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31-審議事項-["第13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及「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
會議紀錄id
MOIO7331
案件id
Yx9Bt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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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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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99年6月3日城規字第099100144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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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二)都市計畫法第17條、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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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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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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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99年4月30日起至民國99年5月29日止,於桃園縣政府及龜山鄉公所等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99年5月14日上午10時於桃園縣龜山鄉樂善村活動中心舉辦說明會,且於99年4月30日、5月1日、2日等三天於桃園縣刊登自由時報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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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團體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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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許委員文龍、張委員金鶚、馮委員正民、林委員秋綿、李委員正庸、黃委員德治、蕭委員輔導等,並由許委員文龍擔任召集人,於99年6月3日、99年6月15日及99年6月22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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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依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99年6月24日城規字第0991001613號函送之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有關本案變更範圍內之現有合法加油站因部分土地位處文化一路及壽山路計畫道路,且實際建築時尚須依土管要點退縮6公尺建築,無法原地保留,為避免影響區段徵收後毗鄰加油站之土地環境品質,爰不予劃設為加油站用地或加油站專用區。","二、請規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就變更範圍內現況原有作工業廠房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調查其於本案變更後繼續作工業使用之意願,並依據調查結果將本計畫第二種產業專用區東側、壽山路以北,適當規模之部分「第三種住宅區」調整劃設為「乙種工業區」,俾供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後繼續作工業廠房使用;惟若經調查後土地所有權人無繼續作工業廠房使用之意願,則維持為「第三種住宅區」。","三、有關計畫書內容請依下列各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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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草案第61頁「参、土地使用分區」,有關「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計畫係依據主要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計畫,並酌予配置部分綠地及細部計畫道路。」乙節,因本案已無再擬定細部計畫,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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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草案第100頁,有關「一、第二種產業專用區標售底價應依全區財務計畫估算。」乙節,非屬都市計畫書應表明事項,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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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草案第100頁,有關「二、公(滯二)東側景觀橋應配合第一期區段徵收工程完成。」乙節,查上開景觀橋位於本案第二期開發區內,因尚涉及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規定、環境影響評估、及本會有關都市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通案性規定事項,土地之取得及建設似無法配合第一期區段徵收之工程進度,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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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草案第100頁,「伍、開發經費」之內容修正為「本計畫合計總開發費用約需235.31億元,請參見表十五~表十七。」(五)計畫書草案第100頁,「陸、財務可行性評估」之內容修正為「第一期區段徵收開發費用先由新市鎮基金墊支,再由標售收入補足,剩餘款納入新市鎮基金。第二期區段徵收開發費用由新市鎮基金支應,本計畫財務屆時決算平衡,原則可行。」(六)計畫書草案第100頁,「柒、其他」之內容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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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及合宜住宅得標廠商應依投資計畫及契約限期開發完成。","二、後續實質開發應審慎考量拆遷安置事宜,並得於合宜住宅優先妥予安置。」(七)計畫書草案第102頁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中污水處理場用地之經費來源修正為「由需地機關編列預算有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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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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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點第二種產業專用區有關「並應留設道路供周邊社區使用」修正為「並應留設道路供周邊土地使用」,並於條文中增列「應自行留設備源蓄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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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十九點內容修正為「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250%,並應採屋內型設計。汙水處理廠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比照本特定區計畫機關用地之規定辦理。」","四、公民或團體於本案專案小組會議後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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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逾逕1丸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286-1、286-3、286-5及牛角坡段水尾小段79-2地號1.原地重分配或,同一"使用分區(中心商業區)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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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權值分配"之不合理性,提出異議。1.陳情之公司所有土地基地完整,三面環路,屬商用黃金地段,若配地為住宅區或其他地段,勢嚴重影響權益及財產損失,希望採"原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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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土地已自行開發完成,僅有之黃金地段公告現值僅約5612元\/㎡,相較計畫區其他偏遠山坡地公告現值3000-4000元\/㎡,兩者不成比例,將嚴重影響未來抵價地權值分配,有違公允,特此提出異議。本陳情公司為第2次陳情(併編號179案),建議照部都委會第3次專案小組審查建議意見辦理。照本會決議事項第一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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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逕2褚添鐘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16地號建請陳情地號全部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內。本陳情地號非屬可劃出山坡地範圍(依本計畫公展草案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2次審查會議結論將全區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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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可劃出山坡地範圍分期分區發展),考量計畫辦理時程,擬建議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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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逕3陳崑隆牛角坡段樟腦寮小段17、28、27-3地號將陳情土地全部納入區段徵收範圍。1.同為璋腦寮小段變更後第三種住宅區分區,為何無全部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不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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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非建築技術無法克服,否則應全部納入開發。1.查陳情位置位於本計畫範圍內第二期開發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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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配合山坡地範圍劃出作業,全計畫區分為兩期,未劃出山坡地範圍應俟環境影響評估通過後再行開發,本案建議不予採納。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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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逕4長庚加油站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215-51、215-108等地號建請在與本計畫不相衝突下,將本陳情之加油站保留。1.本加油站經營迄今已20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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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油站用地為未來區域內必要之公用事業,且設置成本高昂,應繼續保留為未來附近住家及商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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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加油站所在地地勢平緩,未來並無大規模整地需求,若依原計畫拆遷,未來再行申請設置,徒然浪費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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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情人承諾若加油站經保留,所有土地均將配合開發相關公共建設。