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81-審議事項-第4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台中車站地區)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81
案件id
GVJkZ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本案前提經本會98年9月8日第714次會議審決通過略以:「…關於都市更新方式開發之相關配合事宜及部分案件需補辦公開展覽事項,請臺中市政府繼續辦理」在案。
- 二、案經台中市政府依前開決議事項於98年12月15日至99年1月13日補辦公開展覽,公展期間人民陳情意見經該市都市計畫委員99年3月19日第244次會議審決,台中市政府於99年8月16日以府都計字第0990226072號函檢附修正後計畫書、圖及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本計畫涉及都市更新之變更案部分,依本會第714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 二、有關本會第714次會議決議因應台鐵高架捷運化沿線及站區發展所需之變更部分辦理先行核定及發布實施(簡稱第一階段)部分,除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5、變10及變11案之變更案,由臺中市政府賡續妥善辦理後,再提送本會討論外,其餘照本會第714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 三、有關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一)。
【附表一】「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台中車站地區)案」再次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修正第一階段部分)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1王維廷等4人土地標示:復興段四小段2-2、2-3、2-5、2-6等4筆地號門牌號碼:復興路四段161號請依96年之計畫圖規劃之。(一)依96年度所公佈之計畫圖10M-142道路可貫穿復興路直通10M-406直通車站,有其便利性,若以98年12月30日之計畫圖10M-142就要轉彎再接入10M-406道路捨直取彎是否有圖利特定人士之虞。
(二)該計畫區台鐵用地規劃出部分廣場及部分商業用地,為何私人用地就全部規劃成為廣場用地,存在不公平性。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案於96年公展草案之後站廣場及周邊道路系統,經整體考量新站地下停車場出入口、人行及道路系統、拆遷影響,於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改以變更現行綠地用地方案為佳。
2.所陳情台鐵用地與私人土地規劃差異事由,經查本次台鐵土地變更為商業區之開發強度並未提升,仍維持現行鐵路用地之開發強度,且台鐵須回饋變更面積25%之公共設施用地,以符合社會公平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張鴻英、胡兆儒土地標示:未提供門牌號碼:復興路四段233巷2-3、9號請廢止停車場計畫,並追究相關失職責任。本人位於都市計畫停35(復興路四段233巷2-3號、233巷9號)至今已滿25年,嚴重影響本人權利。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所陳情「停35」用地事由,經查「停35」用地為現行停車場用地,且陳情人之土地並非完整街廓,其餘土地權屬主要為公有土地,考量公共設施用地之完整性,爰建議維持原計畫。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巫文傑等3人土地標示:練武段988、989等2筆地號門牌號碼:未提供本人所有土地練武段988、989地號與市府土地983地號相連,又與台鐵之商特一相連,為一完整街廓,可整體考量共構方式,創造地利,如蒙同意,實感德便。
本基地期望變更為商特(一)本土地原來編訂為停車場(停36),依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可興建商場、超級市場、餐飲業、休閒運動設施、旅館等商業活動,今變更為廣兼停,僅得供平面使用,對地主權益傷害太大。
(二)台中車站為一歷史古蹟建築,具有觀光保存之價值,結合新車站與轉運功能共構,是先進都市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所陳情之停車場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係配合台鐵高架捷運化後,站區周邊土地使用調整之開放空間需求,及考量部分停車供給改由站區地下停車場替代性,為提升地區之空間品質與兼顧未來停車空間需求,確有變更之必要性。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一,結合車站專用區之共構,或恢復為原來之停車場用地,減少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失,如本基地可准予變更為商特一之土地,本人願意回饋基地面積30%,並以現金方式抵繳。所期待,本地區配合站體,留設大廣場結合地下停車場,未來繁榮指日可待。
(三)車站站體朝北留設,本申請基地位於八德街與大智路(打通後)之交叉口,未來准予開發希望能結合周圍商特一之使用特質,並與車站專用區相銜接,促成一整體開發,共同留設地下停車場,且可設置多重出入口,進出方便之旅客。
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處土地標示:復興段六小段6-3、8-3等2筆地號門牌號碼:無門牌號碼為維本公司權益,建請東區復興段六小段6-3、8-3地號等2筆土地編列預算辦理徵收。查本公司所有東區復興段六小段6-3、8-3等2筆土地,貴府已作道路使用多年(復興路四段),致使本公司對土地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犧牲財產上之利益。
(台灣糖業公司台中區處99年1月13日中月資字第0990000260號函)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經查所陳情土地位於住宅區、商業區、道路用地。
2.所陳情事由因非屬都市計畫範疇,轉請相關單位妥為考量處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阮仲江土地標示:復興段三小段5-1等1筆地號門牌號碼:復興路四段111巷1號擬請規劃廢除後站廣場更改為商業區及住宅區。鐵路高架化後原有鐵路大部份面積已拆除成空地廣場面積足足有餘,後站計畫廣場已成多餘,形同浪費空間,而且後站廣場若拆除空間太多市面減少造成市集沒落稀釋,因此後站廣場計畫,無須留存,擬請更改規劃,廢除廣場。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廣5」用地係為現行公共設施用地,亦為行政院核定「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中台中市政府應辦理事項。
2.配合車站專用區及鐵道文化休閒園區整體規劃構想,「廣5」用地將塑造成為具整體開放性的都市廣場空間機能,爰建議維持現行計畫。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6李林淑珠土地標示:復興路三小段2-3等1擬請規劃廢除後站廣場,改為商業區及住宅區或以地易地之原則處理。(一)鐵路高架化後原有鐵道拆除後所空出的面積留做廣場綽綽有餘,後站之廣場請變更規劃,勿再用人民財產來拆為廣場。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廣5」用地係為現行公共設施用地,亦為行政院核定「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中台中市政府應辦理事項。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筆地號門牌號碼:復興路四段111巷3號(二)土地徵收是剝奪私人的財產權,應開放給土地所有權人民及民眾參與,基於對私人財產的保護儘可能不需要動用徵收權,絕非政府或所謂的專家學者,片面可決定的,那跟戒嚴獨裁何異。
(三)如果必須徵收可否以地易地,以在附近國有地交換為原則。2.配合車站專用區及鐵道文化休閒園區整體規劃構想,「廣5」用地將塑造成為具整體開放性的都市廣場空間機能,爰建議維持現行計畫。
7吳乃琴土地標示:復興段三小段6-2、6-15等2筆地號門牌號碼:復興路四段95號敬請規劃廢除後站廣場,改為商業區及住宅區。鐵路高架化後原有鐵路大部份面積已拆除廣場空地面積足足有餘故後站廣場已多餘,形同浪費空間無須留存,敬請更改規劃。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查所陳情位置非位於「廣5」用地。
2.「廣5」用地係為現行公共設施用地,亦為行政院核定「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中台中市政府應辦理事項。
3.配合車站專用區及鐵道文化休閒園區整體規劃構想,「廣5」用地將塑造成為具整體開放性的都市廣場空間機能,爰建議維持現行計畫。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8楊文忠土地標示:復興路三小段6-5等1筆地號門牌號碼:復興路四段107號建議改為商業區及住宅區。鐵路高架化後,原有鐵路大部份面積已拆除,廣場空地面積足足有餘,後站廣場已多餘,形同浪費空間無須留存,請更改規劃。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廣5」用地係為現行公共設施用地,亦為行政院核定「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中台中市政府應辦理事項。
2.配合車站專用區及鐵道文化休閒園區整體規劃構想,「廣5」用地將塑造成為具整體開放性的都市廣場空間機能,爰建議維持現行計畫。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