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41-審議事項-第5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黃金海岸地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41
案件id
P4FUER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委會97年12月4日第273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98年3月13日南市都劃字第0981650954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前委員美蓉、賴前委員碧瑩、王委員秀娟、黃委員德治、羅前委員光宗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賴前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案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8年4月10日召開第1次會議,經臺南市政府98年7月15日南市都劃字第09816535670號函補充相關資料,因專案小組召集人及部分委員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委員秀娟、林委員秋綿、顏委員秀吉、黃委員德治、羅前委員光宗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王委員秀娟擔任召集人。復經98年8月11日、99年4月7日召開第2、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因未出席專案小組委員無具體修正意見,無須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繼續聽取簡報,並經臺南市政府99年6月23日南市都劃字第0991652556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請臺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以臺南市政府99年6月23日南市都劃字第0991652556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為基礎)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後,再報部提會討論。
- 一、尚待釐清事項:有關本案變更之急迫性、二仁溪水質改善情形及具體措施、海岸侵蝕問題、海岸養灘護灘具體措施、台17線道路截彎取直理由,以及市府未來擬投入開發成本等,請市府補充說明,下次會議繼續討論,並請經濟部水利署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列席說明。
- 二、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一)考量本案海岸觀光之發展定位、臺南市鄰近地區觀光旅館供給,以及現有遊客數量等因素,似未有大量商業或觀光旅館之需求,且為避免自然環境產生重大衝擊,經專案小組建議應適度調降特定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強度乙節,同意依臺南市都委會99年5月27日第286次會議決議(觀特一容積率維持不得大於180%,觀特二容積率由不得大於240%調降至210%,觀特三容積率維持不得大於300%)辦理。
(二)本案特定專用區係提供觀光商業活動之使用與開發,並發展觀光旅遊與主題遊憩之相關產業,專案小組建議增列適當之住宅使用比例限制,以別於一般住宅區乙節,經市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補充說明,建議住宅使用比例限制訂為40%,同意依照辦理,並請維持低樓層商業活動之連續性。
(三)有關海岸海灘保護措施、海岸發展願景,以及海岸侵蝕問題不影響特定專用區之規劃等,請補充說明。
(四)計畫書第51頁區段徵收開發期程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
- 三、區段徵收開發:本案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臺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四、重新公開展覽: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與公開展覽草案比較,已有重大改變,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五、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 六、建議事項:本(99)年底臺南縣、市將合併為直轄市,本案屬重大開發案件,是否應重新思考,建請臺南市政府再予考量。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案經臺南市政府依2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該府99年3月15日南市都劃字第09916510170號函送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府上開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審議。惟因本次會議出席委員僅2人,其他專案小組委員如於接獲本建議意見1週內,提供具體修正意見者,則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一)提請委員會議討論事項:案經市府列席代表同意將下列事項提臺南市都委會研議,請將研議結果及其考量因素,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1、考量本案海岸觀光之發展定位、臺南市鄰近地區觀光旅館供給,以及現有遊客數量等因素,似未有大量商業或觀光旅館之需求,且為避免自然環境產生重大衝擊,建議應適度調降特定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強度。
