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41-審議事項-第4案:嘉義縣政府及臺南縣政府函為「變更曾文水庫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41
案件id
q116VG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縣及臺南縣都委會97年12月26日聯合會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98年7月20日府城規字第098011266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顏委員秀吉、李委員公哲、黃前委員德治、羅前委員光宗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張委員梅英擔任召集人,復於98年8月13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惟嘉義縣政府及臺南縣政府迄今逾10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定:一、洽悉,並退請嘉義縣政府及臺南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
- 二、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楠西萬佛寺99年1月27日陳情座落臺南縣楠西鄉照興村興北73-5號基地,申請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變更審議原則」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讓該寺能合法經營乙案,併前項意見辦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請嘉義縣政府及臺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修正,檢送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再召開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
(一)整體發展:請補充本案計畫緣起、計畫目標或發展願景、本特定區與周邊地區發展關係、周邊重大觀光遊憩建設計畫等資料,並先行與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次會議加邀與會)確認本特定區整體發展構想與觀光發展構想,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
(二)都市防災:本案雖已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惟仍請考量將近幾年地區災害歷史及地區防災計畫,重新檢討都市防災規劃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計畫書、圖應補充或修正事項:
1、有關現況分析(如人口數、遊客人次)資料,請儘量更新至最近一年度,並請加強補充本特定區地形、坡度、土地使用現況、鄰近旅遊據點遊客數及交通分析等資料,其中交通分析資料應包括完整道路系統圖、目前及目標年周邊主要道路交通服務水準,以及停車供需情形。
2、簡報資料中有關資源特色、發展限制與機會、課題與對策等,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3、本案事業及財務計畫有關內容(如發行土地債券),請依目前實際都市計畫執行情形,核實修正。
4、本案旅遊人次至計畫目標年預估為每年120萬人次,有關停車、垃圾及污水處理等,應妥為規劃考量。
5、本案計畫書較為簡略,建議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22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有關規定,儘可能充實計畫書相關內容。
6、本案計畫圖分為兩冊,分別由嘉義縣政府及臺南縣政府用印,因屬同一都市計畫區,建請計畫圖裝訂成一冊,再於計畫圖封面加蓋該二府印信。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請於計畫書以示意圖方式標示各變更內容,以利查考。
(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修正部分,請劃線,以利討論。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嘉義縣政府98年7月20日府城規字第0980112665號函送劉順乾君98年2月5日陳情所有王萊宅段30-87地號土地現況已有道路供附近民眾通行數十年,但卻另行劃設計畫道路(王萊宅段30-86地號),造成所有土地分散,未能有效利用及管理,建議將原劃設之計畫道路,變更劃設於現有道路上乙案。所陳計畫道路(王萊宅段30-86地號)為4米人行步道,其兩側為住宅區,現況有幾戶住家,陳情調整之現有道路位經同段30-158地號,其土地所有權為陳得興,考量該道路可取代原計畫道路功能(往北連通10米鄉道南183-1),建議取得陳得興之土地變更同意書並確認該4米人行步道未曾指定建築線後,予以採納。本案請臺南縣政府查明現有道路是否有指定建築線之問題,以及徵詢地主意願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七)補辦公開展覽:本案部分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八)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九)其他:本案係以水資源維護利用為主,儘量不變更原都市計畫,惟為因應莫拉克颱風所造成之災害,本特定區計畫後續如有緊急災害應變或災後重建需要,須配合變更都市計畫者,請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或專案通盤檢討,以利工進。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一計畫目標年民國90年民國110年配合「國土計畫」(草案)及「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之計畫年期,調整計畫目標年至民國110年。建議照案通過。
二三嘉義農場東側國小一(嘉義縣第64幅)國小用地(2.00)保護區(2.00)1.本區人口外流,現況約3000人,全鄉學童數約150位,多集中至大埔國小就學。
2.因國小服務半徑600公尺內聚落分布零散無實際需要,併鄰近分區變更。本案除請補充教育主管機關表示無使用需求之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水域(0.02)道路用地(0.02)旅遊服務中心用地(0.03)綠地(0.03)公園用地(0.03)旅遊服務中心用地(0.00)(約16m2)道路用地(0.03)綠地(0.15)旅遊服務中心用地(0.15)停車場用地(0.03)道路用地(0.03)、嘉逾1公13東北側(嘉義縣第61、69幅)道路用地(0.09)旅遊服務中心用地(0.08)公園用地(0.01)(約56m2)因旅遊服務中心用地(編號旅三)附近地區道路坍塌,配合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興建公共設施需要而變更,以符實際。本案除應依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一、本案非屬水利法第54條之1所稱水庫蓄水範圍。
- 二、請將水庫蓄水範圍線及公告日期文號,套繪於變更內容示意圖上,以利查考。
79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四五計畫區西南側、停一西側(臺南縣第95、96幅)農業區(0.02)電路鐵塔用地(0.02)配合臺電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所經管之69仟伏曾文~隆田#42、#43二塔地實際需要而變更。
(備註:變更地號:臺南縣楠西鄉芏萊宅段1-32、30-147號等2筆,參附件一。
