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31-審議事項-第12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變更第2-1案(平實營區及精忠三村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31
案件id
S7GqQd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94年7月12日第612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台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其中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二-1規定「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各級都委會審議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該變更案已納入主要計畫書(暫予保留,俟依內政部都委會決議文辦理後再行核定部分)規定。
- 二、復經臺南市政府97年7月24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36300號函(該府於94年7月29日接獲本會會議紀錄)擬延長市地重劃開發期程,再提經本會97年9月9日第690次會議審決略以:
「
- 一、本案同意依臺南市政府97年7月24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36300號函說明延長市地重劃開發期限,並將本會94年7月12日第612次會議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之決議文修正為:『(一)請台南市政府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99年7月29日前完成者,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二)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 二、本案除前項決議文外,其餘准照本會94年7月12日第612次會議決議文辦理,並退請臺南市政府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 三、復經臺南市政府99年6月3日南市都劃字第09916523680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經查核後尚有部分計畫內容與本會97年9月9日第690次會議決議文不合,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99年6月3日南市都劃字第0991652368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一)本案市地重劃範圍調整之理由,請於計畫書加強說明。
(二)計畫書第14頁變更主要計畫內容示意圖內編號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
(三)本案市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補充說明,因本會決議市地重劃開發期程即將屆滿,建議延長1年乙節,同意依照辦理,並請臺南市政府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民國100年7月29日前完成者,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四)建議事項:本案公園用地應維持其公共性及自明性,提供一般市民使用,請市府於都市設計檢討時斟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