2、本案特定專用區係提供觀光商業活動之使用與開發,並發展觀光旅遊與主題遊憩之相關產業,建議增列適當之住宅使用比例限制,以別於一般住宅區。
(二)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1、有關近幾十年來海岸侵蝕基本資料、海岸海灘保護措施、海岸發展願景,以及海岸侵蝕問題不影響特定專用區之規劃等,請補充說明。
2、本案鄰近海岸種植樹木不易,有關公園用地如具有保安林功能,其植栽綠化比例應較一般都市土地更為嚴格(如比照林務局保安林標準),請補充敘明。
3、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宗教專用區承租國有土地問題,業經市府與國有財產局協商,請將協商結果納入計畫書附件。
4、本案區段徵收原擬以兩期辦理,經討論後市府同意改以一次辦理區段徵收,至涉及保安林復育及解編問題,得以區段徵收工程分期施工方式處理,請配合修正計畫書相關內容。
(三)區段徵收開發:本案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臺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四)重新公開展覽: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與公開展覽草案比較,已有重大改變,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五)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附件「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配合黃金海岸地區整體開發)案」本會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建議意見暨申請機關處理情形對照表項次第二次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1.有關擬議中台江國家公園、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及黃金海岸之觀光遊憩發展型態及其競合關係,請補充說明。有關台南市海岸線整體架構及海岸線各發展區位及其競合關係等分析,補充於P.9~10、P.13~14。
2.有關黃金海岸地區近幾年遊客量統計與預測分析,以及未來遊客量如無法達到預期目標,如何因應處理,請補充說明。1.本案遊客量統計與預測,係依「雲嘉南濱海觀光發展計畫」進行推估,具上位計畫指導性質,詳如P.附11~附15。
2.為使遊客量達到預期目標,建議各項配套措施,以改善供給面,擴大需求面,補充說明於附件五P.附16。
(一)整體發展3.請以本計畫區為範圍,補充空間發展構想及相關說明,據以規劃土地使用。本案土地規劃之依據補充於第八章規劃原則(P.28~31),內含空間發展定位及發展構想等相關說明。
(二)土地使用強度考量本案海岸觀光之發展定位、臺南市鄰近地區觀光旅館供給,以及現有遊客數量等因素,似未有大量商業或觀光旅館之需求,建議應適度調降特定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強度。1.依觀光旅館之需求檢討分析(P.附14~附15),區內確有提供觀光旅館之需求。
2.依附件五國內外旅客消費需求潛力推估(P.附11~附14),目標年需求尚足以支撐目前設定的土地使用強度。
3.本案細部計畫業於97.12.4本市都委會第273次會審議修正後通過,有關委員建議土地使用強度調整,另補提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研議。
交通分析資料業經本府交通處確核,並獲運研所於99年2月24日同意,修正後逕報內政部續審。
有關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提下列意見,請補充說明,並請市府交通處認可相關交通分析資料後,先行送請該所確認。
1.請補充台17、台17甲及灣裡路現況容量、交通量及道路服務水準評估(可參考公路總局97年版之「公路交通量調查統計表」交通量資料(公路總局網頁可查詢))。台17、台17甲及灣裡路現況容量、交通量及道路服務水準評估,已補充於附件六(P.附17~附30)。(三)交通運輸2.有關附表5-3、附表5-4、附表5-16、附表5-17係為目標年預測交通量,請再檢核其合理性。配合現況調查資料及道路服務水準重新核計計畫區開發衍生之旅次量,重新修正目標年預測交通量,如附表6-13~6-15(P.附25~26)。
14項次第二次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3.有關附表5-5~附表5-13,請再根據相關預測(如:報告提及觀特三每年約可吸引285萬旅客,每日旅客數估計為2,396人)檢核其合理性。1.每年每日旅客量係指黃金海岸遊憩區全年吸引的旅客量,而非單指觀特三,修正如P.11~12。
2.另重新透過遊客消費力與商業發展規模檢討本案規劃之商業樓地板面積量,確認足以支撐需求後,再由各類使用樓地板面積衍生的人旅次數及交通量,進行開發後旅次分派,進而評估其交通衝擊,相關論述請詳p.附11~30。故將原先文件附錄五與附錄六調整順序,以利論述與閱讀。
