉至溪頭路段),寬度8.2公尺、為雙向單車道道路、道路寬度為3.6公尺、路肩0.4公尺,禁止超車比例約為80%。故依據「2001年台灣地區公路容量手冊」規範內容,將投151縣歸納為雙車道郊區道路。
表3-1投151線縣道道路基何特定(初鄉~溪頭)車道佈設路線編號起迄地名地形路面寬度(公尺)方向(往)快車道寛度(公尺)機慢車道寛度(公尺)路肩寛度(公尺)北3.6--0.4151線初鄉~溪頭丘陵區8.2南3.6--0.4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http://www.thb.gov.tw/main_02.htm(97年4月)
- 二、交通量調查依公路總局民國97年4月週末,在溪頭森林遊樂區收費站處之調查資料做為投151縣試算道路服務水準之基礎資料。
表3-2投151線縣道現況交通量(初鄉~溪頭)調查站總計各車種車輛數(輛/日)尖峰小時縣市別地點流量(PCU)合計小型車大客車大貨車聯結車機車交通量(PCU)方向係數2,8302,6332,16176819306424南投縣收費站2,8262,6842,225657173163540.50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http://www.thb.gov.tw/main_02.htm(97年4月)
- 三、服務水準依「2001年台灣地區公路容量手冊」第12章雙車道郊區公路方式試算道路服務水準。由表3-4可知,投151縣道路服務水準為D級。
表3-3參數值幾何設計與車流參數橫向淨距0.4公尺快車道寬3.6公尺禁止超車路段百分比80%機慢車道設置無快車道寬及橫向淨距調整因素(fw1)0.753雙向尖峰小時流量778vph尖峰小時係數(PHF)0.9尖峰15分鐘需求流率(SF)865vph方向流量分配比50/50車流方向分佈調整因數(fd)1設計服務水準與V/C標準預設服務水準D級V/C上限0.46車種調整因素地形丘陵區小客車當量值、比例小型車大客車大貨車聯結車機車車種小客車當量(Ei)13350.5車種比例(Pi,%)82.5%2.7%2.8%0.3%11.7%表3-4道路服務水準試算表1.服務流率iSF估計尖峰小時流量=424+354=778輛/小時假設PHF=0.90865==PHFDHVSFi輛/小時2.估計調整因素1Wf,HVf及df1Wf=0.7594.01=++++=EPEPEPEPEPfHVdf=1.03.計算與需求流率相關之CV比值423.0)(=iCV4.評估服務水準經計算後得知,投151縣在丘陵區之服務水準為D級。
- 四、使用現況鑑於溪頭森林遊樂區位於高山區具有森林生態遊憩特色,遊客人數集中在暑假期間。由上述公路總局調查資料與服務水準資料可知,在民國97年4月週末(假日)投151縣服務水準為D級,至旅次尖峰期(暑假期間7月、8月,以10月)其服務水準是為下降趨勢。
計畫區囿於地形限制,不宜擴建道路用地來提昇道路服務水準。因此,應用交通管制措施疏解假日擁塞情形為重要措施。
參、計畫旅客人口分析
- 一、歷年旅遊人數分析由表3-5可知,溪頭森林遊樂區以民國95年達到最高旅次(1,128,713旅次),在96、97年即呈現旅次遞減情形。由表3-6可知,七月(11.70%)、八月(15.00%)與十月(10.32%)為旅客數最多月份,其中假日與非假日之旅客數有明顯落差,旅客多集中在假日到森林遊樂區。
表3-5歷年旅客人數統計表年度遊客人口數(旅次)增加率(%)備註80年945,064--81年981,5013.86%82年993,4761.22%83年963,261-3.04%84年995,8703.39%85年799,154-19.75%86年818,7802.46%87年934,04214.08%88年565,242-39.48%89年289,783-48.73%90年340,88917.64%91年474,42239.17%92年764,34861.11%93年787,6133.04%94年974,11823.68%開放空中走廊95年1,128,71315.87%96年1,051,089-6.88%97年1,027,015-2.38%53表3-697年旅客人數統計表日期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日期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975--2064--總計(旅次,人)437496163659381831478347379815120025153898853131058358035869394非假日旅次(人)合計989010168258093169635925352860054527466583362143685假日旅次(人)合計33859514683357251451475484452912002515389830786591774673725709非假日比例(%)22.6%16.5%43.5%38.1%43.0%44.2%0.0%0.0%63.9%44.1%41.8%63.0%假日比例(%)77.4%83.5%56.5%61.9%57.0%55.8%100.0%100.0%36.1%55.9%58.2%37.0%占全年旅次比例(%)4.26%6.01%5.79%8.10%8.14%7.78%11.70%15.00%8.31%10.32%7.83%6.76%註:灰色網格表示假日。黑色網格表示占半數以上。
- 二、旅客人次推估運用線性、二項式、乘冪、指數、對數等五種方法,並以民國80年至民國97年旅客統計資料,預測民國98年至民國120年之計畫人口。由表3-7、3-8中可知,民國120年之旅客數皆不超過現行計畫之旅客人次(2,850,000人),其中以乘冪趨勢法、指數趨勢法、對數趨勢法之判斷係數可信度較高,故以該數值(1,011,438人至1,449,886人)為判斷依據。
表3-7旅客人次預測模式彙整表預測方法模式判斷係數(R2)線性y=15931x+63420.7296二項式y=105.6x2+12x+280.6408乘冪y=934706x0.05730.8305指數y=220355e0.0157X0.8064對數y=53324Ln(x)+7508880.8234表3-8計畫旅客人次預測表年度直線二項式乘冪指數對數981,035,4401,015,3861,199,1031,026,4281,000,416991,045,9411,036,2021,199,7571,042,6701,000,9681001,056,4421,057,2281,200,4051,059,1691,001,5151011,066,9431,078,4661,201,0461,075,9291,002,0571021,077,4441,099,9141,201,6821,092,9551,002,5931031,087,9451,121,5741,202,3121,110,2491,003,1241041,098,4461,143,4461,202,9361,127,8181,003,6501051,108,9471,165,5281,203,5541,145,6641,004,1701061,119,4481,187,8221,204,1671,163,7931,004,686年度直線二項式乘冪指數對數1071,129,9491,210,3261,204,7741,182,2091,005,1971081,140,4501,233,0421,205,3761,200,9161,005,7041091,150,9511,255,9701,205,9731,219,9191,006,2051101,161,4521,279,1081,206,5641,239,2231,006,7021111,171,9531,302,4581,207,1511,258,8321,007,1951121,182,4541,326,0181,207,7321,278,7521,007,6831131,192,9551,349,7901,208,3091,298,9871,008,1671141,203,4561,373,7741,208,8811,319,5421,008,6461151,213,9571,397,9681,209,4481,340,4221,009,1211161,224,4581,422,3741,210,0101,361,6331,009,5931171,234,9591,446,9901,210,5681,383,1791,010,0601181,245,4601,471,8181,211,1221,405,0661,010,5231191,255,9611,496,8581,211,6711,427,3001,010,9821201,266,4621,522,1081,212,2151,449,8861,011,438單位:人
