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51-審議事項-第7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51
案件id
9qyEGj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2月5日第186次、96年12月3日第196次及97年3月26日第20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97年11月26日府建都字第0970219253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顏委員秀吉(召集人)、張委員梅英、鄒委員克萬、黃委員萬翔及賴前委員美蓉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8年2月17日、98年11月5日及99年1月6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南投縣政府於99年6月24日以府建都字第09901283730號函,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南投縣政府99年6月24日府建都字第09901283730號函送之修正計畫書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查「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案」原包括兩處地區,一是中興新村都市計畫於民國50年8月公告實施,另一是中興新村(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於民國53年1月公告實施,此兩計畫於民國73年間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合併成一個計畫,即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該計畫自公告實施後至今,曾辦理14次之專案及個案變更,計畫面積706.78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委員說明:98年2月5日研商「中興新村發展為高等研究園區先期規劃」草案相關事宜會議結論略以……(1.本案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之都市計畫變更,請內政部營建署主辦,南投縣政府協辦。2.有關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圖重製通盤檢討業經南投縣政府送內政部營建署,預定98年2月17日召開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審查,該通盤檢討內容涉及本案高等研究園區之規劃者,請內政部營建署暫緩審理,俟本案奉行政院核定後再議。3.本案都市計畫變更由內政部城鄉發展分署製作書圖文件,其審議程序究係逕與上開通盤檢討併案處理、抑或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2項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請內政部營建署考量時程及實際執行情形擇一方式辦理。),該先期規劃案經行政院98.7.10院臺科字第0980038354號函核定,故本次通盤檢討案,以不涉及該整體發展部分之「都市計畫圖重製案」以及參據南投縣政府列席代表建議,本次通盤檢討案仍有案件具有急迫性部分(98年10月14日府建都字第09802169260號函送)先行審議。
- 二、基本資料調查及分析推估資料包括本計畫區之人口推估(含推估模式)、交通系統規劃(含交通流量現況調查與統計)、產業經濟結構與發展、住宅供需、停車需求、歷史風貌及綠地系統與景觀規劃(含Garden-City的保存、定位與中興新村的發展理念、特色、核心價值、課題等)等過於簡略(計畫書所提之安定、成長,似未能與本次通盤檢討有所契合),請補充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 三、本次通盤檢討用計畫圖係採新測繪地形圖,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且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重製後面積增加2.6632公頃,除請縣政府妥為製作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討綜理表,將新舊地形圖比例尺及疑義問題之處理情形暨轉繪會議結論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外,並應於適當章節詳為敘明其增減原因、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
- 四、南投縣政府因九二一地震造成各鄉鎮地形、地物異動,考量震災可能引發人民權益及日後執行都市計畫之準確性,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辦理本計畫區都市計畫圖重製及通盤檢討,故本案發布實施時,建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 五、本計畫區位於車籠埔斷層帶,故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並參照台灣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針對本計畫區環境敏感地區可能發生之災害,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及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妥為敘明災害歷史、建立災害標示、維生設施及警消系統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六、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 七、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
