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71-宣讀/確認事項-六、確認本會第736次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id
MOIO7371
案件id
95Vdco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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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確認本會第736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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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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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案件一覽表第1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綠地、河道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農業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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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礁溪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河川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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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冬山(順安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及住宅區為溝渠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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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員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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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泰山都市計畫(配合大窠溪外環道路工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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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五股都市計畫(配合大窠溪外環道路工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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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案:臺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大內都市計畫(部分綠地為廣場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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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岡山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滯洪池用地)(配合高雄縣典寶溪排水A區滯洪池工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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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大坪頂以東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滯洪池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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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鳥松(仁美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滯洪池用地)(配合鳳山溪排水坔埔支線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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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瑞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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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案:澎湖縣政府函為「變更馬公都市計畫(配合「機十二」機關用地鄰近地區景觀改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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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案:臺中縣政府函為「變更豐原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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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永靖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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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動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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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案:鄒委員克萬提案為本會專案小組所研提初步建議意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規劃單位須回應內容及補充資料,應請確實辦理俾利審議,提請大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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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綠地、河道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農業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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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7月20日第16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99年8月3日府建城字第0990109779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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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法令依據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以符實際。","二、有關變更道路用地為農業區部分,請補充土地權屬、使用現況及變更理由,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資明確。","三、請查明補充本案擬變更為「道路用地」範圍之公、私有土地面積與權屬,及將開發方式詳予分類,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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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礁溪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河川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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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7月20日第16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99年8月3日府建城字第0990109779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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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法令依據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並檢附相關認定文件補充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二、本案擬變更之範圍僅係得子口溪之局部地區,請補充該全溪整治工程計畫之辦理情形及圖示,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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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冬山(順安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及住宅區為溝渠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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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7月20日第16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99年8月3日府建城字第0990109779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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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法令依據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以符實際。","二、計畫書之部分圖說模糊不清,請補正。","三、請查明補充本案擬變更範圍之公、私有土地面積與權屬,及將開發方式詳予分類,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四、本案擬變更之範圍僅係北富八仙排水之局部地區,請補充該流域整治工程計畫之辦理情形及圖示,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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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員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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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2月26日第139次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96年10月29日府建城字第0960140913號函及97年3月4日府建城字第097002741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洪前委員啟東、周委員志龍、賴前委員碧瑩及孫前委員寶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97年5月20日召開第1次小組會議聽取簡報,經宜蘭縣政府98年9月23日府建城字第0980138651號函送第1次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資料後,於98年10月12日召開第2次會議,嗣經宜蘭縣政府99年8月20日府建城字第0990118864號函送第2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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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宜蘭縣政府99年8月20日府建城字第0990118864號函送修正後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員山鄉公所於變更地點另有籌設行政中心之計畫,且尚未與國防部達成協議,故本案暫予保留,俟縣府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妥適方案後並檢送具體計畫內容及相關書面資料後,再提會討論。","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6案:本案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因變更範圍內尚有部分私人土地非郵局使用,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本案暫維持原計畫,並請縣府查明土地權屬及使用現況等相關資料後,另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以資妥適。","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4案:為兼顧本案開發後公共設施之開放性及縣府招商之執行,請於變更基地臨主要道路一側,劃設變更總面積30%之公園用地及10%之停車場用地,其餘部分則變更為休閒專用區,並請將修正後之變更內容及計畫圖送由本會專案小組召集人先行確認後,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免再提送開發計畫或事業與財務計畫。","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休閒專用區之規定,其中「申請開發時應劃設40%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公園佔30%及停車場佔10%),餘60%可建築土地」乙段文字,請配合前點