- 三、停車現況分析以97年停車統計資料為分析基礎資資料。由表3-9可知,大型車車輛集中在九月(11.32%)、十月(14.14%)、十一月(11.41%);小型車車輛集中在七月(11.03%)、八月(16.24%)、十月(10.15%)到溪頭森林遊樂區。同時,假日車旅次較非假日車旅次多。
57表3-997年停車情形統計表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日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日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總計(車次,車)非假日合計1391031621328156266929033703173544273315200004842545706325045330604833415假日合計131511512596631955776239725134070332496525635146495562194029439372661011633178571494459非假日比例51.48%16.78%33.16%12.08%44.44%31.60%54.82%31.73%48.25%33.51%52.30%32.57%0.00%0.00%0.00%0.00%62.21%39.26%72.63%24.32%57.78%28.03%76.42%43.37%假日比例48.52%83.22%66.84%87.92%55.56%68.40%45.18%68.27%51.75%66.49%47.70%67.43%100.00%100.00%100.00%100.00%37.79%60.74%27.37%75.68%42.22%71.97%23.58%56.63%占全年大型車比例3.93%2.72%5.11%7.70%9.56%7.59%9.24%8.09%11.32%14.14%11.41%9.20%占全年小型車比例4.67%8.35%6.41%8.07%8.03%7.35%11.12%16.66%4.92%10.15%8.29%5.98%合全年比例4.63%8.07%6.35%8.05%8.11%7.36%11.03%16.24%5.24%10.35%8.44%6.14%註1:灰色網格表示假日(不含占全年比例)。黑色網格表示占半數以上。
註2:含園區內停車部份。
最小停車數第二四位數中位數最大停車數第三四位數第一四位數A組B組C組D組
- 四、停車設施容納旅客數分析溪頭森林遊樂區內有二處停車場,共可停放大型車24輛、小型車989輛、機車40輛,一天可容納旅客數為3,622人,全年可容納旅客數為1,322,103人(詳表3-10)。
表3-10停車設施可容納旅客數分析表項目大型車(輛)小型車(輛)機車(輛)停車場(一)停放車輛數量24917停車場(四)停放車輛數量7240合計2498940承載率(人/輛)2531.38承載旅客數(人)6002,96755一天可容納旅客數(人)3,622全年可容納旅客數(人)1,322,103註:依「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風景自然區之承載率資料訂定。
將97年之每日停車數量資料(表3-10),以四分位區分區四個群組。鑑於,溪頭森林遊樂區之假日、非假日旅客數落差甚大,故以D組平均值、C組與D組平均值、全數平均值(含A、B、C、D組)做為參考值。
由表3-11可知,近年大型車平均停車數在17輛至46輛之間、小型車在平均停車數在138輛至1,327輛之間。鑑於溪頭森林遊樂區之旅次數落差甚大,故以D組、C組與D組、全數平均值(A、B、C、D組)做為參考值。由表3-12可知,溪頭森林遊區之停車設施可容納旅客數為575,964人次至1,195,273人次。
表3-1197年之假日、非假日停車數統計表平均值(D組)平均值(C、D組)全數平均值(A、B、C、D組)項目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大型車小型車假日每日停車數461,3273599122634非假日每日停車數402382618917138註:含園區內停車部份。
表3-12由停車設施推估可容納旅客人次表D組C、D組A、B、C、D組項目大型車(輛)小型車(輛)大型車(輛)小型車(輛)大型車(輛)小型車(輛)每日停車數461,3273599122634承載率253253253每日旅客數1,1493,9808782,9735521,901全年停車數7,632220,2215,833164,5043,664105,164假日全年旅客數190,796660,664145,821493,51291,611315,491每日停車數402382618917138承載率253253253每日旅客數1,012715654568435414全年停車數8,05747,4595,20337,6623,46327,431非假日全年旅客數201,435142,378130,067112,98586,57082,292假日可容納旅客5,1293,8512,452非假日可容納旅客1,7281,221849全年可容納旅客1,195,273882,385575,964註:1.假日包括國定假日、週末、寒假、暑假,以166日計。
2.承載率依「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風景自然區地區資料訂定。
- 五、計畫旅客數分析鑑於以上分析結果為(1)95年至97年旅客數在1,027,015至1,128,713人次,平均值為1,068,609人次;(2)旅客推估人次在1,011,438至1,449,886人次;(3)停車設施可容納旅次為1,322,103人次。
然而現行計畫旅客人數為2,850,000人,已超過停車設施容受力,同時也超過近年最高、平均旅客數。鑑於以上分析,考量停車設施容受力、歷年旅客數,建議計畫旅客人數修正為1,200,000人。
肆、改善交通雍塞情形分析由表3-10可知,全年可容納遊客數為1,322,103旅次,雖然近年來(95年至97年)平均遊客數為1,068,609旅次,然在假日常有交通擁塞情形,原因可歸納為(1)國人使用小汽車習慣不易改變,鮮少搭乘公眾運輸;(2)大型車、小汽車之乘載率過低,並且假日時以小汽車為主要交通工具,導致交通擁塞。
計畫區囿於地形限制,不易增設停車場或擴寬、新增道路,因此僅能依賴交通管制措施,改善每遇假日即發生交通擁塞的情形。故提出下列建議方式進行交通管制:
(1)在計畫區北側(和平橋處)之農業區設置管制站、停車場、接駁設施等;(2)進行高承載管制。依「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規定風景自然區承載率標準(大型車25人、小汽車3人、機車2人)進行管制,未達標準者,則強制搭乘接駁車;(3)核發當地居民通行證,保障假日居民的通行權;(4)假日期間提高溪頭森林遊樂區之停車費,含停一、停四、園區外圍之路邊停車。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南投縣政府99年5月24日府建都字第0990100716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後附錄)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致衍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變更內容若有涉及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者,應俟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 二、本案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南投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三、本案經本會審定後,南投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將計畫內容分階段報請內政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經南投縣政府以99年3月29日府建都字第09900638520號函依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3次初步建議意見研擬辦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府上開號函送辦理情形通過,並請該府依照歷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修正後,檢送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交通系統部分:據台灣大學實驗林管理處列席人員表示,溪頭地區停車需求最大尖峰及擁塞時期,一年約僅20日左右,其餘仍有充裕之空間容納外來車輛,基於土地利用與效益,不適宜劃設大量之停車供給乙節,考量本計畫大部分地區地形陡峭,坡度平坦地區腹地狹小,基於環境保育、土地容受力及承載力因素,建議原則上同意不予劃設大量停車場用地,惟請南投縣政府與台灣大學實驗林管理處就該地區實際狀況與需求先行研商具體妥適之交通改善措施與管理策略,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並請確實執行。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計畫年期民國89年民國120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條規定,預測未來25年之發展狀況。故訂民國120年為計畫年期。
建意依「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延長計畫目標年至民國110年。
農業區0.22丙種旅館區0.222北側丙旅丙種旅館區0.18農業區0.181.本區為二通變更綜理第三案,核定範圍為車輄寮段內湖小段186-1等14筆土地。
2.細部計畫範圍與現行樁位不符。並且細部計畫已於民國96年04月25日依南投縣政府以投府建都字第09600833692號公告實施。本案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1.本案經查係都市計畫線與地籍線不一致,致產生執行之疑慮,爰同意依縣府核議意見調整變更範圍。
2.有關縣府於本專小組會議中補充說明本基地北側與計畫道路間所夾之部分農業區土地(面積共約210㎡)擬納入本變更範圍乙節,考量上開土地係公有地,且該路段道路彎曲,爰將該農業區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以資妥適。
3二通第12案住宅區2.93附帶條件:
1.變更範圍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40%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3.依現行法令規定仍農業區2.931.目前已無興建國宅之需要;並且,政府已無辦理區段徵收之意願。
2.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皆無開發意願(詳附件二)。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法配售予鹿谷鄉一號計畫道路拆遷戶,應由當地國宅主管機關研具專案國宅拆遷安置計畫,併該送府審核同意後,據以實施。
4二通第9案(福林餐廳)商業區(附)0.38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商業區(附)0.38附帶條件(一):
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進行現金回饋,並且於發布實施後二年內繳交完成,逾期未辦理則逕行恢復為農業區。1.地主有開發意願。
2.政府無執行區段徵收意願,並且基地面積小,故以現金回饋(詳附件三)。
本案建議原則同意調整附帶條件,惟應依下列各點辦理,否則維持原計畫:
1.依縣府於本專小組會議中補充說明之建議調整修正,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30日後,繳交變更範圍土地面積40%乘以當年平均公告現值之代金予鹿谷鄉公所。
2.本基地申請建築開發時,應留設變更範圍土地面積40%作為開放空間使用,並不得計入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
3.土地所有權人應與南投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內載明,以利查考。
5二通第8商業區(附商業區(附1.地主有開發意願。本案同本表編號第案(紫林莊))0.31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0.31附帶條件(一):
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進行現金回饋,並且於發布實施後二年內繳交完成,逾期未辦理則逕行恢復為農業區。2.政府無執行區段徵收意願,並且基地面積小,故以現金回饋(詳附件四)。4案建議意見辦理。
6二通第10案(金燕莊)商業區(附)0.47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商業區(附)0.47附帶條件(一):
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進行現金回饋,並且於發布實施後二年內繳交完成,逾期未辦理則逕行恢復為農業區。1.地主有開發意願。
2.政府無執行區段徵收意願,並且基地面積小,故以現金回饋(詳附件五)。本案同本表編號第4案建議意見辦理。