4.有關附-21~附-22頁提及黃金海岸風景區內有各車種停車格位與附表5-23不符,未來計畫之停車場(路外)171位亦不知從何而來,請再檢核修正或補充說明。1.停車場171位係本案細部計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之可停車位數,故於附表6-1補充細部計畫內容與面積表供參(P.附18)。
2.重新檢核停車位數,由附表6-2之樓地板量與附表6-16停車產生率,推導本案各使用樓地板使用下之停車需求(附表6-17),推導內容補充於p.附-27~29。
5.有關附表5-20開發後之商業用汽車停車位需求僅為398位,住宅使用之汽車停車位需求卻為3,585位,對照觀特三推估每年約可吸引285萬旅客,每日旅客數估計為2,396人,該停車需求之推估應有偏誤,請再檢核修正;機車停車需求亦有相同問題,請一併修正。重新依住宅區與店鋪商場之類型進行停車需求之概估,如表6-16~18(P.附26~附28)。
(四)都市防災本案雖已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惟仍請就水災或海難災害、近幾年地區災害歷史及地區防災計畫等,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並重新檢討都市防災計畫內容,以及檢視土地使用之合理性。基地屬易淹水區,有關水災避難據點、水災避難路線補充於P.45。
(五)計畫書應修正1.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如何達成海岸觀光發展型態,以及具體發展策略或引導措施,請補充說明。於細部計畫中透過土地使用分區之業種業態規範及土地開發規模限制等措施,引導海岸觀光之土地發展型態。並透過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引導地區建築風貌。
15項次第二次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2.本案開發後現有漁塭養殖產業之發展策略,以及黃金海岸沙灘之養灘護灘措施,請補充說明。1.依本府建設處評估,開發後應尚不影響本市魚塭養殖產業之發展(詳見附錄九)。且公展期間尚無有關漁塭產業之陳情意見。
2.黃金海岸地區沙灘養護係屬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權管,查六河局刻正委託財團法人成大水利海洋研究發展文教基金會進行研究沙灘侵蝕問題及分析內容,作為後續養灘護灘措施之依據,目前進度至期中報告階段,補充該計畫說明於P.8~9。
3.本案鄰近海岸種植樹木不易,有關公園用地植栽綠化比例,請補充說明。1.基地植栽綠化之規定,本市訂有「台南市植栽綠化都市設計審議原則」,並依該規定辦理。
2.另保安林範圍,配合本案開發期程,採分期分區復育,植栽計畫詳如P.24~26。
4.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多數為國有土地,管理機關選擇以領取地價款或領回土地,將影響區段徵收之可行性,請市府與國有財產局先行協商。1.依本府地政處黃金海岸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已針對地主領回地價地比例進行分析,其分析結果皆為可行,詳附件三(p.附-3~9)。
2.本案於市都委會審議期間,皆邀請國有財產局參與出席表示意見,本府將持續與國有財產局協商以確保可行性。
5.有關特定專用區之開發主體及開發期程,請明確敘明。1.區段徵收完成後,可開發之土地大多為國有土地(P.46),其開發主體及開發期程補充如P.49。
6.目前保安林地已解編範圍及未來擬解編範圍,請以示意圖補充敘明,並請將保安林地範圍調整後優於調整前之理由,於計畫書補充說明。保安林調整後效益補充於p.23,已解編與未來擬解編範圍示意圖詳如p.27。
7.計畫書第28頁表10「變更前後主要計畫面積對照表」,係以臺南市主要計畫為統計範圍,請修正該表名稱。已修正為「台南市主要計畫變更前後面積對照表」(p.37~38)。
或須協調事項8.計畫書附件三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如有錯誤(如兩階段辦理區段徵收、宗教專用區承租國有土地問題),請配合修正。1.查區段徵收係分「兩期」辦理,配合修正可行性評估如附件三(p.附-3~9)2.有關宗教專用區承租土地問題,刻正由本府協商中,後續依協商結果配合修正。
16項次第二次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本案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臺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敬悉,遵照辦理。(六)區段徵收開發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敬悉,遵照辦理。
(七)重新辦理公開展覽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與公開展覽草案比較,已有重大改變,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本案擬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八)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查核相關法令後本案不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範,故應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後續仍應依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主。