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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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以利核閱)到署後,提請本會審議;至尚無具體建議意見部分(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14案),請縣政府補充資料後,逕提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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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請將本計畫區計畫願景、發展定位、構想及示意圖,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構想、交通運輸系統路網(含道路交通服務水準、大眾運輸系統、交通改善措施等)、自然資源保育構想(如:水圳、埤塘等)、發展策略、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以及本計畫區與宜蘭市等周邊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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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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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9000人核算,兒童遊樂場面積不足0.31公頃,停車場面積不足1.02公頃,請將具體因應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又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擬以本次通檢新增之道路及廣場用地(合計面積1.75公頃)滿足本計畫區衍生之停車需求乙節,請敘明上開道路及廣場用地之位置,以及是否有停車場之開闢計畫或相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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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區之公園用地、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5.97%,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請將本計畫區是否具備上開條文所述之特殊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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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計畫圖重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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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本地區都市計畫圖由於使用多年,而與發展現況不符,乃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有關重製展繪原則及疑義處理結果亦請納入計畫書內,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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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將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計畫區總面積重製前、後面積對照表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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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區如有因都市計畫圖重製後需配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者,應請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中併同辦理,並請補充變更內容(含原計畫、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等)逕提委員會審議,避免產生後續都市計畫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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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都市防災計畫:請將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自然或人為災害狀況、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及災害潛勢分析等資料,及針對地方特性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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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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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業及財務計畫:案內擬變更之抽水站用地、溝渠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應納入本案事業及財務計畫,詳予載明其土地取得方式及經費來源,以利後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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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回饋部分: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須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請縣政府或公所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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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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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二。(增修條文部分,請加劃底線,以利審查。)(十)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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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查明本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既成道路檢討情形,並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及執行課題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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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針對計畫地區內之既成道路,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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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參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將下列各項有關本計畫地區之基本環境調查及現況分析,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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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區內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分布概況、現況分析及現況照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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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區人口成長統計資料請更新至最近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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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計畫區經本次通盤檢討後之整體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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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後續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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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都市計畫圖業重新製作完成,並為本次通盤檢討作業之基本圖,後續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規定,將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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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擬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經本會審決後,應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對變更內容提出陳情異議者,則准予通過;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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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宜蘭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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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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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宜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游光明君\/外員段87地號陳情土地目前為住宅區,因為無進出道路,所以無法建屋卻要繳稅。1.請另闢進出道路2.近幾年已繳稅金是否可以退回1.經查本案毗鄰之機關用地位於變2案(部分機一變更為至住宅區),故併變2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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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稅金部分依地政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依縣府研析意見,併變2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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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員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本計畫計畫年期民國85年民國110年計畫年期已屆,配合北部區域計畫二通(草案)調整計畫年期。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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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一機關用地(1.40)住宅區(附)(1.40)機二機關用地(2.15)22、、人機二西北側農業區(1.60)公園用地(3.75)1.