7機二用地機關用地0.14農業區0.14該基地之區位未直接鄰接居住聚落、主要道路,不宜做村里活動中心。並且,該土地目前仍為私有土地,鹿谷鄉公所已有撥用文小一用地為村里活動中心計畫。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8文小一學校用地0.39住宅區0.32機關用地0.071.內湖國小已經遷校完成,目前荒置。
2.配合鹿谷鄉公所撥用文小一用地為村里活本案經南投縣政府地政單位評估後,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不具可行性附帶條件(二):
1.應規劃0.07公頃之機關用地(供活動中心使用)。
2.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將機關用地(四)納入共同付擔項目。
3.需在發佈實施後五年內開發完成,逾期未完成則逕行恢復為原分區。動中心計畫。
3.鄰近機二用地。鄰接之居住聚落未設置活動中心,供民眾使用。
,又因該地區公私有土地夾雜,若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辦理現金回饋變更為住宅區,亦因指定建築線困難,無法達成開發建築之目的,且易造成民怨,爰本案建議將學校用地全部變更為機關用地以徵收方式取得土地,並請南投縣政府儘速整體規劃及開發,以避免影響人民權益。
農業區0.02住宅區0.029興產路、和雅路交叉路口林業區0.01道路用地0.05配合鹿谷鄉公所提出道路擴寬計畫,以促進興產路、和雅路交叉路口之通行便利,減緩塞車情形。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0廣停二東側林業區0.03道路用地0.03更正重製計畫圖面資料。建議除補充說明變更之具體理由及土地權屬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1停三西側綠地道路用地0.16綠帶用地0.16現行計畫漏植綠帶用地內容,不涉及都市計畫圖變更。據縣政府列人人員表示,,本案係屬書圖不符案件,應以計畫圖為準,爰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2細部計畫區細部計畫範圍取消細部計畫範圍1.為增加溪頭遊樂區之土地使用彈性,以促進本案建議除照南投縣政府以99年3月商業區0.67林業區95.71旅館區7.47旅遊服務區1.88露營區3.30青年活動區3.74休憩區0.18植物園用地7.93自然教育公園用地3.41車站用地0.12停車場用地3.59綠帶0.07道路8.39自然教育專區136.46園區之發展。故取消細部計畫,併入主要計畫範疇,並配合台大實驗林管理處提出範圍,擬為自然教育專區。
2.依照現行土管要點之管制精神,訂定自然教育專區之土地使用強度、使用項目,並採總量管制方式管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5層樓或16公尺。
3.因專區為山坡地少有平坦土地,故原停一、停四需維持平面停車使用,並且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使用。29日府建都字第09900638520號函送補充資料有關該府與台大實驗林管理處先行協商依實際自然環境及道路現況,調整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內容(詳見附圖)通過外,其餘維持原計畫。
13自來水事業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0.86自來水事業專用區0.86配合自來水事業單位使用調整。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林業區6.0714細部計區外之三-5、三-7、三-8、三-9等計畫道路道路9.09生態保護區3.02細部計區外計畫道路(三-5、三-7、三-8、三-9)經過林相良好地區,不宜開發,以保護生態環境;並配合細部計畫區取消,配合鄰近分區變更。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惟道路之開闢使用,應以現有實際使用範圍及寬度為準,並不得超過計畫道路境界線。
15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詳對照表。
註:表內面積應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部分: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訂定之。配合相關法令修正。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旅館區內專供旅館及其附屬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左列規定:
類別項目甲種旅館區乙種旅館區丙種旅館區最大建蔽率(%)102040公尺81818最大高度(不含地下室層)層級255其他限制最小鄰棟間隔為10公尺臨靠綠帶部分應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臨靠綠帶部分應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備註供別墅旅館使用供觀光旅館及國民旅社使用供一般旅社使用
- 二、旅館區內專供旅館及其附屬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左列規定:
類別項目甲種旅館區丙種旅館區最大建蔽率(%)1040公尺818最大高度(不含地下室層)層級25其他限制最小鄰棟間隔為10公尺臨靠綠帶部分應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備註供別墅旅館使用供一般旅社使用配合變更綜理第12案,刪除乙種旅館區之管制內容。配合變更綜理表第12案之修正內容,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 三、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左列之規定:
1.建蔽率不得大於60%。
2.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或三層(地下室層不計)。三、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左列之規定:
1.建蔽率不得大於60%。
2.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或三層(地下室層不計)。未修正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商業區專供商業使用之建築,其土地與建築物之使用,依左列之規定:
1.建蔽率不得大於80%。
2.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或三層(地下室層不計)。四、商業區專供商業使用之建築,其土地與建築物之使用,依左列之規定:
1.建蔽率不得大於80%。
