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31-審議事項-第6案:彰化縣政府函為「擬定彰化市都市計畫(延和公園東側住宅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31
案件id
aMT9B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4月30日第19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99年5月18日府建城字第0990118072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請縣政府將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資料(包括財務計畫、負擔比例…等)、細部計畫區位選定及範圍劃定之考量因素、交通系統之聯接等,納入計畫書,以資完整。
- 二、本案係主要計畫之變更,有關細部計畫部分,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為避免造成畸零土地,促進土地利用,故請縣政府對細部計畫有關公共設施之劃設(包括公園用地、綠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其區位、範圍及完整性,請再妥為調整。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如下表本會決議欄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本會決議1彰化縣彰化市本案公開展覽及說明會階段,審議流程及內容資訊未充分公請縣政府加強與民眾溝延和社區發展協會開及告知、計畫內容不合理、送審方案及結果亦未提供陳情人參考,致相關機關人民皆持反對意見。通,使其充分了解計畫內容,以利計畫之執行。
- 四、本案係以市地重劃辦理,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期程,及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本案請彰化縣政府於完成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彰化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