附件「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配合黃金海岸地區整體開發)案」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建議意見暨申請機關處理情形對照表項次第一次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一)整體發展1.擬議中台江黑水溝國家公園、海岸法草案與本計畫區之發展關係,以及臺南市海岸發展狀況(含海岸侵蝕)等,請補充說明。請詳計畫書P.9-10。
(一)整體發展2.本案觀光資源(如黃金海岸)、生態環境(如現有保安林等)及觀光遊憩發展需求,應有適當分析資料及規劃利用原則,以避免未來發展遊憩活動等致破壞生態平衡。請詳計畫書P.28~31。
(一)整體發展3.請以本計畫區為範圍,補充空間發展構想及相關說明,據以規劃土地使用。請詳計畫書P.27-31。
(二)特定專用區規劃本案請以黃金海岸地區發展衍生之商業使用需求為依據,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補充計畫年期內商業發展之推計等相關資料,據以推估特定專用區之規模需求,並明確敘明該特定專用區之開發主體及開發期程。請詳附件五(P.附-11~15)。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提五點意見,業依運研所意見辦理。本府已於98.07.07與運研所承辦最後確認,尚無新增意見。(三)交通運輸有關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提下列意見,請補充說明,並請市府先行送請該所確認。
1.請補充基地周邊主要道路詳盡圖示(包含與臺南市區、機場、高鐵站之聯結路網),俾利瞭解整體路網銜接情形。
請詳計畫書P.19-21。
(三)交通運輸2.請補充說明臺17線截彎取直之理由與改線前後之效益評估。請詳計畫書P.5-7。
(三)交通運輸3.請列表現況與目標年各周邊主要道路路寬與容量,及現況與目標年預測交通量(請將目標年特定專用區之量體估計及假日吸引旅次預估納入考量),並分別評估現況與目標年各道路服務水準,請考量供需情形,視需要提出改善方案。請詳計畫書P.附-17~附-30。
(三)交通運輸4.請補充自行車道之路線與相關規劃說明。請詳計畫書P.40-41。
(三)交通運輸5.請補充說明計畫範圍假日停車位設置位址及供需評估(請列出假設、參考資料與計算過程),若供給無法因應需求,請提出改善構想。請詳計畫書P.附-27~附-29。
(四)都市防災本案請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針對地方特性,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並針對近幾年地區災害歷史及地區防災計畫,納入計畫書敘明。請詳計畫書P.42~46。
18項次第一次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五)計畫書應修正或須協調事項1.本案計畫書內容,如計畫書封面及主要計畫應表明事項等,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已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五)計畫書應修正或須協調事項2.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配合黃金海岸地區整體開發)案」,以符實際。已配合修正計畫案名。
(五)計畫書應修正或須協調事項3.本案計畫總面積、土地權屬面積、變更內容面積及區段徵收面積等,請重新檢視修正為一致。至於區段徵收面積依計畫書第22頁及附件三,分別為41.99公頃及43.44公頃,二者不一致,請查明修正。請詳計畫書P.4(表1)、P.35(表8)、P.41~42(表11)、P.48(表12)、P.附-6~附-7。
(五)計畫書應修正或須協調事項4.臺17線省道截彎取直變更都市計畫案已發布實施,請補充說明其變更理由。請詳計畫書P.5~7。
(五)計畫書應修正或須協調事項5.有關保安林地解編理由及其調整範圍,請補充敘明。
至於保安林地綠美化費用約2.36億元,是否由林務局開闢負擔,請市府與林務局先行協調,以利執行。請詳計畫書P.22~27。
(五)計畫書應修正或須協調事項6.本案區段徵收與保安林地解編在時程上如何配合,請補充說明。請詳計畫書P.22~27,相關公文詳附件七、附件八(P.附-31~34)。
(五)計畫書應修正或須協調事項7.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多數為國有土地,管理機關選擇以領取地價款或領回土地,將影響區段徵收之可行性,請市府與國有財產局先行協商。請詳附件三(P.附-3~9)。
(五)計畫書應修正或須協調事項8.有關「台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請於計畫書摘要敘明。補充於附件四(P.附-10)。
(六)區段徵收開發本案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臺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敬悉,遵照辦理。
19項次第一次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理區段徵收,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六)區段徵收開發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敬悉,遵照辦理。
(七)查明是否補辦公開展覽本案變更計畫內容,如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本案擬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