2.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或三層(地下室層不計)。未修正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機關用地專供機關建築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其建築物之使用,依五、機關用地專供機關建築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其建築物之未修正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原條文修正後條文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左列之規定:
1.建蔽率不得大於50%。
2.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或三層(地下室層不計)。使用,依左列之規定:
1.建蔽率不得大於50%。
2.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或三層(地下室層不計)。過。
- 六、旅遊服務區專供旅遊服務設施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左列之規定:
1.建蔽率不得大於40%。
2.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2公尺或三層(地下室層不計)。
3.本區內得興建管理辦公室、餐廳及其他有關設施。配合變更綜理第12案,刪除旅遊服務區之管制內容。配合變更綜理表第12案之修正內容,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 七、青年活動區內之土地,以供青少年活動及相關設施之用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左列之規定:
1.建蔽率不得大於20%。
2.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2公尺或三層(地下室層不計)。
3.本區內得興建活動中心、交誼廳、球場、青年旅社及其他有關設施。配合變更綜理第12案,刪除青年活動區之管制內容。配合變更綜理表第12案之修正內容,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 六、自然教育專用區之樓地板使用面積不得超過11.23公頃,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5層或16公尺。
原停一、停四用地限制做平面停車使用,且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使用。
自然教育專用區得為下列各項土地及建築之使用:
1.商業使用。
2.旅館及其附屬建築使用。
3.旅遊服務設施建築使用,得興建設管理辦公室、餐廳及其他有關設施。
4.青少年活動及相關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得設活動中心、交誼廳、球場、青年旅社及其他有關設施。
5.遊客休憩使用之樓地板面積配合變更綜理第12案,增設自然教育專區相關管制內容。配合變更綜理表第12案之修正內容,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得設洗手間、小賣店。
- 八、林業區除以造林或維護自然林木之生態外,僅得申請建築林舍、涼亭、洗手間及經營林業所必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水源、水質保護設施。惟建築林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林舍必須為經營所必需以竹木材為主之臨時性建築,不得設定戶籍供居住或營業使用,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3.5公尺,最大建築面積30平方公尺,與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小於50公尺。惟與道路境界線退縮大於60公尺以上時最大建築面積為45平方公尺。
2.為應實際需要,林業區建地目土地內既成合法建築物,其修建、增建、改建、新建之建築物不得超過三層(簷高不得超過10.5公尺),建蔽率為6/10,但最大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七、林業區除以造林或維護自然林木之生態外,僅得申請建築林舍、涼亭、洗手間及經營林業所必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水源、水質保護設施。惟建築林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林舍必須為經營所必需以竹木材為主之臨時性建築,不得設定戶籍供居住或營業使用,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3.5公尺,最大建築面積30平方公尺,與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小於50公尺。惟與道路境界線退縮大於60公尺以上時最大建築面積為45平方公尺。
2.為應實際需要,林業區建地目土地內既成合法建築物,其修建、增建、改建、新建之建築物不得超過三層(簷高不得超過10.5公尺),建蔽率為6/10,但最大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
調整序號本案建議依南投縣政府於98年12月29日召開有關本條文內容之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將「最大基地面積」修正為「最大基層面積」,惟請該府詳予敘明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 九、露營區內土地專供露營使用為主,區內可設置灶台、浴室、水塔、洗手間、貯藏室、管理室、及其他有關之必要設施。建築物高度除水塔外不得超過3公尺,與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小於30公尺。配合變更綜理第12案,刪除露營區之管制內容。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休憩區內之土地以供遊客休憩為主,得設洗手間、小賣店等服務設施。其建蔽率不得大於30%,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或二層。八、休憩區內之土地以供遊客休憩為主,得設洗手間、小賣店等服務設施。其建蔽率不得大於30%,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或二層。調整序號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自然教育公園、植物園用地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比照公園有關規定辦理。配合變更綜理第12案,刪除配合變更綜理表第12案之修正內原條文修正後條文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自然教育公園、植物園用地之管制內容。