本陳情公司為第2次陳情(併編號160案),建議照部都委會第3次專案小組審查建議意見辦理。照本會決議事項第一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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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逕5林志柔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15-9地號1.建請提供抵價地分回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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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對分配置邊坡地帶,靠近高壓電塔附近,危害生命及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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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龜山與林口鄉鄰,本計畫之產專區應小型即可,應以規劃住宅區及商業區為主。1.龜山及林口應均衡發展,並發展成台北市的衛星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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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龜山與林口鄉鄰,本計畫之產專區應小型即可。1.擬併人陳6案,並請區段徵收作業單位納入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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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擬併人陳6案(185案)辦理,並擬請區段徵收作業單位納入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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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併人陳6案。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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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逕6林啓堂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213-21.建請提供抵價地分回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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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對分配置邊坡地1.龜山及林口應均衡發展,並發展成台北市的衛星城市。1.擬併人陳6案,並請區段徵收作業單位納入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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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帶,靠近高壓電塔附近,危害生命及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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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龜山與林口鄉鄰,本計畫之產專區應小型即可,應以規劃住宅區及商業區為主。2.龜山與林口鄉鄰,本計畫之產專區應小型即可。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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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擬併人陳6案(185案)辦理,並擬請區段徵收作業單位納入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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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併人陳6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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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逕7林興牛角坡段水尾小段15-4、15-8、13-2、12-2地號1.建請提供抵價地分回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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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對分配置邊坡地帶,靠近高壓電塔附近,危害生命及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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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龜山與林口鄉鄰,本計畫之產專區應小型即可,應以規劃住宅區及商業區為主。1.龜山及林口應均衡發展,並發展成台北市的衛星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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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龜山與林口鄉鄰,本計畫之產專區應小型即可。1.擬併人陳6案,並請區段徵收作業單位納入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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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擬併人陳6案(185案)辦理,並擬請區段徵收作業單位納入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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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併人陳6案。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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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逕8林秀美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212-2地號1.建請提供抵價地分回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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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對分配置邊坡地帶,靠近高壓電塔附近,危害生命及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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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龜山與林口鄉鄰,本計畫之產專區應小型即可,應以規劃住宅區及商業區為主。1.龜山及林口應均衡發展,並發展成台北市的衛星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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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龜山與林口鄉鄰,本計畫之產專區應小型即可。1.擬併人陳6案,並請區段徵收作業單位納入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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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擬併人陳6案(185案)辦理,並擬請區段徵收作業單位納入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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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併人陳6案。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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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逕9林相庭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213-2地號1.建請提供抵價地分回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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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對分配置邊坡地帶,靠近高壓電塔附近,危害生命及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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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龜山與林口鄉鄰,本計畫之產專區應小型即可,應以規劃住宅區及商業區為主。1.龜山及林口應均衡發展,並發展成台北市的衛星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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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龜山與林口鄉鄰,本計畫之產專區應小型即可。1.擬併人陳6案,並請區段徵收作業單位納入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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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擬併人陳6案(185案)辦理,並擬請區段徵收作業單位納入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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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併人陳6案。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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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逕10吳三玉等6人牛角坡段水尾小段80-8、80-9、80-10、80-11、80-12、77-2、80-18、1.應比照林口特定區依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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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區域內公告現值與市場交易價格大,建議重新評議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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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區段徵收抵價地分回比率應至55%。陳情人於3月30日遞送陳情,內政部於5月3日公文回函表示錄按規劃參考。惟參與都市計畫說明會發現意見多數未被採納,故再遞送陳情書。1.併人陳8案暨併人陳6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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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擬請區段徵收作業單位納入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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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併人陳6案,並請區段徵收作業單位納入彙辦。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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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4.