原使用單位(陸軍6581部隊)將搬遷至紅柴林營區,原營區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後,納入「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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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行政院90年1月4日協商宜蘭縣南機場案會議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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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串聯員山公園,將宜蘭河右岸機關用地(機二)與農業區合併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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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變更後住宅區(附)之界線以國有土地地籍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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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一變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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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員段87-1、91-1與94地號等3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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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附帶條件如下:為符合土地變更之公平原則,應相對捐贈面積約1.38公頃之公共設施用地,捐贈土地以機(二)及部分農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本案請縣府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逕提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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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本計畫區住宅區使用率尚不及50%,本案擬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之具體理由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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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依縣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變更公共設施用地為住宅區應回饋比例為50%,故請具體說明本案應回饋土地之位置(含位置示意圖)、面積,及是否符合上開回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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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補充擬變更農業區及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部分之土地取得方式及其土地權屬,並請納入實施進度及經費辦理,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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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涉及回饋部分,請併初步建議意見(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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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0.04)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7)33計畫區北側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配合道路開闢現況及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予以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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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應有適當的回饋措施,如無須回饋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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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4計畫區東側加油站用地加油站用地(0.13)公用事業專用區(供加油站使用)(0.13)1.統一名稱及配合加油站民營化。配合該事業單位實際使用性質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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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中油公司整體使用需求與土地權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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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範圍完整,變更後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且不影響他人權益。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法令作商業使用時,其回饋規定參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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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係用地名稱修正,原使用項目、性質不變,故同意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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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本案所訂作商業使用之回饋規定乙節,應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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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機四用地(供衛生所使用)機關用地(0.32)機關用地(0.32)除現況已興闢完成之衛生所保留為機關用地外,其餘機關用地刪除公共設施用地之指定用途。變更後之編號為機十。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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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機九用地機關用地(0.05)公用事業專用區(供郵政事業使用)(0.05)現況為郵局使用,配合該事業單位實際使用性質調整變更。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法令作商業使用時,其回饋規定參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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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郵局尚無作本業用途以外之計畫,爰建議變更為「郵政專用區」且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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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本案所訂作商業使用之回饋規定乙節,應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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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將來如有新增商業使用之需要時,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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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機八用地機關用地(0.17)公用事業專用區(供電信事業使用)(0.17)為統一名稱及配合電信局民營化,依據該事業單位實際使用性質調整變更。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法令作商業使用時,其回饋規定參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業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中,故本案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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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機三用地機關用地(0.60)自來水事業用地(0.60)現況為自來水公司使用,配合該事業單位實際使用性質調整變更。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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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99慈惠路南側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慈惠路未依現況向兩側平均拓寬劃設,致使該路南側住戶權益受損。依現況道路向兩側平均拓寬劃設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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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縣府查明本案變更後是否影響周邊民眾權益,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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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擬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應有適當的回饋措施,如無須回饋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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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計畫區北側農業區(0.22)抽水站用地(一)(0.22)配合宜蘭河堤後排水工程,增加二處抽水站用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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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計畫區北側農業區(0.28)抽水站用地(二)(0.28)配合宜蘭河堤後排水工程,增加二處抽水站用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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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東側住宅區(0.21)農業區(0.42)內員山地區住宅區(0.17)溝渠用地(0.80)在保有地區既有產業紋理,以及為保留既有水圳避免人為加蓋及佔用公有土地前提下,將既有水圳部分變更為溝渠用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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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計畫區內商業區北側市場用地市場用地(0.38)商業區(附)(0.38)配合現地使用狀況、整體發展與使用性,將原市場用地以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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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附帶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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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區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並應回饋變更土地範圍之55%土地作為廣場(停)使用及開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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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前,應提具開發計畫經縣都委會審查核准,並完成公共設施捐贈及開闢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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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開發計畫必備事項文件,請參考土管要點規定。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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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將本案變更回饋捐贈之廣停用地繪於計畫圖上,並請修正新計畫變更內容,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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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回饋部分,應併初步建議意見(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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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420機六用地機關用地(2.01)休閒專用區(附)(2.01)1.為配合內員山溫泉區整體規劃,將原機六用地(宜蘭軍醫院)變更為休閒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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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附帶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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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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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區應留設40%公共設施用地,其餘可建築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前,應提具開發計畫經縣都委會審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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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開發計畫必備事項文件,請參考土管要點規定。