- 八、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98年5月8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修正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
- 九、南投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納入第2階段辦理。
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如下表。
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計畫年期計畫年期至民國93年計畫年期至民國110年1.現行計畫年期已屆滿。
2.考量中興新村未來整體開發方案經中央核定後,將隨時辦理專案通檢,故變更計畫年期至民國110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都市計畫圖之比例尺1/30001/10001.現行計畫圖以人工平板測量方式測製,精度較差,且因地形地物隨時間遷移已多所變動,部分地形與計畫線模糊不清,造成圖地不符之情形。
2.重製後計畫圖為後續土地管理之參據基礎,故依重製後計畫圖之比例尺辦理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總面積(706.78公頃)重製後計畫總面積(709.4432公頃)33全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如表3-1所示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現行計畫面積。如表3-1所示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重製後計畫面積。1.重製後計畫圖為後續土地管理之參據基礎,故依重製後計畫圖所得之計畫總面積及各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面積辦理變更。
2.各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之現行計畫面積及重製後計畫面積參見表3-2所示。除面積增減部分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1760公頃計畫範圍外0.1760公頃保護區0.0381公頃計畫範圍外0.0381公頃44本計畫區北端之計畫範圍線自S105-S4界樁止道路用地0.0630公頃機關用地0.0002公頃計畫範圍外0.0628公頃1.本計畫範圍界應與草屯都市計畫區之範圍界共點共線。
2.草屯都市計畫圖重製成果業已核定公告實施,為避免兩都市計畫線不共線,造成重疊或漏列之情形,故依草屯都市計畫範圍界線修正本計畫部分範圍界,與其吻合。
備註:依重製展繪疑義第1案辦理。除將「電力事業專用區」修正為「機關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變更為住宅區而免回饋之理由及變更範圍之大樣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31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範圍外0.2195公頃住宅區0.1136公頃農業區0.0007公頃電力事業專用區0.1010公頃道路用地0.0042公頃住宅區0.1054公頃機關用地0.0066公頃道路用地0.0988公頃55機(一)西側6m寬計畫道路及囊底路道路用地0.1239公頃住宅區0.1087公頃機關用地0.0152公頃1.樁位與原計畫符合。
2.樁位與現況不符合。
3.現況與地籍符合。
4.依現況配合地籍辦理變更。
備註:依重製展繪疑義第2案辦理。非屬急迫性案件,納入第2階段辦理。
停車場用地0.0067公頃道路用地0.0067公頃機關用地0.0521公頃道路用地0.0521公頃66機(三)用地西側計畫道路及東側綠(一)用地綠地用地0.0214公頃道路用地0.0214公頃中興圓環周邊道路現況與原計畫不符合,為避免影響道路通行,圓環周邊之街廓道路截角應為特殊截角,依現況辦理變更。
備註:依重製展繪疑義第5案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保護區0.0008公頃道路用地0.0008公頃77機(四)東側○I-7號計畫道路機關用地0.0196公頃道路用地0.0196公頃1.樁位展繪路型與原計畫不符合。
2.樁位展繪路型與現況道路路型符合。
3.依樁位展繪情形辦理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2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0.0198公頃保護區0.0179公頃機關用地0.0019公頃備註:依重製展繪疑義第6案辦理。
機關用地0.0226公頃廣場用地0.0164公頃道路用地0.0062公頃廣場用地0.0254公頃道路用地0.0254公頃88機(九)用地南側之道路、廣場、住宅區及機(十)用地道路用地0.0299公頃住宅區0.0299公頃1.機(十)原計畫範圍與地籍及現況不相符2.現況使用範圍與地籍相符。
3.機(十)範圍未釘樁,故依地籍線範圍辦理變更。
備註:依重製展繪疑義第9案辦理。本案已於個案提出並已公告實施,故不予討論。
公園用地0.0709公頃綠地用地0.0709公頃99污(一)東側之綠(十五)用地污水處理廠用地0.1517公頃公園用地0.1087公頃綠地用地0.0430公頃1.樁位與原計畫不符合2.樁位與地籍符合。
3.依樁位辦理變更。
備註:依重製展繪疑義第16案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0.1717公頃行水區0.1717公頃1010-1中學西路靠計畫區西界北側行水區行水區0.1082公頃農業區0.1082公頃1.現況業經整治,與原計畫不符合,但與樁位符合。
2.依樁位辦理變更。
