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81-審議事項-第9案:內政部逕為「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高等研究園區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81
案件id
0G4J0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辦理行政院98年11月19日院臺科字第0980072361號函核定之「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籌設計畫」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內政部以99年5月21日內授營中字第09908041101號函准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規定辦理。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9年6月1日起至99年6月30日分別於南投縣政府、南投市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同年6月11日假南投市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民眾日報99年5月26、27、28日公告完竣。
- 六、案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9年7月6日中建字第0990014545號函及南投縣政府99年7月2日府建都字第09901383340號函送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研析意見等報請審議。
- 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八、本案經提本會99年7月27日第735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及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許委員文龍(召集人)、顏委員秀吉、李委員正庸、林委員秋綿、張委員金鶚、張委員梅英及黃委員萬翔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9年8月17日(赴現場勘查)及99年8月26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會中所提之修正計畫書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二),有關南內轆地區之圓環與道路系統劃設部分,因其功能特殊並考量既有都市紋理與交通動線,故同意照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所提建議意見(如附圖)通過。
- 二、本計畫之都市設計準則內容部分,考量為增加基地透水率、綠覆率比例,故將計畫書內之「基地綠化及透水率」乙節內「…於法定空地舖設之人工透水鋪面(如透水磚、透水瀝青等)之50%面積得計入前項基地總透水面積計算;雨排水溝應儘量採底部透水方式設計,其設計符合透水要求者,面積得納入前項基地總透水面積計算。」乙段文字刪除,並請研議納入生物多樣性之機制及其與中興新村原有生態綠廊道之串聯,以資妥適;至於本案將來開發時有關交通系統及措施之改善、產業引進之類別、環境影響評估情形、中興新村風貌之保存及財務計畫等,請再詳予補充敘明並納入計畫書。
- 三、為維護中興新村既有的優質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與特色及考量高等研究園區事業專用區之實際使用需求,故除原「機19」機關用地變更為「第二種園區事業專用區」之容積率訂為不得大於300%外,其餘容積率仍維持為不得大於200%。
【附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辦理行政院98年11月19日院臺科字第0980072361號函核定之「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籌設計畫」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本案變更範圍面積261.50公頃,佔計畫都市發展面積(413.62公頃)61.73%,核屬需要,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公開展覽計畫書、圖通過。
- 一、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就下列各點詳予補充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一)為達成「高等研究園區」設置之目標,有關園區之構想、研發目的及「未來新生活模式實驗場域(Livinglabs)」之實質內涵、策略及踐行期程。
(二)本變更案係配合高等研究園區設置,請補充有關產業類別、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強度、計畫人口(含人力引進)及未來之都市成長管理相關資料。
(三)本計畫劃設7個鄰里單元,擬規劃保留一處當地特色、歷史意義之鄰里單元,作為台灣人文歷史研究學區,其構想極具文化資源保存之價值,請補充詳細調查及評估情形之資料。
(四)本計畫之發展架構為雙核單軸,南、北均為高等研究園區,中區則為生活單元區,南區為中部行政中心之建置,請就本計畫北、中、南區之計畫內容特色、都市機能空間分佈、都市紋理、文化延續,產業設置之評定準則,歷史發展及社會文化等面向,補充基本調查資料及分析資料。
(五)因應高等研究園區及中部行政中心之開發,對於未來本計畫區之交通衝擊、周邊道路系統服務水準、衍生之停車需求及交通系統規劃(含交通轉運中心、交通流量現況調查及統計)等資料。
(六)本計畫區位於車籠埔斷層帶,故有關都市防災規劃部分,請就本計畫之產業特性、地區災害類型(如洪水、地震、火災、土壤液化等)、妥為訂定防救災措施等事項,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二、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一)「機15」機關用地(國家文官培訓所及人事行政局地方研習中心)與「機16」機關用地(法務部、衛生署及國史館)部分,配合現況使用修正為「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以符實際。
(二)南內轆地區之圓環與道路系統功能特殊,請開發單位在尊重既有都市紋理與交通動線等再詳予評估後,繪製變更計畫圖,並提會報告,以資週延。
(三)為避免產生混淆,請將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案及第4案之變更內容及變更計畫圖一併配合修正。
- 三、有關本計畫案之建築高度限制及都市設計部分:
(一)以不超出省政府大樓之高度為原則,若實際新建建築物有特殊使用需求時,請妥為考量計畫地區整體景觀協調原則下,由建築管理機關專案審查。
(二)本計畫之都市設計準則內容請再加以補充:基地透水率、綠覆率及開挖率等,並於都市設計準則中訂定。
- 四、本案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如附表一)部分,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研析意見通過。
- 五、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會中所提調整道路用地(如附圖一)部分,同意照該局建議意見通過。
- 六、本案請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製作「回應內容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後,並提大會報告。
【附圖一】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編號
陳情人:
陳情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