本案請縣府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逕提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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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補充本案擬變更為休閒專用區之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土地使用分區計畫、配置示意圖、容納人口、量體規模、交通動線規劃、停車空間、環境景觀、公共開放空間、污水之處理)等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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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應提送經宜蘭縣都委會審查核准之具體開發計畫(含開發主體、開發期程)及事業與財務計畫後,再報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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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2.66)公園用地(2.66)1522基地東北側農業及住宅區住宅區(0.31)廣場用地(0.31)1.保有未來北機場土地再利用契機(遷建辦公室暫定基地),將既有農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住宅區變更為廣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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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達成整體活動串聯與發展,串聯至員山機堡之公有地(原住宅區)變更為廣場用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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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623基地東北側農業區農業區(1.25)道路用地(1.25)因應未來西環道路興闢,以目前定線範圍將既有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擬開闢之道路路線尚未經行政院核定,為避免造成後續執行困難,本案建議俟交通部公路總局提送相關計畫奉行政院後再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本案暫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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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一比例尺一千分一1.原都市計畫為民國60年發布實施,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精度無法符合目前規劃需求,其地形地物與現況已不符,無法反應都市發展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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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檢討採用民國88年新測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為基本圖轉繪都市計畫內容,並依縣府二次重製轉繪研商會議決議更新都市計畫圖。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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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全區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本次檢討修訂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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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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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變更員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決議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三及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配合內政部89年12月29日修訂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修正。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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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計畫。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三、商業區依下列規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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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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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業區以附帶條件方式開發者,應全區整體開發,開發者應捐贈全區55%土地作為廣(停)用地及完成開闢,並於完成土地捐贈後,始得申請建築執照,捐贈後剩餘之可建築土地依商業區使用管制規定辦理。全區整體開發計畫[含廣(停)劃設之區位]應先提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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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業區(附)開發計畫書、圖應表明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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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地區範圍及其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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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開發單位、同意參與整體開發地主名冊及開發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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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展現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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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使用計畫、都市設計及建築物配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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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共設施建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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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業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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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實施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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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街廓內部安全設計、維生系統及防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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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環境保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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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景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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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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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市場用地為商業區(附)並增訂條文。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四、公用事業專用區(供電信使用)供電信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專用區內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法令申請作商業使用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繳納公用設施兼增訂條文。\
\
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機關用地為公用事業專用區(供電信使用)。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業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中,本案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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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決議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營商業使用回饋代金後,始得申請建築執照及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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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代金公式:(申請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2÷申請基地容積率)×基地平均公告現值×1.4","五、公用事業專用區(供加油站使用)供加、儲油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專用區內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法令申請作商業使用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繳納公用設施兼營商業使用回饋代金後,始得申請建築執照及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
繳納代金公式:(申請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2÷申請基地容積率)×基地平均公告現值×1.4增訂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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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加油站用地為公用事業專用區(供加油站使用)。本點建議刪除。","六、公用事業專用區(供郵政使用)供郵政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專用區內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法令申請作商業使用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繳納公用設施兼營商業使用回饋代金後,始得申請建築執照及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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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代金公式:(申請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2÷申請基地容積率)×基地平均公告現值×1.4增訂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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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機關用地為公用事業專用區(供郵政事業使用)。1.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6案辦理,即將計畫名稱修正為「郵政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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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點後段「專用區內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節,應請刪除。","七、休閒專用區依下列規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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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閒專用區應整體開發,申請開發時應劃設40%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公園佔30%及停車場佔10%),餘60%可建築土地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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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休閒專用區允許使用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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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館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分類)J901旅館業J901011觀光旅館業依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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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01020一般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
