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51-審議事項-第14案:內政部為「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自來水事業用地為機關用地)(供警政單位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51
案件id
pFPdba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部為配合屏東縣政府辦理「東港分局大鵬灣派出所遷建暨林邊、東港地區災害應變中心設置計畫」,以99年5月17日內授營都字第09908180692號函請屏東縣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99年7月9日城規字第0990005978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9年6月1日至99年6月30日分別在屏東縣政府及東港鎮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99年6月17日上午10時整,假東港鎮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99年5月29日起3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屏東縣政府99年7月5日屏府建都住字第0990162582號函)。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審核摘要表漏列部分,應予補列。
- 二、本特定區計畫之擬定機關為內政部,計畫書、圖無須加蓋屏東縣政府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