比照林口鄉商業區及高密度度住宅區,提高使用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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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消產專區規劃,增加更多中心商業區,建立企管、金融、貿易、娛樂、文化、商業經濟成長中心的國際化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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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取消預標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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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發揮最大效用,將住三規劃一律提升為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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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立高中不可廢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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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7站地主拆遷戶,優先配售平價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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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抵價地分配以就近分配方式為分配原則。4.併人陳8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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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併人陳6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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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併人陳34案7.併人陳8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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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計畫區內現況無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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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併人陳6案,並請區段徵收作業單位納入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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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關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及配地等相關事宜併人陳6案,並請區段徵收作業單位納入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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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逕11黃進萬牛角坡段垹坡小段58-14、58-15、58-21、57-5、234、231-2地號1.建請將本廟座落基地納入計畫範圍並劃定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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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蓋本廟屬林口特定區計畫公園用地,自民國63年即已建廟完成,並漁民國76年1月20日領有桃園縣政府捕字第20號寺廟登記證。建請將本廟座落基地納入計畫範圍並劃定為宗教專用區。查本陳情土地為林口特定區計畫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另有細部計畫,故建議不予納入本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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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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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逕12吳世雄、吳張淑芬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14、14-1、14-2、14-3地號1.請將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14、14-1、14-2、14-3地號全部以區段徵收劃入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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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揭4筆土地,如未能全部劃入該計畫案則請全部勿劃入,以保土地完整性及使用方便性,達到土地利用價值。該4筆土地平整相連,又有房屋,如未能全部劃入該計畫案,則喪失土地利用價值特以陳明。查前開地號位處本計畫範圍內,惟地處邊緣,鄰保護區,仍應依區段徵收執行單位實際測量分割為準。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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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逕13李金蘭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307地該地號位於A7站都市計畫公園用地東側,因為山腳下之新莊、將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307地號納入計畫範圍1.查陳情土地為林口特定區之保護區且坡度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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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丹鳳住宅密集,本案開發將影響前述地區之安全,請將前開土地納入滯洪池之設計。陡峭,依本計畫範圍劃設原則,納入範圍之使用分區以農業區為主,地形考量則以三級坡以下地形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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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考量環境保育及建構完整生態網絡,以保有自然動植物棲息環境,本案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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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併人陳164。","五、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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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則同意由本會幕僚作業單位(營建署)會同規劃單位於本會審決後,詳予檢核計畫書、圖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有關規劃單位研析意見等內容,如有文字錯漏部分,逕予修正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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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規劃單位配合公共設施協調會議、分期分區區段徵收、人民或團體陳情建議事項等因素,必須配合調整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實施進度之開發期程等內容,是否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乙節,因上開調整內容均位於原公開展覽草案範圍內,並無擴大變更範圍,爰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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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審決通過後,若因配合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規定事項、水土保持計畫、區段徵收作業、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事宜或其他法令規定事項,涉及需調整計畫範圍及內容時,請規劃單位將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報部,再提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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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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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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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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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區內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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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原則同意照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本(第3)次會議所提依第1次及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研擬之辦理情形對照表通過(如附錄),並請該規劃單位依上開補充資料及本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修正原報部核定之計畫書內容請劃線)32份、計畫圖2份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後,逕提委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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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規劃單位於本(第3)次會議所提配合山坡地範圍劃出修正方案內容(詳附件資料),有關土地規劃、開發方式及實施進度研擬以分期分區辦理乙節,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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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規劃單位詳予補充有關分期分區辦理之範圍、面積、開發期程、土地使用分區項目、各項公共設施之具體開發方式等相關計畫書、圖資料(含變更內容明細表),提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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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各分期分區之開發方式仍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其開發單位均修正為「內政部」,財務來源則以「新市鎮開發基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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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位於第二期開發區之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部分,若將來若因其他因素無法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時,為因應颱風或豪大雨所引發雨量向下游宣洩不及所造成水患之預防措施,屆時請規劃單位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是否改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以符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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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關規劃單位配合公共設施協調會議、分期分區區段徵收、人民或團體陳情建議事項等因素,必須配合調整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