(2)餐飲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分類)F501飲食業增訂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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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機關用地為休閒專用區。本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4案辦理,該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本點則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14案送部核定,否則應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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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決議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F501030飲料店業凡從事茶、咖啡、冷飲、水果等點叫後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冷飲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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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01050飲酒店業凡從事含酒精性飲料之餐飲供應、但無提供陪酒員之行業。包括啤酒屋、飲酒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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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01060餐館業凡從事中西各式餐食供應點叫後立即在現場食用之行業。如中西式餐館業、日式餐館業、泰國餐廳、越南餐廳、印度餐廳、鐵板燒店、韓國烤肉店、飯館、食堂、小吃店等。包括盒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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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01990其他餐飲業凡從事F501030至F501060細類外之其他餐飲供應之行業。如伙食包作、辦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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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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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地申請整體開發時應提具整體開發計畫,並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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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指整體開發計畫書圖,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表明及製作外,應包括:基地環境分析、土地使用計畫、交通運輸計畫、空間配置計畫、建築造型計畫(高度、樣式、色彩、材質)、防災避難計畫、水土保持計畫、污染防治計畫(水污染防治、廢棄土處理、環境保護設施等)、景觀美化計畫(植栽綠化、夜間照明等)、事業經營及財務管理計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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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開發計畫書,除文字、圖表說明外,應檢附整體開發計畫圖,其比例不得小於六百分之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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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或10.5公尺,建築物應以斜屋頂設計,斜率不得小於25%,覆蓋率不得小於1\/2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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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專用區不適用第十四點第(一)、(二)、(三)項之獎勵容積規定。","八、農業區除依下列規定管制外,其餘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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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農舍之簷高不得超過三層(10.5公尺)。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20平方公尺。並應以斜屋頂設計,其斜率不得小於25%,覆蓋率不得小於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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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建地目土地之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三層(10.5公尺),建蔽率不得大於50%,並應以斜屋八、農業區除依下列規定管制外,其餘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辦理。\
\
農業區農舍之簷高不得超過三層(10.5公尺)。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20平方公尺。並應以斜屋頂設計,其斜率不得小於25%,覆蓋率不得小於1\/2。\
\
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申請建築者,不得超過三層(10.5公尺),建蔽率不得大於50%,並應以斜屋頂設計,其斜率不得小於25%,覆蓋率不得小於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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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內容。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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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決議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頂設計,其斜率不得小於25%,覆蓋率不得小於1\/2。","四、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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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條文順序。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十、社教用地以供社區活動、社區文教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增訂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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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90年2月13日發布實施之「變更員山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農業區為社教用地)案」有關規定辦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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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自來水事業用地以供自來水事業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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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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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機關用地為自來水事業用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五、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國小用地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國中用地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十二、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國小用地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國中用地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
調整條文順序。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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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園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15%,容積率不得大於30%。增訂條文。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六、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刪除。\
\
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加油站用地為公用事業專用區(供加油站使用)。本點應請保留,並將用地名稱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七、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開發時,其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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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後已無此分區,爰予刪除。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四、抽水站用地之建築物及土地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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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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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增訂條文。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決議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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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築基地如屬情形特殊者,經提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九、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無需特別規定,爰予刪除。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十、(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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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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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十五、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設置公益性設施及促進綠建築與無障礙化環境之塑造,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