備註:依重製展繪疑義第25案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564公頃行水區0.0564公頃1110-2綠(十)旁行水區行水區0.0511公頃住宅區0.0395公頃綠地用地0.0116公頃1.現況業經整治,與原計畫不符合,但與樁位符合。
2.依樁位辦理變更。
備註:依重製展繪疑義第25案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變更為住宅區而免回饋之理由及變更範圍之大樣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33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210-3夾於醫院用地間行水區行水區0.1123公頃醫療專用區0.0706公頃保護區0.0417公頃該行水區經中興分院處已地下化,地上為中興分院使用中。
備註:依重製展繪疑義第25案辦理。
非屬急迫性案件,納入第2階段辦理。
住宅區0.0017公頃道路用地0.0017公頃綠地用地0.0036公頃道路用地0.0036公頃1310-4綠(十二)旁行水區行水區0.3756公頃住宅區0.0701公頃綠地用地0.1042公頃道路用地0.2013公頃1.該段行水區已地下化,地上為道路及停車空間使用。
2.綠(十二)部分已作道路及路邊停車位使用。
3.配合樁位辦理變更。
備註:依重製展繪疑義第25案辦理。非屬急迫性案件,納入第2階段辦理。
住宅區0.0062公頃停車場用地0.0062公頃1410-5商(三)旁行水區行水區0.3132公頃商業區0.0315公頃停車場用地0.2817公頃1.該段行水區已地下化,地上為道路及停車空間使用。
2.配合樁位辦理變更。
附帶條件:
地下化之排水設施應維持其排水功能使用。非屬急迫性案件,納入第2階段辦理。
1510-6夾於綠(廿)、綠(廿一)內行水區行水區0.2010公頃綠地用地0.2010公頃1.樁位與原計畫不符合。
2.樁位與現況符合。
3.行水區周邊均為公園或綠地,依樁位辦理變更為綠地作整體規劃,整治後之排水系統仍作排水溝使用。
附帶條件:
已整治完成之排水系統仍作排水溝使用。非屬急迫性案件,納入第2階段辦理。
農業區0.0669公頃綠地用地0.0699公頃1610-7夾於綠(十九)內行水區行水區1.0231公頃綠地用地0.9632公頃農業區0.0599公頃1.樁位與原計畫不符合。
2.樁位與現況符合。
3.行水區周邊均為公園或綠地,依樁位辦理變更為綠地作整體規劃,整治後之排水系統仍作排水溝使用。
附帶條件:
已整治完成之排水系統仍作排水溝使用。非屬急迫性案件,納入第2階段辦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公園用地0.0363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0.0363公頃1710-8公(三)與污(一)間行水區行水區0.5763公頃公園用地0.3997公頃綠地用地0.0064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0.1702公頃1.樁位與原計畫不符合。
2.樁位與現況符合。
3.行水區周邊均為公園或綠地,依樁位辦理變更為綠地作整體規劃,整治後之排水系統仍作排水溝使用。
附帶條件:
備註:已整治完成之排水系統仍作排水溝使用。非屬急迫性案件,納入第2階段辦理。
1810-9計畫區南界行水區行水區5.2906公頃河川區5.2906公頃屬樟平溪之一部分,依現況變更為河川區。
備註:依重製展繪疑義第25案辦理。本案除請縣政府確實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0M寬度標示(刪除)住宅區0.0102公頃零售市場用地0.0102公頃綠地用地0.0079公頃住宅區0.0058公頃零售市場用地0.0021公頃1911綠(四十三)、綠(四十四)及市(七)北側與東側邊界零售市場用地0.0076公頃住宅區0.0067公頃綠地用地0.0009公頃1.樁位與原計畫不符合2.樁位與地籍符合。
3.避免影響綠地旁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刪除綠(四十三)及(四十四)之30m寬度標示;市(七)範圍依樁位辦理變更。
備註:依重製展繪疑義第42案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變更為住宅區而免回饋之理由及變更範圍之大樣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機關用地0.1177公頃公園用地0.1091公頃綠地用地0.0086公頃公園用地0.1435公頃機關用地0.0726公頃綠地用地0.0709公頃2012機(十二)機關用地綠地用地0.0083公頃機關用地0.0083公頃1.樁位與原計畫不符合。
2.樁位與地籍及現況符合。
3.為避免影響機關用地周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樁位辦理變更。
備註:依重製展繪疑義第16及45案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變更範圍之大樣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2113文小(二)用地東側住宅區0.1357公頃學校用地0.1357公頃1.樁位與原計畫不符合。
2.樁位與地籍及現況符合。
3.樁位與原計畫間隔部分已為學校使用,故依樁位辦理變更。
備註:依重製展繪疑義第50案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變更範圍之大樣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二種住宅區0.0652公頃郵政事業專用區0.0160公頃綠地用地0.0492公頃機關用地0.0155公頃住宅區0.0016公頃綠地用地0.0139公頃2214住二住宅區西側與綠(十九)交界處及其南端機(廿三)機關用地綠地用地0.0004公頃郵政事業專用區0.0004公頃1.樁位與原計畫不符合。
2.樁位與地籍及現況符合。
3.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樁位與地籍辦理變更。