實施進度之開發期程等內容,是否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乙節,據規劃單位列席代表說明,因上開調整內容均位於原公開展覽草案範圍內,並無擴大變更範圍,爰建議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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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案變更範圍內之現有合法加油站部分,請規劃單位就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區規劃適宜性、對鄰近地區環境之影響程度、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規劃、人民陳情意見等因素,詳予檢討有無保留之必要,並請將檢討結果,提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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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規劃單位依第1次及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研擬之辦理情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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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擬於捷運車站兩側廣場用地地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配合劃設自行車停車空間乙節,考量自行車之使用特性,不宜配置於地下停車場,建議於平面適當地區妥予規劃適量之自行車停車空間,以符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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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專案小組第1次及第2次會議桃園縣政府所提建議意見(十一)之5.(4)有關綠建築相關規定乙節,請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出席委員建議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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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所提下列關於工程規劃設計與施工之下列書面意見,請規劃單位妥為參處,如經檢討後有修正本會決議之必要者,請檢具相關書、圖資料送部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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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細部計畫規定道路兩側建築基地退縮指定空間,至少留設2公尺以上供作人行步道、植栽槽等利用,可能非屬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施作範圍?倘需由公共工程一併施工,請載於計畫書內,以為依據。(如圖1)2.為利開發區自來水供應無虞,建請內政部營建署編製「用水計畫(含產專區用水及民生用水)」送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審核,並於第五章實質計畫內容再增列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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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產業專用區」範圍內之整地及圍籬等,是否屬於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施作範圍,倘需由公共工程施工,請載於計畫書內,以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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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電路鐵塔及電力線路須協調臺灣電力公司移除下地,故於區內是否應劃設「電力轉接設施用地」及其位置為何?請內政部營建署洽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辦理。(台電公司於本處99年4月28日召開會議表示:因應未來本區用電成長可能有設置「變電所」之需求,故於都市計畫範圍內應增設該「電力用地」,請配合處理。)5.部分計畫道路、住宅區、公共設施規劃位置位於計畫範圍界邊緣,如文小28、計畫道路3-20M與計畫道路8-20M相交處、計畫道路8-20M兩側住三、計畫道路3-20M與公(滯二)相交處、計畫道路10-20M與計畫道路37-10M相交處兩側住五(供平價住宅使用)等位置之用地,緊鄰或位於地勢變化及落差大之區域,恐為順向坡地、岩體滑動區域、土石邊坡敏感區、需高填土區或地質軟弱區等,難以工程技術克服;如耗費高額工程成本勉強施作,完成後仍難保永久穩定、安全,故建議酌於修正,或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以免日後發生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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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計畫範圍邊緣所劃設綠地之寬度,恐不足為計畫道路及住宅區之整地變化或安全緩衝距離,建議沿坡面用地之綠地寬度至少應配合整地後坡高之2倍,以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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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滯二)滯洪池規劃於山谷內,需設置擋水壩方有滯洪功能,若瞬間排水過量,恐有危害下游安全之虞,不宜配置於該位置,另請評估及擇安全且有適當排放口之位置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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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滯三)位於山嶺高地,必須開挖築堤收集坡面水方有滯洪功能,且恐有危害下游安全之虞,不宜配置於該位置,另請評估及擇安全且有適當排放口之位置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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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細部計畫書第78頁之圖24,規劃排水方向與現況地勢高低方向相反,請配合地形及區域排水系統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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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計畫開發對於鄰界周邊區域(如地勢低處之台北縣新莊方向)之治山防洪恐有影響,應有配套因應處理,請於計畫書都市防災策略(P79起)予以載明規定要求地方政府或主管機關配合完成整治或防災設施,以免完工後釀成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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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計畫依第77頁及第93頁所述,倘需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將影響公共工程開工預定時程(民國101年1月),故請營建署預先辦理該項工作委託勞務採購,並於99年10月底前完成相關法定核准程序,否則102年底完成區段徵收公共工程之預定期程,恐難以達成,必須依實際情形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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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對於計畫範圍邊緣面臨邊坡側之住宅區、商業區及產業專用區等,為確保安全,請配合山坡地建築專章檢討,應加大建築物退縮距離或限制使用,請配合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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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對於生活污水及產專區污水之排放管線收集及銜接計畫如何?該區段徵收計畫區內是否需增設污水處理場、加壓站或揚程站及其相關配合用地?請考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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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計畫書第82頁所述,給水系統、電力系統及瓦斯系統之管線應避免穿越潛在地質災害地區乙節,建請依本案興辦事業計畫第13頁規定,將坡度較陡峭與其他環境敏感地區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較能徹底避免災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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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計畫範圍內有多處墳墓及台電高壓電塔位於計畫道路、住宅及綠地等用地上,倘未指定提前遷移,將影響施工而致延誤102年底之預定完成期程,建請修正用地範圍避開該等墳墓及高壓電塔,或由內政部營建署事先協調縣政府及台電公司於工程施工前完成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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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樂善國小開發前緊鄰樂安路之大門,因規劃設置「公十九」致開發後將無鄰接道路,大門附近部分住戶亦無法臨路,請檢討修正。(如圖2)17.計畫道路1-25M南側之樂善寺,因計畫道路規劃緊鄰該寺建築物,且該寺建築物東北側角落約20米被規劃為綠帶,倘需拆除寺廟,徒增作業困難,恐難如期施工,建請修正用地範圍避開該寺建築物。(如圖3)18.本計畫範圍內有多處道路、住宅、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規劃於台北縣新莊市範圍內,如計畫道路38-10M與40-10M交叉處,請配合套地籍圖或行政區界並修正用地範圍避免跨縣市辦理開發。(如圖4)19.其他未盡事項,俟區段徵收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詳細檢討後,再提送各有關主辦機關配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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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公(滯二)及公(滯三)依現地地形地貌及下游無適當之銜接排放口,似不宜配置該位置;倘修正方案係屬第二期開發範圍,則第一期開發集水面積近136公頃(扣除產專區),滯洪僅靠公(滯一)容量將嚴重不足,請規劃單位另擇適當位置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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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計畫開發對於鄰界周邊區域(如地勢低處之台北縣新莊、泰山方向)之治山防洪恐有影響,故本計畫需有配套因應方案,要求當地地方政府配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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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除配合公共設施協調會議增列變電所用地之管制內容外,其餘依下表內容辦理:\
\
原條次公展草案條文規劃單位建議修正條文說明或理由出席委員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同左--建議照公展條文內容通過。\
\
二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同左--建議照公展條文內容通過。\
\
三本計畫範圍內之建築開發行為,應經桃園縣政府相關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或施工。本計畫範圍內之建築開發行為,應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造執照。\
\
配合桃園縣政府建議修正組織名稱,並明確定義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四第三、四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各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
(一)第一組:三層樓以下住宅。\
\
(二)第二組:四至五層樓、六層樓以上住宅。\
\
(三)第三組:電力、通訊設施。\
\
(四)第四組:社區安全設施。\
\
(五)第五組:衛生設施。\
\
(六)第六組:福利設施。\
\
(七)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限非營業性者。\
\
(八)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
\
(九)第九組:文教設施及展演設施,限1至7目。\
\
(十)第十組:公用事業設施,限第2、4、5目。\
\
(十一)第十一組:旅館及招待所,限第1、2目。\
\
