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61-審議事項-第1案:高委員惠雪提案建請儘速訂定都市計畫產業專用區之定義及審議規範。
會議紀錄id
MOIO7361
案件id
Ep3V2t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緣起:
(一)都市計畫之擬定,係針對一定地區內之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以滿足都市內各種活動的需要;而土地使用的規劃,係賦予土地不同之開發權,由於土地開發權之取得,隱含巨額的開發利益,爰都市計畫的擬定,常涉及利益及公平性問題。
(二)隨著都市活動、產業型態之多元化及交通工程建設(高速公路、快速道路及高速鐵路)之完成,台灣空間可及性產生結構性的變化,過去傳統之住宅、商業、工業、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等規劃,已無法滿足現今的各種產業活動,因此,內政部營建署及地方政府紛於都市計畫之主要及細部計畫中劃設各種產業專用區,如北投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高雄新市鎮特定產業專用區、光華數位新天地資訊產業專用區、機場捷運A7站區開發案之科技產業專用區…等,惟上開專用區於劃設、計畫審議、開發過程中,常遭受到外界之質疑,認為政府似未兼顧到公平性或有圖利特定財團之嫌。
(三)鑒於各種產業專用區的擬定,確實隱含相當可觀之開發利益,因此,賦予產業專用區明確之法源與相關配套法令規範,俾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有所依循,應為重要之課題。
- 二、現階段產業專用區擬定及審議之潛在課題:
(一)產業專用區定位不清:
何謂產業專用區?係為因應新興之產業型態而劃設,抑或為使工、商、住分區可混合使用而產生?是否將衝擊都市計畫法原有土地使用採分區管制之法令結構?與其他法令(如產業創新條例等)所設置之產業園區有何不同?因定位不清,恐易使都市計畫各級主管機關無所適用或濫用,亦會影響使用強度與容許使用類別之訂定。
(二)法源不明確,相關法令規範附之闕如:
都市計畫法第32條訂有…都市計畫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及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之規定,考量產業專用區已為都市計畫各級主管機關常劃定或變更之使用分區,惟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或相關審議規範,卻未針對產業專用區予以明確定義,更無產業專用區可劃定之基本條件、建蔽率、容積率、開發方式、回饋機制與相關配套措施之規範,因法令之不足,致都市計畫個案之審議,易引發外界爭議不公平、就地合法或開發利益過大之情事。
(三)審議委員會無一致性審議標準,易因人定案:
目前各都市計畫產業專用區是否擬定或變更通過,完全取決於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之審查結果,惟因產業專用區型態包羅萬象,如未有一致性之基本審議標準,除造成委員過重之審查責任外,易因委員立場或學經歷背景之不同,而導致性質雷同之都市計畫審議案,卻因委員組成而產生不同之審查結果。
- 三、建議:
請營建署就已核定通過或審議中涉有各種產業專用區劃定或變更之都市計畫案,進行通盤檢視,瞭解擬定、審議及推動中可能產生之相關課題,並賦予產業專用區合宜之定位,即使因應不同之計畫型態或規劃目的,亦宜有主從產業之概念(重點產業發展及支援性產業輔佐),始得於相關法令規則中訂定合理之使用強度、容許使用及符合公平正義之回饋機制,俾利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與避免未來滋生更多之計畫開發爭議。
決議
- 決議:本案請本部營建署參考委員建議意見研究辦理,必要時並徵詢各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