1.建築物提供或捐獻供私人捐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不計入法定容積計算。\
\
2.為鼓勵基地大面積之開發,創造良好都市環境景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超過3,000㎡以上,得獎勵法定容積率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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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築物設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規定及無障礙化環境者,得獎勵法定容積率之10%。\
\
4.建築基地依相關法令申請之各種容積獎勵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原基地法定容積率之20%。\
\
用語增訂並調整條文順序。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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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將具體變更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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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建築基地面積超過3,000㎡以上之容積獎勵部分,建議參照礁溪都市計畫內容,修正為「得獎勵法定容積率之5%」,較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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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築基地依相關法令申請之各種容積獎勵總和,建議修正為「最高不得超過原基地法定容積率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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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決議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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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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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計畫區內除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及指定留設騎樓地區外,應依下列規定建築退縮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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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條文。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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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及使用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建築基地面臨道路未達8公尺者,應自建築線退縮2公尺以上建築;面臨8公尺以上道路者,應自建築線退縮3.64公尺以上建築;面臨溝渠用地應自地界線退縮2公尺以上建築。對於雙面臨接道路之角地,如無法依合理使用機能配置建築者,以個案提請大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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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使用分區(或專用區)及公共設施(或公公用事業)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面臨溝渠用地應自地界線退縮2公尺以上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線2公尺範圍內應維持供公眾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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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退縮地後,免再留設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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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決議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十七、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1部汽車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1部汽車停車空間。增訂條文。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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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十八、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調整條文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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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文詞修正。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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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增訂條文。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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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泰山都市計畫(配合大窠溪外環道路工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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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2月25日第396次會及99年4月15日第39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北縣政府99年5月5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399858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案前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6月1日第731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在案。","七、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李委員正庸、顏委員秀吉、王委員秀娟及黃前委員德治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9年8月2日赴現場勘查並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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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五點之補充資料,於核定前先行送請專案小組召集人核閱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臺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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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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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為紓解國道1號中山高速公路汐止五股高架段完工通車後,下五股交流道之大量車流造成附近地區交通擁塞形成瓶頸,擬沿大窠坑溪開闢外環道路,以改善該區域交通,故申請變更,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將案名修正為:「變更泰山都市計畫(部分綠地用地、乙種工業區、商業區、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兼供道路使用及部分行水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配合大窠坑溪外環道路工程)案」,以符實際。","二、計畫書內表7-1「變更內容明細表」,請配合案名妥為調整修正,以資妥適。","三、本案「河川區」應由臺北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四、計畫書、圖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妥為修正。","五、參採臺北縣政府列席代表對本案之說明,故請該府妥將變更範圍土地使用現況、建築物拆遷情形、周邊路網功能定位、車流量狀況、旅運需求分布型態、交通改善策略、變更前後道路服務水準分析、大窠溪災害歷史及變更後對河道影響等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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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五股都市計畫(配合大窠溪外環道路工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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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2月25日第396次會及99年4月15日第39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北縣政府99年5月5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399858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案前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6月1日第731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在案。","七、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李委員正庸、顏委員秀吉、王委員秀娟及黃前委員德治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9年8月2日赴現場勘查並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
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五點之補充資料,於核定前先行送請專案小組召集人核閱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臺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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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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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為紓解國道1號中山高速公路汐止五股高架段完工通車後,下五股交流道之大量車流造成附近地區交通擁塞形成瓶頸,擬沿大窠溪開闢外環道路,以改善該區域交通,故申請變更,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將案名修正為:「變更五股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及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及)(配合大窠坑溪外環道路工程)案」,以符實際。","二、計畫書內表7-1「變更內容明細表」,請配合案名妥為調整修正,以資妥適。","三、計畫書內表7-2「土地權屬分布彙整表」遺漏部分,請補正。","四、本案「河川區」應由臺北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五、參採臺北縣政府列席代表對本案之說明,故請該府妥將變更範圍土地使用現況、建築物拆遷情形、周邊路網功能定位、車流量狀況、旅運需求分布型態、交通改善策略、變更前後道路服務水準分析、大窠溪災害歷史及變更後對河道影響等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以資完備。","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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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五股鄉農會成泰路一段3號及水碓段水碓小段364地號建物拆除面積微小建議免予徵收拆除。本會所有建物門牌五股鄉成泰路一段3號及水碓段水碓小段364地號土地,位於本案工程計劃徵收拆除範圍,惟依現場勘查噴漆標記,本會將受拆除建築物面積微小,但後續修復費用不貲,竊認本會建物不拆應不影響本案工程進行,為公私兩便建請免予徵收拆除。本案道路北側五股地區路權範圍線位經陳情人所屬建物之位置,為道路基礎施作範圍,為考量儘量減少路權用地需求,降低影響周邊鄰房,本道路規劃已儘可能降低基礎設施寬度為1公尺之施工空間,由於其施作方式又需與目前大窠溪堤防共構,故路權範圍線不宜再作調整。參採縣政府研析意見及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工程設計已儘量減少路權用地需求,以降低影響周邊鄰房,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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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佶瞬君新五路楓江路口建議於特二號道路興闢匝道聯接泰山及五股地區,取消本案五股地區利用舊河道拓寬迴轉接轉楓江路之路線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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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特二號道路起點佈設立體交叉之匝道分別連接泰山與五股地區1.新五路楓江路口轉向量預測示意圖新設高架匝道雖提供特二號道路直接右轉往五股及左轉往泰山方向之車流可以不須經由楓江路號誌路口直接進行交通運轉,惟因經由特二號道路往中山高速公路之車流須採分流措施,故楓江路上下匝道仍須保留,預估仍有部份車流將利用楓江路口之上下匝道右轉進入五股或左轉前往泰山,因此,陳情書建議之新設高架專用匝道的經濟效益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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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新五路塭仔圳至五股交流道前約僅650公尺,特二號道路必須佈設楓江路出口匝道、陳情人建議增設專用匝道,以及特二號道路主線起點銜接新五路,連續出口匝道之佈設過於密集,容易造成駕駛人混淆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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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情人建議之匝道型式,僅提供五股與泰山方向車流來往特二號道路南行,並未提供五股與泰山方向車流前往中山高速公路五股交流道,無法紓解泰山鄉明志路經由楓江路左轉新五路參採縣政府研析意見及列席代表說明,陳情人所提建議,無法有效紓解明志路經由楓江路左轉新五路之車流問題,且將徵收更多用地及房屋拆遷,故未便採納。\