(十二)第十三組: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限於建築物第1層及地下1層使用。--予以刪除,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意見,依現行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
(十三)第十四組:一般零售或服務業:但第11、40、41、42目除外,並限於建築物第1層及地下1層使用及面臨12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
\
(十四)第十五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但第14、15、16、17、18目除外。\
\
(十五)第十六組:金融、保險機構,限第1、2目及須面臨寬度20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以及建築物第1層至第3層與地下1層使用者。\
\
(十六)第廿八組:公務機關,須面臨寬度20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
五第五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各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
(一)第一組:三層樓以下住宅。\
\
(二)第二組:四至五層樓、六層樓以上住宅。\
\
(三)第三組:電力、通訊設施。\
\
(四)第四組:社區安全設施。\
\
(五)第五組:衛生設施。\
\
(六)第六組:福利設施。\
\
(七)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限非營業性者。\
\
(八)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
\
(九)第九組:文教設施及展演設施。\
\
(十)第十組:公用事業設施。\
\
(十一)第十一組:旅館及招待所,第3至5目限面臨寬度20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者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
(十二)第十二組:宗祠及宗教設施,限第1目。\
\
(十三)第十三組: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限於建築物第1層及地下1層使用。\
\
(十四)第十四組:一般零售或服務業:但第11、40、41、42目除外,並--予以刪除,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意見,依現行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
限於建築物第1層及地下1層使用。\
\
(十五)第十五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但第14、15、16、17、18目須面臨12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
(十六)第十六組:金融、保險機構,限第1、2目且須面臨寬度20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及建築物第1層至第3層與地下1層使用者。\
\
(十七)第廿三組:攝影棚,但應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議通過。\
\
(十八)第廿八組:公務機關六本計畫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
住宅區類別建蔽率容積率第三種住宅區60﹪180﹪第四種住宅區60﹪240﹪第五種住宅區60﹪300﹪","四、本計畫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
(以下同左)調整序號。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七住宅區內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小於下列規定,但基於地形或特殊規模,其最小深度或寬度無法達到規定,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議通過者,不受此限:\
\
住宅區類別寬度(公尺)深度(公尺)第三種住宅區415第四種住宅區415第五種住宅區615","五、住宅區內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
(以下同左)調整序號。\
\
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八住宅區內1宗基地建築2幢以上建築物時,其鄰幢間隔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
(一)前後鄰幢間隔:\
\
1.兩建築物面對面及面對背部分,不得小於兩建築物各該部分平均高度之1倍,並不得小於10公尺。\
\
2.兩建築物背對背部分,不得小於兩建築物各該部分平均高度之0.3倍,並不得小於5公尺。--予以刪除,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意見,依現行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
3.第三、四種住宅區兩相鄰建築物不得小於4公尺。\
\
(二)垂直鄰幢間隔(如T型垂直):\
\
1.不得小於兩幢建築物各該部分平均高度之0.3倍,並不得小於4公尺。\
\
2.第三、四種住宅區兩相鄰建築物不得小於4公尺。\
\
前項所稱「面對面」、「面對背」、或「背對背」係以兩幢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方向作認定。\
\
九住宅區內每棟、幢建築物之長度不得超過80公尺。--予以刪除,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
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意見,依現行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
十本計畫第五種住宅區(供平價住宅使用)指定集中分配給內政部興建平價住宅使用,於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不作為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之分配使用。--予以刪除,屬區段徵收作業事宜,後續執行請區段徵收作業單位納入彙辦,確保合宜住宅用地取得。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意見,依現行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
十一計畫區原有建築基地已完成建築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得為必要之維護及修繕,並得申請個別建築,其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150%,如納入區段徵收參與整體開發者,原合法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可額外計入開發後樓地板面積。六、住宅區(再發展區)原有建築基地已完成建築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得為必要之維護及修繕,並得申請個別建築,其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150%,如納入區段徵收參與整體開發者,原合法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可額外計入開發後樓地板面積。調整序號。\
\
述明適用對象為住宅區(再發展區)。建議除將「,如納入區段徵收參與整體開發者,原合法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可額外計入開發後樓地板面積」之文字刪除外,其餘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七、本要點未規定住宅區(再發展區)事項悉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種住宅區規定辦理。增訂條文。\
\
述明住宅區(再發展區)適用之管制事項。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十二中心商業區得為下列各組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
(一)第一組:三層樓以下住宅。\
\
(二)第二組:四至五層樓、六層樓以上住宅。\
\
(三)第三組:電力、通訊設施。\
\
(四)第四組:安全設施。\
\
(五)第五組:衛生設施。\
\
(六)第六組:福利設施,限辦事處(七)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
\
(八)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
\
(九)第九組:文教設施及展演設施。\
\
(十)第十組:公用事業設施,但應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
(十一)第十一組:旅館及招待所。\
\
(十二)第十二組:宗祠及宗教設施,但應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
(十三)第十三組: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
\
(十四)第十四組:一般零售或服務業。\
\
(十五)第十五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
(十六)第十六組:金融、保險機構。\
\
(十七)第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其中2、5、6、7目限需面臨15公尺以上寬之計畫道路。--予以刪除,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意見,依現行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
(十八)第十八組:特種零售或服務業。\
\
(十九)第十九組:特定服務業。\
\
(二十)第二十組:娛樂及健身服務業。\
\
(二一)第二一組:一般批發業,但第13目不能囤積沙石及鋼筋,第14目至第16目不能貯存。\
\
(二二)第二二組:修理服務業其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及作業廠房面積,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
\
(二三)第二三組:攝影棚,但應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
(二四)第二六組:國防相關設施。\
\
(二五)第二七組: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
(二六)第二八組:公務機關。\
\
十三商業區內建築物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
商業區類別建蔽率容積率中心商業區70﹪500﹪","八、商業區內建築物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
(以下同左)調整序號。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十四商業區內地面層每戶基地面積與寬度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
兩面應留設騎樓者,每戶基地面積與寬度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
商業區類別最小基地面積(平方公尺)最小寬度(公尺)中心商業區1206商業區類別最小基地面積(平方公尺)最小寬度(公尺)中心商業區1509.0--予以刪除,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意見,依現行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
十五商業區內建築物與同一基地內其他建築物鄰幢間隔,不得小於兩相鄰建築物各該部分平均高度0.2倍,並不得小於5公尺(相鄰部分皆未開窗者不在此限),但其鄰幢間隔達10公尺以上者,得免再增加。--予以刪除,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意見,依現行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過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定辦理。\
\
十六第二種產業專用區為培植新興產業及配合地方發展,得為下列之使用:\
\
(一)核心產業:\
\
生技產業、綠建築產業、綠能產業﹙含LED、LED照明、太陽能光電﹚、資訊產業﹙含資訊服務業﹚、自動化產業、精密機械產業(含電動車)、智慧型機器人產業、通訊產業﹙含通訊服務業﹚、研發產業、設計產業、企業營運總部及其關係企業、文化創意產業、其他經行政院核定科技或產業計畫之重點產業。\
\
(二)次核心產業:\
\
國際物流配銷產業、人才培訓產業、外國駐臺經貿科技商務中心、工商服務及展覽產業、媒體視訊傳播產業。\
\
(三)支援性產業或設施:\
\
公務機關、法人機構、文教設施、住宅、社區遊憩設施、醫療保健服務業、社會福利設施、幼稚園、社區通訊設施、公共事業設施、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服務業、一般事務所、金融保險業、旅館業、倉儲業、批發業、運動休閒產業或設施、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
(四)前開各款之相關倉庫、研發、教育、人才培訓、推廣、實作體驗、服務辦公室(所)、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保、勞工衛生與安全、防災、員工宿舍或員工住宅、員工餐廳等設施。\
\
(五)住宅(六)其他經桃園縣政府產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項目。\
\
前項核心產業之生技產業、綠建築產業、綠能產業﹙含LED、LED照明、太陽能光電﹚、資訊產業﹙含資訊服務業﹚、、自動化產業、精密機械產業(含電動車)、智慧型機器人產業,應提用水用電計畫報經濟部核准後,始得申請建照。","九、第二種產業專用區為培植新興產業及配合地方發展,得為下列之使用:\
\
(一)核心產業:\
\
生技產業、綠建築產業、綠能產業﹙含LED、LED照明、太陽能光電﹚、資訊產業﹙含資訊服務業﹚、自動化產業、精密機械產業(含電動車)、智慧型機器人產業、通訊產業﹙含通訊服務業﹚、研發創新產業、設計產業、企業營運總部及其關係企業、文化創意產業、其他經行政院核定科技或產業計畫之重點產業。\
\
(以下同左)調整序號。\
\
依經濟部促進投資聯合協調中心協調會議結論修正。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十七第二種產業專用區用地原則上依照「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精神配置如下:\
\
(一)核心產業、次核心產業、支援性產業或設施及前開相關設施等用地面積合計應不低於該專用區總面積之60%。\
\
