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81-審議事項-第5案:嘉義市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部分公園用地(公13)、(公14)為公園兼高架道路用地、部分鐵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高架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81
案件id
SO9KER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嘉義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9月3日第9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嘉義市政府98年10月8日府工都字第0982109725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提本會第718次會議審決,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顏委員秀吉、張委員梅英、李委員正庸、王委員秀娟、黃前委員德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張委員梅英擔任召集人,復於98年12月15日及99年6月14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嘉義市政府99年8月13日府工都字第099211307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並退請嘉義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有關中央大排護岸工程之分洪箱涵上方覆土深度、道路工程與綠色運輸及人本交通環境之關聯、本案公園用地是否有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期限內申請買回之疑慮、公道一聯絡道路平面道路部分之人行步道自行車道及明渠斷面設計等規劃建議,請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補充敘明。
- 二、本案名稱請修正為「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部分公園用地(公13、公14)為公園用地兼供高架道路使用、部分鐵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高架道路使用]案」,並請一併修正計畫書及計畫圖中之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區名稱。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 一、98年12月15日第1次專案小組本案請嘉義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到署後,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嘉義市政府簡報。
(一)請補充嘉義市中心地區之交通需求分析,以及現有主要道路(含地下道、陸橋)之交通量分析,俾據以說明本案工程興建之必要性,並請詳予補充路線規劃過程及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
(二)請補充說明本案公園用地變更後,嘉義市都市計畫公園用地面積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中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標準,不足部分應請妥為劃設補充或研提具體因應措施,並請補充說明本案高架道路段對公園用地之影響,及是否影響公園開放空間之連結性與可及性。
(三)有關嘉義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公道一聯絡道路建設之經濟效益分析部分,考量公道一聯絡道路並非需收費之道路,建議將內在報酬率、益本比分析改為成本效益分析,以資妥適。
(四)依嘉義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公道一聯絡道路平面道路部分業已發包施工,建議中央大排護岸工程應注意分洪箱涵上方之覆土深度,以供道路二側種植綠化植栽使用,並應設置排水設施,以補助地下水。
(五)本案道路開闢工程除考量小汽車使用需求,亦應考量周邊住宅區居民之人行空間使用需求與景觀衝擊影響,請補充有關本案道路工程與綠色運輸、人本交通環境及視覺景觀之關聯或因應措施。
(六)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
1、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乙節,請補充公園用地徵收及開闢之時間,並補充說明是否有土地徵收條例第九條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期限內申請買回之疑慮。
2、請於適當章節補充本案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3、本案名稱請修正為「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部分公園用地(公13、公14)為公園用地兼供高架道路使用、部分鐵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高架道路使用]案」,以資妥適。
4、本案變更圖例標示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 二、99年6月14日第2次專案小組本計畫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原則同意照嘉義市政府於本次會議所提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辦理情形對照表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
(一)有關現有主要道路(含地下道、陸橋)之交通量分析部分,請再詳細補充相關資料,並請補充公道一聯絡道路以現有道路替代之可行性評估資料,以加強說明本案工程興建之必要性。
(二)依嘉義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高架道路段橋墩採用單柱式橋墩設計,座落位置均避開公園內人車通道,改選擇畸零空間落墩,請市政府補充相關落墩位置示意圖,並建議市政府再考量採用單柱式橋墩之安全性。
(三)有關公道一聯絡道路平面道路部分,建議市政府於工程細部設計時,加強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之規劃,並考量調整明渠斷面設計,以更親人親水方式,塑造良好都市藍帶周邊環境景觀。