\
之車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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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情人建議之上下匝道於五股端,係欲利用寬僅5~6公尺之河堤便道而闢建,經評估該河堤便道必須拓寬至25公尺左右才可以提供健全之道路系統,然而,中港抽水站位於河堤便道南側,道路拓寬為25公尺涉及用地徵收及房屋與中港抽水站拆遷問題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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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下匝道於泰山端係銜接大窠溪外環道路,由於大窠溪外環道路目前寬度僅規劃為15公尺,必須拓寬至25公尺才能滿足該上下匝道之佈設,因此,道路之拓寬勢必涉及更多用地徵收及房屋拆遷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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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特二號道路南往北之新設高架匝道(水藍色)跨越大窠溪兩岸,高架橋落墩於大窠溪後之通水遮斷面積率可能超過百分之七,依「跨河建造物設置審核要點」相關規定,須提出一維水理演算分析並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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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二號道路於新五路上之工程建設已近完工階段,陳情人之建議匝道型式涉及變更層面甚廣,變更設計期程長及費用高,經濟效益亦不突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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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建議維持本案原議道路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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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案:臺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大內都市計畫(部分綠地為廣場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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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南縣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5月28日第21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縣政府99年7月7日府城都字第0993506831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決議:本工業區原劃設之綠地具有提供綠美化及區隔工業區與住宅區之功能,為避免影響都市之發展及兼顧實際需要,故本案退請臺南縣政府重新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報部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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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岡山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滯洪池用地)(配合高雄縣典寶溪排水A區滯洪池工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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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5月17日第12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99年7月6日府建都字第0990176732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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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本案之實施進度及經費之用地取得方式部分,請配合實際情形修正。","二、請補充「典寶溪排水集水區範圍及排水系統計畫」之相關示意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如附表),詳本會決議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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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滯洪池用地東側【岡山鎮街尾崙段1027地號、劉厝段563地號等13筆土地。】1.旨開土地於原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內為整筆劃入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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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後因疑似有地上建築改良物,即予以部分剔除於工程範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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剔除本公司土地(劉厝段563地號)寬度約1-2米、長度約140米,且毗鄰已無本公司土地,本公司亦無法為相當之使用。建請依陳情理由1.之公展之計畫書、圖所載範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滯洪池用地。參據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列席人員之說明,故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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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滯洪池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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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5月3日第12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99年6月18日府建都字第0990160465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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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請高雄縣政府補充「鳳山溪排水系統整治改善計畫」與行政院核定「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2階段(97-99年度)實施計畫」之相關示意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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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鳥松(仁美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滯洪池用地)(配合鳳山溪排水坔埔支線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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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5月17日第12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99年7月2日府建都字第0990173749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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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請補充「鳥松鄉鳳山溪排水坔埔支線計畫」與行政院核定「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2階段(97-99年度)實施計畫」之相關示意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二、本案之實施進度及經費之用地取得方式部分,請配合實際情形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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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瑞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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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0月27日第12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以貴府98年3月24日府城計字第0980043056號函及98年7月23日府城計字第0980120647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正庸(召集人)、林委員秋棉、顏委員秀吉、劉委員小蘭、羅前委員光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8年12月24日、99年1月28日及99年7月8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及現場勘查與聽取地方人士意見,並獲致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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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議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如附表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附錄)通過,並退請花蓮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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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會專案小組審議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陳情變更內容新編號位置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陳情理由本會決議1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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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地點:高中用地高中用地(4.0604公頃)變更為適宜用地本案土地為文高用地,細79年5月12日公告徵收由前省政府教育廳取得土地,因時空變遷及少子化趨勢,經本部重新評估結果,已無設校需求,爰建議納入檢討變更為適宜用地。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是否保留供高中用地使用,鄉公所將與教育部洽商中,故暫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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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列席代表於會中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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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計畫區西南側高中用地東側住宅區道路用地計畫區西南側高中用地東側土地原計畫四公尺道路用地,鄉公所已開闢為八公尺道路使用(如附圖),請依實際已開闢道路予以變更。