(二)區內應設置不得低於該專用區總面積20%之公共設施,並計入法定空地,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維護,開放供公眾使用。上開設置設施中,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面積不得低於該專用區總面積10%,優先設置於主要計畫道路周邊。開發者應自行留設興建汙水、垃圾處理廠等環保設施,並應符合相關法令。但開發基地位於公共衛生下水道服務範圍內,其汙水處理能力達三級處理以上,且建築之汙水管接通公共衛生下水道者,得免設汙水處理設施。開發者並應留設變電所,其區位及規模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三)區內住宅用地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專用區總面積之10%。\
\
(四)該專用區總面積10%土地得由開發者依照實際需要報經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自行規劃配置相關產業、住宅或設施。十、第二種產業專用區用地原則上依照「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精神配置如下:\
\
(一)核心產業、次核心產業、支援性產業或設施及前開相關設施等用地面積合計應不低於該專用區總面積之60%。\
\
(二)區內應設置不得低於該專用區總面積20%之公共設施,並計入法定空地,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維護,開放供公眾使用,並應留設道路供周邊社區出入。上開設置設施中,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面積不得低於該專用區總面積10%,優先設置於主要計畫道路周邊。\
\
開發者應自行留設興建汙水、垃圾處理廠等環保設施,並應符合相關法令。但開發基地位於公共衛生下水道服務範圍內,其汙調整序號。\
\
依經濟部促進投資聯合協調中心協調會議結論,得標廠商留設變電所用地,依招商文件將無法移轉予台電公司。配合刪除條文並另行劃設變電所用地。\
\
第二種產業專用區為完整街廓,考量周邊社區出入應自行留設道路。\
\
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公共設施內部化,產專區投資廠商應自行擬定水土保持計畫。建議第二種產業專用區除增列「應研擬整體開發計畫,且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之規定外,其餘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水處理能力達三級處理以上,且建築之汙水管接通公共衛生下水道者,得免設汙水處理設施。開發者並應留設滯洪沉砂等水土保持設施,其區位及規模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以下同左)十八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內建築物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
產業專用區類別建蔽率容積率第二種產業專用區70﹪420%十一、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內建築物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
(以下同左)調整序號。\
\
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十九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區內及區外建築物間得設置公眾使用之平面人行道、空橋、人工地盤或地下道,免計入法定空地及容積率,並應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十二、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區內及區外建築物間得設置公眾使用之平面人行道、空橋、人工地盤或地下道,免計入法定空地及容積率,並應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調整序號。\
\
配合桃園縣政府建議修正組織名稱。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二十機關用地內建築物應分別設置前院、側院及後院,其標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
前院深度(公尺)6.0後院深度(公尺)4.0側院寬度(公尺)3.0後院深度比0.3側院寬度比0.2--予以刪除,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意見,依現行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
二一機關用地內建築物與同一基地內之其他建築物之鄰幢間隔,不得小於8公尺,並不得小於該建築物高度之0.4倍。--予以刪除,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意見,依現行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
二二機關用地建築物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250﹪。機關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予以刪除,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意見,依現行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
二三學校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十三、學校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調整序號。\
\
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二四學校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
\
學校類別建蔽率容積率國中以下40﹪160﹪--予以刪除,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
二五停車場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5﹪,並採透水鋪面增加雨水下滲率,但作立體停車場時,建蔽率不得超過80﹪,容積率不得超過240﹪。十四、停車場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5﹪,並採透水鋪面增加雨水下滲率,但作立體停車場時調整序號。\
\
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建蔽率不得超過80﹪,容積率不得超過240﹪。\
\
二六電路鐵塔用地鄰接其他土地使用分區者應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十五、電路鐵塔用地鄰接其他土地使用分區者應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調整序號。\
\
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二七捷運系統用地供佈設捷運設施及開挖邊坡緩衝帶之用。並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台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規定辦理。十六、捷運系統用地供佈設捷運設施及開挖邊坡緩衝帶之用。並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台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規定辦理。調整序號。\
\
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二八廣場用地地下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為停車使用,並應配合捷運系統用地作整體之串連。十七、廣場用地地下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為停車使用,並應配合捷運系統用地作整體之串連。調整序號。\
\
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二九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得供滯洪池使用,並採生態工法配合作整體規劃。十八、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得供滯洪池使用,並採生態工法配合作整體規劃。調整序號。\
\
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三十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相關規定供多目標使用。十九、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相關規定供多目標使用。調整序號。\
\
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三一為鼓勵大眾運輸工具利用,本計畫區內非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小汽車停車空間留設依「建築技術規則」百分之七十為上限。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小汽車停車二十、為鼓勵大眾運輸工具利用,本計畫區內非住宅使用樓地板調整序號。\
\
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空間留設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足額設置,後續如配合大眾運輸政策,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可後,停車位可減量設置。\
\
自行車停車空間以法定機車停車空間之至少15%數量設置(未達整數時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面積小汽車停車空間留設依「建築技術規則」百分之七十為上限。\
\
(以下同左)三二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組織為審議之需要,得訂定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及審議準則,以為審議時之依據。二一、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為審議之需要,得訂定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及審議準則,以為審議時之依據。調整序號。\
\
配合桃園縣政府建議修正組織名稱。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三三本計畫區內建築之綠建築、植栽綠化、開放空間、地下開挖、都市防災及水土保持等規定,情況特殊時得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議通過,不受本要點限制。二二、本計畫區內建築之綠建築、植栽綠化、開放空間、地下開挖、都市防災及水土保持等規定,情況特殊時得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不受本要點限制。調整序號。\
\
配合桃園縣政府建議修正組織名稱。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三四本計畫區建築基地開發建築物規劃設計應以不低於銅級為原則,並以儘量達到銀級為目標,其中「綠化指標」、「基地保水指標」、「水資源指標」三項指標不得低於銅級之標準。二三、本計畫區建築基地開發建築物規劃設計應以不低於銅級為原則,並以儘量達到銀級為目標,其中「綠化指標」、「基地保水指標」、「水資源指標」三項指標不得低於銅級之標準。調整序號。建議除將本條文移至本管制要點第八章「附則」外,其餘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三五基地保水規定:\
\
(一)為增加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避免開發行為造成下游衝擊,建築開發行為應設置充足之雨水貯留滯洪及涵養水分相關設施。\
\
(二)前款增設雨水貯留利用滯洪設施所需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積。二四、基地保水規定:\
\
(一)為增加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避免開發行為造成下游衝擊,建築開發行為應設置充足之雨水貯留滯洪及涵養水分相關設施。\
\
(二)前款增設雨水貯留利用滯洪設施所需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積。調整序號。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三六汙水與垃圾改善規定:\
\
下水道系統應為分流式下水道,其雨水下水道應為透水性下水道系統,總透水量(含不透水空地)以能達最佳設計量為原則。二五、汙水與垃圾改善規定:\
\
下水道系統應為分流式下水道,其雨水下水道應為透水性下水道系統,總透水量(含不透水空地)以能達最佳設計量為原則。調整序號。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
三七本計畫區植栽綠化規定:\
\