備註:依重製展繪疑義第51案辦理。除將「郵政事業專用區」修正為「機關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變更為住宅區而免回饋之理由及變更範圍之大樣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住宅區0.0467公頃農業區0.0026公頃綠地用地0.0441公頃農業區0.0965公頃綠地用地0.0965公頃2315綠(十九)綠地與南端住宅區交界處及其西側與農業區交界處綠地用地0.0040公頃住宅區0.0040公頃1.樁位與原計畫不符合。
2.樁位與地籍及現況符合。
3.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樁位與地籍辦理變更。
備註:依重製展繪疑義第52案辦理。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變更為住宅區而免回饋之理由及變更範圍之大樣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農業區0.0334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0.0334公頃2416污二污水處理廠用地西側及南側部分與農業區交界處污水處理廠用地0.0007公頃農業區0.0007公頃1.樁位與原計畫不符合。
2.樁位與地籍及現況符合。
3.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樁位與地籍辦理變更。
備註:依重製展繪疑義第53案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變更範圍之大樣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2517向上路西側、營北路(向上路口至中學西路口段)西側及仁德路、光興街西側之住宅區與農業區交界處農業區0.8940公頃住宅區0.8940公頃1.樁位與原計畫不相符(樁位所訂住宅區範圍較原計畫大)。
2.樁位與地籍、現況符合。
3.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樁位及地籍辦理變更。
備註:參採重製展繪疑義第55案辦理。本案樁位與原計畫不相符之寬度誤差甚大,其原因究竟為何?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都市計畫圖之準確性,請縣政府再詳為查核及重新套繪並研提具體意見後,併入第2階段辦理。
2618南投醫院中興分院醫院用地1.0800公頃醫療專用區1.0800公頃該醫院雖為署立醫院,但為營業單位,非屬公共設施類型,故變更其用地名稱。非屬急迫性案件,納入第2階段辦理。
2720市(三)西端之南投市光明段269-8地號等1筆土地零售市場用地0.0302公頃機關用地0.0302公頃1.現況已為南投市光明里集會所使用中。
2.配合南投市公所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共設施用地無償撥用作業。
備註:參採規劃前人陳案第10案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821機(十五)東側之保護區之光明段323及323-1地號等2筆土地保護區4.6390公頃高爾夫球場專用區1.9569公頃殯葬設施用地2.5597公頃機關用地0.1224公頃1.依南投市公所建議,目前該項設施之使用已達飽和,需辦理擴大。
2.323地號土地為國有土地,現況已為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中興納骨塔及中興高爾夫球場使用,故配合現況辦理變更。
備註:參採規劃前人陳案第11案辦理。
非屬急迫性案件,納入第2階段辦理。
2922機(廿二)北側住宅區之南投市光華段1311-3地號等1筆土地住宅區0.0235公頃機關用地0.0235公頃1.現況已為南投市光華里辦公室使用中。
2.配合南投市公所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共設施用地無償撥用作業。
備註:參採規劃前人陳案第12案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023本計畫區南側之農業區農業區0.3197公頃河川區0.3197公頃1.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辦理樟平溪整治工程作業時發現現行都市計畫之河川區界線與公告之治理線不符。
2.經套疊比對該局所提供之公告河川治理線電子圖檔,與本計畫圖檔座標系統相符,故依其套疊結果辦理變更。
備註:1.參採規劃前人陳案第14案辦理。
2.樟平溪河川治理線公告文件詳附件一。除使用分區名稱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8案及將已公告之河川治理線部分詳予套疊後並納入計畫圖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124○4-2號計畫道路(自○4-1號道路起,經○4-5號道路、○4-8號道路至○4-6號道路止)道路用地0.0506公頃住宅區0.0338公頃商業區0.0084公頃零售市場用地0.00841.該路段已完成徵收及開闢完竣,未徵收部分屬人行步道部分,不影響現有車道寬度及車輛通行。
2.未徵收部分已有核發建照之合法建物存在。
備註:參採規劃前人陳案第21案辦理。非屬急迫性案件,納入第2階段辦理。
3225中興分院西北側之住宅區住宅區0.2815公頃醫療專用區0.2815公頃該住宅區土地已為署立中興分院所管,且為該醫院之一部份。
備註:參採規劃前人陳案第15案辦理。非屬急迫性案件,納入第2階段辦理。
3326污(二)東北側之綠(十九)綠地用地0.0100公頃住宅區0.0100公頃既存房舍建物被切割備註:參採規劃前人陳案第16案辦理。非屬急迫性案件,納入第2階段辦理。
3427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十六條共6點原要點訂定已逾20年,其中部分內容與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不符。