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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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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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本段段道道路路已已開開闢闢為為公公尺尺寬寬,,建建議議配配合合現現況況變變更更住住宅宅區區為為道道路路用用地地面面積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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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公公頃頃【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9年07月08日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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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瑞穗鄉位於台灣東部花蓮縣境中部係花東縱谷中重要旅遊城鎮,境內依山傍水風景秀麗,農產豐富,秀姑巒溪泛舟活動、紅葉溫泉、瑞穗溫泉、天鶴茶與文旦等屬本地區特有觀光資源及農產。舊有聚落擁有豐富人文及自然生態等資源,為發展本計畫區成為花東縱谷旅遊系統中旅遊服務、生態社區、水與綠的、永續的生態旅遊城鎮,請縣政府補充有關產業之特色、自然生態景觀、人文景觀之分析資料,並提出計畫發展定位、構想、土地使用型態、課題與對策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作為擬定細部計畫或下次通盤檢討之參據。","二、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2,000人核算,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0.12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1.11公頃,又本計畫已劃設之公園用地、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6.88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207.99公頃)3.31﹪,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計畫區內無適當公有地可補充,故同意俟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時,再配合調整補充。","三、本次通盤檢討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請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之規定,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四、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8年5月8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儘速妥為處理。","五、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及該地區災害類型分析,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六、有關既成道路部分,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研提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與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之精神,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七、本計畫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予於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八、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須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九、本計畫花蓮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十、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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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如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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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如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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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如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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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變更瑞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調整變更計畫圖原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新計畫圖(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原計畫地形圖測繪至今已近30年,老舊模糊且實際地形與原計畫圖差異甚大,為提高計畫圖之精度,宜重製並採行新計畫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補充說明重製前後計畫面積差異原因,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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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調整計畫目標年至民國85年至民國110年原計畫目標年已屆滿,故配合東部區域計畫草案之計畫目標年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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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用地(0.32)道路用地(0.22)綠地(0.10)三國中東側道路用地(0.18)綠地(0.18)配合已開闢道路現況調整變更,依鄉公所之建議,將鐵路局所有之部分國中用地及道路用地變更為綠地,以有助於都市景觀及道路交通安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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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工業區工業區(4.13)乙種工業區(4.13)為維護都市環境品質,指定為乙種工業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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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高中用地西側高中用地(0.20)住宅區(0.02)農業區(0.18)高中用地已辦理地籍重測及用地徵收完成,故依瑞穗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配合地籍重測及用地徵收範圍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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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敘明免回饋理由,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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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0.01)農業區(0.01)六六計畫區東側和平路與中山路三段東側道路農業區(0.01)道路用地(0.01)道路已依重測樁位開闢完成,故依瑞穗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決議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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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補充變更理由,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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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七機二南側機關用地(0.23)停車場用地(0.07)住宅區(0.16)附帶條件(一):變更為停車場用地部分應無償捐贈予鄉公所。機二用地原計畫為鄉公所、戶政事務所等用地,現鄉公所及戶政事務所已興建完成。機二南側剩餘之土地已無保留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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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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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為因應未來後火車站發展需要,仍有保留供其他機關單位使用,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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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12民權東路公園西側住宅區(0.13)農業區(1.05)公園用地(0.03)工業區(0.01)道路用地(1.22)依已開闢道路現況調整變更,以改善交通機能,並維護地主權益。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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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1.95)住宅區(0.43)農業區(1.52)九九、乙原特一號道路、中強路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公路局已在本計畫區西側(計畫範圍外)另闢一條30公尺寬之外環道路(台九線),原特一號道路已無興闢必要,宜參酌原計畫及南側已開闢之中強路作適當調整變更,以符地方發展需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敘明免回饋理由,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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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十十、乙21公兒四北側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1.該地為同一地主所有,不影響他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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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現有道路調整變更,不影響道路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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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地方政府於核定前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同意協議書,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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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計畫區南側加油站加油站用地(0.16)加油站專用區(0.16)附帶條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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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之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使用應回饋比率為捐贈30%土地面積。惟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加油站專用區面積之三分之一。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統一名稱,將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本案經中油公司列席代表與會說明,並取得該公司同意附帶條件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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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其他商業設施之使用,且免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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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仍請地方政府於核定前與該公司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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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9機四(自來水廠)機關用地(0.21)農業區(0.01)農業區(0.01)自來水事業專用區(0.20)自來水事業專用區(0.01)附帶條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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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方得為轉型之使用。1.配合地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