(一)本計畫區植栽綠化內容應包含喬木、灌木草花及地被植物,且應以複層式植栽方式綠化。同一區段植栽綠化應以循環栽植或交替栽植原則進行綠美化,且植栽應形塑地區整體意象並優先考量採用原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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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植之樹木、花草,須於新建建築物設計時,一併配置,申請建造執照時,一併審查。建築基地由於地形、地質情形特殊,不適於栽植或基於園藝設計之需要者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同意,得免受本要點規定之限制。但園藝設計之型態或綠化之庭園,起造人應於新建建築物之設計時一併規劃。二六、本計畫區植栽綠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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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區植栽綠化內容應包含喬木、灌木草花及地被植物,且應以複層式植栽方式綠化。同一區段植栽綠化應以循環栽植或交替栽植原則進行綠美化,且植栽應形塑地區整體意象並優先考量採用原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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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植之樹木、花草,須調整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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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桃園縣政府建議修正組織名稱。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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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植栽綠化之設計應避免破壞現有已形成之植栽綠化區段,基地內大型喬木,應配合基地整體規劃,妥善保存。新栽植植物應配合現有植栽進行整體設計。於新建建築物設計時,一併配置,申請建造執照時,一併審查。建築基地由於地形、地質情形特殊,不適於栽植或基於園藝設計之需要者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得免受本要點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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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園藝設計之型態或綠化之庭園,起造人應於新建建築物之設計時一併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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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同左)三八建築基地開放空間系統留設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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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區面臨20公尺以上(含)計畫道路之各宗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建築,其餘各宗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其中至少留設2公尺以上供作連續性人行步道使用,剩餘退縮部分之綠覆面面積比例需達50%以上。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得計入前院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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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面臨兩條以上計畫道路時,均應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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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留設後院:建築基地之指定留設後院規定如下:二七、建築基地開放空間系統留設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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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區面臨20公尺以上(含)計畫道路之各宗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建築,其餘各宗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其中至少留設2公尺以上供作連續性人行步道使用,退縮建調整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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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實際綠覆比率,增加綠覆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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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經建會「建全房屋市場方案」修正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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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產業專用區集合宜住宅開放性,並保留圍牆設置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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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桃園縣政府建議修正組織名稱。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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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基於地形或特殊規模,基地最小深度或寬度無法達到規定,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組織認定及審議通過者,該項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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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業區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部分,除指定建築退縮之外,應於一樓部分留設供公眾通行之連續性前廊,其構造標準及建蔽率、容積率之計算方式,准予比照法定騎樓之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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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基地其沿街面規定退縮供人行使用之帶狀開放空間以及商業區連續性前廊之舖面,應配合所鄰接道路人行道設計之舖面形式、色彩、材質、紋理及高程,以利整體舖面之延、齊平及供行動不便者通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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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地坪鋪面應為防滑材質,且具排水或透水性之圬工構造,另材質選擇應重視耐磨且易於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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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築基地其沿街面規定退縮供人行使用之帶狀開放空間範圍,除供設置行道樹植栽、灌木植床及照明設施外,不得設置有礙通行之設施物及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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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築基地其沿街面規定退縮供人行使用之帶狀開放空間範圍內得設置燈具、座椅、花台、雕塑、招牌等街道傢俱,其投影面積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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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二種產業專用區、第五種住宅區(供平價住宅使用)內應留設帶狀開放空分區類別最小後院深度(公尺)最小後院深度比第三種住宅區--第四種住宅區2.0-第五種住宅區3.00.2中心商業區3.00.2第二種產業專用區3.00.2築部分之綠覆面面積比例需達50%以上。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得計入前院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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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左)(三)(同左)(四)(同左)(五)(同左)(六)(同左)(七)第二種產業專用區、第五種住宅區(供合宜住宅使用)內應留設帶狀開放空間,並全面綠化,不得設置圍牆、籬笆等設施阻隔視覺,以4公尺寬步道聯繫,並與聯外步道系統串連形成完整動線,但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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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車站核心區內建築基地應設置寬度4公尺之迴廊,原則上應依圖十九設計之,且基地內商業使用應沿此迴廊配置,以維持沿街面商業活動之延續性為原則,但經桃園縣政府間,並全面綠化,避免設置圍牆、籬笆等設施阻隔視覺,以4公尺寬步道聯繫,並與聯外步道系統串連形成完整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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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車站核心區內建築基地應設置寬度4公尺之迴廊,原則上應依圖十九設計之,且基地內商業使用應沿此迴廊配置,以維持沿街面商業活動之延續性為原則,但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議通過者,不受此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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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本計畫區建築基地法定空地應配合整體景觀設計,並應維持原透水性,且應考慮防災與緊急救護通行之需求,其綠覆率除下表特別規定外,不得小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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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用地及綠地綠覆率不得低於70%。分區種別最小綠覆率(%)第三種住宅區60第四種住宅區60第五種住宅區70中心商業區60二八、本計畫區建築基地法定空地應配合整體景觀設計,並應維持原透水性,且應考慮防災與緊急救護通行之需求,其綠覆率除下表特別規定外,不得小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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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同左)調整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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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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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地下開挖率不得超過建蔽率加10%,但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且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議通過者,不受此限。二九、地下開挖率不得超過設計建蔽率加10%,但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且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受此限。調整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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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下開挖率,增加透水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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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桃園縣政府建議修正組織名稱。建議除將「設計建蔽率」修正為「法定建蔽率」外,其餘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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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公有路權範圍內人行道設置街道家具時,應於鄰接車道部分之二分之一以內範圍設置為原則,並應考量都市景觀與行人安全,整體設置於街道家具設施帶範圍。街道家具主要設置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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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街道家具設置應配合整體環境景觀,且不得妨礙人行動線之連續性及緊急三十、公有路權範圍內人行道設置街道家具時,應於鄰接車道部分之二分之一以內範圍設置為原則,並應考量都市景觀與調整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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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桃園縣政府建議修正組織名稱。