容,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十二、本特定區內建築物之位置、式樣、構造材料及色彩應配合四周環境景觀予以美化,其建築執照之申請,應先送請本特定區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經核准後再檢同核准文件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九、本特定區內建築物之位置、式樣、構造材料及色彩應配合四周環境景觀予以美化,其建築執照之申請,應先送請本特定區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經核准後再檢同核准文件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調整序號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為維護本特定區整體景觀風貌及視野景觀品質,開發建築基地若與相鄰基地同時暴露於主要道路之公共視野中,應配合相鄰基地優良之景觀特色,塑造和諧的整體意象。十、為維護本特定區整體景觀風貌及視野景觀品質,開發建築基地若與相鄰基地同時暴露於主要道路之公共視野中,應配合相鄰基地優良之景觀特色,塑造和諧的整體意象。調整序號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本特定區開發基地內建築物應尊重自然景觀之特色:
1.建築量體、線條、尺度均應順應自然地形地貌之結構,表達並強化各個地形景觀。
2.建築物之容許高度應隨坡地高度之強低而調整,以確保大多數坡地建築的視野景觀。
3.建築物尺度、色彩、材質及陰影效果,均應與相鄰地形地貌配合,並應保持以自然景觀為主之特色。
4.利用地形的高低差或建築物本體,提供停車空間以避免增加整地的面積及大片的停車景觀。十一、本特定區開發基地內建築物應尊重自然景觀之特色:
1.建築量體、線條、尺度均應順應自然地形地貌之結構,表達並強化各個地形景觀。
2.建築物之容許高度應隨坡地高度之強低而調整,以確保大多數坡地建築的視野景觀。
3.建築物尺度、色彩、材質及陰影效果,均應與相鄰地形地貌配合,並應保持以自然景觀為主之特色。
4.利用地形的高低差或建築物本體,提供停車空間以避免增加整地的面積及大片的停車景觀。調整序號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開發建築基地之土地使用性質與基地外周邊土地使用不相容或有負面影響者,應設置緩十二、開發建築基地之土地使用性質與基地外周邊土地使用不相容或有負面影調整序號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衝綠帶。寬度不得小於10公尺,且每單位平方公尺應至少植喬木一株,前述之單位應以所選擇喬木種類之成樹樹冠直徑平方為計算標準。響者,應設置緩衝綠帶。
寬度不得小於10公尺,且每單位平方公尺應至少植喬木一株,前述之單位應以所選擇喬木種類之成樹樹冠直徑平方為計算標準。
十六、申請開發者,應於基地季節風上風處設置防風林帶,其寬度比照緩衝綠帶標準。並得配合緩衝綠帶設置。十三、申請開發者,應於基地季節風上風處設置防風林帶,其寬度比照緩衝綠帶標準。並得配合緩衝綠帶設置。調整序號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七、本特定區現有樹高10公尺以上及樹高5公尺以上且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之樹林,應予原地保存,但在允許改變地貌地區得於區內移植。
前項樹林經中央林業主管機關核可得砍伐林木者,不在此限。十四、本特定區現有樹高10公尺以上及樹高5公尺以上且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之樹林,應予原地保存,但在允許改變地貌地區得於區內移植。
前項樹林經中央林業主管機關核可得砍伐林木者,不在此限。調整序號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八、為配合特定區優良林相,開發建築應提供全區綠化計畫,含括機能植栽(緩衝、遮蔽、隔離、綠蔭、防音、防風、防火及地被等植栽)景觀植栽及人工地面植栽等項目,並以喬木、灌木及地被組合之複層林為主要配置型態。十五、為配合特定區優良林相,開發建築應提供全區綠化計畫,含括機能植栽(緩衝、遮蔽、隔離、綠蔭、防音、防風、防火及地被等植栽)景觀植栽及人工地面植栽等項目,並以喬木、灌木及地被組合之複層林為主要配置型態。調整序號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九、本計畫區位於山坡地,為維護本計畫區開發對該等環境敏感地區之影響衝擊減至最低。規定如下:
1.開發行為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
2.開發基地應以25公尺間隔繪製比例尺1/1000坡度圖,計算每一坵塊之平均坡度。平均坡度在40%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十六、本計畫區位於山坡地,為維護本計畫區開發對該等環境敏感地區之影響衝擊減至最低。規定如下:
1.開發行為應符合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
2.開發基地應以25公尺間隔繪製比例尺1/1000坡度圖,計算每一坵塊之平均坡度。平均配合92.3.26台內營字第36號函修正「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為「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得變更及開發利用,並不得計入申請變更使用面積。平均坡度在30%至40%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坡度在40%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並不得計入申請變更使用面積。平均坡度在30%至40%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辦理。
二十、本特定區內之廣告牌或自導式解說設施,於向有關機關申請設置前,應經本特定區觀光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十七、本特定區內之廣告牌或自導式解說設施,於向有關機關申請設置前,應經本特定區觀光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調整序號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廿一、依環境地質資料套繪之土地利用潛力較低地區(詳第二次通盤檢討書)將來開發時「應檢附地質鑽探資料,送經縣府審查合格後,始准予辦理。」另逆斷層兩側各50公尺範圍內之開發亦須比照上述管制辦理。十八、依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公布最新之斷層帶資料,位於斷層帶及其兩側各50公尺範圍內土地,將來開發時「應檢附地質鑽探資料,送經縣府審查合格後,始准予辦理。」斷層帶位置隨著地殼運動而改變,故需依最新資料為準。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廿二、本分區管制要點未規定之分區事項,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十九、本分區管制要點未規定之分區事項,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調整序號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逕向本部陳情案件部分:
序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研析意見內政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1廖麗珍內樹皮段91、號1.陳情土地在民國35年前已遷入居住,從事耕作事實,目前規劃林業區僅能做林舍使用,與實際需求不符。應取消林業區恢復原有之農牧地使用。
2.98年11月陳情人又送陳情書至南投縣政府,表示希望變更為遊憩專用區或甲種旅館區,以供目前新明山木屋渡假村使用。不予採納,理由:
1.在開始執行土管要點時,業已查編林業區之現地已有建築使用行為者,即編定為建地目,並允許原有合法建物使用,及其修建、增建、改建、新建(建蔽率6/10、不得超過3層樓或10.5公尺)。
2.陳情人在80.4.20始取得該土地,本計畫自本案建議不予採納,惟請縣府研議是否應依當地環境保育、交通負荷、水土保持、土地承載力、適宜性、災害潛勢等環境敏感因素,以及開發量體、規模、區位之限制因素等訂定通案性之處理原則,俾供私有土地所有序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研析意見內政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73.5.10起業已執行分區管制,故維持原計畫。權人申請變更之依據,並以避免零星發展,造成環境之破壞。
逾2林淇湖內樹皮段158-1等3筆土地1.陳情土地規劃為林業區僅能做林舍使用,不符實際需求。
應解除林業區,並恢復農牧用地使用。
2.75.8.21縣府核發山坡地可利用限度調查結果書表明內樹皮段158-2(0.0873㎡)、158-3(0.1605㎡)等土地「宜農牧地使用」。
3.98年11月陳情人又送陳情書至南投縣政府,表示希望變更為甲種旅館區或休閒農業區,以供日後開發住宿旅館使用。不予採納,理由:
1.陳情土地位於溪頭森林遊樂區內,未集中分佈,且為林業區內之林地目土地。
2.依現行管制僅容許建地目興建合法建築物,其餘僅得興建臨時建物。為維護自然環境品質與整體使用考量,故維持原計畫。同本表逕1案。
逾3陳光輝等人土管要點林業區規範1.一通林業區規範內容:
林業區建地目土地內既成合法建築物,其修建、增建、改建、新建之建築物不得超過三層(簷高不得超過10.5公尺),建蔽率為6/10,但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
2.二通林業區規範內容:
林業區建地目土地內既成合法建築物,其修建、增建、改建、新建之建築物不得超過三層(簷高不得超過10.5公尺),建蔽率為6/10,但最大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
3.一通、二通規範標準不同,影響民眾權益。採用二通規範內容,理由:
1.以檢視內容一通規定,可開發最大面積:
165÷0.6=275㎡二通規定,可開發最大面積:
165㎡2.由以上分析可知,二通規範較符合環境保護原則。
3.鑑於近年天然災害頻傳,嚴重影響災害地區之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故為確保當地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採用二通規範內容,以利維護環境資源。本案建議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第8點內容辦理。
【附錄一】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建議意見辦理情形(一)交通系統部分審查意見意見回覆據台灣大學實驗林管理處列席人員表示,溪頭地區停車需求最大尖峰及擁塞時期,一年約僅20日左右,其餘仍有充裕之空間容納外來車輛,基於土地利用與效益,不適宜劃設大量之停車供給,有關在計畫區北側(和平橋處)之農業區設置管制站、停車場、接駁設施等乙節,請縣府予以適當之修正,其餘交通管制建議方式,請縣府與台灣大學實驗林管理處就該地區實際狀況與需求先行研商妥適之交通改善措施與管理策略後,再行討論。1.鑑於台大實驗林管理處代表於本案第三次專案小組中表示(99.1.5),計畫區在一年當中約有20日左右。
2.經縣府與台大實驗林管理處溝通後,表示在計畫區入口處設置電子看板以顯示交通擁塞情形,並於交通擁塞時,進行車輛進出管制。
(二)變更綜理部分1.第8案。本案第一次專案小組審議表示,草案提出之機關用地非屬市地重劃負擔項目,並經南投縣府地政處表示該處負擔比例過高、超過重劃區總面積45%,並且扣除抵充地後未達總面積15%,不符「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98.6.10府建都字第09801253750號函,詳附公文)。
2.本府針對第8案提出下列建議(詳見圖一),部分為機關用地(0.07公頃)、部分為住宅區(0.32公頃,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辦理現金回饋)。
3.第12案經由縣府與台大實驗林管理單位協議後,調整為部分25公尺道路為10公尺道路、部分道路用地調整為林業區、部分甲種與乙種旅館區調整為林業區、部分道路用地調整綠帶用地(詳見圖二)。
附公文權屬分析建議方案圖一文小一相關資料圖二道路調整示意圖(三)人民陳情案件部分1.人陳第3案。清查二通之後林業區建地目核發建照共有9件,其中4件符合「最大基地面積」規範內容、5件符合「最大基層面積」規範內容。98.12.29縣府業召開土管要點第八項規定研商會議,提出回歸一通精神進行規範。
【附錄二】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辦理情形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本計畫案請南投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後,再召開本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必要時得先行赴現場勘查。配合辦理。
(一)請南投縣政府詳予補充說明本特定區之發展定位、願景與目標,作為本案通盤檢討及變更案審議之參考。遵照辦理,詳附件一。
鑑於「南投縣綜合發展計畫」將鹿谷鄉發展定位為『綠色山城』。「南投縣觀光整體發展綱要計畫」中,將鹿谷鄉規劃溪頭-竹山系統,以溪頭森林遊樂區為發展核心。同時,計畫區具凍頂烏龍茶故鄉之稱,還有山產、竹林、竹筍等農業品皆為計畫區之發展特色。故以『森林休憩特區』為計畫區發展定位,亦以形塑意象、建構安全休憩空間、管理行銷策略、提供便捿休憩空間等為發展目標。
(二)本計畫區內公有土地管理單位眾多,如何相互協調與土地管理,土地使用之規劃與管理應將「環境保育」及「促進觀光」之議題予以結合,使其得以永續發展。計畫區之管理單位包括南投縣政府、鹿谷鄉公所、台大實驗林等三個單位。前兩者為行政管理單位、後者為土地使用管理單位。台大實驗林單位應在進行硬建設行為、每年度舉辦活動之安排時,與南投縣政府、鹿谷鄉公所進行協商,始其掌握環境使用情形,與遊客總量控制,以舒解交通擁塞情形。
(三)本計畫草案有關擬劃設「自然教育專區」部分:
1.請南投縣政府先行洽詢該地區土地管理單位(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就現行都市計畫之體制與法令規定範圍內,以符合該單位未來經營管理之目標及實際需求之前提下,配合環境限制條件及土地適宜性,妥予檢討及劃設上開土地範圍之土地使用分區、允許使用項目及相關管制事項;初步建議不予劃設原草案大面積之「自然教育專區」。
2.至於南投縣政府於本(第2次)會議所補充關於「自然教育專區1.依審查意見,台大實驗林自願取消「自然教育專區」(變12案)自然教育專區部份)。改以縮小旅遊服務中心東側道路為8公尺。並且,由道路變更為非道路使用部份,改以廣場或綠地等非建築用地。
2.因溪頭森林園區內尚有私有土地,故台大實驗林自願取消變14案內容。
3.遵照辦理,詳見附件二。
」自然環境條件之坡度分析圖,請依一般案例修正該示意圖之圖例顏色,以避免混淆。
(四)現行計畫有關「整體開發地區」部分,請南投縣政府以環境保育、容受力、承載力等土地適宜性等相關因素,詳予檢視將本計畫區內不適宜開發之地區恢復為原使用分區。1.變3案由住宅區變更為農業區。變4案、變5案、變6案,原皆限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經南投縣政府都委會審查檢討時,認為應變更其開發方式,以促進地方發展。
2.變4案、變5案、變6案皆因面積狹小、非位於市中心,故改以繳交代金進行回饋,並限定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應繳交完成,逾期則由商業區恢復為原分區(農業區)。
3.草案提出變3案、變4案、變5案、變6案等四案,皆由高強度使用降為低強度使用,未增加環境負荷。
(五)交通系統部分:
1.本計畫主要聯外道路(縣151)於假日或大型活動時,因大量車流導致壅塞,並造成計畫區內大量之停車需求,惟因本地區腹地有限,不適宜劃設大量之停車供給,建議請南投縣政府於本計畫區外尋覓適當之位置作為停車場,同時以交通管理手段適當限制車輛進入園區,以確保本森林遊樂之品質及避免對周遭環境之破壞。
2.建議請南投縣政府針對旅次成長及預估數量,推算尖峰時刻之道路服務水準及停車需求,並兼顧旅遊品質之前提下,妥予檢討研擬本計畫區之交通改善措施與管理策略,必要時,並適度配合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與管制內容。
1.本計畫在縣府第一次專案小組審議時(96.7.4),要求增設停車場用地需進行現場勘查。細部計畫區內大宗土地皆為台大實驗林持有。
2.在96.8.14進行現勘,與會人員有縣府人員、鹿谷鄉公所人員、台大實驗林人員、地方代表等,然因台大實驗對於提供廣停二北側之林業區土地(地勢較為平坦)意願不高,故無法達成共識。
3.遵照辦理,詳見附件三。
(六)關於列席本會陳情人建議將部分林業區允許作旅館使用或變更為旅館區乙節,請南投縣政府就相遵照辦理,詳見附件四。
關法令規定,先行向陳情人妥予說明,並研擬相關研析意見,下次會議再行討論。
(七)其餘有關個案之變更,本計畫擬俟土地使用、公共設施、交通系統等相關課題,確定原則及因應對策後,再行討論。遵照辦理,詳見附件一。
附件一計畫區發展構想、定位、變更原則審查意見一:
請南投縣政府詳予補充說明本特定區之發展定位、願景與目標,作為本案通盤檢討及變更案審議之參考。
審查意見二:
本計畫區內公有土地管理單位眾多,如何相互協調與土地管理,土地使用之規劃與管理應將「環境保育」及「促進觀光」之議題予以結合,使其得以永續發展。
審查意見七:
其餘有關個案之變更,本計畫擬俟土地使用、公共設施、交通系統等相關課題,確定原則及因應對策後,再行討論。
壹、發展願景在「南投縣綜合發展計畫」中將鹿谷鄉發展定位為『綠色山城』,朝向觀光、休閒、精緻農業發展為主。在「南投縣觀光整體發展綱要計畫」中,將鹿谷鄉規劃為溪頭-竹山系統,以森林遊樂發展為核心,並且應加強環境生態維護、景觀道路設計。
鹿谷鄉內茶園面積近二千公頃,年產量約1,700公噸,為全國茶葉生產重鎮,且以風味獨特的凍頂烏龍茶聞名國際,享有凍頂烏龍茶故鄉之稱;境內階梯狀茶園景觀為主要茶村特色。鹿谷鄉之山產、茶園豐碩,尤其以茶葉及冬筍生產為最,即為鄉民主要生活重心;每年定期舉辦賽茶活動及地方特色美食,並且擁有茶園、竹林等景觀,故而發展出特有山區鄉城文化。
計畫區位於鹿谷鄉境,擁有豐富的觀光休閒資源,以生產高品質之茶業與竹筍聞名,如凍頂烏龍茶、冬筍等,區內有溪頭森林遊樂區、臺大實驗林區等觀光資源。因此,配合相關計畫之指導,促使計畫區朝向觀光、休閒、精緻農業發展為主,以達成遊憩與產業相輔相成之發展效果。
貳、發展定位、目標鑑於計畫區擁有豐富的農業資源,並以茶葉、竹筍為主要地方特產,以及休閒遊憩資源(溪頭森林遊樂區)。因此,以形塑『森林休憩特區』為計畫區之發展定位,並以下列目標為依歸。
目標一形塑計畫區意象應用凱文‧林區(KevinLynch)提出之都市意象元素作為規劃工具,以創造計畫區之發展意象,明確地界定計畫範圍,並創造遊客的認同感。都市意象元素包括地區(District)、邊緣(Edge)、節點(Node)、地標(Landmark)、通道(Path)等五個。
在計畫區入口處應設置象徵地標,以強化都市意象。在主要聯外道路(縣151)之道路標誌及號誌配合發展主題設計。沿路招牌亦需配合發展主題統一設計,並規劃設置地點,在適當距離及道路轉彎處統一設置意象標誌、商家招牌。
目標二建構安全休憩空間在經歷921集集大震與桃芝颱風後,計畫區皆明顯受到破壞,如內湖國小倒塌、土石流沖毀民宅、餐廳、旅館等。因此,計畫區內應建構都市防災系統,加強救災單位聯繫,並建立預防災害逃生系統、防災演習;同時,也需要加強醫療設施,以健全都市發展。
目標三管理行銷策略鑑於計畫區內有豐富的農產資源與休憩資源,擁有充足資源,可應用階段性之聯合行銷方式讓大眾留下深刻印象,疏解前往計畫區旅客,減緩旅客集中至某一地區造成擁擠、塞車、停車不便問題。
應與附近茶農、民宿、旅館共同舉辦活動,例如茶農體驗營、茶園認養區、賽茶活動、溪頭竹筍文化節等社區活動,以分散旅客集中地區。民國97年8月「健康促進學校博覽會暨親子社區健走活動」、11月舉辦「竹文化節」;民國98年6、7月「音樂會」、7月「暑假哈瑪利昆蟲營」、8月「愛溪頭到森林走走健行活動」等活動,其活動地點皆在溪頭自然教育園區內,旅客皆集中在遊樂區之內,對環境與活動品質容易造成不良影響。
成立溪頭遊憩管理中心,負責(1)森林資源保育導覽;(2)旅館與民宿使用評論、住房情形;(3)管控旅客人數;(4)交通通行與停車管理;(5)提供溪頭地區現況旅客數之網路查詢系統,讓民眾充份了解當地之擁塞情形;(6)茶農種植情形、賽茶活動;(7)特定活動舉辦管理,以達成維護休憩品質目的。
目標四提供便捷休憩空間計畫區以休閒遊憩發展為主,每遇週末、假日時,遊客人潮常聚集於此,又加上國人之通行方式多以駕駛自小客車為主,故停車空間提供是重要的。然囿於計畫區內地形陡峭,並非有足夠的空間規劃,故可應用下列交通管制措施,以疏解遊樂區收費站附近擁塞情形:
1.假日時(含國定假日、週末、寒假)進行高承載管制,在和平橋設置管制站,大客車25人、小客車3人、機車2人以上使得進入。同時,提供免費接駁服務,以達到減少交通量目的。
2.應用和平橋前之農業區設置停車場,提供民眾停放汽機車。
3.核發當地民眾通行證,以維護假日期間之通行權。
4.假日期間,提高溪頭森林遊樂區收費站附近之停車收費(含園區內、園區外之路邊停車)。
參、發展課題與解決對策依據現況分析、發展構想、發展定位與發展目標等,研擬下列發展課題,並提出解決對策。
- 一、整體發展課題一:現行計畫之計畫年期迄今已逾8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