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51-審議事項-第5案:臺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大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51
案件id
i5kqvp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2月26日第35屆第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中縣政府97年12月12日府建城字第0970339133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賴前委員美蓉、顏委員秀吉、王委員小璘及孫前委員寶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於98年1月15日、6月4日及6月11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中縣政府98年8月21日府建城字第0980258947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到部,其中第一階段部分業提本會98年9月22日第715次會審竣決議略以:「本案第一階段部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至於第二階段部分,俟該府補充相關資料後,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研提建議意見。」。
- 七、臺中縣政府以99年5月31日府建城字第0990167592號函送補充資料到本部營建署,並由本會專案小組於99年6月23日召開第4次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臺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第一階段部分業提本部都委會98年9月22日第715次會審定;第二階段部分,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並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
- 一、涉住宅區變更部分,請將下列補充說明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明確。
(一)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之規定及計畫人口居住需求,所預估之本計畫住宅區面積標準。
(二)本計畫住宅區供-需剩餘或短少分析、現況住宅區使用面積及其佔住宅區總面積之比例。
(三)計畫區內公園用地面積及分佈情形示意圖。
(四)以較大比例尺之計畫圖上標示擬變更為住宅區之變更位置,及各變更位置周邊之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及配置情形。
- 二、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
(一)請提供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二)本案如經提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續應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1、本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應請臺中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中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三、回饋部分: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須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請縣府或鎮公所與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
-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
- 六、後續應辦事項:
(一)有關本案計畫內容涉及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者,為避免主要計畫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上開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
(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經本部都委會審決後,請縣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准予通過;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三)本案臺中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階段)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變、民溫寮溪南北側一號道路以東部分住宅區(0.00)工業區(0.00)綠地(0.36)河川溝渠用地(2.59)鐵路用地(0.07)停車場用地(0.06)道路用地(3.08)1.為配合中二高大甲交流道設置後所衍生之交通需求,避免過境性交通經由三號道路(縣132號道)進入市區。
2.利用現行計畫之綠地、河川、鐵路用地及停車場用地於溫寮溪北側規劃20公尺寬道路連接甲后路,並於南側興建10公尺替代道路連接至主要替代道路,形成完整之東外環道路系統。
1.參考台中縣政府工務處公共工程科提供大甲交流道甲后聯絡道路工程(往大甲鎮方向替代道路)規劃案路線配合變更。
2.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面積約為2平方公尺;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為3平方公尺。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主管機關得於經費來源無虞及徵詢水利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建議先維持原計畫。故本案同意依照縣府意見辦理,維持原計畫。
十人十號道路東側、1-2號道路南側鐵路用地(0.60)住宅區(0.42)停車場用地(0.18)1.配合火車站周邊地區發展需要。
2.提供火車站附近停車場用地、適當疏解停車需求。
附帶條件:
1.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30%之公共設施用地(停車場使用)。
2.鐵路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應達變更面積30%,餘70%變更為住宅區。本案建議暫予保留並請縣府於本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文到一年內辦理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並提供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討論,否則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人文中二西側工業區(0.23)社會福利專用區(0.23)變更部分工業區(0.2347公頃)為社會福利專用區,專供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作為志工培訓中心、托兒所、低收入戶發放、居家關懷、展示藝文、研習營隊、文物流通、餐廳、寮房及配合地方公益使用,以加強大甲鎮社會福利設施。變更範圍以大甲鎮光明段654-1、655、655-2、655-3、655-4、655-5、655-6、655-7、655-8、660-1、660-2等11筆地號為準。本案考量其他縣(市)辦理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變更案例,均有提供適當之回饋措施,惟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雖經公所函詢該基金會是否提供自願捐贈措施,未有具體回應且縣府亦未訂定相關回饋措施,爰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三人、逾公三(未開闢部分)公園用地(3.37)綠地(0.37)住宅區(3.74)1.目前已開闢1.95公頃公園,且靠近鐵砧山已提供大甲地區充裕休閒空間。
2.解決政府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無經費徵收開闢之困境。附帶條件:
1.應另擬細部計畫,提公平合理事業財務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2.擬定細部計畫應提供35%公共設施用地;毗鄰鐵路用地部分至少應留設南北向10公尺計畫道路。本案建議暫予保留並請縣府於本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文到一年內辦理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並提供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討論,否則維持原計畫並請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及開發。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逾九號道路、5-2號道路交叉口富都戲院住宅區(0.16)特定商業區(0.16)原電影院屬合法興建,為利老舊建築更新及符合現行管制規定,故變更為商(特)建蔽率及容積率暨容許使用比照住宅區管制,且得作電影院使用。
1.申設電影院時應符合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消防法等有關規2.作電影院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原核准使用面積(960.43平方公尺)。。本案請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府尚未訂定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之回饋原則,故建議參考其他縣(市)之回饋標準,提供變更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2.為利回饋執行,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否則維持原計畫。
七逾市二市場用地(0.20)住宅區(0.20)解決政府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無經費徵收開闢之困境。附帶條件:
1.應另擬細部計畫提公平合理財務計畫,若兩年內未提恢復原計畫。
2.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回饋20%公共設施用地,回饋用地未達部分應以公告現值加四成繳交代金。
3.報內政部核定前大甲鎮公所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否則維持原計畫。(至今尚未接獲所有權人同意書)本案請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補充本案變更為住宅區之區位條件及合理性。
2.本案應提供變更土地總面積2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集中留設,以利使用。
3.為利回饋執行,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否則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逾機八機關用地(限供軍事用地使用)(6.85)機關用地(供各相關行政機關使用)(6.85)1.軍方已同意辦理撤銷撥用。
2.為求使用彈性,未指定使用機關。本案建議暫予保留,並請縣府於本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文到一年內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再由專案小組繼續討論,否則維持原計畫:
1.本案經大甲鎮公所陳情修正新計畫內容為:公園用地(3.76公頃)及住宅區(3.09公頃),惟考量大甲都市計畫區公園、綠地不足及公地公用原則,建議全部變更為公園用地,或考量未來縣市合併行政需要,仍維持機關用地並解除軍事使用限制,若擬變更為住宅區,則應排除地形較陡部分,並留設較大面積土地作為公園用地,並應提送具體整體開發計畫。
2.本案變更位置與公3公園用地相近,故請併編號23案整體考量變更後之住宅區排擠效應、公園分佈及鄰里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後,提送適當之計畫內容後,再行討論。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逾大甲國中北側住宅區(供國宅使用)(0.07)住宅區(0.07)目前國宅政策已趨向不予興建,同意解除該地供國宅使用限制。
1.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0年9月4日都(九十)字第04043號函示略以:既已不作國宅用地,可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3款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解除限作國宅使用之限制。
2.變更範圍以大甲鎮賢仁段1281地號為準,面積為736.59平方公尺。本案除變更範圍及面積經大甲鎮公所陳請修正納入周邊私人土地後為1.16公頃,並請大甲鎮公所於核定前備文敘明修正原因及範圍、面積到署,以符程序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第二階段)編號陳情人姓名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5(逾23)大甲鎮公所位於大甲鎮文化段535地號土地1.大甲鎮文化段535地號土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國宅用地),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0年9月4日都(九十)字第04043號函示略以:既已不作國宅用地,可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3款:為適應國防或經濟計畫之需要,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解除限作國宅使用之限制。
2.為配合政府已不再興建國宅之政策,擬變更解除限作國宅使用之限制。建議將該土地變更為不限國宅使用之住宅區,以促進該土地有效利用。配合經建會函示內容予以變更。目前區內共有住宅區(國宅使用)共2處,其面積為1.16及0.25公頃,除部分公有土地尚未開發外,其餘皆已開發完成供住宅使用。
建請本計畫內所有住宅區(供國宅使用)解除國宅使用之限制。同意照縣府意見辦理,並請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
逕6周榮棠/公三公園用地陳情人土地自民國44年大甲鎮都市計畫發布劃定為公園預定地,因徵收經費龐大,政府財力無法負擔,迄今已屆54年,據悉該案目前已陳報內政部都委會審議中,為解決拖延半世紀沈痾,陳情人希望列席內政部都委會說明。列席內政部都委會說明案情。-1、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3案辦理。
2.陳情人已於本案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列席說明。
編號陳情人姓名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7楊本源/公(三)用地1、本人希望大甲公(三),應宜按照原計畫,保留公(三),要有遠見給大甲鎮有個又好、又大的鎮民運動、休憩場所,並由地方機關排定徵收行程,專案積極向上級單位申請補助,及自己單位匡列預算,才有可為。
2.如貴會真的審議變更為住宅區,本人強烈要求重劃,並希望計畫說明書內,宜註明採公辦及開發時程,否則本人代表的地主們並不贊成。-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3案辦理。
逕8大甲鎮公所/變更內容28案機關用地(機8)為補充本計畫區公園地用不足及解決公三用地長期無法徵收問題,故建議部分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變更為住宅區以籌措公共設施興闢費用。變更機關用地(.85公頃)為公園用地(3.76公頃)及住宅區(3.09公頃)-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8案辦理。
逕9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大甲溪北岸文安段21、48、49、50、51、52、54、54-、55地號,文曲段570、579、580、581、583、584、585、585-1、590、591、592、593、603、628地號,義和段854、855、856-1等本局鬼道路線上及周邊之用地。因現行部分都市計畫圖之鐵路用地及農業區位置範圍與現況不符,調整鐵路用地及農業區位置範圍以符合現況,擬東以本局經管土地為界,西以本局西正線軌道中心以西8m為界,劃設為鐵路用地範圍,其餘土地依毗鄰土地大甲都市計畫區刻正辦理地形測量中,未來將依此地形圖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通盤檢討,本案可納入辦理。同意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姓名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調整為農業區以符現況。
逕10蔡望陶、蔡孟潔等人/公三公園用地陳情人土地自民國44年都市計畫劃設為公共設師保留地,已逾52年,歷經多任首長,皆未能幫我們解決問題,也使我們權益大受抹煞,今強烈訴求,請政府重視此問題,馬上給予徵收,並請給予明確行程時間積極處理。-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3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