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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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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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為維護公共安全之公用設備(如交通號誌、消防栓等)外,其餘家具設施應與鄰近街廓、開放空間系統之設計相互協調,且應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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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眾捷運系統周邊應優先設置自行車停車架以供轉乘使用。行人安全,整體設置於街道家具設施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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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家具主要設置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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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街道家具設置應配合整體環境景觀,且不得妨礙人行動線之連續性及緊急救護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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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為維護公共安全之公用設備(如交通號誌、消防栓等)外,其餘家具設施應與鄰近街廓、開放空間系統之設計相互協調,且應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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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同左)四二為創造綠化景觀意象及行人動線之延續性,道路斷面之設計,原則上應依圖二一、圖二二、圖二三設計之;學校、機關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應配合綠地、親水性設施等開放空間構想,於親水性系統及整體綠化系統之端點或鄰接部分,配合留設開放性之綠化空間。三一、為創造綠化景觀意象及行人動線之延續性,道路斷面之設計,原則上應依圖二一、圖二二、圖二三設計之;學校、機關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應配合綠地、親水性設施等開放空間構想,於親水性系統及整體綠化系統調整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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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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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端點或鄰接部分,配合留設開放性之綠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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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為塑造本計畫區全區視覺景觀之穿透性,本計畫區如需設置圍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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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採用綠色植栽來形塑綠籬,其高度不得大於15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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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欄杆式鏤空圍牆者,其高度不得超過150公分,其透空部份不少於圍牆面積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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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磚砌構造圍牆及採磚砌構造與欄杆式鏤空圍牆或其它混合構造材料者,其高度不得大於12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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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用地(文中用地、文小)、機關用地及公園用地之圍牆型式,以採綠籬為原則。三二、為塑造本計畫區全區視覺景觀之穿透性,本計畫區如需設置圍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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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同左)調整序號。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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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建築物必要附屬機械設備(如冷氣機、水塔、廢氣排出口等),應於建築物設計時整體設計,如有設置排放廢氣或排煙設備之必要時,其排放口之位置及朝向,應考慮週邊環境的使用,不得設置於面對主要出入口之道路,或建築物主要出入口附近,並應加以美化或綠化。三三、建築物必要附屬機械設備(如冷氣機、水塔、廢氣排出口等),應於建築物設計時整體設計,如有設置排放廢氣或排煙設備之必要時,其排放口之位置及朝向,應考慮週邊環境的使用,不得設置於面對主要出入口之道路,或建築物主要出入口附近,並應加以美化或綠化。調整序號。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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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本計畫區建築物高度20公尺以下住宅或員工宿舍之建築物,應採斜屋頂設計,除依法留設如屋頂避難平台等設施,其設置面積三四、本計畫區建築物高度20公尺以下住宅或員工宿調整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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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桃園縣政府建議修正組織名稱。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不小於頂層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二,相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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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材料不得使用鍍鋁鋅鋼板或鍍鋅鋼板、鐵皮或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組織決議不得使用之材料。惟情形特殊者,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議通過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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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屋面排水應以適當之設施導引至雨水貯留利用滯洪設施或中水系統,不得直接飛濺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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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物之頂部梯間、水塔、機械附屬設施等應配合斜屋頂設置適當遮蔽,面向最寬道路側不得露出。舍之建築物,應採斜屋頂設計,除依法留設如屋頂避難平台等設施,其設置面積不小於頂層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二,相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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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材料不得使用鍍鋁鋅鋼板或鍍鋅鋼板、鐵皮或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組織決議不得使用之材料。惟情形特殊者,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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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同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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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為鼓勵計畫區內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凡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內政部綠建築評估系統,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其適用之容積獎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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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者,給予都市計畫原訂容積率乘6%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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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黃金級者,給予都市計畫原訂容積率乘8%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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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鑽石級者,給予都市計畫原訂容積率乘1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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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獎勵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開發者應與桃園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建照申請書中,並自願繳交容積獎勵乘以銷售淨利之保證金,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未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歸還,納入桃園三五、為鼓勵計畫區內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凡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內政部綠建築評估系統,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其適用之容積獎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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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同左)調整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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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規劃單位所提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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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設立之專戶基金;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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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