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41-審議事項-第3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寶山鄉)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41
案件id
OoJVbX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委會93年9月23日第189次會議及93年10月28日第193次會議修正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93年11月22日府工都字第093014935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前委員啟東、歐陽前委員嶠暉、馮委員正民、楊前委員龍士、張前委員元旭(後由吳前委員萬順接替)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洪前委員啟東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12月16日、94年3月4日、4月19日、6月17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經新竹縣政府94年7月29日府工都字第0940101404號函檢送相關替代方案優劣分析到部,提經本會94年9月6日第616次會議審決略以:「一、本案前經新竹縣政府94年7月29日府工都字第0940101404號函送相關替代方案優劣分析(如下表),並建議將竹東鎮計畫區內坵塊圖上平均坡度40%以上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以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方式辦理。惟新竹縣鄭縣長永金列席說明,為順利推動本計畫案開發及一併解決原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問題,表達可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方案一(計畫範圍內全部土地原則得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方式或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徵收後開發)辦理之意見,故本案退請縣府考量本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重新研議適當之都市計畫方案後,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
- 七、案經新竹縣政府95年3月15日府工都字第0950038096號函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由本會專案小組95年4月4日召開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5年5月2日第632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本主要計畫書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補充相關計畫內容(如主要上下水道系統、坡度分析等),並將縣市災害防救災計畫整合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符規定。...」,其中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二、寶山鄉部分:案經新竹縣政府95年3月15日府工都字第0950038096號函說明二略以:『建議寶山鄉部分列入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賡續審議』,建議同意依照辦理,如經評估檢討後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者,並請縣府續依下列各點意見,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後,再報部提會審議。...」經新竹縣政府98年7月30日府工都字第0980124090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因專案小組召集人及部分委員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李委員正庸、張委員梅英、黃前委員德治、羅前委員光宗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復經98年8月24日召開第6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惟新竹縣政府迄今逾10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定:一、洽悉,並退請新竹縣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
- 二、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立法委員彭紹瑾國會辦公室99年4月16日99瑾字第0053號函轉鄭仁峰君等84人陳情新竹縣寶山鄉二百多公頃科學園區保護區土地,已達30年至今未徵收補償,應恢復為農業區,以免侵損人民財產使用及處分權乙案,併前項意見辦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新竹縣政府依本會95年5月2日第632次會議決議文,以該府98年7月30日府工都字第0980124090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及研提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請以上開計畫書、圖為基礎,依照下列各點修正後,檢送計畫書1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第7次會議。
(一)整體性意見:
1、有關寶山鄉全鄉發展構想及願景、本計畫區與寶山鄉之發展關係、本計畫區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情形、相關法規規定環境敏感地區或限制發展地區、本計畫區與寶山鄉都市計畫所面臨發展課題,以及原公開展覽草案與本次修正計畫內容之檢討基礎等,請再補充說明。
2、道路系統請考量實際交通需求及安全性等因素,加強階層功能之相關說明,並檢討農業區出入道路規劃為12公尺以上寬度之必要性。至於本計畫區西側次要道路,似與本計畫主要發展地區無關聯性,請再補充說明。
3、本計畫區經縣府表示係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發展儲備用地,區內保護區非因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乙節,請補充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變更都市計畫之主要依據。
(二)土地使用:
1、有關本案土地使用適宜性分析考量因素與分析過程、農業區之劃設原則,以及保護區變更為農業區之實質變更理由與必要性等,請補充說明。
2、經縣府列席代表表示,有關變更保護區為農業區部分,係為維護發布實施都市計畫前之原有農業生產權益,以及解決多年來土地開發受限之問題,建請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
(1)本案優先發展地區未來擬開發為都市發展用地,請考量劃分為若干計畫單元整體開發、配置適當公共設施及建立公平合理負擔機制等因素後,請研提擬引進人口、具體變更計畫內容及開發方式。
(2)扣除優先發展地區之其餘農業區,是否不得適用「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以與優先發展地區有所區別,請再檢討。
(3)本案變更為農業區部分,依變更後計畫圖示,不具完整性,如有變更之必要,建議較大區塊部分予以保留,其餘建議維持原計畫保護區。
3、計畫書第3-25頁發展潛力高低示意圖與第4-14頁優先開發區位置示意圖、第5-9頁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似未能互相配合,請再考量與都市發展地區之鄰近程度等因素,重新檢討修正。
4、有關本特定區第一次通盤檢討時附帶條件變更之住宅區,似未依該附帶條件規定期限,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建議應恢復為保護區。
(二)公共設施:
1、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後,如有不足,請儘可能於細部計畫檢討時補足或研提具體應因應措施。
2、本案未劃設國中及國小用地,如目標年已符合使用需求,請補充新竹縣政府教育處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都市防災:本案雖已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請對近幾年地區災害歷史及地區防災計畫,納入計畫書敘明,並請將防(救)災動線系統及防救災據點標示於計畫書示意圖上。
(四)其他計畫書應修正事項:請依下列各點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再充實計畫書相關內容。
1、計畫書相關示意圖(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交通系統、公共設施)等,應將周邊地區一併納入,以瞭解本特定區與周邊地區發展關係,並請補充本計畫區全區地形圖供參。
2、計畫人口請配合本地區發展預測及實際變更計畫內容,妥為修正。
3、擬變更為河川區部分,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4、有關農業區與保護區使用管制之差異,請補充說明。
(五)補辦公開展覽: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與公開展覽草案已有重大改變,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本會95年5月2日第632次會議決議文新竹縣政府處理情形對照表(新竹縣政府98年7月30日府工都字第0980124090號函)審查意見(內政部第632次決議)新竹縣政府意見回覆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主要計畫書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補充相關計畫內容(如主要上下水道系統、坡度分析等),並將縣市災害防救災計畫整合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符規定。遵照辦理。
1、本案本次土地使用變更部分保護區為農業區及殯葬專用區,無變更為住宅區之規劃,暫無上下水道系統計畫之需求。
2、有關計畫區坡度分析補充於第三章第一節區域環境分析單元內,詳計畫書p.3-1~3-2。
3、補充「新竹縣政府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相關內容於第五章第五節都市防災計畫,詳計畫書p.5-13~5-16。
- 二、建議事項:本案產業專用區未來擬引進相關科技產業及不同廠商,請於細部計畫檢討規劃時,將都市防災體系及綠美化計畫納入考量。遵照辦理。
補充於計畫書第五章第五節都市防災計畫內,詳計畫書p.5-13。
- 三、其他建議事項:有關林委員俊興所提雷雨分布及發生,可能造成無預警停電,對於部分用地需求較大之產業專用區或工業區生產環境產生影響,因此,建築技術規則與氣候異變應有適當連結,建請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未來研修建築技術規則時,函請中央氣象局提供雷雨分布及其災害相關資料,作為避雷設施規劃之參考。-