編號:電八、電九。)本案請補充必須變更都市計畫之理由,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保護區(0.02)水域(0.04)電路鐵塔用地(0.06)五南人2計畫區西南側(臺南縣第95、100幅)電路鐵塔用地(0.08)水域(0.02)保護區(0.06)1.原電路鐵塔用地一(編號:電一)及電路鐵塔用地五(編號:電五)屬臺電公司南區施工處所經管之南北三路輸電線路#11及#15鐵塔用地。
2.該二處電路鐵塔用地係依民國89年2月3日「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先行施工後再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並於93年發布實施在案。
3.都市計畫測釘樁位,發現圖地不符,本次乃配合其產權調整變更,以符實際。
(備註:變更地號:臺南縣楠西鄉芏萊宅段297-3號(電一)及48-21、48-22號(電五)等3筆,參附件二。)一、本案除請將地籍資料套繪於變更內容示意圖上,以利查考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二、其他電路鐵塔用地範圍是否有誤,請重新清查,如有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提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人、逾人計畫區西南側(臺南縣第99、102幅)保存區(1.96)宗教專用區(1.96)1.現況為萬佛寺使用。
2.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之性質分區相混淆而變更分區名稱。
(備註:編號:宗(專))建議照案通過。
七七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實際發展需要,及本次檢討內容予以修訂。詳附表二80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八八修訂事業及財務計畫為提供地方政府於從事都市建設時之參考依據。
本案請補充擬修正內容相關說明。
九九增訂分期分區發展計畫配合實際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負擔,予以增訂。建議照案通過。
十十增訂都市防災計畫依據「災害防救方案」由行政院研考會選定為85年度重點項目,執行計畫中之第10項「有關都市計畫規劃時需納入防災考量」而予以增訂。本案增訂依據建議修正為「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
一嘉人5修訂造林計畫1.原造林計畫分布於台三號省道340至357公里間之76筆土地上,因分散、零星、面積小,造林成果有限。修正後,地點集中於台三號省道349至351公里間之31筆土地,因集中整區造林,可發揮造林最大成果。
2.另台三號省道349至351公里間,曾發生多次崩塌情形,造林集中實有必要。
3.修正後地點與嘉義農場目前開放遊客觀光休閒範圍及大埔16號公園緊鄰,除可加強觀光區域之水土保持外,兼具生態保育、景觀美化、休閒遊憩及觀光旅遊等多項效益。
(備註:內容參見附錄二、附表)本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 一、本案請補充原計畫、新計畫內容,並以示意圖表示變更前後之查差異。
- 二、附錄二造林計畫執行期限已過,建議予以刪除。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本次檢討(依縣都委會決議修正)現行計畫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條規定訂定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訂定之。配合法令修正建議照案通過。
- 二、住宅區內土地以興建低密度住宅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5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 二、住宅區內土地以興建低密度住宅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5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三、旅館區以建築旅館及其附屬使用之建築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3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 三、旅館區以建築旅館及其附屬使用之建築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3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150%。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四、露營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容積率不得大於10%。
十五、露營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容積率不得大於10%。調整條次建議照案通過。
- 五、觀光農場區得設置辦公室、出租休閒小木屋及別墅、自用農舍、農場、果園、露營、非機械式遊樂、停車等設施,其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七、觀光農場區得設置辦公室、出租休閒小木屋、自用農舍、示範果園、露營、遊樂、別墅、停車等設施,其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調整條次,修正調整部分文字,別墅併入出租休閒小木屋,遊樂設施增列非機械式,刪除示範國園之「示範」二字。
本案請補充實質變更理由,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 六、青年活動中心區得設置露營、野餐、交誼廳、餐飲、停車、運動等及其相關設施,其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30%。
- 六、青年活動中心用地設露營、野餐、交誼廳、餐飲、停車、運動等戶外休閒活動設施,並提供出租各項活動之用具,其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30%。1.調整條次。
2.查青年活動中心用地,並未列入現行計畫之事業財務計一、青年活動心中用地變更為青年活動中心區,請於變更內容明細82本次檢討(依縣都委會決議修正)現行計畫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畫內,應屬土地使用分區性質,調整文字「用地」為「區」,以茲明確。
3.修正「戶外休閒活動設施,並提供出租各項活動之用具」等文字。表增列變更內容。
- 二、其餘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 七、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十七、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調整條次建議照案通過。
- 八、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配合保存區名稱變更增訂條文,另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第5條規定調整建蔽率及容積率。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 九、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建築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本計畫之農業區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故增訂本條文。本案請補充實質變更理由,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 十、保護區內之土地應以造林、水土保持及生態維護措施為主,並禁止下列行為:
(一)砍伐竹木,但間伐經縣政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
(三)破壞或污染水源。
(四)採取土石。八、保護區內之土地應以造林、水土保持及生態維護措施為主,並禁止下列行為:
(一)砍伐竹木,但間伐經省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
(三)破壞或污染水源。1.調整條次。
2.配合精省,修正主管單位文字3.修訂原合法建築物之修、改建等本案請補充實質變更理由,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83本次檢討(依縣都委會決議修正)現行計畫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五)焚毀竹木花草。
(六)名勝、古蹟及史蹟之破壞或毀滅。
(七)種植果樹、茶園及檳榔樹。
(八)噴灑農藥。
(九)其他經縣政府認為應行禁止之事項。
但經縣政府審查核准者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為保護區內地形、地貌(物)所為之工程。
(二)原有合法建築物之修、改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3層樓且不得高於10.5公尺,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
2.建蔽率不得超過40%。
(四)採取土石。
(五)焚毀竹木花草。
(六)名勝古蹟及史蹟之破壞或毀滅。
(七)種植果樹、茶園及檳榔樹。
(八)噴灑農藥。
(九)其他經省政府認為應行禁止之事項。
但經省政府審查核准者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為保護區內地形、地貌所為之工程設施。
(二)原有合法建築物得修建、改建。
相關規定,增列簷高、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建蔽率等相關管制。
十一、特別保護區為維護大壩及遊客安全而設,區內嚴禁砍伐、挖掘土方,並不得有妨礙大壩安全及洩洪之建築。
- 九、特別保護區為維護大壩及遊客安全而設,區內嚴禁砍伐、挖掘土方,並不得有妨礙大壩安全及洩洪之建築。調整條次建議照案通過。
十二、水域(湖面)為提供遊艇、釣魚等水上活動之用,水庫等高線232.5公尺至227公尺間大埔舊碼頭至新碼頭間及232.5公尺至230公尺間嘉義農場西側之水域,經徵得水庫管理機關同意得興辦公園有關設施。
- 五、水域(湖面)為提供遊艇、釣魚等水上活動之用,水庫等高線232.5公尺至227公尺間大埔舊碼頭至新碼頭間及232.5公尺至230公尺間嘉義農場西側之水域,經徵得曾文水庫管理局同意得興辦公園有關設施。
調整條次建議照案通過。
十三、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十二、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調整條次建議照案通過。
十四、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十三、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調整條次建議照案通過。
84本次檢討(依縣都委會決議修正)現行計畫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十五、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十六、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調整條次建議照案通過。
十六、旅遊服務中心用地係供購物、冷熱飲、郵政、電訊、休憩及娛樂、活動等之服務,並與公園一樣得設置纜車站,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3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90%。
- 四、旅遊服務中心用地係供購物、冷熱飲、郵政、電訊、休憩及娛樂、活動等之服務,並與公園區一樣得設置纜車站,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3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90%。調整條次建議照案通過。
十七、公園用地之闢建應檢具整體發展計畫並經水庫管理機關審查核准後。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3%,簷高除紀念性建築物外,不得超過2層樓或7公尺。
-增訂條文,公園用地需整體規劃及管制,並明訂其發展計畫之核准機關,以利執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十八、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十一、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調整條次建議照案通過。
十九、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十四、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調整條次建議照案通過。
二十、垃圾處理場用地作為垃圾處理有關設施使用,採衛生掩埋方式處理。十、垃圾處理場作為垃圾處理有關設施使用,採衛生掩埋方式處理。調整條次建議照案通過。
二十一、本計畫區內之建築物應一律附建污水處理設施,不得將廢污水直接排出致污染水源。其中旅館、出租休閒小木屋及餐館之建築,除須設置污水集中處理設備外,其所排出之廢污水並須達到87年十八、本計畫區內之建築物應一律附建污水處理設施,不得將廢污水直接排出致污染水源。其中旅館、出租休閒小木屋及餐館之建築,除須設置污水集中處理設備外,其所排出之廢污水調整條次建議照案通過。
85本次檢討(依縣都委會決議修正)現行計畫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放流水標準後,始得排放入水庫內。並須達到87年放流水標準後,始得排放入水庫內。
二十二、在本計畫區內不得大量改變地貌,破壞水土保持,影響自然景觀,並應於適當地點設置廢棄物焚化設施,以免廢棄物污染水源。
十九、在本計畫區內不得大量改變地貌,破壞水土保持,影響自然景觀,並應於適當地點設置廢棄物焚化設施,以免廢棄物污染水源。調整條次建議照案通過。
二十三、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與人力資源之完整,在該區內之任何設施計畫,均應徵得觀光主管機關之同意。二十、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與人力資源之完整,在該區內之任何設施計畫,均應徵得觀光主管機關之同意。調整條次建議照案通過。
二十四、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應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辦理,如有營建行為,亦應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二十一、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應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辦理,如有營建行為,亦應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調整條次本案除法令名稱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二十五、本管制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二十二、本管制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調整條次建議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