備註:詳表5-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對照表非屬急迫性案件,納入第2階段辦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5人1南投市光榮段748~751、753~756、759~762地號等12筆土地學校用地0.0040公頃住宅區0.0040公頃1.該等筆土地於78年徵收前即已取得合法建照在案。
2.該等筆土地撤銷徵收後對文小四用地之開闢並無影響。非屬急迫性案件,納入第2階段辦理。
36人逾1○4-3號道路西南側之光興段688、695、696、699等筆住宅區土地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附帶條件:
依南投縣政府所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參見附件一)辦理。1.該等筆土地係為辦理第一次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時,業已同意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原綠地為住宅區在案。
2.因該等筆土地係屬裏地,依附帶條件所提供之公設用地仍將有出入之問題。非屬急迫性案件,納入第2階段辦理。
37綠(十九)旁之第二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1.7598公頃住宅區1.7598公頃原規劃供興建公教住宅之目的已消失,將其變更為住宅區,以使計畫區內之住宅區開發強度一致。非屬急迫性案件,納入第2階段辦理。
38計畫區西北端之機(八)機關用地機關用地5.4163公頃電力事業專用區5.4163公頃現址土地為台灣電力公司所有及使用中,因該單位屬於公用事業類,故變更其用地名稱為電力事業專用區。
非屬急迫性案件,納入第2階段辦理。
39光明路與中興路口之機(廿三)機關用地機關用地0.0483公頃郵政事業專用區0.0483公頃現址土地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及使用中,因該單位屬於公用事業類,故變更其用地名稱為郵政事業專用區。
非屬急迫性案件,納入第2階段辦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機關用地40.8283公頃綠地用地3.0486公頃停車場用地0.2148公頃道路用地4.2756公頃行政暨生活專用區48.3673公頃40機(十六)等南內轆地區尚未完成徵收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綠地用地2.3172公頃零售市場用地0.6641公頃住宅區2.9813公頃1.原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長期未辦理徵收開發使用,致使南內轆地區發展受限,並嚴重損及該地區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2.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已失去原劃設之目的應予重新規劃使用。
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
2.細部計畫範圍內已取得並完成興闢使用之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得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其餘土地應提供百分之四十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其中公園、兒童遊戲場、綠地等設施用地面積不得少於細部計畫總面積之百分之十。
(註:已取得並完成興闢使用之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包括:交通部南投監理站、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交通部公路總局中部汽車技術訓練中心、內政部役政署、臺灣省選舉委員會、法務部中部辦公室、行政院衛生署中興新村辦公處、行政院主計處中部辦公室、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中部辦公室、中興分局光明派出所、以及○3-2號、○3-3號(○3-7號道路至公(六)段)、○3-7號、○3-9號道路等。)3.變更後二年內應完成細部計畫。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案維持原計畫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1-東閔路、祖祠路、中興路交叉口兩側農業區農業區0.0984公頃道路用地0.0984公頃1.為解決擬新增闢之祖祠路口預期將產生多向道路穿越之交通衝突問題,需要周邊農業區土地作為道路槽化設計使用。
2.藉由該交叉路口改善,可塑造中興新村南側入口地標地景意象。
備註:變更後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併他案辦理跨區區段徵收。本案涉及南投縣政府為處理祖祠路完成後,交通路口所產生之衝擊問題,故請縣政府研提整體交通改善計畫及具體因應對策後納入第2階段辦理。
42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光華段997-3地號等乙筆土地污水處理場用地0.0351公頃機關用地0.0351公頃1.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現有辦公室(位於機十七機關用地內)為配合「中興新村發展高等研究園區案」需作遷移。經與國有財產局初步評選協調結果,新址位於中正路旁之汙水處理廠用地。
2.配合該處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共設施用地無償撥用作業。參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臺灣省政府意見,為因應將來高等研究園區駐進單位所增加之用水量,估算中興新村現有兩座污水處理場處理量將不足,並基於避免與高等研究園區之規劃內容有所牴觸,故未便採納,建議另覓適當地點再依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