- 二、寶山鄉部分:案經新竹縣政府95年3月15日府工都字第0950038096號函說明二略以:「建議寶山鄉部分列入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賡續審議」,建議同意依照辦理,如經評估檢討後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者,並請縣府續依下列各點意見,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後,再報部提會審議。遵照辦理。(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的範圍包含新竹縣轄竹東鎮與寶山鄉兩部分。竹東鎮部分於97.7.15業經內政內政部都委會第686次會議審議通過,目前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寶山鄉部分納入本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繼續辦理。)審查意見(內政部第632次決議)新竹縣政府意見回覆(一)計畫人口:計畫人口原訂為11,000人,雖經縣府調降為7,500人,惟仍應俟後續保護區變更政策評估有具體決議後,再考量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辦理相關都市計畫變更事宜。本案計畫人口預測依區內規劃產業專用區推估,並配合寶山鄉現況使用、產業、人口成長趨勢,規劃變更部分保護區為農業區、殯葬專用區之土地使用方案,建議計畫人口為7,500人。
詳計畫書第三章第二節人口發展分析與預測內p.3-9~p3-11。
(二)變更計畫內容:因涉及「寶山鄉住宅區(許可開發區)開發要點」,該要點係針對本通盤檢討案內保護區申請變更為住宅區而訂定,適用範圍雖經縣府由236.56公頃修正為105.65公頃,並研提「若未能於下次通盤檢討前依開發要點申請核准者,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回復為保護區」之意見,惟可能之最大開發需求定為55公頃,影響層面廣泛,前經本專案小組建議「本案涉及大規模保護區之變更,影響層面廣泛,如有必要,請縣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有關規定,先行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並經縣府同意依照辦理,故本案建議暫予保留,如經政策評估後,仍有變更保護區之必要者,請縣府依下列各點研提具體資料,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繼續辦理;如經政策評估後,無變更保護區之必要者,則維持原計畫。本案本次係針對寶山鄉續辦第二階段通盤檢討,考量寶山鄉現況使用、產業、人口成長趨勢,避免區內土地使用長期閒置,嚴重影響民眾權益以及地區整體發展,擬變更部分保護區為農業區,劃設面積計為107.39公頃;另外依現況作墳墓使用之範圍,配合變更為殯葬專用區,劃設面積計為6.13公頃,詳計畫書第四章第三節變更原則內p.4-8~p.4-14。
故本區未有大規模開發行為,未涉及政策評估辦理之情形。
1、請縣府就下列各點補充具體因應措施,如未有具體因應措施是否考量刪除該要點,請再檢討:
(1)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有關縣府對於保護區之開發或管制,是否有明確之政策或處理原則?「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為科學園區發展儲備用地,故其區內之保護區非因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而純粹作為園區發展之儲備地。
基於上述緣由並根據寶山鄉現況使用、產業、人口成長趨勢,檢討調整土地使用分區項目與內容,為避免寶山鄉土地使用長期閒置,嚴重影響民眾權益以及地區整體發展,建議有條件釋出區內保護區土地變更為農業區使用,朝生態永續經營理念發展;另外依現況作墳墓使用之範圍,配合變更為殯葬專用區,詳計畫書第四章第三節變更原則內p.4-8~p.4-14。
惟未來本區保護區變更開發除應依據坡度分析、土地利用適宜性分析,更需考量區內生態環境條件,避開地質災害敏感區、生態緩衝地區、以及水域環境敏感區,以確實達到環境保護及地區發展之平衡。而本次未變更之保護區後續管制處理原則,需依照台灣省施行細則保護區相關規定及新竹縣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準則辦理。
審查意見(內政部第632次決議)新竹縣政府意見回覆(2)該要點所訂之申請開發基地最小規模及提供公共設施比例,均較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有關規定寬鬆,且未來保護區變更涉及聯外道路開闢、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規劃、無法整體開發之剩餘地區如何處理問題,並可能造成其他都市計畫地區援例辦理及衍生贈與稅、遺產稅無法減免問題,如何因應處理?本案本次擬變更部分保護區為農業區及殯葬專用區,已無變更為住宅區開發之情形。
未來需依台灣省施行細則農業區相關規定、殯葬管理條例及新竹縣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準則規定辦理,詳計畫書第四章第三節變更原則內p.4-8~p.4-14。
2、前開審查意見如經釐清後,現行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在政策上確有開發之必要,且適於作為住宅區使用者,請縣府依「寶山鄉住宅區(許可開發區)開發要點」基地條件及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考量斷層帶、都市防災及坡度限制等因素,將擬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之範圍標繪於計畫圖上,並應依下列各點辦理及訂定附帶條件由申請人另行擬定細部計畫申請開發:
(1)本案係屬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案件,如不符合行政院核示准予授權由本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之8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者,應請新竹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本案針對寶山鄉現況使用、產業、人口成長趨勢,檢討調整土地使用分區項目與內容,為避免寶山鄉現況土地使用長期閒置,嚴重影響民眾權益以及地區整體發展,擬採有條件釋出區內保護區土地,變更為農業區及殯葬專用區使用,非屬變更為建築用地,無需依行政程序層報行政院核示。
(2)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本次檢討後之土地使用規劃,係將保護區變更為農業區及殯葬專用區使用,並未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部分,故無須辦理政策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